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協議轉讓資金交割
Ⅰ 股票的交割費是怎麼算的
股票交易中的費用包括印花稅、手續費、傭金。計算如下:
1、印花稅0.1%,傭金自由浮動,但不能超過0.3%;
2、過戶費1000股1元(深交所不收)證管費0.02%(有的券商把這筆費用合到傭金里,有的單收)另外券商可酌情收取報單費,每筆最高10元(一般都不收)其他的費用都沒了,撤單不收費雙向收費指買時收一次,賣時也收一次。
3、過戶費:滬市:成交股數的1‰,最低收費1元;(深市無)。 交易傭金買入和賣出都是要收的,收費率是1‰至3‰ 。
Ⅱ 股票交割是什麼意思
股票交割即買賣股票成交後貨銀兌付的過程,也就是,買賣雙方通過結算系統實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投資者在委託買進證券並成交後,必須交納所需款項,才能領取所買進的股票。同樣,投資者在委託賣出股票並成交後,須交納賣出的股票,才能領取應得的價款。我國禁止信用交易,投資者在買進證券時必須在資金帳戶上存有足夠的保證金;在賣出證券時,證券帳戶上必須有相應的證券。中國證券市場自1992年開始實行無紙化制度,實物股票不再流通。投資者所持證券體現為其證券帳戶中的電子數據記錄。因此交割只是投資者證券帳戶中證券數據和資金帳戶中資金數據的帳面記加記減。
怎樣交割股票
交割是投資人買賣股票後付清價款與轉交股票的活動。投資者在委託購買股票成交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付清價款並領取股票。同理,賣出股票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股票並領取價款。這是股票買賣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環節,一個必須履行的手續。
股票交割方式
證券交易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1.當日交割
指買賣雙方以成交後的當日就辦理完交割事宜。適用於買方急需股票或賣方急需現款的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目前採用此種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則順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則順延一天。這種交割方式很少被採用。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個營業日內辦完交割事宜。這是標準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買賣雙方在成交時未說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視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遞延交割
指買賣雙方約定在例行交割後選擇某日作為交割時間的交割。買方約定在次日付款,賣方在次日將股票交給買方。
6.賣方選擇交割
指賣方有權決定交割日期。其期限從成交後5天至60天不等,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凡按同一價格買入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最長者應具有優先選擇權。凡按同一價格賣出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量最短者應具有優先成交權。我國目前仍未採用此種交割方式。
股票交割程序
交割分為兩個程序:
1.證券商的交割
證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閉市時,依據當日場內成交單所記載各證券商買賣各種證券的數量、價格,計算出各證券商應收應付價款的相抵後的凈額及各種證券應收、應付相抵後的凈額,編制當日清算交割匯總表和各證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證券商清算交割人員。各證券商清算人員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對無誤後,須編制本公司當日的交割清單,辦理交割手續。在辦理價款交割時,依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1)應付價款者,將交割款項如數開具劃帳憑證至證券交易所在人民銀行營業部的帳戶,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營業部劃帳。
(2)應付價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數開具劃帳憑證,送營業部辦理劃撥手續。
在辦理證券交割時,依下列規定:
(1)應付證券者,將應付證券如數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應收證券者,持交易所開具的證券交割提領單,自行向應付證券者提領。
由於交易所往往設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證券的交割可通過交易所庫存帳目劃轉完成。
