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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股票龍頭股

發布時間: 2021-08-08 11:30:43

㈠ 中國十大教育機構有哪些

很多學生選擇放假上輔導班,中國哪些教育機構更好呢?

很多學生選擇放假上輔導班,中國哪些教育機構更好呢,一般來說,現在有很多比較好的教育機構,輕輕教育就感覺還不錯了,盡管市面上有眾多小升初補習班,但是,如何根據孩子的特點選擇補習班又成為擺在家長面前的難題?按照教育人才培養的規律來說,因材施教是最好的補習方式。寒假時間短,且跨著春節,多數的課外補習機構只有兩周春節前補習班,少數機構春節後會有一周左右補習班。因此,家長應根據學生成績以及小升初升學意願進行有針對性的寒假補習了。

平時一定要記住,找一個有經驗的老師,會省很多勁,擇校不如擇師,找到一個有熱愛教育事業、有愛心、有能力、有責任心的老師,是家長和學生的福氣了。

㈡ 在美國上市的第一支中國教育產業股

新東方作為中國教育培訓行業的龍頭企業,於2006年9月7日登陸紐交所,成為第一家上市的中國教育公司。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新東方赴美上市開啟了中國教育培訓行業的資本先河,給中國教育行業帶來的資本連鎖效應是比較明顯的,證明了像中國教育培訓這樣的領域作為一個公司運作是可行的,可以成為一家上市公司,而且是受到華爾街認可的。2004年投資新東方的老虎基金在新東方上市以後也得到了豐厚的回報,在接下來的幾年,這種財富效應促使風投(VC)和私募(PE)開始湧入中國教育培訓市場,2006年9月到2009年,中國教育培訓界已經公開的就有不少於20起私募融資,資本的追逐對這個行業的高速增長起到很強的推動作用。在此期間,還有ATA、諾亞舟、弘成教育、正保遠程4家教育公司IPO,有雙威教育和中國教育集團借殼上市,這些上市的教育公司集中在遠程教育和教育產品類公司。

2010年則是中國教育培訓公司赴美上市的一個高潮,8月到11月,先後有安博教育、環球天下、學而思、學大IPO。其中,安博、學而思、學大在上市初期均近10億美元,使得教育培訓的財富故事繼新東方之後再度上演。
此外,接下來教育行業有可能上市的公司還有:巨人教育、卓越教育、萬學教育、中公、華圖、聚成培訓等。根據相關報道,中公、華圖、聚成有可能在A股上市,如果教育培訓公司成功登陸國內股市,中國的教育培訓市場將會吸引資本更多的關注。

㈢ 職業教育概念股有哪些

職業教育概念股一覽
陝西金葉——西北工業大學明德學院
西安飲食——陝西桃李旅遊烹飪技術學校,西安旅遊烹飪職業學校
冀東水泥——唐山冀東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柳工——柳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職業培訓學校
武漢凡谷——武漢凡谷電子職業技術學校
軟控股份——青島橡膠輪胎工程專修學院
棕櫚園林——濰坊棕櫚園林職業培訓學校
杭鍋股份——杭州西子機電技術學校
國脈科技——福州海峽職業技術學院
史丹利——臨沭縣史丹利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勤上光電——東莞市智行光電產業職業培訓學校
科大訊飛——安徽工程大學機電學院
龍洲股份——福建省龍岩市交通職業技術學校
慈星股份——慈溪市慈星職業培訓學校
東方財富——上海東方財富管理專修學院
博通股份——西安交通大學城市學院
同方股份——北京市同方教育培訓學校
申華控股——遼寧豐田金杯技師學院
航天信息——北京市海淀區航天信息培訓學校
光華控股——蘇州工業園區職業技術學院蘇州工業園區職業技術學院
藍盾股份——廣東省藍盾職業培訓學院
曙光股份——丹東市高新技術培訓學校
華發股份——珠海市奧特美職業培訓學校
南寧百貨——南寧市南百職業培訓學校
遼寧成大——遼寧成大方圓職業技術培訓學校
渤海活塞——濱州渤海活塞技工學校
寧波港——寧波市港口職業培訓學校
中國國航——深圳鯤鵬國際飛行學校民辦非企業單位
金杯汽車——遼寧豐田金杯技師學院隸
長城汽車——保定市精益汽車職業培訓學校
羅牛山——海南職業技術學院,海口景山學校
同濟科技——同濟大學同科學院
天源迪科——合肥英澤職業培訓學校
康耐特——上海康耐特職業培訓中心
國葯一致——廣東一致醫葯職業技能培訓中心
豫園商城——上海豫園職業技能培訓中心
交運股份——上海交運汽車修理職業技能培訓中心
隧道股份——上海職業技能培訓中心
大連國際——大連國合出國人員培訓學校
鳳凰傳媒——南京鳳凰教育培訓中心,南京譯林教育培訓中心
亞夏汽車——有5家駕校
浙江廣廈——浙江廣廈建設職業技術學院(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支隱性職業教育股
1,交大昂立[600530]
2,中珠控股[600568]

