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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票法債券法

發布時間: 2021-05-07 09:26:52

⑴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行債券,必須符合以下什麼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種問題在網路上一搜就行了,何必問呢

⑵ 中國的股票是哪年出來的.是在哪一年哪月立的法啊

在我國歷史上,第一家發行股票面向社會籌集資金興辦的股份制企業,是成立於1872年的輪船招商局。那時,促使輪船招商局誕生的主要有三大因素:首先,鴉片戰爭後中國遭遇的是「數千年來未有之變局」和「數千年來未有之強敵」,此時,「變亦變,不變亦變」的局面已逐步成為社會的共識;其次,面對洋人輪船在中國江河湖海縱橫馳聘攬客載貨獲取暴利的現狀,為「求強、求富」,與洋人爭利而進行「商戰」,庶使我內江外海之利,不致被洋人占盡」的呼聲日高;其三,更現實的問題是,每年需要從南方往京師運送供朝廷和軍隊食用的「漕糧」,而這被稱為「天庾正供」的大事卻因木帆船受外國輪船排擠導致衰敗破爛和運河淤塞而陷入困境。此後,經過連年的爭議和比較,引進輪船興辦新型運輸企業逐漸成了晚清政府無奈而又惟一的選擇。在形勢逼迫而政府資金又困窘的情況下,向社會想辦法——通過發行股票來籌資資金興辦企業,中國的第一家股份制企業——輪船招商局才得以應運而生。但是,沒有想到的是,輪船招商局成立後,這種新型的籌資方式和企業組織形式很快被社會認同,此後也不因政權的更迭而改變,更多的股份制企業在不同行業中相繼出現,並逐漸發展成為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

對於這種新型股份制企業的誕生在社會上激起的反響,1883年《申報》刊登了如下的一段評論:「招商局開其端,一人倡之,眾人和之,不數年間,風氣為之大開,公司因之雲集,雖其中亦有成與不成之分,然其一變從前狹隘之規則。」可見這種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興辦企業的方式,對於打破此前只有獨資和合夥方式興辦企業的規則以及對於開闊國人視野具有的作用,也可見新成立的招商局影響之至深至遠。因此,在中國近代經濟史和企業發展史上,輪船招商局的成立,都成為重大的和里程碑式的事件,成為開啟中國股份制企業興辦大門的標志,成為一個新時代就此來臨的宣告。

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成立股份制企業需要什麼手續?有什麼規定?股份制企業的股票什麼樣?有什麼內容?通過什麼途徑或網路發行?又通過個么方式進行買賣?股份制經濟作為一種商品經濟和信用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體現其權利的有價證券股票,其法律效用在當時是通過什麼方式得以體現的?在此前的中國社會中,開辦傳統工商企業的方式一般不出以下兩種:一種是「各出資本,各樹旗鼓」的「獨資」形式;另一種是「合夥」的方式,即部分有共同目的的人聯合開辦,「合眾力而成」。這種合夥方式本身又還具有兩個特點:一是規模不大,二是即使「合開一鋪,合創一行」的時候,「股東皆須在場,以資稽察」。股東「或有不親到場者,亦必令親信人為之監察」,斷未有從未謀面而可以入股者」。那麼,在幾千年相沿成習的情況下,在當時清政府尚未對股份制企業制定相應規則措施,也沒有證券交易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規范的情況下,這家「中國第一股」在打破此前的慣例後是怎樣解決這些問題的?

