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票質押資金來源
㈠ 我國的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以及資金來源
我國證券公司業務包括傳統的經紀、自營和承銷三大業務以及新興的咨詢、並購重組、輔導、財務顧問等,而近年的趨勢則是傳統業務逐漸穩定,其占證券公司收入的比例趨小,新興業務比例逐漸增加。目前,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核心業務,也是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因此,證券公司流動負債通常占負債總額的90%以上,這與傳統的製造業形成鮮明對比。由於自身所處行業的特點,證券公司負債結構中流動負債佔有很大比例,而流動負債主要是由公司經紀業務和投行業務引起的,證券公司應大力發展經紀業務和投行業務,優化資本結構,提升公司業績。(一)深化經紀業務
與成熟市場相比,我國證券公司的專業化程度還很低。在美國,美林證券圍繞投資理財,投資咨詢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雷曼兄弟側重於二級市場自營業務;高盛側重於一級市場承銷業務;查爾斯·韋伯提供廉價交易為主的經紀業務。我國證券公司在十多年的發展過程中業務范圍不斷擴展,但不容否認,目前絕大多數券商的最大利潤來源依然是經紀業務。
2008年4月23日,國務院頒布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全面展開在即,融資融券將改變券商經紀業務模式,它產生的雙向盈利模式對券商經紀業務以及經紀業務與其他業務融合提出了更高要求。能夠取得試點資格的券商將成為最大的收益者,這種收益不僅來自融資融券業務所產生的利潤,而且還包括傳統經紀業務份額的大幅度提升。無試點資格券商的出路只有專業經紀公司和綜合經紀業務公司兩種。打造自身的研究實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爭取盡早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將是目前國內大多數證券公司的出路,而借用試點券商融資融券通道有可能是無試點資格券商保護現有客戶資源的無奈之舉。在借用通道過程中,無資格券商如何提高研究咨詢質量將是該時期服務的重點。此外,優化營業部布局、加強網點建設、提升渠道效率、拓展渠道功能也是券商提高現有收入水平的有力措施。
(二)拓展投行業務
國外證券公司進入我國市場後,對國內證券公司傳統的承銷業務也形成巨大的沖擊,特別是證券發行方式的市場化,發行成功與否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證券公司的承銷經驗、資金實力以及研究力量。增加證券承銷准備金;建立核心客戶服務體系,提高承銷業務服務質量;建立有效的內部分工機制;不斷追求股票發行方式的創新設計。比如增強對大型中央債券項目爭取的力度,充分調動營業部的積極性,提高公司網路的證券銷售能力,加強對市政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資產抵押債券、外幣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等創新品種的研究與開發,積極尋找二板市場承銷業務的潛在機會等等。
(三)拓寬籌資渠道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立足於穩固發展傳統業務,這些業務的開展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從代理業務看,現在開設一個營業部至少需要投入600萬元資金,少數裝修豪華、設備先進的營業部則需投入1 000萬元以上,另外各營業部還必須有一定量的日常營運資金和清算資金;從投行業務看,證券公司從事一級市場承銷、兼並收購等業務時,在項目運營過程中大多需要向項目當事人提供短期融資即「過橋貸款」才能使項目順利施行。證券公司要開拓新的業務、形成特色經營均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因此應大力拓寬籌資渠道。
1.完善現有融資渠道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除了增資擴股或公開發行股票增加資本金以外,合法的融資渠道有三種:一是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短期拆借;二是在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或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進行國債回購;三是用自營證券進行股票質押貸款。這三種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證券公司資金頭寸的不足,解決臨時資金周轉問題,但無法滿足證券公司中長期發展資金的需要。
在成熟的資本市場上,證券公司通過上述渠道融資的比例一般要佔其總負債的30%-40%以上;而在我國,上述渠道融通的資金量還很有限,原因是:證券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條件較高,拆借額度和拆借期限都受到嚴格的限制;股票質押融資手續比較繁瑣;融資成本相對較高,最長期限也只有6個月,所以,這三條融資渠道目前還沒有充分發揮它們應有的作用。隨著我國證券公司資本實力的增強以及內控機制的不斷完善,應適當放鬆對證券公司拆借與回購業務的嚴格管制,放寬質押融資期限,允許更多的證券公司利用這三條渠道融通中短期資金。
另外,借鑒國外證券公司一般多與銀行簽有循環信貸協議的做法,可以考慮允許我國商業銀行對經營業績好、資信度高的券商提供包銷證券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及少量長期貸款,也可考慮券商通過設立基金、發行商業票據等來獲得資金。票據融資具有融資手段靈活、成本低、融資規模大等優點,同時作為貨幣市場的一種信用工具,還有利於貨幣政策的靈活操作,有利於活躍貨幣市場,溝通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聯系。
2.發行中長期金融債券
負債融資應該以中長期債務資本為主,而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的中短期負債在債務資本結構中的比例佔90%以上,大部分證券公司長期負債總額為零,而能帶來較大負債融資利益的是中長期負債。國外大證券公司發行的中長期債券規模一般都比較大,在綜合資本中佔了較大的比重,一般都在70%以上,而我國證券公司至今僅有幾家通過發行債券來充實中長期資金來源。
有關部門應通過加強對債券發行主體的資質審查,逐步放鬆對債券發行的計劃規模控制,推動市場按效率原則運行,將債券融資作為今後證券公司的基本融資手段加以培育。這一方面可以使那些資產質量好、業務規模大的證券公司籌集到中長期資金;另一方面也可通過債券資信評估制度來促進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的改善和提高。因此,隨著我國證券公司規模的擴大,發行金融債券將成為證券公司融入資金的一個有效途徑。