3,宏達高科[002144]

㈣ 民辦教育概念股有哪些上市公司

民辦教育概念股上市公司:
1、A股公司中,威創股份(002308)正打造中國最大幼教服務集團;
2、新南洋(600661)背靠上海交大品牌優勢,在K12和職業教育雙輪驅動,優勢明顯。
3、陝西金葉000812:公司與西北工業大學合作創辦西工大明德學院,陝西金葉持股57%。
4、武漢凡谷(002194):旗下有電子職業技術學院。
5、國脈科技(002093):收購了福州海峽職業技術學院。
6、大連控股600747:公司近日與景良投資簽署了《可換股債權協議》,公司同意以可換股債權的方式在未來三年內收購景良投資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景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最低不低於20%、最高不超過51%的股權,股權交易價格以整合完畢後景良教育公司經審計的、未來三年平均利潤的12倍整體作價為定價依據。
7、世紀鼎利(300050):擬6.25億並購智翔信息 涉足IT職業教育。

㈤ 中國教育機構哪幾家是上市公司

在美國上市的中國教育企業有11家,總市值約為70億美元。在這11家上市企業當中,除學大教育、諾亞舟以外,弘成教育、雙威教育、中國教育集團、正保遠程教育、環球天下、新東方、學而思、安博教育、ATA這9家企業均有開展網路教育業務,並且覆蓋了育兒教育、升學考試輔導、語言培訓、網路高等教育、職業認證培訓、企業E-learning和網路教育服務等領域。

1、「學大教育」專注於學生學習能力的培養和學科知識的輔導,視教學質量為生命,深受學生和家長的認可,口口相傳,成就了全國最大規模的個性化教育連鎖機構。學大教育通過提高學生的學習成績、激發學習興趣,已經贏得了成千上萬的家長和學生的信賴。

2、新東方集團由1993年11月16日俞敏洪[1]創立的北京新東方學校發展壯大而來,集團以語言培訓為核心,擁有短期語言培訓系統、職業教育系統、基礎教育系統、文化傳播系統、科技產業系統、咨詢服務系統、發展研究系統等多個發展平台,是一家集教育培訓、教育產品研發、教育服務等於一體的大型綜合性教育科技集團。

3、諾亞舟是類似平板電腦的教育輔助電子產品,是「雲學習」技術平台和應用終端,目的是為了給學生的學習減負。

作為中國教育產業的著名品牌,諾亞舟於2011年6月完成了對傳統電子教育產品業務的分拆,而專注於為2~18歲的幼兒及青少年提供優質的學前教育,基礎教育及輔助教育。諾亞舟以先進的教育管理理念,整合國內外先進的教育資源和教育方法,激發學生學習潛能。

為學生和家長提供最優質的教育服務,培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2018年1月10日,2018年C-NPS家電產品和信息通訊產品行業TOP3品牌:諾亞舟以66分獲得學習類輔助工具第1名。

㈥ 智能機器人龍頭股有哪些

1、泰禾光電:

中國·合肥泰禾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底,2012年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機器視覺分選設備及其控制系統等嵌入式軟體的研發、製造、銷售的高新技術企業、雙軟企業。

公司業務經營范圍:光電、軟體、人工智慧視覺、控制技術、機器人及系統、自動化倉儲物流設備的研發與轉讓;分選設備及配件、機器人及配件、自動化倉儲物流設備及配件的製造、銷售(含農業機械、工業機械)等。

2、泰爾股份:

泰爾重工主要從事動力傳動機械產品的開發和製造,專注於工業萬向軸、齒輪聯軸器和剪刃等三類產品的設計、生產和銷售。經過多年的經營積累,形成了以數控立式車床、數控鏜銑床、專用端面齒銑床、專用十字軸磨床、微機控制滲碳爐、自動焊接中心為核心設備的萬向軸產品生產線。

以數控滾齒機、大型數控插齒機、數控成型磨齒機、離子氮化爐為核心設備的齒輪聯軸器產品生產線;以數控龍門銑床、強力成型數控磨床、高溫井式爐為核心設備的剪刃產品生產線。

3、埃斯頓:

埃斯頓作為中國運動控制領域具有影響力的企業之一,自動化核心部件產品線已完成從交流伺服系統到運動控制系統解決方案的戰略轉型,業務模式正在實現從單軸—單機—單元的全面升華。