我們先來看看這份股票,這份股票在今天看來是如此樸素甚至稱得上簡陋(見影印件),現將《輪船招商公司》的股票影印件上的文字全文照錄如下(標題及騎縫文字略,標點符號為筆者添加):

「輪船招商局為給股份票事奉直隸爵閣督部堂李奏准設局招商,置備輪船運漕攬載,札飭商辦等因在案。當經本局議定召集股銀壹百萬兩,分作千股,每股銀壹千兩。先收銀五百兩,每年壹分生息,閏月不計,另給息折。期至八月初一日,憑折給付。如本股出讓,須遵定章辦理,毋許私相授受。倘有故違,一經查出,即將本股停息,俟繳票到日,給本銷冊,以昭慎重。今據送到股本,合給聯票壹張、息折一扣、局章一本收執。須至股份票者。

今收到省府縣人壹股豆規銀五百兩正

同治年月日給商總商董(此處豎排並列)第號

這里有不少值得我們注意的東西。

首先在敘述招商局緣起和招商局性質及用途的第一部分文字中,強調了招商局是當時擔任直隸總督的李鴻章向皇帝「奏准」設立的企業,也就是得到皇帝親自批准設立的企業。這里強調了企業的性質不是別的,是「札飭商辦」,即朝廷允許其商辦。因為這是中國歷史上朝廷允許商辦的第一家新式工商企業,顯示出這家中國第一股所具有的開創性和前所未有的特殊性。在以此來加強其合法性與權威性的同時,也界定了這家企業設立的重要意義和責任的歸屬。

從有人提出引進輪船和開辦西方式的新型企業到招商局成立,晚清朝野之間經歷了十多年時間的徘徊、爭議、反對,障礙重重。如果不是李鴻章抱定此事是「毅然必行之事,破群議而為之」去推動的話,招商局還不可能在1872年成立。但這份股票上點明這一點,並非是為李鴻章表功,而是有對外宣傳自身的權威性和公開確定責任關系這一層考慮在內的。「招商局由李鴻章奏設,局務應由李鴻章主政」,出自總理衙門的這句話,除了進一步確認了招商局與李鴻章之間的關系外,也明確了企業的責任歸屬。這一點,對於當時社會裂變期中國新型企業的生存環境和條件,同樣起到了畫龍點晴的作用。

其次是股票中對企業本身情況的說明,即對該局的總股本、每股的金額和分配方面的規定以及需注意事項的說明中,出有幾點很不尋常:一是每股的金額特別大,如按每股一千兩計算,總股本只有一千股,即使按先收一半即五百兩,每位股東再接平均購買一股算,股東總數也只有2000人,何況不可能每位股東都只購買一股,因此股東總人數低於2000人是可以肯定的。這個規定,與傳統中國社會中合夥企業的股東數量一般不多是一脈相承的。二是文字中明確有「每年壹分生息」的規定。這個「壹分生息」的規定在招商局的局規中被稱為「官利」,是每年不管企業經營情況如何都必須發放的固定股息,如果企業經營得好,利潤率超過壹分,超過壹分發放的利息被稱為「紅利」或「餘利」。這一點,與西方企業中的優先股的規定還一樣,因為當時甚至沒有優先股的概念。因此,這個規定絕對可以稱得上是有中國特色的東西。西方一般股份制企業通行的規則,是股票收益應視企業的效益如何而定,而不能事先規定固定的利息率。規定利率的現象,一般只存在於債券的發行中,招商局這時既無優先股的規定,而「官利」的特點又與一般西方式股份制的規定有明顯區別。因此從這個意義上看,當時的這份股票又帶有債券的性質。有意思的是,由招商局「開其端」的規則中也包括這個「官利」的分配製度在內。在招商局之後陸續成立的其他企業如開平礦務局、上海機器織布局、徐州利國礦務局以及20世紀後中國成立的其他各類型的股份制企業中,這種規定都一直存在,並且一直到1956年資本主義企業全行業實行公私合營改造時才被定息所取代。三是在交款購買股票時,除拿到留下存根後的股票年,還同時發給領取「官利」的息折和局章各一本。也就是說,通過這些方式以及規定,在強調這份股票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的同時,還保證其在運作中的可操作性。

總之,從這份股票中留下的這些規定以及嚴厲的語氣看,給人的印象是除了有關企業的規定外,似乎是企業股票的味道少而官方文告的味道多,但也正是在這些地方,透視和散發出歷史變化的氣息。

