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票期權制度實證研究
① 股票期權制的優缺點
在下提供股票期權的優點:
(1)能夠在較大程度上規避傳統薪酬分配形式的不足。傳統的薪酬分配形式如承包、租賃等,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刺激和調動經營管理者積極性的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改制為獨立法人經濟實體,原有經營管理者的收入分配形式的弊端越來越顯露出來。其弊端是經營行為的短期化和消費行為的鋪張浪費。股票期權則能夠在一定程度消除上述弊端,因為購買股票期權就是購買企業的未來,企業在較長時期內的業績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經營者收入,促使經營者更關心企業的長期發展。
(2)將管理者的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捆綁在一起。投資者注重的是企業的長期利益,管理者受雇於所有者或投資者,他更關心的是在職期間的短期經營業績。因此,如何將兩者的利益掛鉤,使管理者關注企業長期價值的創造,這是企業制度創新中非常重要的問題。實施股票期權,將管理者相當多的薪酬以期權的形式體現,就能實現上述的結合,就能促使其注重企業長期價值的創造。
(3)對公司業績有巨大推動作用。對美國38個大型公司期權實行的情況分析表明,所有公司業績都能大幅提高,資本回報率三年平均增長率由2%上升到6%,每股收益三年平均增長率由9%上升至14%,人均創造利潤三年平均增長率由6%上升到10%。
(4)有利於更好地吸引核心雇員,並發揮其創造力。核心員工對公司未來的發展至關重要。一般地講,期權計劃僅限於那些對公司未來成功功到非常重要作用的成員。每個部門都有相應的核心成員。授予核心員工以期權,能夠提供較好的內部競爭氛圍,激勵員工努力工作。同時,由於期權強調未來,公司能夠留住績效高、能力強的核心員工,是爭奪和保留優秀人才並預防競爭對手挖走核心員工的有效手段。
(5)有利於解決企業由於體制原因而存在的固有矛盾。首先可以解決企業投資主體缺位所帶來的監督弱化。企業經營者與作為股東的企業資產管理部門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存在固有的利益沖突,當個人利益與股東利益發生矛盾時,經營者很可能放棄股東利益而牟取私利。實施期權激勵,建立以產權聯系為紐帶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能夠使經營者和股東利益保持一致,促使經營者更重視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其次,股票期權的實施可以有效地解決長期以來企業經營者激勵嚴重不足的難題。據中國企業聯合會相中國企業家協會去年的調查表明:82.64%的企業經營者認為影響我國企業經營者隊伍建設的主要因素是「激勵不足」。
② 上市公司推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存在機會主義擇時嗎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布以來,我國越來越多上市公布實施股權激勵,並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我國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預案公告前後是否存在時點的機會主義選擇擇時、圍繞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後的信息披露擇時和盈餘管理機會主義擇時,以及機會主義擇時行為的具體方式如何在一個公司實施股票期權激勵過程中被組合運用,和機會主義擇時與激勵草案內容之間到底有何關系。這些問題越來越得到政府和學術界的關注。 本文以2010年1月1日-2014年6月31日首次披露股票期權激勵草案的324家上市公司作為總體樣本,對以上幾個方面進行了實證研究。本文... 展開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布以來,我國越來越多上市公布實施股權激勵,並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我國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預案公告前後是否存在時點的機會主義選擇擇時、圍繞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後的信息披露擇時和盈餘管理機會主義擇時,以及機會主義擇時行為的具體方式如何在一個公司實施股票期權激勵過程中被組合運用,和機會主義擇時與激勵草案內容之間到底有何關系。這些問題越來越得到政府和學術界的關注。 本文以2010年1月1日-2014年6月31日首次披露股票期權激勵草案的324家上市公司作為總體樣本,對以上幾個方面進行了實證研究。