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票回購實證
⑴ 中國市場回購股票例子
中國資本市場早期已發生過的幾起股份回購案例
1,最早的股份回購案例----豫園股份案例
中國最早的股份回購案例當屬1992年小豫園並入大豫園的合並回購.有人認為這可以看作中國股市第一例為了合並而實施股份回購的成功個案.大豫園作為小豫園的大股東,把小豫園所有股票(包括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悉數回購並注銷,採取的是協議回購方式.程序上經股東大會批准,合並後新公司再發新股,並承諾小豫園股東有優先認股權.因限於當時的外部環境,這一合並回購談不上什麼商業色彩,政府行為起了重要作用.
2,回購後再增發的第一起案例----陸家嘴案例
1994年9月陸家嘴以公司土地尚未完全投入開發\國家股的部分資本仍然虛置\並且股權結構不合理為由決定採用協議回購方式實施減資計劃,即以每股2元的價格回購國家股2億股,隨後又增發B股(流通股),使社會公眾股占總股本的比例達到了"15%"的要求.此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減資回購從而規范股權結構並不是最終目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國家股減資回購,再增發一定數量的流通股(B股),即回購不是為了減資,而是為了進一步增資擴股.在這個意義上說,股份回購成為一種策略性的資本運營手段.
3,鄭州百文案例
1996年一位個人投資者曾持有7.43%的鄭州百文股票,大大超過當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的關於個人持股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千分之五比例的規定.按照當時的處理規定應由公司購回這部分超出比例的股票.但即使是按買入價格或市場價格中的較低價格,回購這部分股票所支付的巨資亦會對鄭州百文的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後來這一部分股票事實上是通過二級市場強制性拋出的.
4,湖北興化案例
湖北興化是1989年成立的股份制試點企業,1996年1月作為歷史遺留問題股上市.然而,在上市前的數年時間里,該公司曾相繼購回要求退股的四百餘名職工的44萬股本公司股票,然後又於1996年通過第三方將這部分回購來的股票以市價轉讓,獲利2000多萬元.由於湖北興化的這一行為違反了前述國家有關規定,因此被證監會處罰沒收回購股票所得.
5,雲天化案例
1999年4月,雲天化公司董事會宣布將以不低於該公司1998年末每股凈資產的價格(至少要出資4.02億元),向大股東雲天化集團回購其持有的2億股國有法人股,占雲天化總股本的35.2%.公司董事會於2000年9月21日公告,公司將於2000年11月4日之前,以自有資金,完成對第一大股東雲天化集團公司2億股國有法人股的協議回購,回購價以經確認的每股凈資產2.83元為准,回購金額56600萬元.此次回購部分佔公司總股本的35.20%.回購股份被注銷以後,雲天化總股本為36818.18萬股,其中國有法人股佔72.84%,社會公眾股佔27.16%.
對雲天化集團來說,此次以每股2.83元的價格轉讓2億股,與發起設立時每股1.01元的凈資產比較,在3年中增值180.19%,年投資收益率為60.06%,如再考慮到歷年分紅,投資收益率更是高達72.27%,實現了國有資產的大幅增值.回購完成後,集團公司在股份公司中仍處於絕對控股地位;同時,獲得的5.66億元現金,又可以投入其它項目.對雲天化來說,公司的主業市場極度疲軟,此次回購不失為一條迅速提高公司業績的捷徑;從目前的財務狀況看,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僅為10.85%,明顯偏低,公司的流動資產總額為7.90億元,其中貨幣資金高達5.24億元,這也說明公司資產流動性好,有足夠的能力進行股份回購.通過本次股份回購,有利於公司在證券市場上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種資源,為公司的健康,規范發展奠定基礎.此次回購,公司的中報每股收益可以提高到0.285元,凈資產收益率可以提高到10.08%,公司股票的"含金量"將大大提高,這也為廣大股東獲得豐厚的投資回報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6, 滬昌特鋼案例
1999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會通過以資產回購國有法人股議案:以公司11394萬元不適資產向控股大股東上海五鋼(集團)有限公司回購部分國有法人股並注銷股本,總股本將縮小.回購價格以不低於每股凈資產確定.該案例雖然到目前為止尚未實施,但其重要意義在於是中國股市第一次提出以資產回購股份的方式,具有重要的創新意義,對改善上市公司資產結構具有明顯積極作用
。
6.麗珠集團於 1993 年10 月28 號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公司經營范圍
以醫葯為主,兼營化工、食品、房地產、旅業、信息等。公司是1992 年成立的股
份公司,主要生產和經營醫葯產品等,現生產的主要產品有麗珠得樂、麗珠腸樂、
麗珠康泰必妥等。1993 年成為醫葯行業首家、也是迄今為止唯一一家A 股和B
股股票均掛牌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公司現已發展成為以葯物制劑為主體,生物
工程、抗生素及第三產業多元化經營的醫葯綜合型股份制企業集團。2008 年6
月初, 沉寂已久的B 股市場被麗珠B 的一則公告激起波瀾, 麗珠集團宣稱, 其B
股價格被嚴重低估, 影響企業形象, 為了提振股價, 該公司擬以總額不超過1.6
億港元回購部分B 股, 回購價格不超過16 港元/股, 約1000 萬股。回購股份分
別約占公司已發行B 股股份和總股本的8.18%和3.27%。麗珠B 股2008 年6 月
19 日收盤時價僅11.7 港元,16 港元的回購價加比溢價達36.7%。在集團6 月20
日的股東大會上,回購案獲得了99.72%的高票通過,麗珠集團成為了中國市場
首個實施B 股回購的公司。
⑵ 股票回購的定義及其類型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一定數額的發行在外的股票。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份作為「庫藏股」保留,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份,但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收益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例如,雇員福利計劃、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2)股票回購的主要目:反收購措施。股票回購在國外經常是作為一種重要的反收購措施而被運用。回購將提高本公司的股價,減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給收購方造成更大的收購難度;股票回購後,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動股票落入進攻企業手中。改善資本結構,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的一個較好途徑。回購一部分股份後,公司的資本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穩定公司股價。過低的股價,無疑將對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股價過低,使人們對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產生懷疑,削弱公司出售產品、開拓市場的能力。在這種情況 下,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以支撐公司股價,有利於改善公司形象,股價在上升過程中,投資者又重新關注公司的運營情況,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進一步配股融資的可能。因此,在股價過低時回購股票,是維護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徑。建立企業職工持股制度的需要。