從票面形制看,當時被稱為「股份票」的這份老股票的票面很樸素,除文字和標題外,沒有更多的圖案裝飾,文字四周用線條圈圍,圈圍出來的票面形狀與清代過去流行的當票、煤窯的窯照和鹽商的執照等幾乎完全一樣。顯然,新型股份制企業的股票採用這種歷經官方認可、又被社會熟知承認、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和執照的形制,與從法律方面保障其有價證券性質的考慮分不開。它與股票文體中採用的官方告示性語言,以及在操作方面的嚴格規定一起,構成了股票作為有價證券的法律依據。從股票的格式方面看,標題名稱均由右往左橫書,其餘文字豎排。股份票與股份票存根為二聯票,二者並排印刷。股份票在左,存根在右,內容幾乎完全相同,只是標題名稱與行文中的個別文字有異。關於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輪船招商局局規中有如下記載:「本局刊立股份票、取息手摺,股各收一紙,編列號數,填寫姓名、籍貫,並詳注股份冊,以杜洋人借名。其股票息折,由商總商董會同畫押,蓋用本局關防,以昭憑信。如有將股讓出,必須先盡本局,如本局無人承受,方許賣與外人,一經售定,即行到局注冊。但不準讓與洋人。設遇股票息折遺失,一面到總局掛號,一面刊入日報,庶使大眾咸知。俟一月後准其覓保出結,核對補發。」

發行的規定是如此,在當時的交通、信息和金融條件下,這些股份制企業又是通過什麼途徑招商集股籌集資金,通過什麼方式進行股票買賣的呢?說起來令人難以置信,這家近代中國第一股的發行,一開始竟然主要是通過人脈關系進行推銷認購的,也就是當時人形容的「因友及友,輾轉邀集」的方式籌集的。但聰明的人們很快就意識到此種方式的局限性,在將每股股銀的數額從500兩降到100兩,以便更多人可以認購入股的同時,也採取了登報刊廣告的方式進行宣傳和通過各地錢庄票號代收股銀的方式進行籌集,使自己得以充實實力,得到發展。

通過發行「近代中國第一股」籌集資金興辦的這家新式企業確實也沒有使人失望。在其成立後與當時英美在華輪船商不可避免的跌價競爭中,先是依靠清朝政府的貸款,在4年之後一舉整體收購了此前氣焰不可一世的美國在華最大的輪船公司——旗昌輪船公司,使自己的輪船數一下達到了30餘艘,成為當時中國領水中中外輪船公司中單家輪船數和噸位數都居第一位的輪船公司,並隨後迫使兩家實力最強的英國輪船公司——怡和以及太古輪船公司簽訂了限制價格變動的「齊價合同」,在長江、天津、福州、寧波等主要航線上,招商局一家公司的分配比例都在40%~50%之間,取得了分配比例占優的地位。

而發行「近代中國第一股」的招商局也獲得了社會的認可。僅僅10年,招商局面值100兩一股的股票,在上海的市價已經漲到了200兩以上,在1882年的一段時間,甚至達到260兩的高位。同時,還帶動了一批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興辦的企業的相繼誕生,到1885年也就是招商局成立13年時,這種通過發行股票興辦的股份制企業數量已經增加到39家,並在19世紀80年代初掀起了一股小小的興辦股份制企業的高潮,甚至直接催生了中國第一家民間的帶有證券交易所雛形的股票公司——上海股票平準公司的誕生。

總之,在回顧這段歷史時,我們可以說,「近代中國第一股」中,凝結著近代中國不甘落後不肯淪亡的各層次中國人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所做的努力和奮斗的痕跡。這張小小的股票,不僅是當時中國人實業救國努力的見證,也是近代中國工業化開始起步的標志。

⑶ 證券法的調整對象包括股票、公司債券、商業票據及保險單證

錯。沒有保險單證。
證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證券又外加了證券投資基金。證券里包括了股票、債券、商業票據等。

