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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力股票質押

發布時間: 2021-07-16 01:15:02

⑴ 自來水收費權如何評估

收費權擔保貸款已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擔保融資手段。本文根據現行立法中的規定分析了目前可質押的收費權類型,並分析了質押價值評估中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應收賬款質押,收費賬戶質押之間的差異。

一、收費權的類型

收費權一般是指權利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許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權利。現實經濟生活中收費權的種類很多,如就行業劃分,有公路收費權、旅遊景點收費權、電力收費權、電信收費權、自來水收費權、燃氣收費權、有線電視收費權、污水處理收費權、垃圾處理收費權、醫院收費權、高校收費權等等;如就收費機構的性質劃分,有工商、技術監督、計生、公安等部門的行政性收費,有公立醫院、學校、自來水廠、供電局、電視台等公共服務機關的事業性收費,還有高速公路建設公司、國家電網公司、醫院、民營高校等企業經營性收費。這些收費權還可以進行細分,如公路收費權可以分為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和經營性公路收費權;電力收費權可分為發電企業向電網收費的收費權和電網向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收費的收費權;如高校的收費權,可分為學費、書雜費、住宿費等收費權。

二、銀行對可質押收費權的確定

當前經濟活動中的各種收費權利並不是都能作為質押標的對貸款進行擔保,為此需要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認真、謹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財產價值,即權利人擁有收費權權利以後能得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轉讓性。質權是擔保物權,其含義是債權人(銀行)能利用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因此,質押的收費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第三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費權要有明確的權利人主體,並具有標明權屬的權利憑證。
第四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權利狀態比較穩定,收費權為權利人所控制,不是隨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專門的權利登記機構,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登記公示,使質押權利人取得能對抗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具備以上五項條件的收費權,才能夠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 使債權人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達到質押的目的。
如高速公路收費權是符合這些條件的收費權。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費標准對通行車輛收取通行費,扣除運營成本後,能夠獲得利潤。這表明高速公路收費權具有財產價值。根據《公路法》和《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高速公路收費權可以轉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高速公路經營公司對過路車輛的收費文件就是收費權的權利憑證。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是根據《特許經營合同》取得收費權的,因此在經營期限內,這種收費權是穩定的,政府不得隨意收回。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為高速公路收費權的登記管理機關。由此可見,高速公路收費權屬於可質押收費權。因此在高速公路經營投資建設中,可由高速公路經營公司與政府簽訂經營合同後,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然後將收費權質押給銀行,獲得貸款並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設。對於高速公路收費權的質押,銀行可控性較強。

三、收費權質押的立法現狀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除了包括票據、股票與知識產權之後,還包括「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擔保法》司法解釋(2000年)第97條補充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4項規定處理。」明確了這些不動產收費權可以出質。《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28號)規定了公路收費權可以質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國家計委、人民銀行2000年發布),規定了農村電網經營企業與地方電力企業可以其電費收益權設質。《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第五條明確可以逐步開展供水、供熱、公交、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收費權質押貸款。《關於進一步解決學生公寓等高等學校建設資金問題的若干意見》(2002年人民銀行、教育部聯合發布)規定了高校學生公寓收費權可以質押銀行貸款。
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中,其第223條列舉了包括債權(含應收賬款)、股權、知識產權等七種可以質押的權利之後,還在第7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四、收費權質押與其質押價值評估中的相關問題

1、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
收費權雖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礎設施(固定資產)為基礎來設定的,但收費權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與實物資產的所有權發生分離,即可以單獨進行轉讓。一些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公路、自來水廠),其所有權屬於國家,設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進行流轉的,因此其實物資產的抵押不適宜作為其建設融資的擔保工具,而只能採用其收費權進行質押擔保融資。
但另一些不動產,如高校自建的學生公寓、電力公司自建的發電站,其固定資產屬於企業(或單位),是可以抵押的。為此,貸款銀行應該注意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債務方將收費權質押給甲銀行,將實物資產抵押給乙銀行;二是以收費權價值加實物資產評估價值之和作為押品的價值。這兩種情況都將架空或者虛增收費權能夠擔保的價值,將導致貸款風險。
2、收費權質押與應收賬款質押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在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因此應收賬款質押是債權質押。該辦法還規定了質押的應收賬款中包括了「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質押價值評估中,不能將收費權的質押與收費權作為債權時的應收賬款質押混為一談。收費權只是一種收費資格,沒有特定的債務人,是一種向不特定人取得未來債權的權利。因此在需要處置已經質押的收費權時,無法追索到應交納費用的具體對應的債務人。而作為債權的收費權具有交納費用的特定債務人(合同約定),在處置質押的收費權應收賬款時,可以追索具體的應交納費用的債務人。
此外,收費權的評估價值是收費權權利人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扣除各項運營成本、稅金後獲得的年凈現金流的折現值。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部發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風險提示》規定,應收賬款的價值是債權金額(即應收賬款的總金額,不扣除債權人為此發生的費用和成本)。
3、收費權質押與收費賬戶質押
一些商業銀行在進行收費權質押貸款的同時,輔以設立「專用收費賬戶」以控制貸款風險,如國家開發銀行在其《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貸款單位需在開發銀行開立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出質人需要將過往車輛收取的通行費用全部或按貸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在貸款到期日、每季結息日前10日內,專用賬戶中應備有足夠的資金用以償還當期貸款本息,開發銀行有權在專用賬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因此我們應該區分:質押的客體究竟是收費權還是收費帳戶。收費權質押並不等於收費帳戶的質押,並不能使貸款銀行直接控制貸款單位(收費權權利人)實際收取的費用。貸款銀行的收費權質押重在控制未來收費所產生的價值,而貸款銀行的收費賬戶質押重在控制現實已經收取的費用,其更有利於銀行控制風險。

⑵ 證券的發展史

中國證券和證券市場自19世紀40年代產生後,經歷了40多年的萌芽階段,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初步形成。中國最早出觀的證券是外國在華企業發行的外資證券,最早的證券交易也是外商之間的外資證券的買賣,稍後才出現華商證券和華商證券交易。盡管如此,中國證券市場仍邁出了可喜的第一步。

