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股票挪用資金
㈠ 上市公司挪用資金造成股票貶值怎麼起訴
自己直接找個律師,然後起訴上市公司就可以了。至於能不能獲得法律支持,能否獲得賠償,那就要看法官如何判斷。
㈡ 這個能否認定挪用資金
1、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如果單位有規章制度,你屬於違法規定,這種行為一般屬於違規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2、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㈢ 哪些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在現實生活中,不管對怎樣的犯罪分子,法律規定了相應的立案標准外,同時也對犯罪的具體表現形式進行了說明的。當然,有的犯罪之間可能會存在表現形式相似的情況,但不會完全一樣。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來看看這個挪用資金罪的表現形式是怎樣的。
一、哪些行為可構成挪用資金罪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對於此種情況,必須有兩種限制,即挪用本單位資金既不是進行非法活動,也不是進行營利活動,而是進行其他活動,所以這兩種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即所謂「超期未還型」。
2、挪用本單位資金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營利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所實施的合法的一切經營活動。例如,以挪用的資金作為資本,從事經商、生產、入股分紅、存入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得利等。但是應當注意,這里所指的營利活動不包括非法活動。對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限制較為寬松,只要挪用的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對於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行為人營利的目的是否達到,均不要求。即所謂「營利活動型」。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
所謂「非法活動」,是包括一切違法犯罪活動,常見的有非法經營、賭博、走私、嫖娼、行賄等。此種形式的挪用原則上對期限、數額均無限制。
二、挪用資金的數額如何計算
行為人挪用資金數額的大小,是影響刑事責任輕重、有無的重要情節。計算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數額,主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單位資金的,在挪用期間內,給單位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但不能計入挪用資金的數額。
2、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所獲取的利息、收益或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能計入挪用資金的數額。
3、在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情況下,挪用數額按下列方法計算:多次挪用不還的,挪用數額累計計算;以後次挪用的資金歸還前次挪用的資金的,挪用的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4、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其中有的用於非法活動,有的用於營利活動,有的用於個人生活或揮霍。應當首先按挪用的三種類型:即「超期未還型」、「營利活動型」、「非法活動型」,分別計算其數額。已還的,以及用於個人生活或揮霍的尚不足三個月的應扣除。如果其中有一種達到相應的標准,就以本罪論處;三種數額均未達到相應數額標准,但相加後達到「數額較大」標准,也應以本罪論;三種數額均未到達相應數額標準的,相加後仍低於「數額較大」標準的,不應以犯罪論處。即便數額已超過「非法活動型」挪用資金罪的起點數額,也是如此。
通過小編介紹了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行為,相信你對這方面有了新的了解和新的認識。現實中,有的人發現其實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犯罪在表現形式上面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但需要注意這構成這兩個犯罪的主體要求是不一樣的。如果你還有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在線律師。
㈣ 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怎麼計算,被挪用資金用途如何認定
一、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怎麼計算
行為人挪用資金數額的大小,是影響刑事責任輕重、有無的重要情節。計算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數額,主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單位資金的,在挪用期間內,給單位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但不能計入挪用資金的數額。
2、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所獲取的利息、收益或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能計入挪用資金的數額。
3、在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情況下,挪用數額按下列方法計算:多次挪用不還的,挪用數額累計計算;以後次挪用的資金歸還前次挪用的資金的,挪用的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4、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其中有的用於非法活動,有的用於營利活動,有的用於個人生活或揮霍。應當首先按挪用的三種類型:即「超期未還型」、「營利活動型」、「非法活動型」,分別計算其數額。已還的,以及用於個人生活或揮霍的尚不足三個月的應扣除。如果其中有一種達到相應的標准,就以本罪論處;三種數額均未達到相應數額標准,但相加後達到「數額較大」標准,也應以本罪論;三種數額均未到達相應數額標準的,相加後仍低於「數額較大」標準的,不應以犯罪論處。即便數額已超過「非法活動型」挪用資金罪的起點數額,也是如此。
二、被挪用資金用途如何認定
正確認定被挪用的資金的問題,區分不同類型的挪用資金行為的關鍵,進而在很多場合下決定著行為人的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關繫到罪重罪輕的問題。
1、如果行為人用挪用的資金歸還借款的,應根據原借款的用途來認定其挪用行為的性質。具體來說,如果因個人合法的生活消費等非營利性活動而借用他人款項,進而以挪用的資金歸還的,則應考慮「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如果是因從事合法的營利活動而借用他人款項,進而以挪用的資金歸還的,則屬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如果是因從事非法活動而借用他人款項,進而以挪用資金歸還的,則屬於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資金不直接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而為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作準備,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比如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人將挪用的資金給他人作注冊私有企業的資金證明,以取得工商登記。這種行為雖不是用挪用的資金直接進行營利性活動,但是屬於為營利活動作準備的行為,是資金的非法使用人整個營利活動不可缺少的環節,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
3、在以挪用的資金作擔保的情況下,應當以根據所擔保債務的性質,確定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性質。比如,他人為升學、買房等原因從銀行貸款,而行為人以挪用的資金為之非法提供擔保的,則應當視其挪用的數額、時間,考慮其是「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還是構成一般違法行為;如果他人是因合法的生產經營遇到資金周轉困難而向銀行借款,而行為人以挪用的資金為之提供擔保的,則應當認定其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如果他人從事非法活動,而行為人以挪用的資金為之非提供擔保的,則應當認定其為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
4、界定某一活動是屬於非法活動還是合法的營利活動,必須結合資金使用人自身的情況來認定。例如,挪用資金進行炒股,對一般公民來說,屬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但是如果是證券從業人員挪用資金進行炒股,或者挪用資金給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則應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從業人員禁止參與股票交易,顯然,應當視為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而不能再以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對待。再如,國家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經商辦企業,如果是挪用人自己或與他人共同經商辦企業,那麼由於這種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嚴禁國家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便認定其屬於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如果挪用人未參與經商辦企業,只是將資金給他人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則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