⑷ 股票和債券不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股票和債券雖然都是有價證券,都可以作為籌資的手段和投資工具,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

1.發行主體不同 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 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 從收益方面看,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管發行債券的 公司經營獲利與否。股票一般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盈利情況變動而 變動,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無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不同 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則 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 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小股東特別有此可能 。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 上述本利情況表明,債券和股票實質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有價證券。二者反映著不同的經濟 利益關系。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權屬 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 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5.風險性不同 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較低,股票不僅是投資對象,更是金 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 全性低,風險大,但卻又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因而能夠吸引不少人投進股票交易中來。

另外,在公司交納所得稅時,公司債券的利息已作為費用從收益中減除,在所得稅前列支。 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屬於凈收益的分配,不屬於費用,在所得稅後列支。這一點對公司的籌資決 策影響較大,在決定要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時,常以此作為選擇的決定性因素。

⑸ 中國股市是怎麼分法的

中國證券市場一般可以分為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前者就是我們熟悉的證券交易所市場後者包括櫃台交易,銀行同拆借中心等等
我國證券交易所共有兩個分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所內可以從事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我國股票市場分為普通國內股也就是A股
外資股也就是B股在B股市場中只能用外匯存款交易不能用外匯現鈔,上海證券交易所用美元,深圳證券交易所用港元結算以前主要針對的是國外投資者現在允許我國法人和自然人從事該股交易。
H股為在香港上市的股票
N股為在美國上市的股票
L股為在英國上市的股票
等等
紅籌股是國內企業在香港上市的股票
藍籌股是在海外股票市場上市的股票
需要注意的是想G股它是一個特殊的股票,是沒股改以前我國國企中非流通股票,經過改革後可以上市直接流通。
像在股票名稱前加上ST的股票說明這樣的上市公司財務出現問題可能是出現虧損、財務報告失真等等

⑹ 請問中國證券交易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章程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1991年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證券交易系統正常運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在本規則中下列名詞具有本條所規定的含義:
一、中證交: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的簡稱,中證交的英文譯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縮寫CSTS);
二、交易系統:指中證交所屬並由中證交管理和運作的全國電子交易系統,英文譯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縮寫NETS或簡稱為NET系統);
三、證券:指通過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的有價證券,包括:
1.國家債券;
2.市政債券;
3.國家銀行債券;
4.公司債券;
5.公司股票;
6.投資基金債券;
7.其它有價證券;
四、上市:指證券在交易系統掛牌買賣,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過交易系統在法人之間流通轉讓;
五、證券主管部門:指國家授權管理證券市場的部門;
六、證券商:指中證交批準的通過交易系統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
七、委託人:指委託交易系統證券商進入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證券法律、會計、資產評估機構:指證券主管部門批准認可從事證券法律、會計、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交易系統業務除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外,均依本規則處理。

