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票監管辦法
Ⅰ 中國股市有哪些規則制度
2016年中國股市新規則
一、IPO新規實施:先上車再補票
2016年的A股市場不僅將有熔斷機制的全面保護,許多交易新規也會從今天開始實施。首先變化的就是新股申購,2016年起申購新股將取消全額繳納申購資金的規定,將預先繳款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新規定中指出如果投資者在連續12個月中,累計3次中簽後不繳款,那在之後的6個月內將不能再參與新股申購。
二、交易規則改變:看盤可以「晚起」10分鍾了!
另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交易新規是,從今天開始,股指期貨的開盤時間也發生了變化。股指期貨開、收市時間變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這也就是說,股指期貨與股票的交易時間從今天開始完全同步了。
三、股市重大新聞:證監會出台「減持新規」!
為實現監管政策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市場自我調節作用,證監會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自1月9日起施行。《減持規定》: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1、出台《減持規定》的主要考慮
《18號文》出台後,因及時暫停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有效緩解了集中拋售壓力,對引導股票交易恢復供需平衡、重塑投資者信心產生了正面作用。
同時看到,《18號文》是為應對市場非理性下跌發布的臨時性措施,隨著市場由劇烈異常波動逐步趨向常態化波動,有必要總結經驗,盡快出台監管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的長效機制。為防範大股東、董監高集中、大規模減持沖擊市場,並依法保障其轉讓股份的權利,我會遵循「疏堵結合」的思路制定了《減持規定》,通過完善配套機制,引導大股東、董監高依法、透明、有序減持。
為既避免《18號文》到期後出現減持高峰,穩定市場預期,又兼顧中長期供求平衡,滿足大股東持股適度合理流動的需求,《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減持規定》重點就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這一特定途徑減持股份作出細化要求,且受限范圍不包括其通過二級市場購入的股份。董監高減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嚴格執行。
2、《減持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三是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四是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3、執行《減持規定》的有關事項
由於《減持規定》在現行證券法律體系下,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進行了規定,有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化解恐慌情緒。因此,《減持規定》出台後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說法沒有根據,投資者應當理性看待、審慎甄別。出台《減持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今後,我會將繼續把穩定市場、穩定人心、防範系統性風險作為目標,全力做好相關工作。
為落實《減持規定》,滬深交易所將於近期陸續出台相關配套細則,為大股東依法、有序減持提供規范指引。
四、證監會:自1月8日起暫停實施指數熔斷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的主要目的是為市場提供「冷靜期」,避免或減少大幅波動情況下的匆忙決策,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抑製程序化交易的助漲助跌效應;為應對技術或操作風險提供應急處置時間。熔斷機制不是市場大跌的主因,但從近兩次實際熔斷情況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而熔斷機制又有一定「磁吸效應」,即在接近熔斷閾值時部分投資者提前交易,導致股指加速觸碰熔斷閾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權衡利弊,目前負面影響大於正面效應。因此,為維護市場穩定,證監會決定暫停熔斷機制。
引入熔斷機制是在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發生以後,應各有關方面的呼籲開始啟動的,有關方案經過了審慎的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熔斷機制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在我國沒有經驗,市場適應也要有一個過程,需要逐步探索、積累經驗、動態調整。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組織有關方面研究改進方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相關機制。
Ⅱ 股票發行的監管制度,相互有什麼區別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在市場逐漸發育成熟的過程中,股票發行制度也應該逐漸地改變,以適應市場發展需求,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制度。
審批制是一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會經濟關系,採用行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一種發行制度。公司發行股票的首要條件是取得指標和額度,也就是說,如果取得了給予的指標和額度,就等於取得了的保薦,股票發行僅僅是走個過暢 因此,審批制下公司發行股票的競爭焦點主要是爭奪股票發行指標和額度。證券監管部門憑借行權力行駛實質性審批職能,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能是進行技術指導,這樣無法保證發行公司不通過虛假包裝甚至偽裝、做賬達標等方式達到發行股票的目的。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公布股票發行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股票。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合規性的形式審查,而將發行公司的質量留給證券中介機構來判斷合決定。這種股票發行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的要求都比較高。
核准制則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在核准制下,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證券監管機構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行審查,還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力、素質、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准申請的決定。
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制度都對應於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資本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體制。具體而言:審批制在2000 年以前,我國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以審批制為主,實行"額度控制", 即擬發行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要經過下列申報和審批程序:徵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屬證券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經所屬證券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同意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額度後,公司可正式製作申報材料,提出上市申請,經審核、復審,由中國證監會出具批准發行的有關文件,方可發行。