本文先從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點的機會主義選擇擇時、以及圍繞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後的信息披露擇時和盈餘管理機會主義擇時這三個方面來進行研究出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推出前後管理層機會主義擇時行為,然後用這三個方面的擇時加權綜合來得出整體擇時,並且進一步研究出各類擇時和期權激勵草案公告內容之間的關系。 研究發現,有63.88%的企業是存在公告時點的機會主義選擇擇時,61.11%的企業是存在信息披露擇時58.33%的企業是存在盈餘管理擇時的,均超過了一半。同時通過加權綜合,得到有企業有77.78%存在整體的機會主義擇時,可見我國的企業的擇時情況較為嚴重,委託代理問題矛盾突出,我國的期權激勵制度的設計存在一定的缺陷,最後通過實證研究4個擇時和股票期權激勵草案公告內容指標之間的關系,得出發行激勵總數占總股本比例(%),在四個擇時中都是顯著的;預留權益總數占發行激勵總數比例(%),在整體擇時、公告時點擇時和盈餘管理擇時模型中是顯著的;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人數,它在整體擇時和公告時點擇時模型中不顯著,但在信息披露擇時和盈餘管理擇時模型中是顯著的;激勵期權能夠行權的有效期,它在公告時點擇時、信息披露擇時、盈餘管理擇時模型中是顯著的;首次授予高管權益比例,它在四個模型中都是顯著的。 通過上述研究,一方面證明了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進行股票期權激勵時管理層進行了一種或多種機會主義擇時,另一方面本文的研究也為政府和企業就如何完善激勵計劃制度,進一步抑制管理層擇時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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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在我國有何問題
中國股權激勵制度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內部人控制問題仍比較嚴重。
(二)資本市場環境尚未完全成熟。
(三)具體實施過程中面臨一定的法律法規限制。
1、《公司法》和有關證券交易方面法規的限制;
2、沒有特定的稅收優惠;
3、沒有相應的會計准則規范。
資料來源:《我國股權激勵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責任編輯:文會計
④ 股票期權交易的可行性分析
中國推行股票期權交易的可行性分析
1、逐步擴大的股市規模。CBOE前副總裁Dr.Barclay根據全球設立股票期權市場的研究指出,一個成功的期權市場不僅可從合約量的多寡來判斷,還應以股票期權流動性比率(DerivativeLiquidityRat io,DLR)的大小來衡量,DLR=(合約數量×合約乘數×平均指數值)/現貨市場交易值,且DLR>1。對一個成功的股票期權市場,其衡量指標有,在設立股票期權市場前三年股票換手率年平均值均高於20%(21%-102%);股票總市值在300億美元至4.2兆億美元,且佔GDP比例呈上升趨勢。
截至2001年12月31日,中國滬深兩市的上市公司證券總數達1123種,上市公司家數達1160家,籌資總額達7726.84億元,開戶投資者已突破6650萬戶,總市值達43522.20億元(約5250億美元),流通市值為14463.17億元,日均成交金額99.02億元。1998-2001年換手率(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例)分別為297.04%、361.91%、375.15%、360.71%,總市值分別為19505.65、26610.9 2、48090.94、43522.2億元,佔GDP比例分別為24.52%、31.99%、54.07%、45.7 3%。中國股市換手率數倍於其它國家股市,短線資金進出頻繁,也反映出其對風險管理工具的需求。股票現貨市場規模反映了維持股票期權交易所需的人力資源與資本投資最起碼的規模,證券市值佔GDP的增長趨勢可以衡量資產轉換為證券程度的消長及儲蓄轉化為投資、吸引外資入市的可能性。依照上述DLR>1標准,目前中國已具有設立股票期權市場的條件。
2、迅速增加的機構投資者。股票期權的交易主體是機構投資者,而以前中國證券投資者隊伍以散戶為主。自2000年中國提出了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積極推動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推出開放式基金、組建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三類企業和保險資金入市、合資組建證券公司試點,優化了股市投資者結構。同時,中國居民儲蓄存款已超過七萬億元人民幣,社會上有數千億元的游資,這些為股票期權的推出准備了合適的交易主體和充足的資金。