第二章 證券分銷服務
第一節 證券分銷服務的委託
第四條 為提高證券發行的效率,證券發行人和證券主承銷商可利用交易系統設施發行證券。
第五條 中證交為證券主承銷商提供下列服務:
一、招幕證券分銷商;
二、接收處理承購申請;
三、證券承購資金的收付。
第六條 中證交提供分銷服務的證券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證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認可發行的證券;
二、面向全國公開發行的證券;
三、該證券發行額在三千萬元以上(含三千萬元);
四、該證券的發行有主承銷商。
第七條 主承銷商擬通過交易系統發行第二條第三款中所規定的第1—3項證券時,應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證券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證券發行章程或招募說明書;
三、通過交易系統發行的委託書。
主承銷商發行第二條第三款中所規定第4—7項證券時,除提交上述文件外,還應提交:
一、發行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發行人章程;
三、發行人近三年的財務報表;
四、發行人經營狀況的說明;
五、中證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中證交如受理委託,主承銷商應與中證交簽訂證券分銷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節 證券分銷商的招募
第九條 凡參加交易系統承購、分銷的證券經營機構為證券分銷商(以下簡稱分銷商)。
第十條 主承銷商招募前,須通過新聞媒介公布詳細的發行章程或招募說明書及分銷辦法。
第十一條 主承銷商招募時,須通過交易系統向分銷商發布招募書,招募書按中證交規定的格式制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券的名稱、種類與證券代號;
二、分銷總量和分銷的基本數量單位;
三、證券的分銷條件(分銷手續費、劃款時間、承購價格等)。
第十二條 分銷商應通過交易系統計算機終端,輸入分銷申請,分銷申請應包括分銷的證券名稱、代號、分銷數量等。
第十三條 交易系統接到分銷商申請後,先判明是否有效,然後向分銷商發出回報。
第十四條 中證交按證券分銷辦法,確認分銷商及其分銷數量、分銷條件。
第十五條 中證交按時將分銷確認結果通知主承銷商和分銷商。
第三節 證券的發行
第十六條 證券分銷商確認後,分銷商應按分銷辦法規定的時間將承購款項通過交易系統上劃至中證交帳戶,中證交再轉撥至主承銷商帳戶。
第十七條 中證交根據資金上劃情況,及時將證券劃入分銷商帳戶,並通知分銷商。
第十八條 分銷商未按分銷辦法劃款即為違約,中證交對違約分銷商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分銷商如向社會售出證券,應為投資人開立資金和證券帳戶。投資人劃入足額承購資金後,分銷商應及時將投資人承購的證券劃入投資人帳戶。

第三章 證券上市
第一節 上市的條件
第二十條 申請其社會公眾股(個人股)在交易系統上市的公司,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其股票可在交易系統上市:
一、其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其發行後的股本總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
三、持有面值1,000元人民幣以上的個人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業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法人股在交易系統上市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其股票的發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的凈資產在4,000萬元以上;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稅後利潤與凈資產的比率不低於10%(含設立前的主體企業);
四、法人股面值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
五、法人股股東不少於100個。
第二十二條 申請債券上市的企業,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其債券可在交易系統上市:
一、債券的期限不低於1年;
二、債券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的債券評信機構評估,其信用等級不低於A級;
三、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三條 申請上市的國家銀行債券,同時具備本規則第二十二條一、三款條件者,可在交易系統上市。
第二十四條 國債和市政債券在交易系統上市,依證券主管部門的通知,豁免上市申請、審查及收費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股票的認股權證、投資基金證券及以上各種憑證的副產品,包括期貨、期權等的上市條件,由中證交根據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節 上市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其股票在交易系統上市的發行公司應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請書;
二、股票公開發行的批准文件;
三、經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申請人近三年及當年一月至申請日前一個月的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
四、交易系統證券商的上市推薦書;
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六、上市公告書:
上市公告書至少須說明下列情況:
1.股票獲准上市的日期和批准文號(上市申請批准後填
寫);
2.公司的名稱、住所、成立日期、上級主管部門及內部組
織機構;
3.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持有本公司證
券的狀況;
4.公司的歷史沿革;
5.公司的經營范圍;
6.發起人或發行人簡況;
7.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
明;
8.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9.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
股數額;
10.公司未來三年發展規劃;
11.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
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12.重要的合同;
1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決議;
14.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5.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
況;
16.其他重要事項。
七、實際發行數額的證明;
八、企業登記注冊文件;
九、申請上市的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決議;
十、股東名冊及股票樣張;
十一、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省級主管部門推薦參加法人股內部流通試點的書面文件(適用於法人股)。
第二十七條 申請企業債券(含國家銀行債券)上市,其發行者須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上市公告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債券獲准上市的日期和獲准上市的批准文號(上市申請
批准後填寫);
2.債券發行情況;
3.企業有關其債券上市決議的主要事項;
4.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簡況;
5.債券發行後的資金運用情況、財務狀況及最近一年的預
測報告;
6.其他重要事項。
三、批准發行債券的文件;
四、債券發行章程;
五、債券資信評估證明(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除外);
六、債券實際發行數額的證明;
七、企業注冊登記的證明件;
八、記名債券過戶事項的說明。
第三節 上市的獲准
第二十八條 中證交受理上市申請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並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委。
第二十九條 獲准上市的證券,由中證交出具「上市通知書」通知申請者,並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獲准上市的證券,其發行者應將證券樣張和簽名的法定代表人印鑒樣式送中證交存驗,無券發行者,必須向中證交繳存承銷協議或登記公司證明文件(登記協議)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獲准股票上市的公司,最遲須於上市日的三天前公布下列文件:
1.上市公告書;
2.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當年一月至上市日前一個月經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鑒證的財務報表;
3.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申請上市公司在有價證券上市申請獲准後須與中證交簽訂有價證券上市協議。
第三十三條 上市的證券由中證交編定其代號及簡稱,統一使用。
第四節 上市的暫停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中證交可暫停其有價證券上市,並報證券主管部門備案:
一、公司發生重大改組或經營有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條件者;
二、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其所負債務;
三、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
四、最近二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
五、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為,並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者;
六、公司不履行法定公開的義務或其財務報告和呈報中證交的文件有不實記載者;
七、違反政府法令及中證交規定或不履行上市協議所規定的義務者;
八、最近半年月平均成交量注足100股或最近三個月無成交;
九、公司因信用問題發生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情況;
十、連續一個季度不繳納上市費;
十一、發生其他重大事情而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共利益,證券主管部門決定暫停上市者;
十二、其他必須暫停上市的原因。
證券上市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九個月。
第三十五條 暫停上市的證券因被暫停的原因消除,可恢復上市,由中證交出具「恢復上市通知書」通知上市公司,並報證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節 上市的終止
第三十六條 上市證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經證券主管部門核准後中證交可終止其上市;
一、本規則第三十四條所列情況,並已造成嚴重後果;
二、在暫停時間內未能消除被暫停的原因;
三、企業(公司)解散或破產清算;
四、其他必須終止上市的原因。
第三十七條 債券於本息兌付日前一周自動終止上市。
第三十八條 上市證券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均由中證交予以公告。