核准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需要各級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請上市。但是發行人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注冊制是指發行人在准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注冊。
Ⅲ 中國股市監管的現狀,缺陷,及改正方法措施
股市是一個有著嚴格法治的市場,中國股市只有在規范中才能健康發展,而所謂「規范」最基本的含義就是「法治」,如今,在防範股市風險、推進股市健康發展中,加強法治、完善監管已成為最為緊迫且十分關鍵的機制。
上市公司編造並披露的各種不真實甚至虛假的信息,對股票發行市場中的虛假信息等問題,缺乏法律規定。
政府部門或母公司長期佔用上市公司募股資金,上市公司募股後擁有大量資金便利用行政權力從上市公司中調用資金並長期不還,不僅嚴重影響了這些上市公司的正常運作和經營業績,而且嚴重侵害了廣大中小股東的權益;一些母公司利用母子關系,直接調用或通過各種關聯交易從上市公司轉移大量資金,使上市公司事實上成為母公司的「取款機」,也嚴重侵害了廣大中小股東的權益。這些現象均屬嚴重侵害法人權益的行為,但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責任,《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均無規定。
一些上市公司在資產、財務、投資及其他方面的弄虛作假中,有關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咨詢機構等中介組織實際上起著「協同」甚至「主角」作用,按照國外的規定,這些機構應負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我國《證券法》雖對證券公司一些行為違法規定了法律責任,但均列明了罰款數額(屬有限責任范疇),因此,《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中均無有關證券中介機構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的規定。這不僅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的合夥人制度不符,而且不利於約束證券中介機構的相關行為。
投資失誤是導致上市公司業績快速下落的一個主要原因,有的上市公司幾年來累計投資損失高達幾億、十幾億元乃至幾十億元,且投資決策基本是在國有股「一股獨大」而由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抉擇的背景下做出的,由此,提出了一個問題,由亂投資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屬於犯罪,公司的直接當事人應承擔什麼責任?《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等對此沒有做出規定。
顯而易見,在法律制度存在以上缺陷的條件下,要完善A股市場的監管機制是相當困難的,為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修補這些缺陷就成為一項緊迫的基礎性工作。
Ⅳ 中國股票的上市規則及流程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1、公開性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2、公正性
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3、公平性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4、自願性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項目:
1.資本額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2.獲得能力
一般用稅後凈收益占資本總額的比率來反映獲利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3.基本結構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財產凈值占資產總額的比率來反映資本結構,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4.償債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動資產占流動負債的比率(即流動比率)來反映償債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5.股權分散情況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請與審批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符合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
《公司法》同時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當前,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經過經過證監會復審通過,由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
2.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報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7)最近一次招股說明書;
(8)證劵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3.訂立上市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後,即成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還要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契約,確定上市的具體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市費。
4.發表上市公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2)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預測文件;
(6)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它情況。
補充:
股票上市條件:
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0%。
4.公司在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股票暫停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3000)萬元)、股權分布(25%、10%)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3年連續虧損。
股票終止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善,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上市公司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Ⅳ 監管股票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股票發行制度是指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規范,具體而言,表現在發行監管制度、發行方式與發行定價等方面。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在市場逐漸發育成熟的過程中,股票發行制度也應該逐漸地改變,以適應市場發展需求,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制度。
二2000年3月,中國證監會頒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從此股票上市發行監管制度由審批制轉向核准制。核准制採用的是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上市發行辦法。核准製取消了審批制下由行政計劃手段分配上市額度的做法,使得股票上市行政干預因素大大弱化,發行過程透明度大大提高。核准制最初採用的是通道制 ,由於通道制不能有效約束主承銷商推薦發行中的道德風險.