證券產生的歷史,在中國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戰國時期,當時國家向大戶的舉貸和王侯給平民的放債,形成了最早的債券。漢唐以後,國家因軍事需要臨時向富商舉借巨款的事已不再是偶然現象。隨著商業的發展,飛錢、會票、當票等商業票據出現,證券的品種更加豐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明後清前,在一些投資大、收益高且又具有一定風險的行業,如上海沙船業,四川井鹽業,雲南、廣東礦冶業和山西金融業,已經較多地採用"招商集資、合股經營"的經營組織形式。這種組織形式明顯地具有資本主義的股份制特徵,而"集資合股"的參與者之間簽訂的載明權利責任的契約,則是中國最早的股票雛形。
當然,真正具有現代意義的證券的出現,在中國則是19世紀40年代以後的事。1840年鴉片戰爭後,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口相繼對外開埠通商,有價證券及其交易,就跟著第一批最先進入所開商埠的外國洋行在中國出現。外資在華設立的各類股份制公司企業,把西方國家已普遍採用的股份制公司的生產經營形式和集股籌資的方法帶到了中國。
中國仿效西方,採用股份制發行證券組織近代企業公司的活動始於19世紀70年代。與此同時,清政府洋務派從19世紀60年代起,舉辦旨在"自強"的軍事工業。由於清政府財政困難,經費難以為繼,70年代後,為借重民間私人資本,解決國家財力不足,洋務派仿效西方股份制,採用"官督商辦"和"商辦"等形式,興建了一批旨在"求富"的中國近代民用企業。1872年,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李鴻章,委派上海商人朱其昂、朱其詔籌建上海輪船招商局。隨著該局的成立和第一期股本的認定和籌集,中國第一家近代意義的股份制企業和中國人自己發行的第一張股票誕生。繼航運業後,股份制公司形式又在保險業、礦業、紡織業和通訊電報業等方面得到普遍運用,於是又有一批華商股票應運而生。如仁和保險、濟和保險、開平煤礦、上海機器織布局、上海電報局等都是中國近代最早出現的華商股票。原先附股於外資企業公司的中國人,此時也紛紛移資或投資洋務民用企業,或自立門戶舉辦近代工礦企業公司。到19世紀80年代初期,全國各地創辦的新式工礦企業就有十五六家,這些礦業公司都發行了股票。至此,華商證券的發行已小有氣候。
證券一經產生,證券交易不久也隨之出現。據史料記載,1861年以前,上海等地就已有證券買賣交易活動,但僅局限在外商之間,買賣並不興隆。19世紀60年代以後,隨著上海殖民經濟的初步"繁榮",外商證券交易在上海非常活躍。60年代中期,由於世界棉業投機熱潮席捲上海,在華外資銀行獲得豐厚利潤,其股票普遍大幅升水。如1864年利華銀行面值10英鎊的股票,市價曾高達25英鎊;(註:《字林西報》,1866年7月5日。)此外,五六十年代成立的外資航運公司獲利也很豐厚,航運公司股票成為銀行股票以外的另一買賣熱點,以致市場上證券交易額"日以百萬計,投機交易有時延至深夜"。
有了外商企業股票的交易,也就有了從事股票買賣的證券公司。1869年上海四川路二洋涇橋北,出現了中國第一家專營有價證券的英商長利公司,後來又有幾家這樣的公司相繼設立。"店多成市,該業始發達"。(註:《上海西商證券交易所之略史》,載《銀行周報》第3卷總第116期,1919年9月16日。)到19世紀80年代前後,外資又開始進入租界公用事業和其他實業,市面上又出現了上海自來水公司、上海電燈公司等十幾種新股票。西商各證券掮客為謀本業前途的發展,於1891年聯絡同業,組織上海證券掮客公會即上海股份公所,以買賣外商在華所設各事業公司的股票。外商在華組織的證券市場初步形成。
至於中國華商進行的證券交易,若將19世紀五六十年代華商附股外資企業公司的證券活動除外,至少在70年代初就零散出現。五六十年代由於上海小刀會起義和太平天國運動,社會資金大量聚集上海租界;另一方面,又由於中國新辦的近代企業不久便獲厚利,加上個別企業發放優厚股息的刺激,各色商人在地產、銀洋買賣投機之外,又熱衷於對新式企業的股票、債券的追逐。
1882年前後,先前成立的輪船招商局、開平礦務局等近代廠礦企業經營成功,獲利很高,股票價格成倍增長,如輪船招商局面值100兩的股票,1882年卻漲到了200兩以上;(註:《清查整理招商局委員會報告書》下冊,第31頁。)1881年年底,開平煤礦正式投產前夕,其面值100兩的股票在上海市場上的價格就漲至150兩左右,到1882年6月,竟還有人願以每股237兩的價格收進。(註:《申報》1882年6月13日。)受此影響,人們爭相購買荊門煤鐵礦、長樂銅礦及鶴峰銅礦等十幾種剛上市不久的礦業股票,這些股票的價格很快超過其面值。如長樂銅礦和鶴峰銅礦的股票面值均為100兩,1882年最高價分別達到220餘兩和170餘兩。(註:《平淮公司各股份市價》,見《申報》1882年各期。)當時的《上海新報》和《申報》等華文報紙,對此都有專門報道。這些礦業股票籌集的股金就有白銀300萬兩,其市場交易額估計在1000萬兩以上,這在當時是一筆十分可觀的資金。
受礦業股票上漲行情影響,其他上市的洋務企業股票價格也隨之全線上漲。如上海電報局100兩面額的股票,1882年曾突破了200兩大關;而上海機器織布局的股票價格也溢出原價15%左右。(註:《平淮公司各股份市價》,見《申報》1882年各期。)
華商證券交易,起初既沒有固定的場所,又沒有相應的交易規則,證券轉讓、買賣一般在親朋好友、熟人中"以親帶友、以友及友"進行。成交的價格卻視外商證券行情和證券本身的市場供求而定。後來,隨著證券發行量的擴大,持有證券的人增多,手中持有證券的品種和數量也越大,證券買賣變成了經常的需要。於是"為各項公司通路徑而固藩籬"(註:《申報》1882年9月27日。)的上海平準股票公司於1882年9月成立。該公司內部組織分明,還訂有章程,為股票交易提供了便利。它的設立首開中國有組織的證券市場的先河,成為中國自設證券交易所的權輿。
由於對礦業股票的過分投機,加之買辦商人胡光墉投機絲業失敗和中法關系趨緊等其他原因,引發了1883年10月的倒賬金融風潮。礦業股票連同其他華商股票即行下跌。低價出售也無人承接,連平時素有信譽的招商局、開平礦務局股票的價格也低到無以復加的地步,礦業股票更是無人問津,幾乎形同廢紙。介入股票投機和承做股票質押的錢庄受累倒閉,破產者不計其數。一度空前興盛的股票市場低落至極點,直至10年之後,一般商人仍"視集股為畏途",(註:《論商務以公司為最善》,見《申報》1891年8月13日。)"公司"二字"為人所厭聞",(註:《礦務檔》第七冊,第4358頁,台灣近代史研究所編,1960年版:《洋務運動》(七)第316頁,中國史學會編,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可見這次風潮對證券投資者心理打擊很重。
若把1895年前的中國早期證券和證券交易視作中國證券市場的萌芽的話,那麼,1895年以後至清末,中國證券市場就進入了初步形成階段。
隨著國外資本投資的銀行、工礦企業和鐵路公司在華的設立,以及鐵路借款、礦業借款與政府借款的簽訂,外國在華發行的外資證券規模迅速擴大。