工業機器人產品線在公司自主核心部件的支撐下得到超高速發展,奠定公司作為國產機器人行業的龍頭地位,通過推進機器人產品線「ALL Made By ESTUN」的戰略,形成核心部件—工業機器人—機器人智能系統工程的全產業鏈競爭力,構建了從技術、成本到服務的全方位競爭優勢。

4、華中數控:

數控技術是關繫到我國產業安全、經濟安全和國防安全的國家戰略性高新技術。從手機、家電、汽車的製造,到飛機、導彈、潛艇的製造,都離不開數控技術,是裝備製造業中的核心技術,是我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實現我國機械產品從「製造」到「創造」升級換代的關鍵技術之一。

5、賽象科技:

天津賽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天津濱海高新區注冊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是以研發生產子午線輪胎成套裝備為主的專業化公司。公司始創於1989年,2000年改制為天津賽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過二十多年不斷創新和持續發展,主要經濟指標在國內外橡機行業名列前茅。

參考資料來源:天津賽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簡介

參考資料來源:華中數控-公司簡介

參考資料來源:埃斯頓自動化-關於我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安徽泰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肥泰禾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㈦ 中國教育機構哪幾家是上市公司

公司名 上市時間 代碼 市值(億美元) 股價增幅 主要業務
新東方 06年9月7日 EDU 40.8 607% 英語培訓
博聞網 07年10月 HWSI 0.2 -96% 科普
諾亞舟 07年10月19日 NED 0.8 -88%教育電子產品
雙威 07年10月29日 CAST 3.7 19% 遠程教育、學歷教育
弘成 07年12月11日 CEDU 1.4 -23% 遠程教育
ATA 08年1月29日 ATAI 0.8 -61%智能化考試服務

安博10年8月5日 AMBO 8.6 21% 職業教育
環球 10年10月8日 GEDU 2.0 -22% 英語培訓、留學中介

正保08年7月21日 DL 1.5 -43%遠程教育

學大 10年11月2日 XUE 6.1 -5%中小學1對1教輔

學而思10年10月20日 XRS 11.0 43% 中小學教輔
中網教育 08年2月 08055 0.5 / 遠程教育
中國教育 10年1月 CEU 0.8 -53%遠程教育

所謂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㈧ 深滬股票有幾多板塊那是龍頭股

深滬股票按行業劃分大約有90個板塊,按概念劃分有100多。至於哪是龍頭股,就不好說了,有時這只股,有時那隻股,誰也搞不清主力心裡在怎麼想。

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有分類標准,這個是官方的。每季度要求對公司大於50%的業務來歸類公司所屬行業。這個內容可以在證監會網站上查到上個季度的所有公司行業分類。

其中包括:A農、林、牧、漁業;B采礦業;C製造業;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E建築業;F批發和零售業;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H住宿和餐飲業;I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J金融業;K房地產業;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M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O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P教育;Q衛生和社會工作;R文化、體育和娛樂業;S綜合;共19大類,及二級90小類。(參考《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

概念板塊分類:這個就是五花八門,沒有統一的標准了。常用的概念板塊分類法有地域分類:如上海板塊、雄安新區板塊等;政策分類:新能源板塊、自貿區板塊等;上市時間分類:次新股板塊等;投資人分類:社保重倉板塊、外資機構重倉板塊等;指數分類:滬深300板塊、上證50板塊等;熱點經濟分類:網路金融板塊、物聯網板塊等。按業績分類:藍籌板塊、ST板塊還有等等無窮多分類的概念板塊!(資料參考網路網頁鏈接)

㈨ 國內已經上市的教育集團有哪幾個

公司名 上市時間 代碼 市值(億美元) 股價增幅 主要業務
新東方 06年9月7日 EDU 40.8 607% 英語培訓
博聞網 07年10月 HWSI 0.2 -96% 科普
諾亞舟 07年10月19日 NED 0.8 -88% 教育電子產品
雙威 07年10月29日 CAST 3.7 19% 遠程教育、學歷教育
弘成 07年12月11日 CEDU 1.4 -23% 遠程教育
ATA 08年1月29日 ATAI 0.8 -61% 智能化考試服務
中網教育 08年2月 08055 0.5 / 遠程教育
正保 08年7月21日 DL 1.5 -43% 遠程教育
中國教育 10年1月 CEU 0.8 -53% 遠程教育
安博 10年8月5日 AMBO 8.6 21% 職業教育
環球 10年10月8日 GEDU 2.0 -22% 英語培訓、留學中介
學而思 10年10月20日 XRS 11.0 43% 中小學教輔
學大 10年11月2日 XUE 6.1 -5% 中小學1對1教輔

㈩ 有3個股東,共出資500萬元,其中兩個股東以現金出資500萬,另外一個以管理者的方式出資,求其股份合同。

最佳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二節 股份轉讓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七章 公司債券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九章 公司合並、分立、增資、減資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八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七十一條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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