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資金買賣股票就叫惡意做空
A. 個人有1000萬資金隨意買賣股票算惡意破壞市場嗎
如果你隨意買賣的話,你虧了可以的,你賺了就算是吧!
B. 股票市場上什麼樣的賣股票的行為才是惡意做空,如何界定惡意做空
你好,你咨詢的惡意做空,我理解的其實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只要在法律界定內的投資行為,不違反股票操作,不搞串聯打壓股票,就不存在什麼惡意、善意之分。說難聽點,政府說的惡意做空,難道就沒有惡意做多。有買有賣才是一個健康的市場。如果不是政府、媒體大力鼓吹、煽動,股市能從2000多點漲到5000多點!本來是一個健康股票交易的市場,弄得像賭場一樣。2000多點可以投資、5000多點只有投機了。所以才引來了空頭大肆橫虐。讓投資者損失慘重。我的理解就是這樣,相當於發了一通牢騷,卻沒說到點子上,對不起了哈。
C. 什麼叫惡意賣空股票
這是某些不良機構和主力合夥做空撈取廣大散戶的最可惡的手段、用少量的股票虧損來換取最大利益,公安機關已經介入調查、恐怕有些老鼠跑不脫
D. 股票大筆記資金買入同時又大筆買出(股價沒有大幅度變動),說明什麼問題
1.外圍經濟環境。2. 公司經營狀況 3. 得到與失去合同 4. 企業產品發明或出現問題 5. 被惡意做空,或有人哄抬股價 6. 行業景氣程度 7. 政府支持與管控程度等等。
大單買入賣出是相對的,一般來說中小盤股上100——500手以上為大單,大盤股則上500——1000手以上為大單,分開買入和賣出,是區別於:主動性和被動性成交,買入一般是主動性成交,賣出一般是被動性成交。具體操作中,有時候莊家為達到欺騙的目的,常常在買賣時通過支單的時間差來改變成交的性質。
E. 為什麼要把做空股市者說成說成「惡意做空」,證監會還要防範公平交易可多可空,為什麼股票這么痛恨做空
「……我也時常通過做空股指賺錢,我承認做空比做多賺錢來的更快。可經常看到一片謾罵。。覺得這些人真可怕……」
這是你的結論性觀點,可是你的這個觀點是錯的。為什麼?因為目前股市一直下跌,你順勢而為,順便賺了一點小錢,你就形成了「做空比做多賺錢來的更快」的慣性思維。可是你有沒有想過,當股市由熊轉牛之後,你做空的話會賠得更多。並且當虧損發生的時候,人的劣根性會迫使自己不願意馬上承認錯誤,就像生活中我們不願意馬上承認自己的錯誤的心態一樣。致使虧損「奔騰」,一次的錯誤就會將你十次交易賺的一些小錢「全部吞噬」。
做空機制是一種很惡劣的交易行為。在現實世界中你見過「先賣後買」的交易嗎?這種先賣後買交易的其實是一種「約定」。你見過「某人的承諾」可以交易的嗎?說白了,這是一種反人類行為的交易。即使在今天歐美等發達股市,轉融通市場也只佔整個市場交易的10%左右。並且股神巴菲特將做空機制直接指斥為「金融犯罪」,幾十年來呼籲國際金融界取消這種交易體制。
F. 關於股票,惡意做空是什麼意思
惡意做空:是指通過虛假交易、自買自賣、操縱市場,最終引起金融市場的混亂,完全背離了完善市場的初衷。
一、惡意做空的含義:
惡意做空是一個日常用語、而不是法律術語,具體理解為以製造、誇大和擴大看空預期為特徵的市場操縱行為,廣義上還可以包括以此為特徵的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
從本質上來說,投機者與買漲者的多空平衡,有助於幫助市場發現合理價格,消除價格扭曲,保證證券市場流動性。做空行為本身並不是「惡意做空」的構成要件。惡意做空交易通常伴隨以下明顯特徵:短期內大量甩賣、聯合多家機構,開出與市場交易嚴重不符合的交易單,同時伴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
二、惡意做空的處罰:
中國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及配套規定,二者在法律上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條例七十一條分別解釋了操縱市場的幾種形式,包括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以自己和自由賬戶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等。
違反者將受到相關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到百萬不等罰款。同時可以宣布有關人員為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的終身禁入者。
更嚴重者,則可能觸犯刑法一百八十二條,即「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G. 炒股票,不就是低買高賣嗎為什麼大量資金就會被稱為【惡意做空】那普通股民的投機行為是不是也應該被
不是 惡意做空是機構 故意的 然後套取其中大量的錢 性質不一樣
H. 個人多少資金以上頻繁買賣股票屬於惡意操縱股市
個人頻繁買賣沒關系的,多少資金也沒關系。只要沒有大幅影響股價算不上惡意操縱的。
證券和期貨監管法律下「惡意操縱股市」的認定
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下稱「《條例》」)及配套規定。
《證券法》適用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並未包含《證券法》,因此,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作為「惡意做空」的「市場操縱」行為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並且,由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於股市或關於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證券法》和《條例》規定的「市場操縱」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拓展資料:
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證券法 網路
I. 利用大量資金買賣來操縱股價違法嗎(沒有信息優勢)
應該不算違法;
但是這么操作很可能會虧得破產 !
比如你買進3個億的某隻股票, 短期內股票肯定升值上去了;
但是你不一定能在高價位全部賣出去 說不定過幾天大跌把你全套了
所以還是搞股票價值投資較妥 呵呵
J. 問一個很菜的股票問題,什麼叫惡意做空
2015年7月10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跨期現市場操縱就屬惡意做空。
2015年7月9日,據新華網報道,公安部副部長孟慶豐於當日早上帶隊前往證監會,會同證監會排查近期惡意賣空股票與股指的線索,顯示監管部門要出重拳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動作。
不同於正常做空行為,惡意做空則完全背離了完善市場的初衷,通過虛假交易、自買自賣、操縱市場,最終引起金融市場的混亂。惡意做空交易通常伴隨以下明顯特徵:短期內大量甩賣、聯合多家機構,開出與市場交易嚴重不符合的交易單,同時伴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