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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利用他人資金投資股票虧損

發布時間: 2021-07-11 19:12:19

⑴ 公務員替別人抄股票掙的提成算不算受賄

看有沒有利用職權為別人謀私利。

⑵ 黨政領導幹部不能經商的政策依據,為什麼能買股票,不能入股。拜託了,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2)公務員利用他人資金投資股票虧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一百零八條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⑶ 公務員可否對盈利性機構進行股權投資,但不擔任任何職務。

公務員可以對盈利性機構進行股權投資,但不擔任任何職務,而且有限制性規定。比如:嚴禁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嚴禁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2001年4月3 日實施的《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的通知中第三條規定: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其中(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⑷ 國家規定公務員不可以與人合股辦企業,那麼公務員炒股算不算參與合股辦企業呢

公務員只要是合法利用自己的工資、房產(抵押貸款)等個人資金通過正當途徑買賣股票就不是違法行為。

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行為:
1. 是指2001年4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01〕10號)文件之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股票的行為仍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應按1993年10月5日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的規定依法查處。

2. 是指2001年4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01〕10號)文件發布後通過非正常渠道和途徑獲取或攫取股票、證券投資、期貨等的違規行為按該文件規定依法查處。

3. 這些違法違規的獲取或攫取股票、證券投資、期貨等的行為主要涉及八種非法行為: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8)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這類人員未遵守規定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的屬於違法買賣股票行為。

(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這類人員未遵守規定買賣股票的屬於違法買賣股票行為。

(10)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這類人員未遵守規定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該上市公司股票的屬於違法買賣股票行為。

(11)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這類人員未遵守本規定三個月內買賣股票的屬於違法買賣股票行為。

(12)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這類人員一個月內未作處理繼續持有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屬於違法行為

同時要求各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⑸ 國家公務員利用職務便利和他人合夥投資屢什麼罪

還是貪污罪。
你是看法條看死了。重點在於職務便利的影響,而不是其主管或者非主管。 如果是非主管財物他用什麼方法拿到的呢?不也是因為國家機關中的職務。

⑹ 公務員做投資(股票,期貨,黃金),國家應許嗎 如果被知道會被怎麼處理呢!請教了

公務員是不可以直接投資做期貨證券的,中國證監會規定,政府部門公務人員不能投資期貨股票,如果被知道的話,對期貨公司和對個人都有一定的處罰,可以交流一下

⑺ 公務員,利用他人之名投資辦廠會受到如何處罰

某公務員,利用他人之名投資辦廠!辦廠規模中等,地區領導不知道!辦廠時間1年余!手中掌握投資出據交易的發票和錄音!投資開設賓館!

⑻ 公務員可以參與投資獲利嗎

公務員可以對盈利性機構進行股權投資,但不擔任任何職務,而且有限制性規定。比如:嚴禁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嚴禁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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