第四章 證券商接受委託准則
第一節 委託契約辦理
第三十九條 證券商參加中證交交易系統後,方可接受委託人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的委託。證券商參加交易系統的辦法,詳見中證交頒布的證券商管理暫行細則。
第四十條 證券商接受證券買賣委託前,必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委託契約,並據以開辦委託人的資金戶口、證券託管戶口和股東編碼。未辦妥委託契約者,證券商不得受理其證券買賣委託。
委託人為自然人的,證券商須交驗委託人居民身份證,並要求委託人親自簽訂委託契約。
委託人為法人的,證券商須要求其指定買賣證券的授權人(自然人),並交驗委託人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副本、合格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四十一條 委託契約應載明委託人或被授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聯系電話和地址,居民身份證統一編號、開戶銀行帳號,其為法人者還應載明法人名稱、地址。
委託契約應認定中證交規章為其契約的一部分。
第四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證券商不得與其簽訂委託契約:
一、未成年且未經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許者;
二、受破產宣告未經復權者;
三、未能提出法人授權合格證明者;
四、曾有證券交易違約記錄,至今未滿三年者;
五、曾因違反法令規章,經證券主管部門通知停止買賣證券而未滿五年者。
第四十三條 委託契約的有效期間,由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委託人要求撤銷委託契約時,證券商應了結委託人債權債務等有關事宜,並與委託人在委託契約書上簽署撤消委託契約意見,委託契約隨即失效。
第四十四條 證券商或委託人,因違反有關法規、交易系統有關規則和委託契約情節嚴重者,在出具有效證明,並了結雙方債權債務有關事宜後,委託契約自動失效。證券商應將有關情況通知中證交。
第二節 委託指令受理
第四十五條 證券商目前受理的委託指令限於限價委託。
第四十六條 證券買賣委託單(簡稱委託單)是與證券商簽訂委託契約的委託人向證券商下達買賣證券委託指令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委託單應按交易系統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制備,買進委託單以紅色印製,賣出委託單以藍色印製。
委託單應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交易員簽字、委託人簽字。
第四十八條 證券商必須依據委託人或其代理人的書信、電報、電話或當面委託,由交易員填造及承辦前條所規定的委託單,當面委託須經委託人確認,電報、書信委託,以電報、書信為確認文件。電話委託先以電話錄音為確認證明,待委託買賣成交後,委託人應補辦簽章。
第四十九條 證券商交易員受理委託單前,應驗證委託人的身份證和股東編碼,並查詢委託人的資金帳戶或證券託管帳戶,確認是否有足夠委託買入資金賣出證券。如數量不足,不能受理委託。數量足夠時,須鎖定委託人帳戶中與委託買入證券數量相應金額的資金,或與委託賣出相應數額的證券。
第五十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時,應在每一委託單上依序註明接收時、分,並依據委託單所載委託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行,在委託有效期內,證券商不得擅自撤消委託單,或不予執行。