公司以回購的股票作為獎勵優秀經營管理人員、以優惠的價格轉讓給職工的股票儲備。股票回購對公司利潤的影響。當一個公司實行股票回購時,股價將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是兩方面的疊加:首先,股票回購後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將發生變化。在假設凈資產收益率和市盈率都不變的情況下,股票的凈資產值和股價存在一個不變的常數關系,也就是凈資產倍數。因此,股價將隨著每股凈資產值的變化而發生相應的變化,而股票回購中凈資產值的變化可能是向上的,也可能是向下的;其次,由於公司回購行為的影響,及投資者對此的心理預期,將促使市場看好該股而使該股股價上升,這種影響一般總是向上的。假設某公司股本為10 000萬股,全部為可流通股,每股凈資產值為2.00元,讓我們來看看在下列三種情況下進行股票回購,會對公司產生什麼樣的影響。股票價格低於凈資產值。假設股票價格為1.50元,在這種情況下,假設回購30%即3 000萬股流通股,回購後公司凈資產值為15 500萬元,回購後總股本為7 000萬元,則每股凈資產值上升為2.21元,將引起股價上升。股票價格高於凈資產值,但股權融資成本仍高於銀行利率,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進行回購仍是有利可圖的,可以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每股稅後利潤。假設前面那家公司每年利潤為3 000萬元,全部派發為紅利,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0%,股價為2.50元。公司股權融資成本為12%,高於銀行利率10%。若公司用銀行貸款來回購30%的公司股票,則公司利潤變為2 250萬元(未考慮稅收因素),公司股本變為7 000萬股,每股利潤上升為0.321元,較回購前的0.03元上升30.021元。其他情況下,在非上述情況下回購股票,無疑將使每股稅後利潤下降,損害公司股東(指回購後的剩餘股東)的利益。因此,這時股票回購只能作為股市大跌時穩定股價、增強投資者信心的手段,抑或是反收購戰中消耗公司剩餘資金的「焦土戰術」,這種措施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適用。因為短期內股價也許會上升,但從長期來看,由於每股稅後利潤的下降,公司股價的上升只是暫時現象,因此若非為了應付非常狀況,一般無須採用股票回購。
⑶ 研究中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的動因及財務效應分析的目的及意義
作投資參考,尤其是長線投資個股的時候。上市公司回購股票,1、證明股東認為目前的股票市價被低估,回購防止股價非理性下跌;2、重組的時候可能需要回購股票;3、防止惡意收購。所以上市公司回購股票通常是利好。
⑷ 在中國的財務報表中 哪裡可以體現公司回購了自己的股票 例如在哪個科目裡面
庫存股即公司回購了自己的股票
⑸ 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論文摘要 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內部股權轉讓行為,上世紀90年代被引進我國資本市場。本文首先介紹了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並對該項制度進行利弊評析,然後在介紹分析境外若干個國家或地區有關股票回購市場准入等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剖析了我國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立法現狀。本文就其現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完善對策,使我國的證券市場運營更加規范。
論文關鍵詞 利益相關者 股票回購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
(一)股票回購的概念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用作「庫藏股」保留。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行為,是調整公司資本結構以及調整市場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種方式,對股東、公司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股票回購立法規制的必要性
從各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歷史軌跡來看,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普遍經歷了從法無明文規定到例外允許,法律規范也由判例或簡單的概括性規定到詳細的規定。在我國,股票回購是一新的發展事物,因此相關方面的立法規制還不夠完善,針對我國股票回購的立法現狀所存在的問題,我國需要加大力度對股票回購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國,股票回購是在股權分置改革的背景下,為了解決國有股比例過大和內部人控制等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於20世紀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證監會向社會公開徵集有關股票回購的辦法,試圖以此來解決股權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給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購提供了相應的行為准則。《公司法》對此也進行了修訂,為股票回購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股票回購作為一種調整公司股權結構和資本結構的資本運作方式,對我國上市公司有著特殊的意義。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制,能夠為中國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場所特有的問題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購過程中也存在著各種問題,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購使得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股份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會產生關聯交易,中小股東利益會受到損害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製成為必需,以此來解決現實中所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現行的立法評析