3、日漸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股票市場所披露的信息與數量是否適時與足夠,關繫到股票與股票期權間的套利交易。信息披露愈充分,對於套利交易的判斷則愈容易。目前中國股票市場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股票交易採用公開競價、自動撮合,交易行情實時顯示,有最佳買價量、賣價量、成交價量、漲跌停時的累積委託買賣數量等信息,已足夠套利交易者所需的信息透明度要求。 國外推行股票期權交易的可行性分析
由於美國股票期權市場出現最早、運作最成熟,因此以美國股票期權市場為例來分析股票期權市場的運行、風險及監管制度對中國推行股票期權交易更有借鑒意義。股票期權市場的風險主要包括利率、匯率、股票指數變動風險和信用風險。股票期權市場的風險控制主要包括政府的直接控制、行業協會的控制和交易所的控制。與此相適應,其監管體制一般也分為政府監管、行業協會的自我監管和交易所的監管。
紐約BNP Paribas集團資產和衍生品部門的負責人托德·斯坦博格表示,今年以來,由於市場波動性增加,企業處於發展不平衡時期,而這正是經紀人涉足該領域的大好時機。創造衍生品組合為企業鎖定最大利潤並壓低他們回購股票的價格,然後進行適當的風險管理,這一切將使企業股票衍生品市場交易更加活躍。他估計,今年美國的股票回購量上升了22%。
股票衍生品交易不僅有助於鎖定股價,今年還成為了贖回股權使資本升值的基本工具。就像生物能源公司Amgen在今年3月份所作的那樣,這種業務的難點就是如何利用股票期權。Amgen通過買賣許可證把證券轉換費用從50%左右提高到了大約60%,整個業務花費了7.5億美元的成本,籌集了50億美元的資金。如果公司由直接債券市場提供股票回購的資金,它停止支付的點數要比由直接債券市場提供股票回購的資金所需的要少,這還不包括交易的所得稅減免額。
傳統的機構投資者也對股票衍生品很感興趣。在美國,機構投資者要得到高回報較為困難,股票衍生品帶來的收益可以使回報率提高。一家期權交易公司總裁、期權理事會公共營銷經理菲爾·庫奇解釋說,盡管州立和市立計劃的發起者通常較為保守,不過,他們還是已經看到了哈佛和耶魯用於投資可轉換投資期權策略資產的成功。其他發起者也已經發現,這些玩家通過增加多樣化和使用類似的期權產品,使企業獲得了發展的優勢。
⑤ 求股票期權制度相關題材的論文或者資料。 多謝。
「春江水暖鴨先知」,股票期權的理論魅力,使我國企業界以實際行動扮演了對股票期權的先知先試角色。股票期權計劃在我國至今經歷了 10 余年發展時間,已形成了具有典型意義的「上海」、「北京」和「武漢」三種模式。綜合現有各種模式的具體做法,我國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的案例呈現出許多不同於國際規范和慣例的特點,頗具中國特色。 1. 期權不僅適用於國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還適用於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這與國外股票期權主要適用於上市公司這一點有所不同。其原因在於,國有企業希望藉助於實行股票期權或期股等方式來完成改制和產權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的改制首先要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特別是企業歷史積累中各要素貢獻的分割問題,以便為企業未來的公司治理構築合理化的平台。對於市場競爭性的國有企業來說,建立一個開放的、流動的產權結構是改制所要完成的重要任務之一,意義重大。這不僅是擴大資本規模的需要,同時也有利於降低單一國有資本所承擔的代理風險,實施更有效的激勵的需要。怎樣才能既保證管理人員獲得能夠產生較強激勵效果的足夠數量的股權,又能避免因分割存量資產引起的矛盾 ? 一種變通的做法就是著眼於增量企業未來的股權,即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周其仁教授認為它是繞開私有化難題的制度創新,對這一做法給予了高度評價。 2. 股票期權已不再是一種選擇權,經營者必須購買。西方成熟的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而不是一種義務。受益人可以在未來某個時期因股票市價高於期權的執行價格而行權,也可以因股價低於執行價而放棄行權。但是在國有企業現行的股票期權激勵中,期權不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帶有一定強制性的義務,企業的主要經營者必須實際購買本企業股票。比如武漢國資公司的延期支付計劃,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根本不是一種擁有選擇權的股票期權,而是將其所有的已經分配的風險收入的指定部分拿去購買本公司的股票。對北京的期股試行辦法來說,經營者必須在三年任期內按既定價格分期繳納股款,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的股份;在經營者繳足股款之前,這部分股份屬於「期股」,經營者對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決權和收益權,而沒有所有權,待全部股款繳足後,期股的所有權才屬於經營者;經營者任期屆滿兩年後,經審計合格,該股份可以變現。