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票發行價格如何確定
『壹』 股票發行價格是什麼時候確定的
我國A股自05年起開始實行詢價制度,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兩個階段。你所說的一不屬於詢價階段,只是出於發行審核時的步驟需要所確立的一個大致發行價格。之後通過向機構投資者的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而後再由投標決定出真正的發行價格。有時這個真正的發行價格和招股計劃書上的價格是會有一定的差距的。
『貳』 請問新股的發行價是怎麼確定的。
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是是股票發行計劃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內容,它關繫到發行人與投資者的根本利益及股票上市後的表現。若發行價過低,將難以滿足發行人的籌資需求,甚至會損害原有股東的利益;而發行價太高,又將增大投資者的風險,增大承銷機構的發行風險和發行難度,抑制投資者的認購熱情,並影響股票上市後的表現。因此,發行公司及承銷商必須對公司的利潤及其行業因素、二級市場的股價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然後確定合理的發行價格。
從各國股票發行的經驗看,股票發行價最常用的方式有累計定單方式、固定價格方式及累計定單和固定價格相結合的方式。目前,我國的股票發行價格確定多採用兩種方式:
一是固定價格方式,即在發行前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根據市盈率法來確定新股發行價格:
新股發行價=每股稅後利潤×發行市盈率
二是區間尋價方式,又叫「競價發行」方式。即確定新股發行的價格上限和下限,在發行時根據集合競價的原則,以滿足最大成交量的價格作為確定的發行價。比如某隻新股競價發行時的上限是10元,下限是6元,發行時認購者可以按照自己能夠接受的價格進行申購,結果是8元可以滿足所有申購者最大的成交量,所以8元就成了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所有高於和等於8元的申購可以認購到新股,而低於8元的申購則不能認購到新股。這種發行方式,多在增發新股時使用。
新股的發行價主要取決於每股稅後利潤和發行市盈率這兩個因素。2001年新股發行實施核准制以來,發行市盈率一般在50倍以上。
『叄』 股票發行的價格如何確定
股票發行的價格有三種確定方式:第一,平價發行,又稱面額發行,是指發行人以面額作為發行價格。
第二,溢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高於面額的價格發行。
第三,折價發行,是指發行人以低於面額的價格出售新股票。
這種方式很少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股票面額。
『肆』 股票發行價格是怎麼確定出來的
定價方法
(一) 以累計投標為主的市場化定價方法
採用累計投標法,讓機構投資者參與確定發行價格。
累計投標法源自美國證券市場,市場化的定價在累計投標法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其一般做法是,投資銀行先與發行人商定一個定價區間,在招股說明書和分析報告完成以後,分析員和銷售員通過逐個拜訪、通訊等方式向其客戶(主要是機構,如基金等)介紹發行公司的情況及股價定位,由此逐步積累定單,發現不同價格下的需求量。路演結束後,投資銀行就能根據定單確定一個基本反映供需關系的價格區間。如果在價格區間范圍內認購量很少,就調低發行價格或推遲發行;如果超額認購非常多,就調高發行價格。價格確定後,投資銀行在發行時把新股按確定的價格先配售給已訂購的大機構,再留出一定比例向公眾發售。
運用「回撥機制」讓中小投資者間接參與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
「回撥機制」最直接的好處是能在機構投資者與一般投資者之間建立一種相互制衡的關系。這種關系除了有利於以市場化機制確定股票在機構投資者和一般投資者之間的分配比例以外,也有利於以市場化機制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因為如果機構投資者提出的新股發行價格偏低,一般投資者可以通過踴躍申購的方式提高超額認購倍率,使得在事先制定的「回撥機制」的規則下機構投資者配售的量減小直至為零,這樣就可以防止向機構投資者詢價的結果過低。另一方面,如果機構投資者提出的股票發行價格偏高,一般投資者申購的超額認購倍率勢必降低,此時,機構投資者將不得不以較高價格購買股票,這樣就可以避免向機構投資者詢價的結果過高。綜合以上兩種情況,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回撥機制」能有效地約束機構投資者,使其在股票申購階段給出相對理性的價格。這種方式實際上間接給了一般投資者影響詢價結果的權利。
累計投標法的詢價對象主要是機構投資者,詢價方式主要是網下詢價。根據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累計投標法的詢價對象和詢價方式都有改進的必要:第一,我國證券市場散戶人數眾多,如果僅對機構投資者詢價,可能會使詢價結果不具有代表性;第二,我國股票市場基礎設施採用的是最先進的設備和技術,交易所的交易、登記和清算系統十分完善,運作效率高於國際成熟市場,這能極大地降低通過網上詢價方式向個人投資者詢價的難度和成本。所以在我國的證券市場,累計投標法可採用網上網下同時詢價的方法,讓中小投資者直接參與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
議價法
這是指由股票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議定發行價格時,主要考慮二級市場股票價格的高低(通常用平均市盈率等指標來衡量)、市場利率水平、發行公司的未來發展前景、發行公司的風險水平和市場對新股的需求狀況等因素。一般有兩種方式:
固定價格方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新股公開發行前商定一個固定價格,然後根據這個價格進行公開發售。在我國台灣省,新股發行價格是根據影響新股價格的因素進行加權平均得出的。市場上慣用的計算公式為:
P=A×40%+B×20%+C×20%+D×20%
其中:P=新股發行價格
A=公司每股稅後純收益×類似公司當前3年平均市盈率
B=公司每股股利×類似公司當前3年平均股利率
C=當前期每股凈值