與此同時,甲午戰爭的慘敗使"振興工商、實業救國"的呼聲再一次引發了中國第二次設廠辦公司的高潮。清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有利於工商業發展的法規,並採取了一定的措施鼓勵興辦各式銀行、企業。1897年中國通商銀行的創立率先揭開了中國近代化第二次高潮的序幕。1901~1911年間,中國先後創辦新式廠礦企業386家,資本額達8.8億多元,華商在機械製造、電力、采礦、棉紡和其他工業方面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華商股票的發行量也隨之大幅度的增加。
公債制度也在1894年前後移入中國。1894年清政府為籌措甲午軍費,仿效西方,向國內發行公債,"息借商款"。此後,又發行了"昭信股票"和"愛國公債"兩次公債。在此之前。1853年上海蘇松太道吳健彰為鎮壓上海小刀會起義,向外國洋行賒賬雇募船炮,首開中國近代舉借外債先河。隨後海防借款、軍需借款、抵禦外侮借款、賠款借款、實業借款、鐵路借款、礦業借款,甚至行政經費借款,一發不可收。清晚期共借外債208筆,債務總數為白銀13億多兩。(註:《清代外債史論》,第672頁,許毅著,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
在證券交易市場方面,外商在華組織的證券市場也有了迅速的發展,最顯著的表現是上海眾業公所的設立與發展。原先設立的西商上海股份公所1895年以後因俄法借款、英德借款和英德續借款等金幣公債,以及怡和、老公茂、瑞記、鴻源等大紗廠新股票的面市,業務發展出現了較大轉機。1898年,該所修訂了章程,但仍無固定交易場所,證券的交易買賣,多在舊西商總會內或在匯豐銀行門前階沿進行。到1900年,英商趁八國聯軍入侵的混亂之際,攫取了中國的開平煤礦,由於這一產權的中外轉移,原持有該礦股份的華人紛紛將股票出售或轉讓,給原來不甚景氣的股票交易市場帶來了新的刺激。同年,上海股份公所在舊西商總會租定了部分房屋作為固定的所址。1903年,上海股份公所醞釀改組為上海證券交易所,1904年,按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在香港注冊,定名為上海眾業公所。該所採取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參與證券交易,公所成立不久,會員即擴充為100人,其中西商會員87名,華商會員13名。交易買賣的證券有中國和遠東各地的外商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南洋各地的橡皮股票以及中國政府金幣公債,(註:《民國經濟史》,第153頁,上海銀行學會編,1948年版。)後來又增加市政公債。當時進入這個市場開拍的股票先後有:公和祥碼頭、椰松船廠、公益紗廠和其他一些橡皮股票。1909年又遷址上海外灘1號。
由於西商在華組織的證券市場除為外國在華企業公司在華籌集資金服務外,還是少數洋商投機劫利的工具,完全不顧中國社會經濟和投資者的利益,1910年爆發的橡皮股票風潮就是最好的例證。1903年,英國投機商人麥邊在中國成立藍格志拓殖公司,開業後的頭幾年並沒有多少業務,1909年國際市場橡膠漲價,國外經營橡膠園種植業和投資橡膠工業的人獲利豐厚。麥邊便藉此機會,於1910年初大造輿論,宣揚經營橡膠行業可獲巨利,並謊稱其公司在澳大利亞擁有大片的橡膠園。為了誘騙人們購買其公司股票,他編造該公司的經營發展計劃,奢言年分紅可達45%左右。人們不明真相,競相購買。"僅僅十先令之股票,未及標賣,已有以七十兩之巨價承購者"。(註:《上海西商證券交易所史略》,載《銀行周報》,第116號。)麥邊暗中掀抬股價,橡皮股票價格暴漲。麥加利、匯豐和花旗等外商銀行見有利可圖,便與麥邊勾結,承做橡皮股票的抵押放款。此舉又造成了該公司信譽可靠、實力雄厚、盈利可觀的假象。爭購者於是更加踴躍,連許多錢庄也都轉入其中。1910年3月末,橡皮股票的價格上升到其面值的二十七八倍,(註:《上海西商證券交易所史略》,載《銀行周報》,第116號。)麥邊暗地裡趁高脫手,捲款潛逃。其他外商亦步麥邊後塵,紛紛拋售手中的橡皮股票。這時,外資銀行宣布停辦此項股票的押款,(註:《上海錢庄史料》,第76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騙局敗露,人們又爭相拋售橡皮股票,但無人購進,橡皮股票價格一落千丈,最後成為廢紙。持票者紛紛破產,錢庄也因此倒閉了二十多家,市面極度恐慌,釀成了一場金融風潮。更為嚴重的是這次風潮使中國新興的證券市場遭受沉重打擊,中國股票市場自此進入低谷。
此期的華商證券交易市場較1883年前,交易規模總體上有所後退,但也不乏市場新熱點。一方面,隨著1895年後中國近代化第二次高潮的出現,尤其是銀行的創辦和商辦鐵路公司的出現,證券交易又漸有起色。銀行股票和鐵路股票、債券成為交易買賣的新熱點。1897年在上海成立中國通商銀行後,清政府又採取"官商合辦"的形式,設立了戶部銀行(1908年改稱大清銀行)和交通銀行。此外,還有一些地方性省銀行和私營商業銀行也在此期設立。這些新興的銀行發行了大量的股票,這些銀行股票在市場上十分受人青睞。1903年,清政府開放鐵路,"寓商於路",提倡商人設立鐵路公司,集股籌資承辦鐵路。於是,1903-1907年,全國15個省份先後成立了18個"官商合辦"和"商辦"的鐵路公司,發行了大量的鐵路股票。這類股票一經發行,便成為市場亮點。在銀行股票和鐵路股票以及其他工礦企業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帶動下,中國近代證券市場初步形成。而這時的政府公債由於發行量小,加之政府仍視購買公債為對朝廷的報效和捐助,故當時購入者,也不敢在市場上出售,所以還未形成交易市場。
另一方面,證券市場組織形式也有了較大的進步和發展。自上海平準股票公司倒閉後,雖先有1904年梁啟超提出了組織"股份懋遷公司"(即證券交易所)的倡議,後在1907年又有上海買辦商人袁子壯、周舜卿、周金箴等提出仿日本取引所組織公司的要求,但清政府未予重視和採納。華商證券交易一直處於無組織的狀態中。光緒末年,上海買辦商人王一享、郁屏翰等在南市關橋開設了專營證券的"公平易"公司,不久,買辦商人孫靜山在上海九江路渭水坊又開設了另一家專營證券的"信通公司",但規模和功能遠不能與原先的上海平準股票公司相比。除上述專營的證券公司外,許多茶商、錢商、皮貨商、古董商和雜貨商以及買辦也兼做股票買賣。這些股票掮客經常出入茶館,在經營本業的同時,還洽談股票生意。約在1910年前後,股票交易買賣活動便固定在上海福州路的惠芳茶樓,中國證券市場進入了"茶會"時期。
總之,中國證券和證券市場自19世紀40年代產生後,經歷了40多年的萌芽階段,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初步形成。中國最早出現的證券是外國在華企業公司發行的外資證券,最早的證券交易也是外商之間的外資證券買賣,稍後才出現華商證券和華商證券交易。中國證券市場一開始便存在華洋兩個不同體系的市場,這正是舊中國社會性質的寫照。盡管如此,中國證券市場仍邁出了可喜的第一步,為後期的證券市場發展奠定了基礎。

