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操盤手控制股票漲跌犯法嗎
A. 操盤手犯不犯法
當然不犯法,這是一種職業
操盤手是個新詞,它是隨著股市的開啟而走進中國人生活的。它的誕生標志著中國經濟的變化。
操盤手就是為別人炒股的人。如證券公司裡面負責買賣股票的人。操盤手主要是為大戶(投資機構)服務的,他們往往是交易員出身,對盤面把握得很好,能夠根據客戶的要求掌握開倉平倉的時機,熟練把握建立和拋出籌碼的技巧,利用資金優勢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盤面的發展,他們能發現盤面上每個細微的變化,從而避免風險的發生。
操盤手不是炒手,他們是不炒單的,因為主力資金不需要炒單,他們做的是趨勢,他們的目的是控制盤面而不是靠微小的點差來積累盈利。 從一名普通的期貨投資者到一名優秀的操盤手,就好像從士兵到將軍一樣,除了經受時間考驗之外,其基本前提有兩個:第一,以此為業,栽過跟頭,但仍痴心不改,喜歡交易,屢敗屢戰。操盤手是職業交易員,不是票友。專業和業余不可同日而語。在任何一個行業中要取得成功,喜歡此行業並全身心地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條件。第二,認錯不服輸,虛心學習,認真總結反思。這是優秀操盤手的特質。有信心但不自高自大,精神自由但又遵守紀律,對市場充滿了敬畏之心,隨時隨地聽從市場的召喚,絕不會對市場說三道四,幻想著市場會聽從自己的意願。
建倉,吸籌,拔高,回檔,出貨,清倉———是一個操盤手的日常工作。
由於動輒就要操縱上億元的資金,一直以來,外界總有一種誤解:成功的操盤手都是那些擁有高學位的名牌大學高材生,交易者必須絞盡腦汁才能獲利。其實,操盤絕不是學術研究。
跟一般人想像的不同,操盤手每天的生活既不緊張也不神秘,更多的是需要細心,然後剩下的就是枯燥了,因為操作時整天都要盯著走勢圖。當然壓力也很大,因為委託方不僅要求達到每個項目的利潤最大化,還要求做到每個階段利潤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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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票里的操盤手不違法嗎
誰告訴你低買高賣就得操縱股票?
當然市場裡面是有一些人為了達到目的,而進行你所謂的操縱股價,或者內幕交易,但是還有一些人是靠得真本事,憑的是自己獨到的分析理念和操作方法,嚴格的紀律和理性的思維,他們有專業的知識和廣闊的人脈,熟知各種專業操盤手法,當然可以靠著真本事在裡面賺的自己的利益。
什麼是價值規律?
價值規律就是價格永遠圍繞著價值上下波動,而不會相等。這是馬克思經濟學的核心。在理想條件下,價格圍繞價值波動會形成一條波浪線,那麼有波浪,就會有波峰和波谷。這是自然規律,沒有人操縱,她也一樣會漲漲跌跌,而不會一直漲個不停。
送你一句話:沒有隻跌不漲的股票,也沒有隻漲不跌的股票。
C. 操盤手就是操控股票升降的人嘛這樣的人合法嘛為什麼
操盤手不是操控股票升降的人,只是專門為投資者操作股票買賣的人。就象商場要有營業員一樣。大的投資者也需要有操盤手來幫他們完成股票的買賣。現在一般叫交易員。
操控股票價格漲跌的人,一般叫莊家,這些人是不合法的。當然這些莊家往往也都有一群操盤手來為他們工作,如果是為莊家服務的操盤手,他們一樣不合法。
D. 股市操盤手是什麼人操作股票是否是違法行為
一個優秀的操盤手必定是一個可持續地從市場中獲取利潤的人,這點是毋庸置疑的。他不依靠運氣,不依靠消息,甚至不依賴市場的漲跌來求得生存和發展。因為運氣有好就有壞,消息有真就有假,市場有漲必然有跌(尤其是在A股,牛短熊長,且股市經常脫離經濟基本面而獨立運行),從長遠來看這些都是靠不住的。一個好的、成熟的操盤手面對這些外在的東西,早已淡然於心,一笑了之。因為他們知道,對於交易,真正能靠得住的只有兩點:那就是策略和執行力。至於其他的,那還不如像一句歌詞里所唱「就讓它隨風去,讓它隨風去」!