總之,要為證券公司壯大規模開辟多條有效的融資渠道,這有助於證券公司改善融資結構,提高綜合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㈡ 股票質押融資的聯系區別
股票質押融資和融資融券的聯系在於,兩者都是一種融資手段,都需要一定的擔保物,在大多數情況下,兩者都是用股票作質押,同時,兩者對證券市場資金流會產生顯著影響。
在以前證券市場尚不成熟的時候,有的人甚至對融資融券中的「融資」與股票質押融資不加區分,互相代用。隨著國家股票質押融資和融資融券制度的規范,市場才逐步對這兩個概念有了明確分辨。
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一、融得的標的物不同
股票質押融資只能融得資金,無法做空。融資融券顧名思義,可以融得資金,也可以融得證券,融得的資金再買股票就增強了多方力量,融券則增強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資融券是一種即可做多也做空的雙刃劍。
二、融得資金的用途不同
這點可能是兩者最大的區別。股票質押融資,融得的資金可以不用來購買上市證券,當然,針對具體的融資主體,國家對其融得資金的用途會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證券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只能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融資融券中的融資,獲得的資金通常必須用來購買上市證券,增強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一定條件下加快了證券市場價值發現功能。由此可見,融資融券與資本市場聯系更緊密,股票質押融資可能既涉及資本市場,也直接涉及實體經濟。另外,與股票質押融資有個相類似的概念是股權質押融資,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權提供擔保以融通資金。
三、擔保物不同
股票質押融資和融資融券都是是對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擔保物。股票質押融資,它主要是以取得現金為目的,因此擔保物不可能再用現金,它的主要擔保物是有價證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公司債券等。融資融券中,擔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現金。
四、資金融出主體不同
股票質押融資一般由銀行、典當行等機構辦理,資金融出主體與融資融券有明顯區別。融資融券在各國採取了不同的運作模式。例如,在美國市場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專業化模式下,融出資金的中介有證券公司和證券金融公司,但最終的資金融出方通常是銀行。我國採取的運作模式則規定資金融出的直接主體是證券公司,即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證券向客戶融資融券;同時,確立了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的制度。
五、杠桿比例與風險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資融券相比股票質押融資而言,風險可控程度更高。由於融資融券所獲得的資金或證券都有專門的賬戶記錄,因此監控其市值變化、測算風險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證金相對都是比較容易的。並且,融資融券的杠桿比例可以根據情況調整,在市場整體風險不大時可適當放大杠桿比例,反之則可收緊。股票質押融資實質是質押貸款,其資金用途雖然可能會有限制,但監控難度顯然大得多,當股票市值下跌時,借款債權的風險就隨之增加。
六、產品屬性不同
融資融券是一種標准化的產品,在交易規則和合約細節上,都有比較明確具體的安排或規定。例如,融資融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銀行分別有專門的賬戶登記相關的股票和資金並可方便地查詢,股票和資金來龍去脈一目瞭然;融資融券可採用的杠桿比例有統一規定;融資的資金借出成本不得低於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融資用來購買的股票或者融券可獲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圍之內,等等。股票質押融資則不是一種標准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具體的融資細節上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約定。
七、對機構投資者的影響不同
就個人投資者而言,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購買股票,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兩者對機構投資者的影響就不一樣了。例如,對於證券公司而言,融資融券拓寬了業務收入渠道,是一個基於創新產品的盈利增長點,而股票質押融資對於券商來說盈利能力沒有改變,融來的資金只能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不足。
㈢ 上市公司高管股權質押給證券公司錢主要干什麼用
以5%為標准,達到5%或以上的是必須公告的,主要的參考政策是《上交所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法(試行)》,其中相關條款如下:第四條業務協議應當載明甲乙雙方的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於:(一)甲乙雙方應當具有合法的股票質押回購交易主體資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適於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的情形;(二)甲乙雙方用於股票質押回購空間的資產(包括資金和證券,下同)來源合法,並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甲方向乙方質押的標的證券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權利瑕疵;(三)甲方承諾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保證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性,信息變更時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對信息進行合法驗證,同意乙方應監管部門、上交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的要求報送甲方相關信