⑶ 泉州金改概念股有哪些泉州金改相關股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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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普及范圍有多廣是全國各地都有嗎

摘要: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在經歷了50多年的發展之後,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它的發展已經面臨著眾多的問題與困境。而今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各金融機構的改革也隨之全面展開,作為金融機構的一支支持農村經濟發展重要力量農村信用合作社,它已經不適應今天農村經濟的發展,面臨著諸多困境,對它進行改革是勢在必行。本文將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及改革淺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農村 信用合作社 金融改革
改革開放以來,農材信用合作社的實力日益壯大,已成為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網點普及,資金實力雄厚,支農作用顯著,隨著國有商業銀行逐步上收農村地區的機構網點,農村信用社事實上已成為中國農村地區最龐大和最完備的正規金融組織體系。同時由於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體制幾經變遷以及體制改革的不夠深入,使農村信用合作社的進一步發展遇到了種種障礙。
我國農村信用社是二十世紀初在引進西方信用社制度的基礎上逐步發展起來的。由於中國傳統文化導致中國人缺乏集團生活,非正式規則與信用社制度的相容性較差,農民參與意識差等因素,導致信用社發展較慢。新中國成立後,政府出於政治目的的需要,利用行政手段打破傳統的家庭經營模式,組建人民公社的集團生活模式。盡管表面上形成了相應的集體組織,但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傳統文化的影響。80年代初解散人民公社,重新實行家庭經營,已證明了這一點。同樣,在一定程度上不顧非正式規則的制約因素,強行移植、推廣信用社制度,實行強制性制度變遷,雖然表明上取得了成功,但社員參與意識差及政府幹預等因素,信用社所特有的制度規定卻沒有表現出來,使農村信用社既有合作金融的共性,也有因歷史原因而形成的個性,變成一個無法精確描繪其制度特徵的金融組織
上海市農村信用社,1999年末各項存款已達343億元,貸款達227億元,負債總額達395億元,社員股金卻只有10.1億元,股金只佔負債的2.7%,而且農戶和農業貸款只佔很小的比例。
青海省1999年全省農村信用社存款余額不足13億元,貸款量只有7億多元,社員股金1.1億元。
2004年6月的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余額26724億元,占金融機構存款的11.6%;各項貸款余額19585億元,佔全部金融機構貸款的11.5%,其中,農業貸款余額8615億元,佔全部金融機構農業貸款余額的86%,累計虧損和呆壞帳總額超過5000億元。
上述事實說明,許多農村信用合作社資不抵債,甚至一些農村合作社遇到支付危機。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困難已開始制約農村經濟的發展。改革農村信用合作社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1996年《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抑或1998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頓規范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都明確提出「改革的核心是把農村信用社逐步改為由農民入股、由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性金融組織。」、「堅持按合作制原則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經過二至三年的努力,使農村信用社真正恢復合作制的性質」,完善合作制一直作為決策層的首選。但在21世紀初情況發生了變化。2000年8月,在江蘇開始了改革試點工作,這次改革不僅進行了省聯社管理模式試點,還把該省1658家農村信用社、82家縣(市)聯社合並,建立縣聯社統一法人,而且在常熟、張家港、江陰三個經濟較發達地區組建了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2003年《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中,首次提出「把農村信用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迴避了「合作制」字樣。
那麼我國目前那村合作社為何種性質?是「合作制」還是「股份制」呢?必須明確界定「合作制」與「股份制」二者的概念。合作制與股份制有著明顯差異。合作制的入股者可以退股,而股份制不能退股只能轉讓;合作制內部實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而股份制實行一股一票,持大股者必然掌握經營管理權;合作制由合作區域內有共同關系、共同利益的人組成,股東、經營者、顧客三者一般都是社員,利害關系一致,而股份制由資本者組成,股東、經營者、顧客三者關系對立;合作制的經營宗旨是為入社社員服務,在滿足內部互助後適當追求盈利,而股份制的目標是盈利最大化;合作制在為社員提供服務時不得有經濟實力、政治上的歧視,而股份制是依據服務對象的實力為準的;合作制的分配由入社者平均分配,而股份制是依股東持股多寡而分配。在組建農村合作銀行時必須明確這兩個概念,以確保農村合作銀行合作性質不變。目前有一種將農村店用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信用社的提法。股份制合作社對股份購買者和購買額、股份分紅比例、股份轉讓都有限制,基本上實行一人一票制,所有者、經營者統一。股份合作制是介於股份制與合作制之間,兼具股份制與合作制的某些特徵的經濟組織形式,實行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並以勞動合作為基礎,決策時原則上一人一票,實行勞動分紅與股金分紅相結合的分配政策。它與股份制在資本結構、治理結構和分配結構方面都有區別,與合作制也有區別。將股份制與合作制的特點揉合在一起,一方面產權明晰,另一方面堅持為社員服務,講究利潤的適當分紅和返還。我們可以將股份合作制信用社定義為,農戶和鄉村中小企業按照章程或協議,以資金使用權作為股份,自願組織信用社,基本實行民主管理,按股分紅,並留有公共積累的 企業法人。這種企業制度既保持了合作制民主管理、提取公共積累、為社員服務的基本內核,又吸收了股份制考慮投資人利益的優點,產權明晰、主體確定、權責分明、具有自我約束力,是一種新型的混合經濟組織。這既利於貫徹合作精神,又利於責權利相統一,增強居民入股和參與信用社交易的吸引力。因此,以股份合作製取代互助合作制,追求一定盈利和為社員服務並舉是可行的選擇。對中國一般經濟地區而言,農村信用社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組織制度,既可以堅持為社員服務的宗旨,又考慮了經濟發展變化的因素,有利於農村信用社更好地發展。�
關於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務定位問題:目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經營目標:第一是合作制目標,即主要為社員服務原則;第二是政策性目標,即支持三農目標(農村、農業和農戶);第三是多數農村信用社追求的贏利性目標;第四是作為金融機構為防範金融風險、提高市場佔有率、擴大業務品種范圍而追求的規模經濟目標。
1.堅持辦社宗旨,為「三農」提供有效信貸投入農村信用社是農民群眾的合作金融組織,其宗旨是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因此,農村信用社必須堅持主要為社員服務的方針,優先安排農村種養業的貸款,並隨著農業產業化的發展,還要大力支持農民進行商品化、社會化、規模化以及外向型的、產供銷全方位的農業生產,保證農村信用社每年新增農貸佔新增貸款的50%以上,對本社社員貸款要佔全部貸款的50%以上。要優化信貸結構,增強信貸有效投入,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要把支持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民營企業的發展作為一個重要方面來抓,促進農村經濟繁榮。在信貸投放時,要推進集約經營,重點支持那些產品有市場、有效益、技術含量高、守信譽、法人代表素質好的中小企業,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向「小而精」、「小而專」、「小而特」的方向發展,培育鞏固一批「黃金」客戶群。在信貸投放的手續上,要根據中小企業在信貸需求上計劃性差、貸款頻率高、要得急、還得快,且一般是流動資金貸款等特點,因地制宜,一企一策地提供信貸服務,達到既支持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又保證信用社信貸資金不受損失的目的。要積極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基礎設施貸款,主要是在農村興修水利、改造電力線路、修建機耕道、農業示範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貸款。這類貸款,社會效益比較明顯,只要還款來源有保障,農村信用社都應該大力給予支持。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縣聯社一級的銀團貸款,這對農村經濟的發展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2. 加強宏觀配套管理,確保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良性運行。第一,由於農農村信用合作社以為入社社員服務、不以盈利最大化為目的, 必然影響其盈利水平的提高,降低其在金融競爭中的實力。但是作為農村信用社,只有防範和化解好金融風險,才能擔負起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重任。一是把好貸款風險源頭。首先是建立科學的經營決策機制,使每筆貸款都在貸前有專人調查,貸時集體決策,貸後專人負責收回,把新的貸款增量風險降到最低限度。其次是建立權責相結合的考核與監督機制,認真落實貸款管理責任制度,堅持誰發放,誰收回,誰承擔責任。要將減少不良貸款的責任落實到人。二是完善貸款抵押、質押、擔保制度。對新發放的貸款,要全面實行抵押、質押。同時,要注意分析研究貸款在高風險行業、周期性行業的結構,避免過於集中在某些行業和企業。三是加強高風險信用社的跟蹤監控,及時化解金融風險。在全面調查、摸清高風險社情況的基礎上,按照「一社一策」的要求,制訂綜合治理方案,明確目標、措施、責任,嚴格獎懲。四是轉化不良資產,加大清收力度。在利用行政、法律等手段依法清收的前提下,還要積極創造條件,通過優、劣勢企業間的兼並,促成債務轉換,使信用社的資金重活起來。
3.當然國家必須根據農業作為我國基礎產業的戰略地位,以及發展農業、壯大農村經濟的戰略目標,對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銀行予以保護和扶植,要給予有別於一般商業銀行的優惠政策,需要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支持和保護。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壯大農村信用社的支農實力農村信用社由於擔負著支持農業這個弱質產業發展的重任,需要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支持和保護。國家不僅要保證對農業的投入,直接為農業服務,而且還要對面向農業的金融機構提供資助和補貼。農村信用社的歷史包袱的解決,各地也應因地制宜。對以支持「三農」為主的農村信用社,政府應為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總之,當前進一步研究優化農業投入機制,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加大農業投入已成為大勢所趨,加大改革力度引領農村信用合作社走出困境已是農村改革成敗的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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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中國、美國上市方面的區別

利用世界資金來發展壯大我們的企業,何樂而不為?
國內的證券市場環境不適合優秀的企業,不過我相信以後這種情況會有好轉
現在國內的證券市場還不成熟 不適合我們那些需要大量資金融資的企業
其實不僅是國內的大的優秀的企業要去美國上市,更多的處於興起和發展階段的又有雄心抱負的中小企業也會積極地尋求去美國上市之路,因為美國股市具有資金供應充沛,流通性好,融資渠道非常自由等特點,有利於這些急需充裕資金發展自身的企業融到資.通過拿老美的錢來發展我們的企業,這是好事啊:)
大陸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結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陸集資上市變得沒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國、香港正在興趣大陸熱,本益比有向上情況,集資也變得容易,另外由外資入駐,也可改善公司經營能力,這是一舉數得。

另外,在國外上市最大的好處就是能夠吸收國外巨大的投資來發展自己,並在國際舞台上宣傳自己。
例如,進入美國資本市場融資的好處包括:
1.美國市場有充足的資金來源和繁多的集資道。
2.美國市場的定價通常會高於其它地區的資本市場。企業可以發行比在其它市場數量少的股票而獲得同等額度的資金,這樣也為現有股東維持其控股權和減少利益分享創造了條件。
3.在美國市場上市會提升企業的商業形象,提高其產品或服務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4.美國資本市場的高流通性和投資人群體的成熟性,通常為企業股票進入其它地區的資本市場創造了條件。

國內企業如何進行海外重組上市

美國證券市場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響力的資本市場。近年來,隨著盛大網路(SNDA)、攜程(CTRP)、掌上靈通(LTON)、e龍(LONG)等紛紛在納斯達克上市,國內民營企業赴美上市的熱情與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後有德信無線(CNTF)、網路(BIDU)、分眾傳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陸納斯達克,而以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為經營主體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時間內,先後完成國際私募和IPO,於2005年12月14日作為中國首家非國有企業成功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進一步拓展了中國企業在美上市空間,必將引導更多的國內優秀企業赴美上市融資。