目前,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把上市公司質量與推薦人利益掛鉤的保薦人制度。但是,從長遠看,無論是通道制還是保薦人制度都不是一種最終的制度安排,隨著中國證券市場化進程的加深,完全市場化的登記制將最終取代核准制。
Ⅵ 什麼叫做「中國股市現狀監管 」
「無規矩,不成方圓」可謂流傳久遠,耳熟能詳。這句話強調的是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在缺少制度的約束、或是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 一個圓滿的結果當然難以達成。但是,這句話的另一方面含義卻容易被人忽略:如果制度不能夠很好地執行,仍然是成就不了方圓的。換言之,假若制度執行的監督人本身處於弱勢地位,這個方圓也就無從談起。可以說,中國股市的監管目前面臨的正是這樣一種尷尬。 另外一種可能的情況是,監督者參與了作弊,這也不能達成方圓。當然,這是一種特例,在此我們不作討論。(千金難買牛回頭 我不需再猶豫)
一、股市十年,監管摸石頭過河
中國股市是在短短的十年時間里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發展起來的。 這個過程看似短暫,實則經歷了相當多的曲折,走了很多的彎路。伴隨股市成長的足跡, 監管的道路也並不平坦,甚至有步履蹣跚之感。因為監管部門扮演的是非常特殊的角色,夾在市場和政府之間,難以讓兩者取得長期的平衡。一方面 ,政府一直試圖控制市場, 以達到利用其來為國企改革服務的目的;另一方面, 市場的畸形運作扭曲了資本的功能,給市場監督帶來相當大的不便和壓力。(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證券法》1999年7月10日正式頒布實施時,距中國股市成立已近十年。在《證券法》出台前,許多的條例、辦法也已經公布使用,但是,由於缺少有力的約束,並沒能達成很好的效果。同時,由於很多外力的作用,反倒使監督者有時候淪為了旁觀者。拿新股上市為例,最初的配額制明顯是一種均衡利益的結果。為達成上市的目的,各地方、部門無不使出渾身解數,監管部門的弱勢地位在各方面的壓力下凸顯無遺。
這些年來,市場監管確實一直處在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市場上的造假、 做莊行為那麼明目張膽,監管部門不可能不知道,可是卻遲遲難以解決,以致越拖越嚴重, 正表現出監管部門本身的定位也並不特別的明確, 而有法難依本身就是中國現實中糾纏不清的問題,在這種情形下,監管恐怕也只有徒嘆奈何了。
二、監管之難
前些時候,成思危副委員長出具報告直指監管部門監管不力,致使市場混亂不堪, 其列出的證據確實令看者觸目驚心:有企業為達到股票上市的目的,高估資產,虛報盈利;有企業不顧中、小股東的意願,隨意改變募集資金方向; 有企業故意披露虛假信息,使股東出現巨大損失;有企業大股東嚴密控制,致使上市公司成為其「提款機」等。這些現象確實是困擾市場的巨大問題。但是, 為什麼會有如此多事件發生呢?背後的原因值得深思,單純指責監管部門的不力似乎於理有之,但是於情不合。
1.股市最初設計是為國企解困,這使得監管的目標本身就出現偏差,監管部門不可避免地從保護國有企業出發,而忽略掉投資者和市場主體。 這是整個市場的政策取向要求,監管要隨著政策的指揮棒走。事實上 ,大部分上市公司如果不進行包裝, 根本就達不到上市的目的。出現那麼多的個案當然也就難以避免, 這也是監管部門的一大無奈。
2.市場中存在多頭管理的現象,致使正常的監管程序難以順利進行。 就拿國有股減持的問題來說,國有股不流通明顯是最初方案設計有問題,監管部門對此確實無力處理,因為這涉及到其他政策的問題。但是,如果國有股要是想進入流通領域, 自然就變成了市場問題,監管部門作為規則的制定者,由他們來處理本來是責無旁貸的, 但是,財政部本著保護國家資產的原則拿出自己的方案來,似乎也無可厚非, 這就難免要發生撞車。而這種關乎國家利益、關乎政策的撞車現象, 監管部門當然要退避三舍。
3.地方政府與上市公司往往有著巨大的利益關系。中國的企業文化常常表現為一種地方文化,地方國有企業的大股東就是地方政府,而企業的管理層也由政府委派。這使得地方政府和當地大企業休戚相關。這樣,地方政府打著保護地方利益的名號, 打著保護國有資產的旗子,為企業造假、欺瞞小股東做掩護,監管部門縱然看在眼裡, 又奈他何呢?
