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可轉債資金回購股票好嗎
㈠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三、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㈡ 股票轉債贖回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票轉債贖回是利好還是利空,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判斷。因為提前贖回可轉債是上市公司主動行為,所以往往對上市公司會更有利一些。
提前贖回股票可轉債是利好還是利空,與可轉債的市場價格有直接關系,同時與可轉債的未來價值也有關系。如果可轉債的提前贖回價格大於當前可轉債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那麼對投資人來說就是利好,相反,就是利空。
如果股票可轉債相對應股票價格在未來將有很好的走勢,能夠在轉股後給投資人帶來更大的利潤,那麼可轉債被提前贖回就算是利空了。比如,可轉債相對應股票在未來會有很好的走勢,投資人在轉股以後會有50%的收益,但被提前贖回的話只有30%的收益,那麼對投資人來說就算是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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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轉債贖回的注意事項:
1、贖回是上市公司的權利,大約80%的轉債在觸發贖回條件時,上市公司會公告行駛提前贖回的權利。但也存在上市公司不提前贖回的情況,一般是上市公司現金比較充沛,轉債的利息很低等因素導致。
2、多數情況下,觸發贖回條款對轉債、正股而言都是負面消息。轉債的時間和其他期權價值消失,溢率很快會歸零。正股方面面臨轉債集中轉股拋售的壓力,且目標實現後發行人的促轉股訴求也可能有所降低。
3、轉債的投資者要密切注意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一般機構所用的軟體上會跟蹤每一隻轉債的強贖觸發的進度,散戶很難接觸到。
㈢ 回購股票是利好嗎
你好,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不管是從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的角度,還是從一般投資者的角度來看,股票回購一般屬於利好。因為上市公司股票回購的話,可以防止有人惡意收購股票,具有振興股市的作用,並且可以維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和股票價格平衡股市。甚至在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由於公司的買入量大增,使股票本身的下跌空間較小,有利於投資者。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㈣ 可轉債的作用,對股市來說是利好還是利空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如寶安轉券,每張轉券的面值為1元,每25張轉券才能轉換成一股股票,轉券的換股價格為25元,而寶安股票的每股凈資產最高也未超過4元,所以寶安轉券的轉股條件是相當高的。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由於其可轉換性,當它所對標的股票價格上漲時,債券價格也會上漲,並且沒有漲跌幅限制。此外,債券價格和股價之間還存在套利可能性。所以在牛市對標股價上揚時,債券的收益會更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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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股票回購的作用以及優缺點 【急!】
[編輯本段]定義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編輯本段]動機分析
1.防止兼並與收購
以美國為例,進入80年代後,特別是1984年以來,由於敵意並購盛行,因此,許多上市公司大舉進軍股市,回購本公司股票,以維持控制權。比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動用81億美元回購8100萬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別動用150億美元和170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為了防止本國企業被外國資本吞並,企業界進行了著名的「穩定股東工作」——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前者是指企業對職工購買、持有本企業股票給予某種優惠或經濟援助,獎勵職工持股的制度;後者是指企業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優惠認購本企業股票權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員的責任感,確保企業的優秀人才。而允許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回購本公司股票,則是建立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維持企業控制權的前提條件。正因為此,所以,進入80年代,在歐美國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時,日本亦相應修改了《公司法》,並相應放寬了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興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紐約股票市場出現股價暴跌,股市處於動盪之中。從此,美國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動機是穩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價格,防止因股價暴跌而出現的經營危機。據統計,當時在兩周之內就有650家公司發布大量回購本公司股票計劃,其目的就是抑制股價暴跌,刺激股價回升。
3.維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和股票價格。
例如,經歷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長時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現大量的現金盈餘,1976年末現金盈餘為61億美元,1977年末為54億美元。由於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IBM公司在增加現金紅利(1978年的紅利支付率為54%,而五六十年代紅利支付率僅為1%至2%)的同時,於1977年和1978年共斥資14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據統計,1986——1989年期間,IBM公司用於回購本公司股票的資金達到56.6億美元,共回購4700萬股股票,平均紅利支付率為56%。另據了解,美國聯合電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間,一直採用股票回購現金紅利政策,使公司股票價格從每股4美元上漲到每股35.5美元。無獨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許多企業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業發展理論,一旦企業步入成熟期以後,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設備投資,擴大企業規模,而日益重視剩餘資金的高效率運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運用剩餘資金,成為當時日本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恰在此時,美國的HBO&CO.公司利用剩餘資金回購了26%的發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響,許多日本上市公司也開始利用剩餘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4.重新資本化。
