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可取資金和可用資金
㈠ 股票帳戶中的資金余額和可用資金有什麼區別是一樣的吧
股票賬戶中的資金余額是當天之前的資金余額,可以立即(在開市的情況下)轉到第三方託管銀行賬戶,而可用資金是包括了當天賣出股票得到的資金,當天賣出股票的資金在當天不能轉出到第三方銀行賬戶,但可以買股票。
㈡ 股票交易中,可用資金與可取資金有什麼區別和聯系啊
如果當日有賣出股票 那可取資金<可用資金
錢是T+1到賬的
但是賣出之後錢能買股票 只是不能劃轉到銀行
㈢ 股票中可用資金加可取資金等於什麼,謝謝
這兩個相加沒有任何意義,可用是可以用於購買股票或者基金的資金,可取是可以取出的資金~~一般可用大於可取,比如當天賣出或者到賬的資金,當天可用,但是不可以取~~
㈣ 證券賬戶可取資金和可用資金
您好
您說時可取資金當天不會變回2000的,除非您2000元交易的股票到收市都沒有成交。如果已經成交了,那您後面賣出10000元股票,那10000元只是可用資金而不是可取資金,只能到第二天才能取出。可用資金是可以當天交易使用但不等於可取資金。可取資金是可以當天取出或當天交易使用。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
㈤ 可取資金和可用資金
1、可用資金,是賬面上沒有使用的資金。可以進行交易。
可用資金是投資者存放在股指期貨賬戶內可用於提取現金和開新倉的資金部分,根據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盤中試結算風控制度;
結算後,投資者會因為持倉浮動盈虧,平倉盈虧、交易手續費及持倉保證金的變化情況,導致賬戶內可用資金的相應變化,當可用資金出現負值時,投資者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以防範強行平倉風險。
2、可取資金是可以從賬面上轉出去的資金。由於從證券上賣股票之後交易的資金,第二天才可以轉出去。所以,可用資金,是賬面上昨天的未用資金。
(5)股票的可取資金和可用資金擴展閱讀: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割:
1、將買賣股票的數量和金額分別予以抵消,然後通過證券交易所交割凈差額股票或價款的一種程序。清算的意義,在於同時減少通過證券交易所實際交割的股票於與價款,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2、證券交易所如果沒有清算,那麼每位證券商都必須向對方逐筆交割股票與價款,手續相當繁瑣,佔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交割是投資人買賣股票後付清價款與轉交股票的活動。
3、投資者在委託購買股票成交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付清價款並領取股票。同理,賣出股票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股票並領取價款。這是股票買賣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環節,一個必須履行的手續。
㈥ 證券帳戶可取和可用資金有什麼區別
可取資金:指可以從證券賬戶通過銀證轉賬功能,轉出至銀行卡並實現取現操作,由於我國採取T+1制度,當天賣出的股票,資金無法取出,需等待第二個交易日方可提現。
可用資金:包括可取資金和當日賣出股票所得資金,可以在證券賬戶中進行正常交易,如購買股票、基金、理財產品等。
區別是可用資金無法立即提現,只可在賬戶中交易,可取資金可以立即轉出並提現。
(6)股票的可取資金和可用資金擴展閱讀:
證券賬戶類型:
1、現金賬戶:
開設這一賬戶的客戶在買入證券後,應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交清全部購買股票的價款。同理,在出賣股票後,亦應在清算日或之前將股票交割給評判商。清算日的具體日期通常在送交顧客的股票「成交通知單」上說明在美國以交易日後的第五個營業日為清算日。
2、保證金帳戶:
又稱普通賬戶。客戶在購買證券時,證券商將以墊資的形式,向投資人提供一部分融資,並收取墊資的利息。例如,規定賬戶的保證金比例為65%,意味著商戶在購買證券時應即支付65%的證券價款。餘下的35%的價款,並支付利息。利息按證券提供的借款成本為基礎折算。
3、聯合賬戶:
投資人以兩人蔌兩人以上合夥在證券商那裡開設一個賬戶。這類賬戶適用於夫妻雙方或父子關系。
4、隨時賬戶:
開設這一賬戶,客戶給予證券商以優先權的書面批准,同意證券商在不與投資人協商的情況下進行交易,而且交易的對象、股票的價格,數量以及交易的時機都由證券商自行選定。當然,證券商要以不損害顧客的利益為前提。
㈦ 股票上的網上交易中的資金余額,可用資金,可取資金分別是什麼意思
可用資金就是可以用於購買證券的資金。
可取資金就是可以轉到銀行的資金,當天賣的證券錢要等第二天才能轉到銀行。
資金余額估計就是今天如果沒有購買證券的話還剩多少錢。
㈧ 股票中的可用金額和可取金額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可用金額就是賬戶裡面可以用來繼續購買股票的金額;而可取金額則是上一個交易日或更早之前的可用金額,表示可以用來出金的金額。
2、條件不同:
可用金額不一定可以用來申請出金,但是可取金額是全部可以用申請出金的。
3、關系不同:
可用金額是當天可以買股票的資金(為可取金額+買賣股票的余額);可取金額是當天可以轉到銀行取用的資金(為前一交易日的可用金額)。
(8)股票的可取資金和可用資金擴展閱讀
一般規定:
允許交易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所謂依法發行並交付,是指證券的發行是完全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據,通過發行程序並將證券已經交付給購買者。
也就是說,進行證券交易的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即證券的發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這樣的證券,不得買賣。
依法發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都允許依法進行交易。依法發行的證券可以進行交易,但並不排除法律根據證券的性質和其他情況,對某些證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規定。在現實中,對某些證券的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
如有些債券,只允許在發行後滿一定期限才可轉讓。對於股票,如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轉讓限定為3年之內不得轉讓。再如對上市公司中,內部職工股的轉讓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對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該種證券不得買賣。
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必須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公開的集中競價,是所有有關購售該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一個市內公開申報、競價交易,每當買賣出價相吻合就構成一筆買賣,交易依買賣組連續進行,每個買賣形成不同的價格。
公開的集中競價具有過程公開性、時間連續性、價格合理性和對快速變化的適應性等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