D=預計每股股利/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在美國,當採用盡力承銷方式銷售時,新股發行價格的確定也採用固定價格方式。發行人和投資銀行在新股發行前商定一個發行價格和最小及最大發行量,股票銷售開始,投資銀行盡力向投資者推銷股票。如果在規定時間(一般為90天)和給定價格下,股票銷售額低於最低發行量,股票發行將終止,已籌集的資金返還給投資者。
市場詢價方式。這種定價方式在美國普遍使用。當新股銷售採用包銷方式時,一般採用市場詢價方式,這種方式確定新股發行價格一般包括兩個步驟:第一,根據新股的價值(一般用現金流量貼現等方法確定),股票發行時的大盤走勢、流通盤大小、公司所處行業股票的市場表現等因素確定新股發行的價格區間。第二,主承銷商協同上市公司的管理層進行路演,向投資者介紹和推介該股票,並向投資者發送預訂邀請文件,徵集在各個價位上的需求量,通過對反饋的投資者的預訂股份單進行統計,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對最初的發行價格進行修正,最後確定新股發行價格。
『伍』 一個上市公司得發行價格和發行股得數量是怎樣確定
發行股票的主要作用就是用來融資,所以發行股票的時候會根據融資規模和發行股票的數量來確定每股價格,還會根據上市公司的財務和運營狀況。上市公司的發行計劃和股票價格及股票數量會報證監會核准後發行。
發行價格的確定:
1、面值發行
面值發行是指按股票的票面金額為發行價格。採用股東分攤的發行方式時一般按平價發行,不受股票市場行情的左右。由於市價往往高於面額,因此以面額為發行價格能夠使認購者得到因價格差異而帶來的收益,使股東樂於認購,又保證了股票公司順利地實現籌措股金的目的。
2、時價發行
時價發行是指不是以面額,而是以流通市場上的股票價格( 即時價)為基礎確定發行價格。 這種價格一般都是時價高於票面額,二者的差價稱溢價,溢價帶來的收益歸該股份公司所有。時價發行能使發行者以相對少的股份籌集到相對多的資本,從而減輕負擔,同時還可以穩定流通市場的股票時價,促進資金的合理配置。按時價發行,對投資者來說也未必吃虧,因為股票市場上行情變幻莫測,如果該公司將溢價收益用於改善經營,提高了公司和股東的收益,將使股票價格上漲;投資者若能掌握時機,適時按時價賣出股票,收回的現款會遠高於購買金額,以股票流通市場上當時的價格為基準,但也不必完全一致。在具體決定價格時,還要考慮股票銷售難易程度、對原有股票價格是否沖擊、認購期間價格變動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一般將發行價格定在低於時價約5-10%的水平上是比較合理的。
3、折價發行
折價發行是指發行價格不到票面額,是打了折扣的。折價發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優惠性的,通過折價使認購者分享權益。例如公司為了充分體現對現有股東優惠而採取搭配增資方式時,新股票的發行價格就為票面價格的某一折扣,折價不足票面額的部分由公司的公積金抵補。現有股東所享受的優先購買和價格優惠的權利就叫作優先購股權。若股東自己不享用此權,他可以將優先購股權轉讓出售。這種情況有時又稱作優惠售價。另一種情況是該股票行情不佳,發行有一定困難,發行者與推銷者共同議定一個折扣率,以吸引那些預測行情要上浮的投資者認購。由於各國一規定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額,因此,這種折扣發行需經過許可方能實行。
4、中間價發行
中間價發行是指股票的發行價格取票面額和市場價格的中間值。這種價格通常在時價高於面額,公司需要增資但又需要照顧原有股東的情況下採用。中間價格發行對象一般為原股東,在時價和面額之間採取一個折中的價格發行,實際上是將差價收益一部分歸原股東所有,一部分歸公司所有用於擴大經營。因此,在進行股東分攤時要按比例配股,不改變原來的股東構成。
上市公司如何確定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依法應遵循以下幾點:
1、公開發行:發起人認購股本數額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認購數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超過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數額的10%。 其中並未規定 公司公開發行的總數量 這應該由公司根據公司規模和融資規模自行確定 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
2、配股發行:(原有股東按比例認購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普通股總數的30%。
『陸』 股票的發行價是怎樣確定的
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是是股票發行計劃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內容,它關繫到發行人與投資者的根本利益及股票上市後的表現。若發行價過低,將難以滿足發行人的籌資需求,甚至會損害原有股東的利益;而發行價太高,又將增大投資者的風險,增大承銷機構的發行風險和發行難度,抑制投資者的認購熱情,並影響股票上市後的表現。因此,發行公司及承銷商必須對公司的利潤及其行業因素、二級市場的股價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然後確定合理的發行價格。
從各國股票發行的經驗看,股票發行價最常用的方式有累計定單方式、固定價格方式及累計定單和固定價格相結合的方式。目前,我國的股票發行價格確定多採用兩種方式:
一是固定價格方式,即在發行前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根據市盈率法來確定新股發行價格:新股發行價=每股稅後利潤×發行市盈率。
二是區間尋價方式,又叫「競價發行」方式。即確定新股發行的價格上限和下限,在發行時根據集合競價的原則,以滿足最大成交量的價格作為確定的發行價。比如某隻新股競價發行時的上限是10元,下限是6元,發行時認購者可以按照自己能夠接受的價格進行申購,結果是8元可以滿足所有申購者最大的成交量,所以8元就成了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所有高於和等於8元的申購可以認購到新股,而低於8元的申購則不能認購到新股。這種發行方式,多在增發新股時使用。
新股的發行價主要取決於每股稅後利潤和發行市盈率這兩個因素。2001年新股發行實施核准制以來,發行市盈率一般在50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