可見,在我國實施的股票期權,名為股票期權計劃,實為「股票購買計劃」,經營者獲得的股票期權是一種殘缺不全的所有權,從法律上來看,這種所謂的股票期權已有經營擔保的性質。 3. 非國有中小股東利益在制度設計中未受到重視。從股票期權在我國的實踐來看,不論是上海還是北京、武漢,其實施方案都是由政府國資、財政等部門發文規定,程序上一般都是讓國有控股股東代表提出一項議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由於資本多數決定原則,國有控股股東的提議都能夠獲得通過,從而使其意志處於支配地位,產生對中小股東的約束力。由於國有股東提出的股票期權議案是以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作為考核指標的,這實際上排斥了中小股東在股票期權決策上應有的權利,造成了國有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這樣,獲贈股票期權的經營者只須對國有控股股東負責就行了,而無需考慮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且,國有股東的代表人或者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並不直接從公司收益增加或股票價值上漲中受益,他們作為有限理性人有其自身獨特的效用。 www.bfblw.com/fblw.asp 這決定了他們與公司經營者簽訂的股票期權協議中的各項考核指標的訂立和監管,並不一定能夠與「以業績為中心」、著眼於長期激勵的股票期權制度的精髓相一致。 4. 我國股票期權具有懲罰機制。在激勵與約束上,我國股票期權更多地偏向了約束一方。北京市規定,如經營者任期未滿而主動離職,或任期內未達到協議規定的考核指標,取消其所擁有期股權及其收益,個人現金出資部分也作相應扣除。武漢規定,完成凈利未達到 50 %的,扣罰以前年度股票期權 40 %,而期股卻是用經營者的部分薪酬購買的。上海市規定,中途離職利未達經營指標的,不予兌現股權收益,並扣除一定數額的個人資產抵押金。這樣,股票期權就成了一種擔保之債,具有懲罰性。
⑥ 股票期權的現狀
trader711不錯~是個挺專業的期權交易站這類更像是內部認購權證,具體是否要花錢買就要看公司的規定。
⑦ 研究股票期權激勵的意義和目的是什麼
這是一個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具有現實意義的課題. 本文試圖提供一個研究國有企業經理人員股票期權激勵機制及其方案設計的初步框架.其中涉及的主要問題包括:股票期權的激勵機制,西方股票期權的經驗,國有企業試行 股票期權的各種方案及其比較,股票期權方案設計的原則和要點等問題.一, 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與效應 1.1 概述 股票期權起源於 20 世紀 70 年代的美國,是為解決現代企業中的"代理問題"而提出的. 根據現代企業理論, 風險與收益的對稱關系在企業中表現為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的 分配(相當於契約規定而言) .如果經營者的行為及其努力程度無法完全預測,賦予經營者 對剩餘成果的索取權是使其為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努力的最佳方式, 或者至少通過參與企業剩 余的分享來提高其對所有者利益的關心, 這就是股權激勵的基本含義. 但股權本身並不能避 免經理人員採取損害企業長遠利益來獲得股價的短期上升, 或者放棄長期有利但對近期股價 不利的發展計劃. 消除這種短期行為的有效辦法, 是在經理人員的報酬結構中引入反映企業 價值增長的遠期因素. 於是金融衍生市場中的期權被運用到企業的股權激勵機制中. 股票期 權是給予經理人員在將來某個時間購買企業股票的權利, 從期權中獲利的條件是企業股票價 格超過其行權成本即股票期權的執行價格,並且股價升值越大,獲利越多.經理股票期權 (Executive Stock Options, 簡稱 ESO)正是適應這一要求而形成的特有的對管理者的激勵 機制. 1.2 股票期權的內在激勵機制 期權在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上是作為獨立的標的而存在的,但是用於企業內部激勵的 股票期權本身並不是作為交易的對象. 在大多數情況下, 經理人員獲得股票期權不需要額外 付費,也就是說期權的價格(通常表現為手續費)為零.這似乎給人一種印象,經理人員是 2 風險規避或"負贏不負虧"的,企業的股票期權實際上減少了受益人的風險.但是,股票期 權的激勵作用顯然不在於減少經理人員的風險.假定 S 代表股價,E 代錶行權價,S-E 反映 了受益人獲得的期權的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 .即使行權價格等於股票價格,期權仍然 具有激勵作用,因為其依靠的主要是期權的時間價值(Time Value) .