(一)股票回購在我國發展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計劃經濟占據著主導地位,企業的形式幾乎是國有企業,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這一主體形式,因此也不會存在股票回購這一現象。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制度的實施,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發展方式不斷得到提升。為了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我國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革,與此相伴隨的證券市場規模也不斷擴大。針對證券市場運行過程中所出現的新事物,我國的法律也作了相關的規定,特別針對股票回購的問題。
我國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最早始於1992年,即大豫園通過協議回購小豫園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陸家嘴協議回購國有股後增發B股、1996年廈門國貿回購減資案、1999年雲天化與申能股份部分國有股的成功回購——這在當年成為證券市場的一個亮點。之後,由於《公司法》的限定、長期的市場熊市、現金的匱乏,股票回購又開始沒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的驅動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應內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購又得到了發展,邯鋼股份成為流通股回購第一家,繼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購的案例,這一資本運作方式在我國越來越良好的政策環境中得到了發展。
(二)對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缺陷之檢視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有關股票回購的規定都只是一般原則性的條款規定,比較籠統、概括,可操作性不強。相關配套的法規、實施細則或具體的操作辦法並未出台,面對當前已經出現的股票回購個案,法規建設顯得有些滯後。對於股票回購的適用范圍限製得過於嚴格,有悖於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並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發展空間,對於其中的一些定義也規定得較為含糊,這樣會助長規避法律的行為產生,使規定形同虛設。如果不對該制度進行系統的規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會逐漸顯現,反而可能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障礙。因此,為適應我國資本市場的現實需要,掃除股票回購的法律障礙,為公司的迅速發展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這一目的的順利實現,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購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現代企業的基本特點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投資者享有所有權,而經營者享有經營權,因此經營者對經營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優勢,經營者若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關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購中出現內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個重要的環節。
(二)加強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
由於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使得中小股東對信息的掌握處於劣勢,在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又居於少數,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對稱,中小股東只能被動的接受股票回購方案。因此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來確保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購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體相對公平掌握信息資源;二是異議股東請求權的利益補償措施;三是對股票回購方案的表決權進行重新設計,既要在「一股一權」的原則下達到法定通過數,又要中小股東的多數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並且上市公司的關聯股東應遵守迴避制度,由非關聯股東對股票回購事項進行獨立表決。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購股票時最好採用要約方式進行,因為這樣更能突出平等性,不會偏袒於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對於回購的價格,應該根據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價和業績狀況來進行確定,通過確定合理的價格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至於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應規定在進行回購前公司需先徵求債權人的意見,公司可以用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或者讓債權人全程參與回購計劃的制定及其一票否決權。