但是,根據筆者擔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內的多家非國有企業赴美上市中國法律顧問的體會,由於特定的生存條件和法律環境,中國民營企業赴美上市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企業赴美上市就會面臨許多困難甚至失敗。
為什麼選擇紅籌上市和海外重組?
非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外上市,一般採用海外紅籌的方式進行,即由企業的投資者(或實際控制人)在境外注冊一個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成立的稅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過海外重組,將企業權益(包括股權或資產)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注入該公司,並以該公司為主體在海外上市。
紅籌上市與國內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並在境外上市(「境外發行上市」)不同。從實務的角度看,紅籌上市較境外發行上市具有更多優點。
適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為紅籌上市的主體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該公司本身應適用離岸公司登記地法律,即以離岸地法律為上市主體的屬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選擇的離岸地均為原英屬殖民地(如上述4個著名離岸地),其法律原屬英美法系,與美國公司法同源,與中國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國際投資人、美國監管機構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離岸地中,開曼群島又因其完善的司法體制、穩定的法制環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標准和便利的公司運作程序被認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為美國上市監管機構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國在美國通過紅籌上市的非國有企業中,絕大部分是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海外控股公司並以此作為上市主體,因此,開曼群島是中國企業以紅籌方式在美國證券市場發行股票的首選。
對國際投資人而言,如果上市主體能夠適用同屬英美法系的離岸地法律,同時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關法院的司法管轄,將使其對投資安全性的顧慮消除,有利於企業在境外進行融資和上市。而以境外發行上市的公司來說,境外發行上市完成後,其仍屬中國法人,必須無條件地適用中國法律,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法律,由於中國外商投資等法律相對於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對公司法律乃至中國法制的投資安全性的考慮,往往影響國際投資人對企業投資的判斷。這一點,在國際私募過程中,尤其突出。
審批程序更為簡單
自2003年初中國證監會取消對紅籌方式上市的無異議函監管後,中國企業本身通過紅籌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內不存在審批的問題。而根據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和中國證監會《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境外發行上市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方可上市。由於中國證監會對境外發行上市的審批時間一般較長,並不易預計和把握,因此,通過紅籌方式上市,在程序更為簡單,時間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圍廣
在紅籌上市過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經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的合法注冊登記程序或根據美國證監會(SEC)《144規則》的規定進行有限出售,均可實現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除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餘股份一般不能在證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權運作方便
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紅籌上市在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優點,當數股權運作的方便。由於股權運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層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權的運作實行授權資本制。包括發行普通股股票和各類由公司自行確定權利義務的優先股股票、轉增股本、股權轉讓、股份交換等的大量股權運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處理,並可授權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會決定,因而具有極強的靈活性。同時,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冊資本在設立時僅需認購,不需實繳,使公司資本運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別適合資本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尚未完全放開的中國企業。
在海外控股公司層面上,股東和私募中外部投資人的出資及相對應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均可由各方自由協商確定,這在吸引和引進海外資本時,極具靈活性,對在企業融資過程中靈活滿足包括股東和私募投資人在內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稅務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廣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爭議的,是離岸地政府對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關注冊、年檢等費用外,不徵收任何稅收,這樣,就使上市主體將來進行各類靈活的資本運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稅收的豁免,也是紅籌上市得以運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組是紅籌上市的基本步驟。海外重組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合法的途徑,對企業的權益進行重組,將企業的權益轉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將來的上市主體。在「尚德」上市這個案例中,就是通過成立由施正榮先生控制的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並通過該BVI公司直接或間接收購了中外合資企業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原有股東的全部股權,從而使該BVI公司成為實際持有「無錫尚德」100%權益的股東。此後在上市進程中,又在開曼群島成立了「尚德控股」,通過以「尚德控股」的股票與該BVI公司股東的股票進行換股,實現了「尚德控股」間接持有「無錫尚德」100%的權益,從而完成了境內企業的權益進入海外上市主體的目標。
海外重組方案取決於產業政策
海外重組並不是股東的簡單變更。由於海外控股公司屬於「外商」范疇,海外重組的結果將導致「外商」全部或實質上持有境內企業的權益,因此,海外重組必須符合中國對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海外控股公司應當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的規定,進行海外重組,以進入境內企業所在的行業,並根據企業所在行業對外資的開放程度,確定該行業是否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
外商准入問題直接影響到公司海外重組的方案。在企業所在的產業允許外商獨資控股的情況下,重組的方案較為簡單,一般通過海外控股公司進行返程投資,收購境內企業全部的股權,將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實現海外控股公司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有效合並。主營業務為生產光伏電池產品的「無錫尚德」,就屬於此種類型。
在境內企業所在的產業不允許外商獨資的情況下,重組則需採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據美國會計准則下「可變利益實體」(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過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收購境內企業的部分資產,通過為境內企業提供壟斷性咨詢、管理和服務類和(或)壟斷貿易等方式,取得境內企業的全部或絕大部收入。同時,該外商獨資企業還應通過合同,取得對境內企業全部股權的優先購買權、抵押權和投票表決權。通過以上安排,將企業成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變利益實體,實現海外控股公司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有效合並。在這種方案下,重組應當在具有美國GAAP實踐經驗的財務顧問的指導下進行。目前中國在美國上市的諸多互聯網企業,包括「網路」、「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電信增值業務尚未對外商開放,均通過上述類似方案進行海外重組。
國有股權通過轉讓而退出較為可行
境內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可能存在國有股權的情況。國有股權是否可以通過海外重組進入海外控股公司?我們在實踐中經常遇到這個問題。在境內企業准備進行境外紅籌上市時,國有股東往往希望能夠與其他非國有股東一並參與海外重組,並將其股權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權。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規定,將國有股權轉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或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按照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審核,並由國務院按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予以審批。因此,從規則的層面上講,將國有股權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從實務操作上講,審批程序復雜,耗費時間長,且結果不可控,是該種方案的最大問題。上述問題,直接影響了企業紅籌上市的進程和時機的選擇。因此,在實踐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較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國有股權通過轉讓而退出。
境內企業國有股權向海外控股公司轉讓而退出,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經核准或備案後,作為確定國有產權、資產價格的依據。因此,在海外重組過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國有股權的收購,應當遵循評估、備案的原則和不得低於評估值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
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購價款更具靈活性
海外重組過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權益的收購,因而涉及到價款的確定和支付的問題。在此方面,因境內企業性質的不同,其價款的確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購內資企業進行海外重組,應當適用《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並購規定》」)。該規定適用於外國投資者對境內非外資企業即內資企業的購並(包括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
在定價方面,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內企業應聘請資產評估機構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雙方不得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對評估定價原則,《並購規定》沒有給出例外的規定。在對價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應於並購後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轉讓方支付完畢(「一次性支付」)。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向轉讓方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並購,應當實際按照合同的規定支付價款。在所轉讓權益生效期間方面,根據《並購規定》,在展期支付的情況下,外商對被並購企業的權益,應當根據按其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內企業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海外控股公司對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重組,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資股權變更規定》」)的規定。
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對外資投資企業在海外重組中進行股權轉讓的有關定價及其支付問題,並無專門規定。盡管《並購條例》規定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外資股權變更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參照《並購規定》辦理,但是,外商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所持有股權並購的定價及支付期限,應當根據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並不能當然適用前述《並購規定》關於定價及支付期限的規定。
這是因為:第一,外商投資企業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外商投資企業出資人的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其作價可由各方協商評議確定,因而其轉讓也可在投資方同意的情況下,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應為應有之意。
第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外資股權變更規定》除規定國有股權轉讓須經評估外,均僅規定投資人向第三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經其他投資人同意即可,並未規定需進行評估,因此,上述規定實際上排除了《並購規定》中要求對非國有股權轉讓進行評估的要求。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約定股權轉讓的價款的確定方式,已為我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實踐所認可。
因此,我們認為,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海外重組過程中,除國有股權的轉讓須經資產評估,並按照不得低於評估值確定轉讓價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海外重組的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並經其他投資人同意即可,不需進行評估。
對外資企業的海外重組,還有一個不同於內資企業海外重組的特點,在於根據《外資股權變更規定》,其股權轉讓生效的時間,在有權外商投資審批部門審批並核發或依法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即生效,與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與否無關。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對外資企業原投資人股權的收購,經外商投資審批部門批准後,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對其所收購股權的合法權利。此點,對於在審計中確定收購生效時間具有較大的影響。
重組資金來源的主要解決方法
非國有企業在進行海外重組過程中面臨的最大的問題,是用於收購境內企業權益的價款的資金來源問題。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原股東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籌集海外重組所需要的大量資金,是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實際問題。
由於中國對於資本項目外匯實行嚴格管理,資本項目下的外匯對外支付,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根據上述規定,境內企業的股東(包括實際控制人)將其現金資產跨境轉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須辦理境外投資審批手續,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方可對外支付。同時,由於境內企業股東現金資產大量以人民幣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轉換為外匯,而中國對境內居民資本項下購匯使用予以嚴格限制,因此,對境內企業至股東而言,憑借自身的資產,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組中的重組價款的支付,較為困難。在紅籌上市的實踐過程中,為解決上述問題,在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兩種解決方案。
第一,境外過橋貸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貸款機構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東個人提供境外貸款,用於海外重組中收購價款的支付。此種方式所籌集的資金,通常僅用作海外重組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發行可轉換優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購為條件,進行私募,向境外投資人發行可轉換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優先股(通常稱之為「優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東和新私募投資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間的股權比例,由雙方協商約定。此種優先股,可以在重組完成後,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後,按照約定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此種方式,既可用於籌集海外重組股權轉讓價款,也可作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發行股份,籌措經營所需的運營資金。
以上兩種方式的取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對投資人的吸引力。公司業務及經營業績有爆發性增長,公司經營業績對投資人具有足夠的吸引力,海外重組的資金需要完全可以通過發行優先股的方式來籌集,海外公司原股東和新投資人之間的股權配比,由雙方根據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情況協商解決。
美國通用會計准則對海外重組及其財務後果的影響
美國通用會計准則對海外重組及其財務後果的影響主要是關於企業合並的FASB 141(「FASB」系美國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的簡稱)和關於可變利益實體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響在於,對海外重組採用的不同會計處理方法,將直接影響到海外重組完成後上市主體的財務報表。在美國通用准則下,對海外重組的會計處理,主要有兩種方法,即購買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權益結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購買法將海外重組視為海外控股公司購買了境內企業,因而將其作為一個與原企業不具有持續經營關系的新的主體,要求購買企業(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購價格)記錄購買企業(境內企業)的資產與負債。與此同時,購買法引進了市場公允價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對購買企業凈資產的市場公允價格進行評估,並將取得成本與該市場公允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商譽,並進行攤消。權益結合法將企業的海外重組的主體,即海外控股公司視為境內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延續,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按原來的賬面價值記錄,不確認商譽,即認為海外控股公司僅系境內企業的延續。
購買法和權益法的最大區別在於其對海外控股公司的財務影響不同。在購買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資產與負債必須以公允市場價值反映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上,成本與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部分確認為商譽攤消。權益法下則不存在此問題。由此,對上市主體在將來會計期間的收益會產生較大差異,從而影響投資者對公司的投資熱情。由於兩種方式下對企業的不同財務影響,美國會計准則對權益結合法的選擇,一貫持限制態度,並於最近取消了在企業合並過程中權益結合法的應用,僅在重組存在共同控制,並滿足特定標准和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適用權益結合法。因此,如何能夠結合FASB 141的要求進行海外重組,特別是私募,對上市主體的財務後果具有直接的影響。
由於海外重組的具體情況不同,重組前後企業的財務結果可能大相徑庭。為避免由於上述財務處理而使公司的經營業績出現較大的變化,進而影響上市進程,在海外重組方案的策劃和實施過程中,我們建議應積極引進精通美國會計准則並具有實務經營的財務顧問參與策劃並形成海外重組方案。
FIN46是FASB對在無法根據傳統的投票表決權方式來決定財務報表合並與否的情況下,關於如何通過確定可變利益實體(VIE),並據此將其合並到母公司財務報表的情況。如果一個實體,盡管與另一個實體不存在股權上的控制關系,但是,其收益和風險均完全取決於該另一實體,則該實體構成另一實體的VIE,雙方報表應當合並。VIE的確定,通常應滿足如下兩個標准:第一,VIE的風險資本明顯不足,即其所有的資本如果沒有合並方(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另外提供財務支持,企業經營將無以為繼;第二,VIE的股東僅為法律名義上的股東,並不能享有實際上的投票表決權,同時,其對公司的虧損也因合並方的承擔或擔保而得到豁免,其對公司的經營效果沒有真正股東意義上的利害關系,對VIE公司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也不享有分配權。在符合上述兩種條件的情況下,該公司應當與實際控制它的母公司合並財務報表。
在紅籌上市過程中,通常將FIN 46作為對境內企業所從事的行業屬於特許行業,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況下海外重組方案的會計基礎。由於海外控股公司作為外商不能直接進入境內企業所在的行業,並全資或控股該境內企業,因此,通常由原股東名義上持有境內企業,同時,由海外控股公司通過自己直接或在境內設立外資企業,壟斷該境內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控制境內企業的全部收入和利潤。除有極少的利潤留存在公司外,其餘全部收入和利潤通過各種經營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時,境內公司董事會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並對境內公司原有股東股權設定質押,以實現對境內公司股權和董事會的絕對控制。通過上面的一系列安排,雖然在法律上境內企業仍然視作獨立的內資企業,不會違反關於外資轉入限制的規定,但是,該公司實際上一切經營及其相應的資產、收入和利潤均歸海外控股公司,並由海外控股公司實際控制。在此種情況下,境內企業滿足了上述VIE的標准,即該VIE應合並進入海外控股公司的報表范圍。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互聯網企業,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過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總經理傅成玉:中海油回歸A股不會太遠