5、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以及刑法理論上的認識錯誤原理,在挪用資金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下:
(1)如果行為人明知(包括確切知道,知道有可能)使用人對資金使用情況的,則應按資金實際用途認定行為人挪用行為的性質,即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活動或非法活動;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於合法的非營利性活動的,則應按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數額、時間,考慮其是否構成「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
(2)如果行為人不知道使用人對資金的使用情況,則應當以行為人主觀認識為准,確定其挪用行為的性質,而不能以使用人對資金的實際用途認定行為人挪用行為的性質。具體來說: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於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而行為人卻因認識錯誤,以為他是合法的非營利活動的,則應視其挪用資金數額、時間,考慮其是否構成「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於合法的非營利性活動或營利活動,而行為人卻誤認為他是用於非法活動的,則其行為應屬於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於非法活動,而行為人卻因認識錯誤,以為他是用資金進行合法的非營利性活動或者營利活動的,則應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或者「營利性活動型」挪用資金罪。
㈤ 挪用專項資金怎麼規定的
你好,專項資金是用於專門的項目的,如果隨意挪用,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但具體是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呢,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受到的處罰是嚴厲的。下面小編來具體為你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挪用專項資金違反了什麼規定
擠占、挪用一般用途的專項資金,只是違反了專款專用的財經紀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用買油的錢打了鹽」,一般認為,為了解決某某事項的項目資金缺口而挪其他項目資金臨時用一用,從百姓的通識來說,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按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等處理即可。
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無論是挪作公用還是私用,都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將上述款物挪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還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某貧困鄉鎮將扶貧資金用於發放職工工資,雖然是公用行為,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相關知識: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方面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綜上所述,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的,在認定該罪名時要注意與挪用資金罪區別開,注意他們是特別與一般的關系,要認真區分,正確辨別,不要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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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挪用專項資金違法了什麼規定
你好,專項資金是用於專門的項目的,如果隨意挪用,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但具體是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呢,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受到的處罰是嚴厲的。現在就由小編來具體為你講一講吧,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挪用專項資金違反了什麼規定
擠占、挪用一般用途的專項資金,只是違反了專款專用的財經紀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用買油的錢打了鹽」,一般認為,為了解決某某事項的項目資金缺口而挪其他項目資金臨時用一用,從百姓的通識來說,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按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等處理即可。
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無論是挪作公用還是私用,都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將上述款物挪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還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某貧困鄉鎮將扶貧資金用於發放職工工資,雖然是公用行為,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相關知識: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方面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綜上所述,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的,在認定該罪名時要注意與挪用資金罪區別開,注意他們是特別與一般的關系,要認真區分,正確辨別,不要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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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什麼是挪用資金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 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廠]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我們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准之一。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情況,雖然本法並未規定數額上的要求,但是,從有關的司法解釋的精神看,挪用數額很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並不作為犯罪,而只是作為一般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其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本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3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在這種情況下,挪用本單位資金是否超過3個月未還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資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標准之一。對於挪用資金罪中「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非法活動的」這兩種情況,雖然本法中並無時間長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時間很短,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作為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不認為是犯罪,作為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有以下幾點明顯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㈧ 挪用資金進行證券交易案例
不當獲利應該全部歸公司所有,因為公司負責人在未經授權情況下擅自開證券交易戶口,且自己實際控制了資金進行證券交易,已構成了挪用資金罪,不當獲利不應當由公司負責人所有。
㈨ 關於挪用公款炒股不當獲利的計算問題
1、已經寫明挪用資金100萬,那就是100萬了,不用計算。
2、審計人員查明交割單可查清交易細節,追蹤100萬買賣股票的獲利金額為不當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