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法規有哪些-

⑻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和發行債券的條件分別是什麼

發行股票,和發行債券,要求確實不一樣的

⑼ 簡述股票與債券在法律特徵方面的區別

股票與債券的區別 股票與債券都是有價證券,是證券市場上的兩大主要金融工具。兩者同在一級市場上發行,又同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流通。對投資者來說,兩者都是可以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本的融資手段。由此可見,兩者實質上都是資本證券。從動態上看,股票的收益率和價格與債券的利率和價格互相影響,往往在證券市場上發生同向運動,即一個上升另一個也上升,反之亦然,但升降幅度不見得一致。這些,就是股票和債券的聯系。 股票和債券雖然都是有價證券,都可以作為籌資的手段和投資工具,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1.發行主體不同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2.收益穩定性不同從收益方面看,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管發行債券的公司經營獲利與否。股票一般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盈利情況變動而變動,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無盈利不得。3.保本能力不同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則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小股東特別有此可能。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上述本利情況表明,債券和股票實質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有價證券。二者反映著不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權屬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5.風險性不同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較低,股票不僅是投資對象,更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全性低,風險大,但卻又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因而能夠吸引不少人投進股票交易中來。另外,在公司交納所得稅時,公司債券的利息已作為費用從收益中減除,在所得稅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屬於凈收益的分配,不屬於費用,在所得稅後列支。這一點對公司的籌資決策影響較大,在決定要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時,常以此作為選擇的決定性因素。由上分析,可以看出股票的特性:第一,股票具有不可返遞性。股票一經售出,不可再退回公司,不能再要求退還股金。第二,股票具有風險性。投資於股票能否獲得預期收入,要看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股票交易市場上的行情,而這都不是確定的,變化極大,必須准備承擔風險。第三,股票市場價格即股市具有波動性。影響股市波動的因素多種多樣,有公司內的,也有公司外的;有經營性的,也有非經營性的;有經濟的,也有政治的;有國內的,也有國際的;等等。這些因素變化頻繁,引起股市不斷波動。第四,股票具有極大的投機性。股票的風險性越大,市場價格越波動,就越有利於投機。投機有破壞性,但也加快了資本流動,加速了資本集中,有利於產業結構的調整,增加了社會總供給,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積極意義。

⑽ 股票、基金和債券三者在法律(民法)關繫上的區別

股票作為股東的股權憑證,可享受不定期分紅,當然目前主要可以溢價轉讓,不可退股;
債券作為借款憑證,在規定期限內可退還本息,利息固定,當然也可轉讓交易抵押;也有可轉為股票的債券;
基金就是你吧現金交給你信任的人或組織打理,讓高手來給你生錢,在賺很多時就可以連本帶利返還,基金主要投向股市、期貨等資本市場;
股票、基金不保證保本、盈利,虧了拉倒,債券有固定的利率,但不高,如發生企業破產也只能參與最低級別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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