對各界關注的中國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歸A股市場的問題,中海油總經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島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中海油將回歸A股市場,回歸還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國證監會的申請程序。
傅成玉說:「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最終都要回歸A股市場。這取決於兩方面因素,一是國內市場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業要加快進度。」他說,中海油回歸A股「不會太遠。現在有這個計劃,但時間還不好預測,因為這不完全由企業自己決定」。

⑹ 常用的融資手段有哪些

企業融資相對可行的方式:
1、股權融資:通常直接到機構官網進行BP投遞,如果沒有回復則表示你的項目還達不到他們機構的投資標准,加線下沙龍活動這種一般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容易接觸到,如果接觸不到投資人資源,可以去一些能直接找投資人對接的融資平台,一定要那種自助式且能單次申請電話對接投資人的不要選會員制的,電話對接高效聊完還能加投資人微信推薦上雲對接試試。
2、債權通道:銀行獲得各類法人信用貸款只要信用良好都可貸,各類抵押貸款各大銀行都有類似產品可以直接去銀行官網了解,第三方金融機構推的融資租賃、供應鏈金融都可以去了解一下。
3、政策融資:如果你的高尖人才手握高科技項目現在各地政府都有對這些人才和項目直接進行落地獎勵數額也不小。

⑺ 收費權怎麼評估

  • 收費權擔保貸款已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擔保融資手段。本文根據現行立法中的規定分析了目前可質押的收費權類型,並分析了質押價值評估中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應收賬款質押,收費賬戶質押之間的差異。

  • 一、收費權的類型。

  • 收費權一般是指權利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許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權利。現實經濟生活中收費權的種類很多,如就行業劃分,有公路收費權、旅遊景點收費權、電力收費權、電信收費權、自來水收費權、燃氣收費權、有線電視收費權、污水處理收費權、垃圾處理收費權、醫院收費權、高校收費權等等;如就收費機構的性質劃分,有工商、技術監督、計生、公安等部門的行政性收費,有公立醫院、學校、自來水廠、供電局、電視台等公共服務機關的事業性收費,還有高速公路建設公司、國家電網公司、醫院、民營高校等企業經營性收費。這些收費權還可以進行細分,如公路收費權可以分為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和經營性公路收費權;電力收費權可分為發電企業向電網收費的收費權和電網向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收費的收費權;如高校的收費權,可分為學費、書雜費、住宿費等收費權。

  • 二、銀行對可質押收費權的確定。

  • 當前經濟活動中的各種收費權利並不是都能作為質押標的對貸款進行擔保,為此需要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認真、謹慎的分析。

  • 第一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財產價值,即權利人擁有收費權權利以後能得到收益;

  • 第二是要具有可轉讓性。質權是擔保物權,其含義是債權人(銀行)能利用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因此,質押的收費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 第三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費權要有明確的權利人主體,並具有標明權屬的權利憑證。

  • 第四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權利狀態比較穩定,收費權為權利人所控制,不是隨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 第五是要有專門的權利登記機構,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登記公示,使質押權利人取得能對抗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 具備以上五項條件的收費權,才能夠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 使債權人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達到質押的目的。

  • 如高速公路收費權是符合這些條件的收費權。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費標准對通行車輛收取通行費,扣除運營成本後,能夠獲得利潤。這表明高速公路收費權具有財產價值。根據《公路法》和《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高速公路收費權可以轉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高速公路經營公司對過路車輛的收費文件就是收費權的權利憑證。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是根據《特許經營合同》取得收費權的,因此在經營期限內,這種收費權是穩定的,政府不得隨意收回。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為高速公路收費權的登記管理機關。由此可見,高速公路收費權屬於可質押收費權。因此在高速公路經營投資建設中,可由高速公路經營公司與政府簽訂經營合同後,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然後將收費權質押給銀行,獲得貸款並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設。對於高速公路收費權的質押,銀行可控性較強。


  • 三、收費權質押的立法現狀。

  •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除了包括票據、股票與知識產權之後,還包括「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擔保法》司法解釋(2000年)第97條補充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4項規定處理。」明確了這些不動產收費權可以出質。《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28號)規定了公路收費權可以質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國家計委、人民銀行2000年發布),規定了農村電網經營企業與地方電力企業可以其電費收益權設質。《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第五條明確可以逐步開展供水、供熱、公交、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收費權質押貸款。《關於進一步解決學生公寓等高等學校建設資金問題的若干意見》(2002年人民銀行、教育部聯合發布)規定了高校學生公寓收費權可以質押銀行貸款。