(三)明確適用條件
首先,從實施股本回購的外部環境看,必須是公司股價比較低時才可以進行回購,如果資本市場比較活躍,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喪失了回購自身股票的熱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須有足夠的現金或現金流良好,擁有大量閑置的現金或現金流,使得公司回購股票不至於影響到公司自身的正常運營。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還可以明確如下條件:(1)中小股東如果反對股票回購,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對該事項;(2)股東可表明請求收買其股票的意思;(3)股東大會決議時對該議案投票反對。同時,對於不同回購目的的回購行為,也應該對其規定不同的條件。在實際運用中,就應該制定實施細則,從公司的財務報表來觀察公司是否具備股票回購的條件。
(四)完善公司法關於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
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國的公司法規定還可以從股票回購的方式、價格、資金來源以及適用對象加以完善,具體如下:
1.股票回購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舉的股份回購方式應進一步具體明確,如協議回購方式對非流通股的回購是非常適合的。
2.股票回購的價格:由於我國存在國有股和流通股,且實行雙軌制,因此二者的回購價格確定應該區別開來。對於國有股,股份回購的價格的基準應是每股的內在價值,國有股的內在值等於國有股每股凈資產值加上溢價;對於流通股而言,回購價格的確定一般以一定倍數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個考察期(通常為12個月的時間)內,股票的價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為標准或以市價、一定時期內的平均價或最高價為標准。
3.股票回購的適用對象:我國當前的股票回購並未將子公司納入管理,因此我國《公司法》應規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時,也應該同樣適用股票回購的限制條件。
四、結語
股票回購制度產生於成熟的資本市場,為公司調整資金結構以及完善公司運營方式提供了一個新的發展方向,隨著我國證券金融市場欣欣向榮的發展,股票回購越來越受到中國公司的追捧,其對防止公司內幕交易、防止惡意收購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基於此方面的考慮,再縱觀中國現今法律對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可以發現對於股票回購的法律保障還不是很健全,難以發揮該項制度應有的潛力。因此對於該項制度還應該更具體地予以完善——細化價格確定的方法,完善回購的程序,加強信息披露,從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對於購回的股票應該以「庫存股」的形式存在還是以其他形式存在,這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起碼要在完善傳統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盡管要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會與相關的原則相矛盾,比如資本三原則、禁止抽逃資金規則,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應該是從整體上去考量的,應該能夠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基礎的不斷發展來完善法律這一上層建築,使中國的證券市場能夠更健康、穩健地發展。
⑹ 股票回購的作用及在中國實施的過程中遇到的障礙
回購的作用一個是提升公司的形象,還有就是減少負債。障礙就是中國沒有真正的退市機制,所以沒有人會花真金白銀,去回購自己的股票,再有就是大部分企業的盈利和賬面現實的不同,好多企業在房地產和期貨金融領域投入大量資本,出現大量的壞賬,根本沒有錢進行回購,最多就是掛上ST的牌子,重組成功了呢,把股票從原先的股東手裡賣給新的股東,等於是錢還有我用,你們來回接手與我無關,重組不成呢,也不破產,轉到三板市場繼續交易,反正不影響企業任何實質性的東西。隨意沒人願意回購股票,因為根本在中國就不需要。你可以調一些企業的資料看看,是不是這樣。2008年530之後和去年年底這兩個時間段,有幾家在回購自己的股票,取之可塑,而且數量太少。
⑺ 為什麼中國企業不回購公司股票,有沒有什麼著名學者研究過原因 文獻什麼的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主要目的
反收購措施
股票回購在國外經常是作為一種重要的反收購措施而被運用。回購將提高本公司的股價,減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給收購方造成更大的收購難度;股票回購後,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動股票落入進攻企業手中。
改善資本結構
股票回購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的一個較好途徑。利用企業閑置的資金回購一部分股份,雖然降低了公司的實收資本,但是資金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
穩定公司股價
過低的股價,無疑將對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股價過低,使人們對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產生懷疑,削弱公司出售產品、開拓市場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以支撐公司股價,有利於改善公司形象,股價在上升過程中,投資者又重新關注公司的運營情況,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進一步配股融資的可能。因此,在股價過低時回購股票,是維護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徑。建立企業職工持股制度的需要。公司以回購的股票作為獎勵優秀經營管理人員、以優惠的價格轉讓給職工的股票儲備。股票回購對公司利潤的影響。當一個公司實行股票回購時,股價將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是兩方面的疊加:首先,股票回購後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將發生變化。在假設凈資產收益率和市盈率都不變的情況下,股票的凈資產值和股價存在一個不變的常數關系,也就是凈資產倍數。因此,股價將隨著每股凈資產值的變化而發生相應的變化,而股票回購中凈資產值的變化可能是向上的,也可能是向下的;其次,由於公司回購行為的影響,及投資者對此的心理預期,將促使市場看好該股而使該股股價上升,這種影響一般總是向上的。