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途
Ⅰ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用途有哪些
上市公司融資資金用途: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1、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2、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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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融資方式: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資方式有三種: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債券,在核准制框架下,這三種融資方式都是由證券公司推薦、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發行規模、發行方式和發行價格、證監會核准等證券發行制度,這三種再融資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許多差異。
融資方式優缺點比較:
1、增發。增發是向包括原有股東在內的全體社會公眾投資者發售股票。其優點在於限制條件較少,融資規模大。
增發比配股更符合市場化原則,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同時由於發行價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級市場價格的限制,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但與配股相比,本質上沒有大的區別,都是股權融資。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東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於不涉及新老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簡單,審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為熟悉和得心應手的融資方式。
但隨著管理層對配股資產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即以現金進行配股,不能用資產進行配股。同時,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更符合國際慣例,目前將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歷史舞台。
Ⅱ 募集資金是什麼意思誰能給我詳細點說說嗎
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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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資金的存放方式:實行專戶存儲制度。公司應當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儲募集資金,並與開戶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用帳戶管理協議;
二、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2、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3、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Ⅲ 公開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用途可以改變嗎,如果可以,有什麼法律依據大神們幫幫忙
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同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好;原則上不能改變用途,如果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也須開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Ⅳ 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對上市公司來說是利好還是利壞 謝謝!
一般而言是好事,因為非公開發行了股票增加了公司的資本實力,而且並未對二級市場構成資金面得壓力。。但是也要看非公開發行股票時的價格。。如果價格過低,也未必是好事。。等於用廉價資金攤薄了每股資產么。。。所以要看是不是是真的利好,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雖然我們一般認為這是一個利好。
Ⅳ 改變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用途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應該有專門的用途,該用途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列明的。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Ⅵ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什麼作出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法律依據:《證券法》第十五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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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專家所講,財政資金競爭性分配事實上是財政預算績效管理的一種手段、一種方式,通過引入「競爭」實現擇優,通過「優選法」實現更高的績效。
「多中選好,好中選優」的項目優選機制,「一對多」的競爭選拔分配方式,倒逼申請資金的職能部門或者單位組織,在籌劃事務時,務必先把前期工作做扎實。
形成細化的具體目標及完備的實施方案,以此為依據去申請資金,一環扣一環,通過競爭將資金導向更高績效的項目,按「輕重緩急」次序安排,讓「錢袋子」中的資金得到更優的利用。
一直以來,財政支出上存在財力切割固化的問題,現在通過績效預算、競爭性分配的方式來破解,強調用錢單位使用資金的行為、利益與管理,達到「用好錢、辦好事」的雙重效果。
Ⅶ 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是利好嗎
這個問題大家一般是這么考慮的:
1、非公開發行,那就是向特定的對象發行,主要就是一些投資機構,那麼投資機構都是看著有利可圖才會投資的,所以往往非公開發行的價格要低於當時的市場價格。
2、非公開發行的股份一般會有所定期因此大家一般會認為這個發行價格可以作為一個股票價格的支撐,
3、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一般是為了投資某一個項目,因此新項目的投產也有可能對公司的業績產生影響。
綜合以上的觀點,大家一般將非公開發行視為利好。但是市場的走向到底如何,最終不是投資機構,也不是上市公司所能左右的,因此跌破增發價的情況也是經常出現的。
Ⅷ 對於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如果需要改變用途,應該履行何種程序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應該有專門的用途,該用途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列明的。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是募股資金使用的法定依據,發行人不得隨意改變,如果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針對公司債券,也有相類似的規定,根據規定,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發行公司債券用於的是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在核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時,要考慮該用途,如果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有可能使公司的償還債務能力受到影響。
Ⅸ 改變資金用途 必須經什麼作出決議
1、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2、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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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Ⅹ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過什麼會決定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10)改變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途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二)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第十八條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注冊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