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中國群體訴訟
1. 我要起訴股票,都需要什麼流程
股票是投資人的投資證明,你起訴它何用?本來股市一再提醒股票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入股是你自己的主張,老師你起訴主體不對啊
2. 中國是否有集體訴訟
一、當然有,不過法律上稱為共同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第第五十三條對此有如下規定。
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三、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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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訴訟是指,多數成員彼此間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數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利益起訴或應訴。
二、所謂的集體訴訟就是代表人訴訟。在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中,沒有規定這個制度。
三、集體訴訟的威力在於,只要有一個人發起訴訟,其他所有相同利益受損者會一呼百應,最終導致的賠償數量會非常驚人。
四、目前,在中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出現了較多起影響力較大的勞動爭議集體維權案件,其中要求同工同酬案件較為突出。
五、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爭議集體訴訟案件時,有採取代表人代表立案的形式,也有採取個人單獨立案再合並審理的形式。
3. 中國股票市場為什麼不做辨方舉證,集體訴訟的法規進行管理監管
額。。。這個問題很明顯的麽。。。
因為我們不是一個為人民服務的政府,而是統治人民的政府啊。
所以,明知道對人民有好處,也不會去做啦。
採用這種監管方式,上市公司啊以及上市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各級政府還有機構投資者利益受損,而這些牛XXX的部門的牛XXX的人們是統治者,是Leader,統治者怎麼會做傷害自己的事呢。
所以還是不要指望了,即使出台了這樣的法律,在可以預見的未來也不會真正發揮作用。聽證會制度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嗎。
4. 阿里巴巴美股投資者發起集體訴訟,訴訟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關於我們現在的一個時代發展來說的話,中國國內的一個經濟發展水平還有實力,在全世界上面來說也越來越重,而且這樣的比例會越來越高,因為中國現在已經變成全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中國有這樣的實力,有這樣的能力,在世界上面表現出強勢的一個狀態,那麼關於最近螞蟻集團被迫叫停上市,而阿里巴巴美股投資者發起了集體訴訟,那麼關於訴訟的主要原因是什麼?其原因主要要歸功於以下幾種。
最後關於阿里巴巴未來集團的一個方向,也得不到投資者們的一個支持,畢竟阿里巴巴是做電商服務的。但是偏離電商去做債務,這無疑讓很多投資者們充滿了不信任。
5. 最近幾年中國股民大面積虧損,而其它國家股票市場卻很好,可以以不作為罪起訴證監會嗎
不可以。證監會早已提示「股市有風險,入市須緊慎」大家都知道股市,是高風險的的方。自己選擇進入,就該的虧損的心理准備。虧與賺都是正常現象。
你找不到任何法律去起述證監會。中國沒有,世界也沒有。
6. 股票 公司資料里 訴訟仲裁和違規處理是怎麼一回事請對股價影響如何回答有理有據者得高懸賞
看官司是否了結,是否公告後股價己經作出過反映,影響一般是負面的,如果公司基本面非常好,等下跌再決定。
7. 中國集體訴訟第一案的背後,造假的代價有多大
中國版的投資者集體訴訟,正式打破僵局。2021年4月8日,中國證監會直屬事業單位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接受了黃梅香等56名權利人的特別授權,並以代表身份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康美葯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美葯業)的集體訴訟被提上議事日程。
2019年5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調查進度,康美葯業在2016年至2018年的財務報告中披露了重大虛假信息,2016年貨幣資金虛增225.8億元。2017年為299.4億元,2018年為361.9億元。此前,康美成為A股歷史上最大的金融詐騙案。針對這起欺詐案,中國證監會於2020年5月14日作出處罰決定,對康美葯業處以60萬元罰款,對21名相關負責人處以90萬元至10萬元罰款,並對6人實行10年至終身禁入證券市場的處罰。
8. 上市公司中的重大訴訟披露有什麼金額等方面的標准
你好,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的,應當及時披露。
9. 因操縱股價而被調查的股票能民間索賠訴訟嗎
可以啊!不過在中國勝算太低,不建議走司法程序。目前中國在證券方面的法律很不健全,漏洞太多太大,政府每次查都是雷聲大,雨點小,即便公告有幾支股票被定性操縱,也僅僅是公告,之後就沒有什麼下文了!也沒有股民索賠的相關新聞報道,更別說勝訴的先例了……
10. 股票如涉及訴訟是必需要持有中么
不是。涉及訴訟的股票,可以是持有中的股票有糾紛的,也可以是股權被人侵犯而喪失所引起的糾紛,也可以是之前的股權(票)分紅、分割等事由引起的糾紛,總之,與股票是否持有沒有必然的關聯。對於民事訴訟,我國法律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舉證不能的,將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以上法律法規闡明了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同時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