  • 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中,其第223條列舉了包括債權(含應收賬款)、股權、知識產權等七種可以質押的權利之後,還在第7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 四、收費權質押與其質押價值評估中的相關問題。

  • 1、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

  • 收費權雖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礎設施(固定資產)為基礎來設定的,但收費權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與實物資產的所有權發生分離,即可以單獨進行轉讓。一些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公路、自來水廠),其所有權屬於國家,設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進行流轉的,因此其實物資產的抵押不適宜作為其建設融資的擔保工具,而只能採用其收費權進行質押擔保融資。

  • 但另一些不動產,如高校自建的學生公寓、電力公司自建的發電站,其固定資產屬於企業(或單位),是可以抵押的。為此,貸款銀行應該注意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債務方將收費權質押給甲銀行,將實物資產抵押給乙銀行;二是以收費權價值加實物資產評估價值之和作為押品的價值。這兩種情況都將架空或者虛增收費權能夠擔保的價值,將導致貸款風險。

  • 2、收費權質押與應收賬款質押。

  •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在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因此應收賬款質押是債權質押。該辦法還規定了質押的應收賬款中包括了「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 需要注意的是,在質押價值評估中,不能將收費權的質押與收費權作為債權時的應收賬款質押混為一談。收費權只是一種收費資格,沒有特定的債務人,是一種向不特定人取得未來債權的權利。因此在需要處置已經質押的收費權時,無法追索到應交納費用的具體對應的債務人。而作為債權的收費權具有交納費用的特定債務人(合同約定),在處置質押的收費權應收賬款時,可以追索具體的應交納費用的債務人。

  • 此外,收費權的評估價值是收費權權利人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扣除各項運營成本、稅金後獲得的年凈現金流的折現值。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部發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風險提示》規定,應收賬款的價值是債權金額(即應收賬款的總金額,不扣除債權人為此發生的費用和成本)。

  • 3、收費權質押與收費賬戶質押。

  • 一些商業銀行在進行收費權質押貸款的同時,輔以設立「專用收費賬戶」以控制貸款風險,如國家開發銀行在其《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貸款單位需在開發銀行開立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出質人需要將過往車輛收取的通行費用全部或按貸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在貸款到期日、每季結息日前10日內,專用賬戶中應備有足夠的資金用以償還當期貸款本息,開發銀行有權在專用賬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因此我們應該區分:質押的客體究竟是收費權還是收費帳戶。收費權質押並不等於收費帳戶的質押,並不能使貸款銀行直接控制貸款單位(收費權權利人)實際收取的費用。貸款銀行的收費權質押重在控制未來收費所產生的價值,而貸款銀行的收費賬戶質押重在控制現實已經收取的費用,其更有利於銀行控制風險。

⑻ 股市持續下跌對中國經濟和人民生活會產生什麼影響嗎

股市持續下跌對中國經濟和人民生活會產生嚴重後果及影響:

第一,國民資產非正常大規模縮水。
股市市值、企業市值、股民資產以非正常形式迅速地大規模縮水。

第二,股民財產巨大損失造成人心不安定,沖擊實體企業,造成銀行壞帳。
有不少家庭通過基金、信託和銀行等理財方式參與了股市。
上市公司已涵蓋了金融、地產、能源、石化、鋼鐵、電力、通信等各行業的骨幹企業。股價一旦出現大幅波動,勢必對經濟運行和居民財產產生不利影響。銀行也會因為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被平倉而出現大量的壞賬。

第三,股票市場融資功能逐漸失去,阻礙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股市大跌,收盤價出現低於首發價格的現象,融資功能逐漸失去。

⑼ 寶新能源股票最新情況通報

[2015-02-28](000690)寶新能源:董監事會決議公告
一,公司2014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二,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三,公司2014年度財務決算及利潤分配預案
2014年度,公司實現凈利潤1,021,474,204. 98 元,母公司實現凈利潤1,013,388
,295. 34 元,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101,338,829.53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潤893,964,
608. 76元,減去已分配股利517,983,750.00元,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為1,288,030,32
4.57 元.
公司2014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為: 以2014年末總股本1,726
,612,500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3. 00元(含稅),共計分配利潤51
7,983,750. 00元,剩餘未分配利潤結轉以後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紅股也不進行資本公
積金轉增股本.
四,公司2014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五,公司2014年度社會責任報告
六,公司董事會關於公司2014年度證券投資情況的專項說明
七,公司2015年度經營計劃
八,關於聘請公司2015年度審計單位的議案
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 擬繼續聘請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
通合夥)為本公司2015年度審計單位, 負責公司2015年度財務審計工作及內部控制審
計工作.有關報酬總額為人民幣92萬元.
九, 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為子公司廣東寶麗華電力有限公司短期
融資提供擔保的預案
為確保子公司廣東 寶麗華電力有限公司滿足梅縣荷樹園電廠正常生產經營的流
動資金需要,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和公司《
章程》, 《對外擔保制度》的有關規定,公司擬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審議決定為
廣東寶麗華電力有限公司提供總額不超過15億元人民幣的短期融資擔保.
十,《廣東陸豐甲湖灣電廠新建工程(2*1000MW)可行性研究報告》
十一,關於投資建設廣東陸豐甲湖灣電廠新建工程(2*1000MW)的議案
為貫徹公司"產融結合, 雙輪驅動"的發展戰略,實施新能源電力"1221"發展規劃
,實現規模化擴張,公司擬投資建設廣東陸豐甲湖灣電廠新建工程(2*1000MW).
本工程已經廣東省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廣東陸豐甲湖灣
電廠新建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粵發改能電函[2015]590號)核准, 將建設2台1000M
W超超臨界燃煤發電機組, 預計工程動態總投資88. 31億元,其中項目資本金17.66億
元由公司電力業務所產生的滾存利潤及金融投資收益統籌解決, 其餘資金由銀行貸
款解決. 項目單位為陸豐寶麗華新能源電力有限公司,工程預計2015年全面動工,201
7年建成投產. 項目建成後, 將以其形成的固定資產和電費收費權分別作為項目貸款
的抵押和質押.
十二, 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為陸豐寶麗華新能源電力有限公司廣東陸
豐甲湖灣電廠新建工程(2*1000MW)提供貸款擔保的預案
廣東陸豐甲湖灣電廠新建工程(2*1000MW)計劃將於2015年3 月全面動工, 根據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 會《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廣東陸豐甲湖灣電廠新建工程項
目核準的批復》(粵發改能電函[2015]590號),工程動態總投資約88. 31億元,其中項
目資本金約占總投資的20%,計17. 66億元,由公司電力業務所產生的滾存利潤及投資
收益統籌解決,其餘資金由銀行貸款解決.
本工程項目單位為公司全資子公司陸豐寶麗華新能源電力有限公司, 為確保陸
豐寶麗華新能源電力有限公司滿足項目建設資金需求,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規范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 《對外擔保制度》的有關規定,公
司擬提請股東大會授權 董事會審議決定為陸豐寶麗華新能源電力有限公司廣東陸豐
甲湖灣電廠新建工程(2*1000MW)項目貸款70. 65億元人民幣提供擔保, 並簽署,辦理
相關合同或文件等事宜.
十三,關於發行中期票據的議案
為優化債務結構, 降低財務成本,保障公司未來發展資金需求,公司擬在銀行間
債券市場發行中期票據,具體如下:
(一)公司擬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金額不超過10 億元人民幣, 期限
不超過5 年的中期票據, 並在注冊額度有效期內,根據市場情況,利率變化及公司自
身需求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分期擇機發行.
(二)本次中期票據的發行利率, 根據公司信用評級狀況,參考市場同期中期票據
發行情況,由公司和主承銷商共同商定.
(三)公司提請股東 大會授權董事長寧遠喜先生在上述發行方案內全權決定和辦
理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1, 根據市場情況變化決定發行時機,發行額度,發行期數,資金用途等與中期票
據申報和發行有關的事項;
2, 簽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發行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承銷協議,各類公
告等;
3,辦理必要的手續,包括但不限於辦理有關的注冊登記手續;
4,其他一切與本次發行有關的必要行動.
本次中期票據尚需獲得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接受注冊.
十四,關於公司增加證券投資額度的議案
根據公司所處電力行業資金充裕的行業屬性和實際經營狀況, 為充分利用公司
富裕資金, 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經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設立
全資子公司"廣東寶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為30,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對外
投資業務.
為貫徹實施公司"做大做強新能源電力, 做精做優金融投資,產融結合,雙輪驅動
"發展戰略, 充分發揮公司自有資金的運營效率,增強公司盈利能力,實現金融,電力
兩大主業的良性互動發展. 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 公司擬在上述3億元的
基礎上, 增加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的自有資金用於證券投資,包括新股配售,申購,證
券回購, 股票,定向增發等二級市場投資,債券投資,購買基金,信託產品,新三板交易
;不包含證券衍生品.在上述額度內,資金可以滾動使用.
十五,關於投資興建自用辦公樓的議案
公司現有辦公場所為租賃廣東寶麗華服裝有限公司90年代初所建大樓. 隨著公
司發展戰略的快速推進及業務的迅速發展, 為滿足日益增加的人員及辦公場所需求,
公司擬投資6億元在編號A6地塊(梅府國用[2014]第2790號)共91,316. 00㎡建設用地
上, 建設自用辦公樓,用於改善辦公環境,吸引優秀人才,提升運營效率,滿足公司長
遠發展需要.
十六,關於修改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十七,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十八,公司《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15-2017年)》的議案
十九,關於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公司第六屆董事會董事任期將屆
滿, 董事會須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現經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推舉寧遠喜,葉耀榮,
劉灃, 鄒孟紅,丁珍珍,吳一帆,王再文,田軒,屈文洲為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
,其中王再文,田軒,屈文洲為獨立董事候選人,田軒,屈文洲為新增獨立董事候選人 .
二十,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公司第七屆獨立董事津貼標準的議案
二十一,關於調整及聘任公司部分高級管理人員的議案
因工作變動原因, 林錦平先生不再擔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及公司其他一切職
務.公司總經理職務由董事長寧遠喜先生兼任.
因工作變動原因,鄒錦開先生不再擔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另有任用.
經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議,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聘
任劉銳先生,劉正辰先生為公司副總經理,任期同第六屆董事會任期.
二十二,關於公司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公司第六屆監事會任期即將屆滿,
監事會須進行換屆選舉. 經監事會提名, 推舉鄒錦開先生,溫曉丹女士為公司第七屆
監事會監事候選人.
第六屆監事會監事李志賢先生因工作變動原因不再連任.
鑒於公司第五屆監事會任期即將屆滿, 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於20
15年2月27日下午14: 00在公司二樓會議廳組織召開了職工代表大會2015年第一次會
議,選舉新一屆的職工代表監事.
會議選舉陳志紅女士為公司第七屆監事會職工代表監事. 陳志紅女士將與公司2
014年年度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兩名非職工代表監事共同組成公司第七屆監事會, 任
期至第七屆監事會屆滿.
二十三,關於召開2014年度股東大會的議案
1,股東大會屆次:2014年度股東大會
2,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3,會議召開日期和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的日期和時間:2015年3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網路投票的日期和時間:2015年3月23日~3月24日
其中,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3月24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 所互聯 網投票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3月23
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時間.
4,會議召開的方式:採用現場表決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公司將通過深圳證 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公司股東提供網路形
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東可以在上述網路投票時間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
統或互聯網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 公司股東只能選擇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中的一種
表決方式,如果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投票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表決結果為准.
5,股權登記日:2015年3月17日
6,會議審議事項: 公司2014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以及公司2014年度財務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等事項.