三、司法介入,無奈的選擇
市場中各種問題累積到一定程度如果得不到有效解決, 必然會影響到市場的基礎。顯然,監管部門通過正常的途徑已難以處理,司法介入就顯得非常重要和必要。透過司法的力量,一些市場中劣跡昭彰的違規行為確實無可遁形。 我們看到一些造假公司,市場中的「莊家」紛紛落於馬下,顯示了司法介入取得了相當重大的成果。
但是,司法介入確實又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司法的力量只在於處理和解決已經浮現出來的問題,它的更大功能表現為對已經構成違規者的強制力和威攝力。 而對於促成這些問題的制度安排、規則處理等,司法卻無能為力。也就是說,司法觸及不到問題的根本。
對於市場來說,要解決實質的問題,至為關鍵的就是要找出問題的源頭, 從而有的放矢地制定有效的制度和規則,在問題出現之前就把它處理在萌芽狀態。 一種「 事前監督」可有效地防止很多問題的發生。而司法介入則是「事後處理」, 這是非常被動的補救性做法,顯然,「事後處理」的成本比「事前監督」的成本也明顯要大得多。
四、外來的「和尚」好念經?
可以說,史美倫女士到任中國證監會副主席,確實給中國股市的監管帶來了新氣象。中國的官場上歷來充滿了盤根錯節的關系,這使得監管常處在兩難的境地。 而史美倫女士清爽一人,和外界的關系非常單純,自然可以對很多問題下得了手, 也可以充分發揚她「鐵娘子」快刀斬亂麻的功力。
近期監管部門推出的一系列措施有力地打擊了市場的違規行為, 這輛大車自然是政府在推動。但是,史美倫女士恐怕也是居功甚大,因為她主管的就是市場的監管工作。我們當然很高興看到市場逐漸走向健康之途。 但是,我們仍然有所懷疑( 當然,我們並不懷疑史美倫女士的能力)。盡管我們看到很多違規者就象秋風掃落葉般被清理掉,但我們依稀能看到這種重拳的出擊仍然只在治標,卻見不到治本的功效。就象前面提到的司法介入,史美倫女士目前所扮演的似乎也是一個清道夫的角色。
當然,我們相信她仍會不遺餘力地推進監管工作的市場化進程,但是這卻不是她個人主觀意願所能決定的,還取決於整個市場深層次問題的解決,而她則只可以是一個推動者。因此,我們目前還保留一份觀望的態度,當然, 我們樂於看到史女士在中國股市中功成名就。因為這樣一來,中國股市的發展就可能進入一個新的格局了,我們期待這么一天的到來。
五、市場化之路
監管的市場化顯然要依賴於整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 而證券市場的市場化則要依賴於整個經濟的市場化。有人看到,中國股市才經歷了十來個年頭的成長,就以為股票市場的問題應該是比較容易處理的,以為只要放開就是市場化的道路了。 可他們忽略了中國經濟環境這個大背景,不考慮大的環境就遑論證券市場的市場化、 監管的市場化,簡直是在掩耳盜鈴。
有的人甚至認為,中國股市應該「推倒重來」,持這種言論的人當然是可以滿足一種自我的良好感覺,但是這種「至善論」對於市場來說,有百害而無一利。且不說市場化本身就是一個宏觀的、漫長的綜合過程,就「推倒重來」論本身而言,「推倒」 是容易的,大家一拍兩散罷了,可是如何「重來」卻是個現實的問題, 「重來」以什麼為標准呢?有這樣的標准嗎?如果把西方的模式作為標准,這種標准在中國能行得通嗎?這些都是不可能得到回答的問題。
顯然,這種拍腦袋的言論是不負責任的,很容易對市場產生誤導。……哈耶克曾經說過:「對一些特殊的弊端或惡行的憤慨, 往往會使憤慨者對其本身的計劃的實現亦可能產生的弊端和不公正視而不見。」持「推倒論」的人, 心目中的參照恐怕就是那西方模式,在中國的市場環境中,這種模式恐怕會讓中國經濟拉肚子也未可知。
對於監管來說,具有獨立的地位顯得異常的重要,但是, 在眾多力量和矛盾的夾持下,這能做得到嗎?
Ⅶ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基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於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也可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管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臨基金機構業務場所,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調查取證
查處基金違法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一,而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是進行有效基金監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權。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7)中國股票監管辦法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Ⅷ 國家對仿照股票交易模式交易的監管有條文規定嗎
應該有對應的 條款 但是 應該 不細致
Ⅸ 證監會對股票期貨交易如何監管
證監會主要的職責。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Ⅹ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監管和處罰
第六十四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36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五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字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採取12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36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七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六十八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36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