⑧ 我國高科技企業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障礙因素
我國有哪些上市公司實行了股票期權,可以看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的定期報告,比如年報、半年報或者季報,如果實施股權激勵的話,是必須要披露詳細內容的。簡介: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即以股票作為手段對經營者進行激勵。股權激勵的理論依據是股東價值最大化和所有權、經營權的分離。股權激勵在國內上市公司大范圍施行始於2005年,當時股權分置改革全面,部分上市公司將股權激勵與股權分置改革相結合,主要採取的是非流通股股東轉讓股票的方式。在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法(試行)》下發以後,的上市公司開展了股權激勵,因當時股價較低,大部分公司採用的是股票期權,很多上市公司的經營層也因此受惠。但到2007年前後,股價已經大幅度上漲,股票期權帶來的激勵額度變得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出現不具備行權條件的情況,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又推出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由於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2008下半年開始雖然股票價格大幅下挫,似乎更具備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但實際上,股權激勵兌現的前提是達到業績條件要求,以2008年度經濟環境下大部分上市公司很難達到。監管層對業績指標的一般要求是:實行股權激勵後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於歷史水平,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2006—2008年上半年,大部分行業都處於周期性高點,利潤水平也處於高位,而2008年下半年起出現下滑,處於低位,在業績上很難滿足股權激勵的要求下實施此方案顯然無濟於事。隨著中央府一攬子經濟刺激計劃的實施,使得上市公司業績得以改善,提高,從而讓中國經濟在世界金融危機的狀態下,走出了獨立行情,再配配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日趨完善,全流通的市場環境下、上市公司股權更加分散,以及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理念被普遍接受,股權激勵在未來一定會得到上市公司更大的范圍內的實行和發展。
⑨ 如何實施股票期權制度
http://www.51manage.com/Article/Print.asp?ArticleID=27468&Page=12
http://202.113.23.180:9020/article/024.doc
利用信託制度實施股票期權計劃
股權激勵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含括學界及實踐中使用的股票期權、認股權證、經營者持股、職工持股及虛擬股票等概念。其中股票期權制度是最受關注的問題。目前,政府各相關部門及業界正在積極探討,在當前社會經濟法律體制環境下,如何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特別是如何解決存在的法律障礙和相關配套制度條件。
股票期權實施法律障礙
股票期權計劃雖然在歐美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被普遍採用且效果良好,但是,在我國,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卻面臨著相應的法律制度障礙和市場條件的欠缺。總括一下,基本的法律障礙主要有如下幾點: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問題。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首先要解決行權時即實際購買股票時的股票來源問題。從規范的制度設計看,該股票(或股票額度)應來自公司,即期權權利人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從公司實際購得股票。而根據我國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無法擁有本公司股票。首先,我國《公司法》採行實收資本制而不是授權資本制,即公司章程載明的注冊資本必須於公司設立登記時全部由股東認繳,也即對上市公司而言,其股票必須全部發行在外,公司不能庫存自己的股票,也不擁有待發行的股票額度。其次,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除非是為了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之目的,這等於又堵死了公司從二級市場回購並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另一途徑。盡管有的人士提出,可以採用讓公司大股東出售或轉贈股份包括國有控股股東減持股份的方式來解決股票來源問題,且在實踐中,確有此類事情發生。但是,筆者認為,這並不是一個規范做法,規范的股票期權計劃是由公司以自己名義並為公司整體發展利益而實施的,而不是由公司的某一股東實施的。那隻是一種權宜之計,其操作完全取決於大股東的單方意願,不但每個公司的情況特別是股東持股結構並不相似,而且其中仍有許多法律問題(如計價、流通等),因而不能作制度性的推廣。
股票流通的法律限制。完整的股票期權計劃應包括行權後的股票流通。只有允許流通,才能使股票期權的激勵成分真正實現。否則,若不允許流通,持股人只能實現紙上富貴。這顯然使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無法正常發揮作用。而我國《公司法》第147條正是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流通作了限制,該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並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