[2015-02-28](000690)寶新能源:召開2014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
公司定於2015年3月24日以現場表決, 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會
議審議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公司2014年度財務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等事
項.
.

[2015-02-28](000690)寶新能源:2014年年度報告主要財務指標及分配預案
一,2014年年度報告主要財務指標
1,每股收益 (元) 0.59
2,凈資產收益率 (%) 21.70
二,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3元(含稅)

⑽ 中國在bot方式運作上有哪些經驗

我國目前只是處於BOT項目試點階段,截至目前,我國還沒有BOT投資方面專門的立法。雖然,外經貿部《關於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家計委、電力部、交通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試點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BOT方式試點期間的運作中的某些問題作了規定,並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一起大致勾勒出規范BOT項目運作的法律框架,但其中仍存在著不少問題。當前,規范BOT投資的操作程序和運作方式,通過立法實現BOT與現行法律體系的銜接,制訂有關BOT的管理辦法和框架文件,已成為我國急需彌補的立法課題。筆者從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對這一問題加以分析。
bizmap.cn,中國商業地圖網

一、協調我國擔保法、外經貿部通知與三部委通知關於外匯匯兌擔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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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擔保法和外經貿部通知表明,國家機關和政府機構對BOT項目不能進行外匯匯兌擔保。但三部委的通知雖未指明應由哪個具體機關執行這項保證,但這意味著國家機關有權對外匯兌換和匯出作出保證。因此,在外匯匯兌擔保問題上,三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差異。 ,財富指南

從法律效力上看,擔保法是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在效力上高於國務院部委頒布的行政法規。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理,專門規范BOT項目的法規應具有優先效力,即便如此,三部委通知與外經貿部通知這兩個法規仍是矛盾的,立法的這種矛盾和沖突,將給實踐中發展BOT項目運作帶來不便,外商會在理解上產生疑惑和歧義,影響其對BOT項目的投資。因此,建議立法機關修改法律時,對三部委關於外匯兌換擔保的規定應予以確認。 ,財富指南

二、浮動抵押擔保在法律中應作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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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項目的所需資金除項目發起人以股權出資外,其他大多數資金來自貸款。貸款協議的達成,依賴於浮動抵押。浮動抵押是有限追索權項目融資方式的重要特點,而我國法律中尚無有關浮動抵押的規定,因此,如果在BOT項目運作中使用以浮動抵押為貸款擔保的貸款融資方式時,則缺乏法律依據和法律保護。故建議有關機關在研究我國實施BOT項目與浮動抵押後,在擔保法修改時或者其他專門法中加入浮動抵押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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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BOT項目產品或服務的銷售定價問題明確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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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力和公路交通收費在以前是統一定價收費,而BOT項目為實現內部收益率和收回投資及獲取投資回報,收費通常較公營項目要高,因此,對於BOT項目產品或服務的銷售定價問題,應考慮在行業法規或BOT的專門法規中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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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中作出對BOT項目特許協議性質、法律適用等問題的規定 bizmap.cn,中國商業地圖網

BOT項目公司的成立是為了作為一個國內法人實體與政府機構簽署特許協議,成為特許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所以,BOT項目中的特許協議既不同於國外傳統的石油特許協議(以政府和外國公司為主體)。另外,由於也不同於我國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以中國公司和外國公司為主體),特許協議因以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它不同於一般的國內合同或涉外合同。因而特許協議是自成一類的特殊合同。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對BOT項目特許協議的特殊性和法律性質及如何適用並未有相應規定,這不利於我國BOT項目的進行。因此,應考慮BOT特許協議的特殊性,建議在立法中將其明確為自成一類的合同,並在法律性質、適用等方面也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 ,財富指南

五、政府為BOT項目提供更多的支持 bizmap.cn,中國商業地圖網

我國三部委通知規定:國家保證項目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和紅利匯出所需外匯的兌換和匯出,但是項目公司也要承擔融資、建造、采購、經營、維護等方面的風險,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保證,國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也不為其提供擔保。即除了外匯兌換和匯出擔保之外,政府不再予以其他支持。從國際BOT上項目成功的實踐和BOT的性質看,BOT項目是政府特許權項目,且最終所有權移交政府,其成功離不開政府支持。因此,我國為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資於BOT項目,實現政府發展基礎設施,促進經濟發展的社會經濟目標,政府應提供更多的支持,如保證項目一定程度的壟斷性,政府提供支持貸款或緊急貸款等。雖然立法中不必明確列出政府支持措施,但應表達具體項目中政府可以根據情況提供類似支持的明確精神或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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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BOT項目公司能否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使BOT項目公司有可能通過上市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和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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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貿部通知和三部委通知對設立BOT項目公司的形式,規定為可採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建立,未規定可以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前三種外商投資企業是不可以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的,但1995年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頒發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中將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分為:①新設立;②已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申請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③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④原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那麼,BOT項目公司應當可以依照該規定設立或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當然,其能否上市還需要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和批准以及管理BOT事務的國家計委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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