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不得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㈠ 募集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是利好消息嗎
屬於利空,補充流動資金就是需要流動性貸款或者長期股權投資,屬於標的企業資金短缺的表現形式。
出現流動資金短缺的主要原因可能為:
1、原有的融資渠道收攏了
2、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3、投入運營成本增加
4、行業環境不景氣等等
補充:關鍵還是要看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但是以上都不是從二級市場角度分析,從二級市場角度出發的話,這類消息的公布反而要注意反向操作。
㈡ 用途為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可以用於哪些范圍
您好
用途為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可以用於很多的地方,不僅僅是一個范圍,更是一個投資方式的選擇,所以范圍來說其實可以適應任何一種形式,所以不能簡單的說用途為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可以用於那個范圍~
㈢ 企業IPO募集資金可否全部用於補充企業的流動資金
如果公司在向證監會上報的材料中顯示募集資金100%都流向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債務,這樣資金募集的風險過大,一般長了腦袋的證監會人員都會對此有所質疑,詢價也會受阻重重,承銷的風險也是非常大的。
一般在做IPO的過程中,券商都會建議企業縮小募集資金投入流動資金的比例,這樣有利於募集成功。因此募集資金全部進入流動資本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是顯然這是不現實的。
㈣ 請教關於募集資金的問題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第三十條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而出去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核查報告,應該算是未完結工作吧。所以第一個問題,即便超出了法定督導期,保薦人還是應該出具核查報告;第二個問題,募集資金使用完畢也分好幾種情況,募投項目做完了,資金不夠了,還是剛剛好,還是剩下補充流動資金了等等,具體參考《募集資金管理規定》,如果正常使用完畢,並且結余不多的話,年報披露就可以了。我粘了幾條你看看,「第十二條
單個募投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其他募投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10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單個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
㈤ 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是什麼意思
中性,從主動性來說,使用閑置的募集資金有利於降低公司融資成本,提高收益(融資成本>閑置資金存款利息),說明公司積極主動作為,為股東創造收益,從資金需求來說,需要補充說明流動資金存在一定的需求但並不代表不足,總體而言,利多大於利空
(5)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不得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擴展閱讀:
一、募集資金的存放方式:實行專戶存儲制度。公司應當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儲募集資金,並與開戶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用帳戶管理協議;
二、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2、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3、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募集資金
上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
㈥ 募集資金是什麼意思誰能給我詳細點說說嗎
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6)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不得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擴展閱讀:
一、募集資金的存放方式:實行專戶存儲制度。公司應當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儲募集資金,並與開戶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用帳戶管理協議;
二、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2、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3、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㈦ 定向增發補充流動性資金用途有限制嗎
定向增發募集資金有一個重要用途就是補充流動性資金,有助於緩解公司財務緊張,優化公司財務狀況,為公司更好的運營發展提供助力。那麼,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補充的流動性資金的用途有什麼限制嗎?天使客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了解下吧!
2014年11月21日 ,中國監管層對定向增發補充流動資金的監管在加強。證券時報周五報導,從多家證券公司投行部門獲悉,凡是提交了材料但未通過發審會且有補充流動資金內容的定增項目,監管部門均要求補充說明該部分資金金額的測算依據、具體用途,以及對未來三年貢獻的收入及收益率進行預測等。
報導稱,近期監管部門對多家券商進行指導,要求補充流動資金的定增項目須在上報材料中對該部分資金未來三年的收入及收益率進行預測,並須經過公司董事會審核及對外公告。
據介紹,如果募集資金投向主業或開展並購,將會要求上市公司提交詳細的使用說明,從流程上而言相對復雜。此外,如果募集資金用於加碼主業或展開並購部分,無法達到定增時所預測的收益率,需要說明原因,並就該投資項目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的影響作定性分析。否則,將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而補充流動資金則相對簡單。
另外,利用定增補充流動資金的公司大多存在資產負債率過高的缺陷,但有部分公司資產負債率極低,依然利用定增來補流動資金。投行人士透露,此次監管部門再度要求申請人對補充流動資金的具體用途進行說明,也是為了加強對「不差錢」公司「儲血」現象進行規范。
以上就是天使客小編對「定向增發補充流動性資金用途有限制嗎?」的介紹,希望能解除大家的疑惑。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募集資金補充流動性資金是公司發展的需要,但一些資產負債率低的公司也想利用定增來進行資金儲會擾亂市場秩序。監管部門要求上司公司披露其流動性資金用途,有助於金融市場更好的運行。
㈧ 某企業IPO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准備上市,發行價每股5元、值得購買嗎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㈨ 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好不好
募集資金一般是用於投資新項目的,而新項目是可以帶來收益的,這對投資人或股東都有好處;
但是如果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那就說明現金流出現問題,一來現金流出問題可能導致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二來補充現金流就相當於放棄其它投資項目的收益,而且現金流是用於消耗的,通常不會產生更大的收益。
所以通常認為將用於投資募集的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會影響投資人或股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