內幕交易的問題。內幕交易是為任何國家的證券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我國《證券法》(第67條、第70條)及其他證券法規均規定,禁止內幕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38條還規定,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和……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也就是說,即使上述兩個法律障礙得以通過修改法律加以解決,在實施股票期權計劃過程中,內幕交易又必將成為另一個法律問題。要想防止內幕交易的發生,出了立法限制外,內幕人員嚴守誠信原則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中,期望作為股票期權計劃受益人的公司高管人員都能在賣出股票時不利用所掌握的內幕消息,無疑過於天真。因而,在允許期權權利人通過擇機賣出股票以實現最大激勵利益和禁止內幕交易之間,就構成了一對十分現實的矛盾。
這些法律障礙問題不解決,規范的股票期權計劃就無法實施。但由於市場對股票期權計劃的需求已變得十分急迫,且股票期權計劃確實具有巨大的經濟意義,因此在現實中先行修改法律,再實施股票期權是一個並不可行的方案選擇。為此,必須尋求其他解決途徑。
利用信託機制實施股票期權
在未修改法律的情況下,能否在我國現行的
法律框架內找到合法有效的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其他途徑呢?筆者認為可以,並建議借用信託機制,通過一定的創新設計,實施股票期權計劃。
我國《信託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第7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持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據此,股票期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其行使和處分,即作為一項資產進行管理,自然可以通過信託方式委託他人辦理。也就是說,股票期權計劃,完全可以通過信託契約的方式安排實施。具體講,可分如下幾個步驟:(一)公司在擬訂股票期權計劃時,在計劃中明確指定某一信託機構,並通過協議(該協議並非信託協議)約定,由該信託機構在股票期權開始實施的一段時間內,以盡可能低的價格從證券二級市場上以自己名義購買並持有約定數量的公司股票,同時就實際購買價和事先確定的期權行權價之差價的承擔和支付等問題加以約定;(二)在公司授予特定人員股票期權後,股票期權權利所有人立即按公司要
求,與公司指定的信託機構簽署統一格式的信託協議,載明其可行權的股票數額,將其期權的行使(權)委託給該信託機構,由該信託機構在規定的行權期間內按事先確定的行權價格自行決定行權,同時,指明信託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委託人指定的第三人);(三)信託機構在以自己名義行權後,可按協議雙方的約定,以自己名義持有或售出股票;(四)信託機構將最終處分股票所得收益扣除相應費稅後支付給信託受益人,信託關系終止。通過信託機制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和市場環境下,有如下幾點好處和意義:可以有效解決在《公司法》中有關實收資本
制和股票回購限制規定未作修改的情況下的公司股票來源問題。信託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人,以自己名義購買、持有並處分股票並不違反任何現行法律規定。股票有了合法來源,就為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條件。
可以解決《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所持公司股票的問題。信託機構可以自己名義賣出股票,從而讓股票期權計劃項下的股票具有可流通性,使得公司高管人員在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中應實現的收益可以及時得到兌現,從而真正使得股票期權制度能夠充分發揮其激勵機製作用,達現制度的效率和目的。
可以避免或減少內幕交易情況的發生。信託機構在以自己名義行權和處分股票時,可憑借其專業經驗和技能,根據市場具體情況,遵循行業規則和自律規章,獨立、誠信、謹慎、合法地行使股票期權,購買(行權)、管理(持有)和處分(出售)股票,而不必聽從作為信託委託人的公司高管人員難免是基於內情的指令,且可在統一格式的信託協議中明確禁止屬內幕交易性質的任何交易指令,從而避免或至少可以減少內幕交易情況的發生。
當然,我們必須認識到,雖然通過信託方式,可以在不修改現行法律的情況下,成功地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但是,為了規范有序地推行股票期權計劃,還是有必要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對利用信託制度實施股票期權進行必要的規制,特別應規定如下幾方面問題:(一)明確允許公司可通過信託方式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即確認此等信託的目的合法性;(二)規定可辦理此等信託的機構類別(應僅限於信託公司),(三)明確此等信託是否需要登記;(四)規定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四)規定信託機構在此等信託業務中的融資問題;(五)其他重要事項。相對於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而言,制定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是較為容易實現的。因此,借用信託機制,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是十分可行的。
君澤君律師事務所 陶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