其次,遠離問題股。選股前一定要認清基本面,有沒有令人擔憂的地方。所謂的問題主要體現在業績、負面消息等方面。
再次,迴避價格遭炒作幅度過大的股票,特別是一些題材概念股,一定要謹慎跟風。
E. 操盤手是不是違法的
並不違法。
操盤手是個新詞,它是隨著股市的開啟而走進中國人生活的。它的誕生標志著中國經濟的變化。
操盤手不是炒手,他們是不炒單的,因為主力資金不需要炒單,他們做的是趨勢,他們的目的是控制盤面而不是靠微小的點差來積累盈利。
從一名普通的期貨投資者到一名優秀的操盤手,就好像從士兵到將軍一樣,除了經受時間考驗之外,其基本前提有兩個:
第一,以此為業,栽過跟頭,但仍痴心不改,喜歡交易,屢敗屢戰。操盤手是職業交易員,不是票友。專業和業余不可同日而語。在任何一個行業中要取得成功,喜歡此行業並全身心地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條件。
第二,認錯不服輸,虛心學習,認真總結反思。這是優秀操盤手的特質。有信心但不自高自大,精神自由但又遵守紀律,對市場充滿了敬畏之心,隨時隨地聽從市場的召喚,絕不會對市場說三道四,幻想著市場會聽從自己的意願。
建倉,吸籌,拔高,回檔,出貨,清倉———是一個操盤手的日常工作。操盤手泛指金融證券期貨市場中受計劃指定買賣品種的人(封閉基金)。
由於動輒就要操縱上億元的資金,一直以來,外界總有一種誤解:成功的操盤手都是那些擁有高學位的名牌大學高材生,交易者必須絞盡腦汁才能獲利。其實,操盤絕不是學術研究。
跟一般人想像的不同,操盤手每天的生活既不緊張也不神秘,更多的是需要細心,然後剩下的就是枯燥了,因為操作時整天都要盯著走勢圖。當然壓力也很大,因為委託方不僅要求達到每個項目的成本最小化,還要求做到每個階段利潤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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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要點
一、正確認識自己,評估自己的實際水平;
二、在第一步的基礎上制定自己補習的方向和內容;
三、尋找自己所缺乏的書本知識和真正有好技術又能教授你的老師;
四、連續熟讀和記憶這些有用的技巧;
五、從行情中印證這些新學的東西,改良書本知識為實戰內涵;
六、大量地看圖形和技術分析指標,把形態,成交量等重要的技術學好;
七、大量的模擬和訓練,以及大膽預測,把自己對大盤分析和個股做出記錄,把理由寫清楚;
八、總結自己學習和實戰成果,並作記錄背熟,將之變成理論的依據,總結並寫出來,系統化、簡單化。
九、嚴格意義上說,操盤手不只是一個大項目的具體執行者,還是一個不折不扣的落實人。其對個人的要求甚至做到在執行過程中不得有任何思想的干擾或影響。
F. 股市中操盤手可以隨意操縱股票漲跌么
1、在股市中,操盤手是不能隨意操作股價漲跌的。一般已經完全控盤的莊家或主力才能操縱股價的漲跌。但也不是隨意就可以操縱的,股價的變化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
2、操盤手主要是為大戶(投資機構)服務的,他們往往是交易員出身,對盤面把握得很好,能夠根據客戶的要求掌握開倉平倉的時機,熟練把握建立和拋出籌碼的技巧,利用資金優勢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盤面的發展,他們能發現盤面上每個細微的變化,從而減少風險的發生。
G. 操盤不是違法的嗎為什麼還有那麼多操盤手
操盤不違法,操盤手也是一種職業。
操盤手主要是為大戶(投資機構)服務的,他們往往是交易員出身,對盤面把握得很好,能夠根據客戶的要求掌握開倉平倉的時機,熟練把握建立和拋出籌碼的技巧,利用資金優勢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盤面的發展,他們能發現盤面上每個細微的變化,從而減少風險的發生。
操盤手不是炒手,他們是不炒單的,因為主力資金不需要炒單,他們做的是趨勢,他們的目的是控制盤面而不是靠微小的點差來積累盈利。
(7)在中國操盤手控制股票漲跌犯法嗎擴展閱讀
操盤其實是一件非常具有藝術性的工作,因為金融市場並不存在諸如物理與數學之類的真理,交易的藝術成分遠遠超過科學。操盤手中,大多性格內向,不愛言語,但必定言出驚人。
這種性格很多並不是他們的本性,只不過是因為選擇了這一職業的原因。守口如瓶是一個職業操盤手最起碼的素質。
其次,一個好的操盤手必定有良好的悟性。證券市場走勢變幻莫測,沒有人會提供一套有效的分析方法,一切都只能靠自己摸索總結。
還有就是良好的心態和嚴格的自律性。證券市場時時刻刻充滿著各種各樣的誘惑,人性也有各種各樣的弱點,只有保持一顆平常心,才能抵擋市場的誘惑,才能克服人性的弱點。有句話說得好,「計劃你的交易,交易你的計劃。」
2000年作為「中國股市第一案」,通過對涉案的首席操盤手的審判,「中科創業」案的案情終於真相大白。
該股兩莊家用一系列手法,與100餘家出資單位或個人簽訂合作協議、委託理財協議等,籌集資金共計約54億余元,通過1500多個股東賬戶,控制了中科創業股票流通盤55.36%的倉位,然後由操盤手進行股價操縱交易,把該股股價從9元拉至84元。
H. 中國操縱股票屬於犯罪嗎,比如一支股票要漲了,然後提前大量的買入,等到高位在拋,這違法嗎
是的。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