即大規模借債用於回購股票或支付特殊紅利,從而迅速和顯著提高長期負債比例和財務杠桿,優化資本結構。重新資本化往往出現在競爭地位相當強、經營進入穩定增長階段,但長期負債比例過低的公司。由於這類公司具有可觀的未充分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儲備,按照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入的風險與資本結構匹配的融資決策准則,提高財務杠桿,可以優化公司資本結構,降低公司總體資本成本,增加公司價值,從而為股東創造價值。同時,也有助於防止敵意並購襲擊。因為在有效的金融市場環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敵意並購者的青睞和襲擊。
5.其他考慮。
根據德國《股票法》第71條的規定,准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回購資本金10%以內的本公司股票。所謂特定情況是指:(1)避免重大損失時;(2)向從業人員提供時;(3)基於減資決議注銷股票時;(4)股票繼承時。1981年英國《公司法》規定,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動機主要有:(1)將剩餘資金返回股東;(2)增加股票的價值;(3)抑制股價下跌;(4)實現資本構成的目標;(5)防止企業被吞並;(6)靈活運用剩餘資金或作為企業證券發行戰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國而言,在如下幾種特定情況下允許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1)以市場調整為目的;(2)向從業人員提供;(3)繼承;(4)根據法院判決;(5)實行減資。在日本,在下述幾種情況下,企業亦可以回購本公司股票:(1)為使時價發行的股票順利地被投資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債等情況下,為行使公司權利而必需時;(3)在單位未滿股票請求權和反對股東的股票購買請求權行使時。
㈥ 任選一個投資項目(可轉債,回購,基金等)適合投資的特點
可轉換債券特點: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回購特點:
特點
1、流動性強。協議多以短期為主。 2、安全性高。交易場所為規范性的場內交易,交易雙方的權利、責任和業務都有法律保護。 3、收益穩定並較銀行存款收益為高。回購利率是市場公開競價的結果,一般可獲得平均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收益。 4、融入資金免交存款准備金。成為銀行擴大籌資規模的重要方式。 雖然回購協議是一種高質量的質押貸款,但仍有一定的信用風險。當所質押的證券價格下跌時,賣方可能到期不購回證券;當所質押證券價格上漲時,買方可能不願意將證券回售給賣方。因此,協議雙方一般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降低風險:1)要求質押的證券市值大於借款額,質押證券市值與借款額之間的差額稱為保證金(margin),通常保證金為1-3%。2)當質押證券市值上漲或下跌一定百分比時,相應調整回購協議,要求資金需求者調整質押金或者要求資金供應者調整回購協議本金。3)資金供應者把質押證券轉到資金需求者的清算銀行中由資金供應者監管的賬戶上,其實質從質押變成了抵押,有效降低了信用風險,美國普遍採用此法。
基金特點:
與股票、債券、定期存款、外匯等投資工具一樣,證券投資基金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投資渠道。那麼,與其它的投資工具相比,證券投資基金具有哪些特點呢? (1)集合理財,專業管理。 基金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委託基金管理人進行共同投資,表現出一種集合理財的特點。通過匯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積少成多,有利於發揮資金的規模優勢,降低投資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和運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擁有大量的專業投資研究人員和強大的信息網路,能夠更好地對證券市場進行全方位的動態跟蹤與分析。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資者也能享受到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服務。 (2)組合投資,分散風險。 為降低投資風險,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必須以組合投資的方式進行基金的投資運作,從而使「組合投資、分散風險」成為基金的一大特色。「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科學性已為現代投資學所證明,中小投資者由於資金量小,一般無法通過購買不同的股票分散投資風險。基金通常會購買幾十種甚至上百種股票,投資者購買基金就相當於用很少的資金購買了一籃子股票,某些股票下跌造成的損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上漲的盈利來彌補。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好處。 (3)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資人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基金投資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擔的費用後的盈餘全部歸基金投資者所有,並依據各投資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只能按規定收取一定的託管費、管理費,並不參與基金收益的分配。 (4)嚴格監管,信息透明。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投資者對基金投資的信心,中國證監會對基金業實行比較嚴格的監管,對各種有損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並強制基金進行較為充分的信息披露。在這種情況下,嚴格監管與信息透明也就成為基金的一個顯著特點。 (5)獨立託管,保障安全。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操作,本身並不經手基金財產的保管。基金財產的保管由獨立於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託管人負責。這種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衡機制對投資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