息;(四)甲方承諾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和損失;(五)甲方承諾遵守股票質押回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交易規則等規定;(六)甲方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眾多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且以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創造承諾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短線交易的規定;(七)甲方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且以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承諾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八)標的證券質押或處置需要獲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的,甲方承諾已經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了相應手續,否則將自行承擔由此而迅速產生騰達的風險;
㈣ 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有哪些不同
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一、融得的標的物不同
融資融券顧名思義,可以融得資金,也可以融得證券,融得的資金再買股票就增強了多方力量,融券則增強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資融券是一種即可做多也做空的雙刃劍。股票質押融資只能融得資金,無法做空。
二、融得資金的用途不同
這點可能是兩者最大的區別。融資融券中的融資,獲得的資金通常必須用來購買上市證券,增強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一定條件下加快了證券市場價值發現功能。股票質押融資則不同,融得的資金可以不用來購買上市證券,當然,針對具體的融資主體,國家對其融得資金的用途會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證券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只能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由此可見,融資融券與資本市場聯系更緊密,股票質押融資可能既涉及資本市場,也直接涉及實體經濟。另外,與股票質押融資有個相類似的概念是股權質押融資,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權提供擔保以融通資金。
三、擔保物不同
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都是是對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擔保物。融資融券中,擔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現金。股票質押融資則不同,它主要是以取得現金為目的,因此擔保物不可能再用現金,它的主要擔保物是有價證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公司債券等。
四、資金融出主體不同
融資融券在各國採取了不同的運作模式。例如,在美國市場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專業化模式下,融出資金的中介有證券公司和證券金融公司,但最終的資金融出方通常是銀行。我國當前採取的運作模式則規定資金融出的直接主體是證券公司,即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證券向客戶融資融券;同時,確立了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的制度。股票質押融資一般由銀行、典當行等機構辦理,資金融出主體與融資融券有明顯區別。
五、杠桿比例與風險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資融券相比股票質押融資而言,風險可控程度更高。由於融資融券所獲得的資金或證券都有專門的賬戶記錄,因此監控其市值變化、測算風險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證金相對都是比較容易的。並且,融資融券的杠桿比例可以根據情況調整,在市場整體風險不大時可適當放大杠桿比例,反之則可收緊。股票質押融資實質是質押貸款,其資金用途雖然可能會有限制,但監控難度顯然大得多,當股票市值下跌時,借款債權的風險就隨之增加。
六、產品屬性不同
融資融券是一種標准化的產品,在交易規則和合約細節上,都有比較明確具體的安排或規定。例如,融資融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銀行分別有專門的賬戶登記相關的股票和資金並可方便地查詢,股票和資金來龍去脈一目瞭然;融資融券可採用的杠桿比例有統一規定;融資的資金借出成本不得低於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融資用來購買的股票或者融券可獲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圍之內,等等。股票質押融資則不是一種標准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具體的融資細節上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約定。
七、對機構投資者的影響不同
就個人投資者而言,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購買股票,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兩者對機構投資者的影響就不一樣了。例如,對於證券公司而言,融資融券拓寬了業務收入渠道,是一個基於創新產品的盈利增長點,而股票質押融資對於券商來說盈利能力沒有改變,融來的資金只能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不足。
㈤ 股票質押回購是券商和哪做
做不了融資可以做擔保~ 客戶資源一般掌握在質押方手裡~
一般大的質押才掌握在券商手裡
㈥ 股票質押,股票融資怎麼回事
股票質押股票籠子怎麼回事我們要區別對待問一下專業人員出去一下。
㈦ 股票質押回購交易券商賺什麼錢
股票質押回購是融資人將股票質押給券商以融入資金的業務。
一般都是券商的客戶與其開戶的券商之間發生,這樣雙方對對方的資質、資產等比較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