假設某公司股本為10 000萬股,全部為可流通股,每股凈資產值為2.00元,讓我們來看看在下列三種情況下進行股票回購,會對公司產生什麼樣的影響。股票價格低於凈資產值。假設股票價格為1.50元,在這種情況下,假設回購30%即3 000萬股流通股,回購後公司凈資產值為15 500萬元(10000*2.00-3000*1.50),回購後總股本為7 000萬股,則每股凈資產值上升為2.21元(15500/7000),將引起股價上升。股票價格高於凈資產值,但股權融資成本仍高於銀行利率,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進行回購仍是有利可圖的,可以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每股稅後利潤。假設前面那家公司每年利潤為3 000萬元,全部派發為紅利,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0%,股價為2.50元。公司股權融資成本為12%,高於銀行利率10%。若公司用銀行貸款來回購30%的公司股票,則公司利潤變為2 250萬元(3000萬元-3000萬股*2.5*10%,未考慮稅收因素),公司股本變為7 000萬股,每股利潤上升為0.321元(2250/7000),較回購前的0.3元(3000/10000)上升0.021元。其他情況下,在非上述情況下回購股票,無疑將使每股稅後利潤下降,損害公司股東(指回購後的剩餘股東)的利益。因此,這時股票回購只能作為股市大跌時穩定股價、增強投資者信心的手段,抑或是反收購戰中消耗公司剩餘資金的「焦土戰術」,這種措施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適用。因為短期內股價也許會上升,但從長期來看,由於每股稅後利潤的下降,公司股價的上升只是暫時現象,因此若非為了應付非常狀況,一般無須採用股票回購。
國內股票回購規定
發布單位及時間等
《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徵求意見稿)》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現對《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證監發[2005]51號)中有關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行為補充規定如下:
規定徵文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
二、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名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回購股份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回購股份的價格區間;
(二)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
(三)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以及資金來源;
(四)回購股份的期限;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
(七)其他相關事項。
四、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五、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該決議,依法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六、上市公司應當在下列情形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一)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股票走勢圖(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
(四)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公告已回購股份總額、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以及支付的總金額。
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時間進行股份回購:
(一)開盤集合競價;
(二)收盤前半小時內。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股份情況以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
十、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購股份完成之日後的30日內不得公布或者實施現金分紅方案。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十一、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 年 月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證監發[2005]51號)中有關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規定同時廢止。
那麼為什麼中國企業不回購公司股票呢?簡單的說兩個理由,一是沒有回購的沖動。我們的上市公司絕大部分是國有控股,即使個人控股的上市公司也沒有被收購等等風險;二是回購股票不會給公司或者個人帶來現實的好處。我拿出一大筆現金收購一堆市盈率高高在上的股票有什麼用。投機盛行的年代有人大手筆買更好。說不定賣給你,我另外搞一個上市更好。所以沒有這樣的傻公司領導。
⑻ 財務管理專業最容易寫的論文題目范圍越小越好
財務管理專業最容易寫的論文題目可以選擇管理層收購問題探討、MBO對財務的影響與信息披露、戰略預算管理在 H 公司的應用研究、水利項目財務風險治理研究。
財務管理論文題目是論文的窗戶,它應是論文內容的高度概括。好的論文題目能大體反映出作者研究的方向、成果、內容、意義。題目引用語要確切、簡潔、精煉、通俗和新穎。確定題目時,題目要專一,開掘要透,道理要深,立意要新。
科技論文寫作規定:中文題名一般不宜超過20個漢字;外文(一般為英文)題名應與中文題名含義一致,一般以不超過10個實詞為宜。盡量不用非公知的縮略語,盡量不用副標題。希望作者仔細斟酌論文的題目,盡量避免用這種套路的題目,如「一種……的方法」或「基於……的研究」等。
(8)中國股票回購實證擴展閱讀:
會計論文選題的方法:
1、選前人沒有研究過的問題。這類題目具有探索性、拓荒性,難度較大,但並非不可為,尤其是 I會會計研究,比如《中國I會財會》近年開展的關於工會會計科改革的討論等即屬此類。
2、前人已經做過的題目, 有的結論不對,或者還有探討的餘地。這類題目是對前人研究成果的發展性研究。如關於工會經費屬性及特點的研究,已有多篇會計論文予以探討,但尚未成定論,還可作為繼續研究的選題。
3、有的題目已有別人講過,但說法不一-,甚至分歧很大。這類題目帶有爭鳴性質,如對於以實物抵頂工會經費當否問題的討論等。對這類題目進行研究時,要在眾說紛紜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意見,應有新見解、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