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自有資金股票
Ⅰ 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是自有資金嗎
理財產品肯定不是銀行自有資金!
(人民幣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Ⅱ 自有資金包括哪些
自有資金是企業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經常持有、能自行支配而不需償還的資金。例如股東實繳資本、銀行的貸款等。
貨幣資金屬於種類物,具有所有權與佔有權一致的屬性,通常情形下,在企業或者個人銀行賬戶的資金即視為歸其所有。
例如,無論是股東實繳資本,還是銀行的貸款,如果打入了企業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賬戶持有人就享有賬戶內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從法律角度而言,這些賬戶內的資金都可以視為賬戶持有人的「自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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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資金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為所有者權益(凈資產),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歷年來累計的未分配利潤;也反映為營運資金(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固定資金(長期資產-長期負債)。
企業自有資金是企業抗風險能力的基本保證,也是銀行對企業授信首先需要考量的一個重要指標。企業出現問題使銀行信貸資金最終形成事實損失,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企業自有資金不實、或自有資金抽逃、或自有資金損失、或自有資金固化難於變現。
Ⅲ 自有資金也算商業銀行的負債業務
負債業務是商業銀行形成的資金來源的業務,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的基礎,主要由自有資本、存款和借款構成,其中存款和借款屬於吸收的外來資金,所以是負債。
負債業務是形成商業銀行資金來源的業務。其全部資金來源於 自有資金和吸收的外來資金 兩部分。
自有資金:包括成立時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股本以及公積金、未分配利潤。這部分稱為權益資本。
外來資金:形成渠道主要是吸收存款、向中央銀行借款、從同業拆借市場拆借、發行金融債券、從國際貨幣市場借款等,其中以吸收存款為主。
(1)吸收存款。吸收存款是銀行組織資金來源的主要業務。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存款業務創新。
(2)借款業務。再貼現或者向中央銀行借款;同業拆借;發行金融債券;國際貨幣市場借款;結算過程中的短期資金佔用。
Ⅳ 銀行為什麼不能單獨做股票業務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Ⅳ 銀行靠什麼盈利炒股嗎
銀行最基本的盈利方式是靠吸收存款,然後再把存款借出去,貸款的利息比存款的利息高,銀行賺的是差價....
當然了,現在銀行還有很多方式賺錢,比如一張卡收10塊錢工本費,TMD的成本不用2塊錢,還要收你卡的年費,還要收你小額管理費,還有別的什麼垃圾理財服務...
銀行不能炒股
Ⅵ 商業銀行自有資金能直接投資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嗎
主要風險在於基金凈值下跌的風險。因為投資的標的是定增,定增的特點是存在一年的鎖定期(也有少部分定增是三年的,以下僅以一年為例,三年的風險更大),也就是說這些股票在一年內是不允許賣掉的,而一旦股票解禁,這些定向增發的股票會在二級市場拋售。如果在解禁前的這段時間,該股票價格一直下跌,跌至低於定增買入價格,那麼你就會出現虧損,而且因為定增一年內不允許出售,所以,跌再多也不能做止損,只能等到一年限售期結束後才可以出售。緩解這個風險的方法有兩個。一個是選擇折價更大的定增票。如果這個股票10塊錢,定增價是9.5元,那可能明天就跌破定增價了。如果這個股票10塊錢,定增價是5元,那麼這個股票一年後低於定增價的可能性,明顯遠遠低於那個9.5元的。第二個方法是進行組合定增投資,也就是這個定增基金不止參與一個定增的股票,而參與多個。這樣的話,可以降低其中個別股票大幅度下跌帶來的不良影響。但是同樣的,組合定增的收益一般也不會太高。
Ⅶ 銀行能不能購買公司股票,債券
銀行不能購買股票,無論是儲蓄還是自有資金都不能入市購買股票。對外投資入股必須是金融機構。
銀行可以購買國債和金融債、短期融資券、央票。
銀行購買非金融機構債券是可以的,但很麻煩。必須達到一定規模(比如在銀行間市場上市的)、而且對資本金風險率有影響(凈資本核算扣減)。
Ⅷ 為什麼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證券法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這是因為,銀行資金流入股市,既有對股市有利的一面,但如果不加以嚴格規范,又有不利於股市,甚至危害國民經濟的一面。
銀行資金流入股市,在一定的情況下,對股市是有利的。如,銀行的資金流入股市,可以使股市的資金充裕,活躍股市。有時,銀行資金流入股市,還是必需的。如,綜合類證券公司自營業務中有一特殊情況,即,它在用包銷辦法承銷證券時,有時需要在證券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這時往往需要大量資金,僅靠本公司自有資金是不夠的,就必須使用銀行的資金。
但是,如果對銀行資金流入股市,不嚴格加以規范,也有可能造成股市的無序競爭,並增加銀行業和證券業的風險。這是因為,一方面,證券業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如果允許銀行資金以盈利為目的,自由進入股市,就可能使證券公司在遭遇到巨大的經營風險甚至破產時,給銀行業及廣大的客戶帶來巨大的損失。另一方面,銀行也可以通過自己的資金優勢,來操縱股市,從而形成不平等的競爭,損害廣大股民的利益。所以,銀行資金流入股市,必須嚴格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規流入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