2.證券商送客戶買賣確認書
證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後,應立即通知其證券商,填寫買進(賣出)確認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買賣一經成交,出市代表應盡快通知其營業處所,以製作買賣報告書,於成立後的第二個營業日通知委託人(或以某種形式公告),並於該日下午辦理交割手續。買賣報告書應按交易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制備。買進者以紅色印製,賣出者以藍色印製。買賣報告書應記載委託人委託人姓名、股東代號、成交日期、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單價、傭金、手續費、代繳稅款、應收或應付金額、場內成交單號碼等事項。
Ⅲ 新三板里做市轉讓和協議轉讓的區別
新三板協議轉讓:買賣雙方線下議定價格,通常買賣方直接洽談,然後通過股轉系統(新三板)交易。買方要有比較專業的知識,才能盡可能避免投資失誤。
做市轉讓:買賣雙方通過主辦券商(證券公司)報價交易。即證券公司通過比較專業價值評估體系,給出相對合理的建議價格,對於非專業買方有一定的風險規避作用。
一般來說,為了股價,能選擇做市轉讓的企業都會採用做市轉讓的模式。
Ⅳ 協議轉讓的股票多長時間可以減持
市場對於特殊時期的股份協議轉讓存在不小分歧。資深經濟研究人士熊錦秋認為,大股東借股權協議轉讓實現減持甚至是完全退出,「可能產生諸多負面效應」,為穩定市場,證監會對此類減持行為要有所控制。
對此觀點,有證券法律人士認為,大股東協議轉讓股份甚至藉此完全退出,在當下的市場環境下,給投資者的心理沖擊很強。但是,此前大股東股權協議轉讓的情況也很多,甚至部分財務投資者在股份鎖定期間就進行轉讓,通過先鎖定資金後解禁交易的方式回收投資成本。在合理定價的基礎上,大股東協議轉讓股份有法律法規方面的依據。當然,由於轉讓方和受讓方在轉讓股份定價上有著較大的自主權,而股份的定價關系著多方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容易滋生相關問題,監管部門不妨多關注一下。
觀察上市公司股東披露的股份協議轉讓價發現,在協議轉讓中,股份的轉讓價格打折的力度很大。以欣旺達為例,公司股東欣明達投資的股份轉讓定價,按照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欣旺達股票加權平均價格的5折確定。
Ⅳ 協議轉讓股票什麼意思
協議轉讓是成交雙方在私下已經商量好的,然後在盤中的時候下單買賣,會有成交的約定號的。
Ⅵ 大宗交易與協議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對於一些學生或者是一些非專業認識人來說,他們其實對於經濟上面的一些知識都是不太了解的。特別是對於一些投資或者是一些交易以及協議轉讓方面的問題,他們並不知道他們其中的區別。因此當他們在做一些事情或者是在處理一些事情的時候,他們也會遇到一些困難。那麼我們今天要說的就是,大宗交易它與協議轉讓之間的區別。
並且他們的持股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協議轉讓指的是大股東他持有特定的股票,並且可以採取轉讓的方式。讓受讓方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的5%,那麼大宗交易指的是大股東持有的特定股票。它採取大宗交易的方式,並且在連續90天以內,它的股票總數是不能超過公司的2%的。
Ⅶ 炒股里的交割是什麼意思
一、交割是結算過程中,投資者與證券商之間的資金結算。
二、對於交割,證券交易所一般規定:
1.
在交割日的規定時間內,買方應將價款,賣方應將證券送至清算部。
2.
賣方將證券交付買方時,意味著權利的相應轉移。
3.
證券商不得因客戶的違約而不進行交割。
4.
證券商違背義務時,證券交易所可在交割當日收盤前一定時間內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賣出或買進。價格上發生的差額以及經紀人傭金及其他費用,應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若交割日收盤前無法了結交易,則應由證券交易所從證券商中選定3-5人為評價人,評定該證券的價格,作為清算的依據。
5.
若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其經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種其他買賣,可由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
6.
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所應負的款項,證券交易所可以從其營業保證金與其應付款項沖消;沖消後若尚有餘額,將其償還;若有不足,證券交易所可向違約證券商追償。
7.
證券商在違背交割義務的案件尚未了結前,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戶的委託。
Ⅷ 大宗交易與協議轉讓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在證券市場領域,「協議轉讓」是相對於「做市轉讓方式」而言的一種制度安排,是新三板掛牌股票買賣的一種形式。
大宗交易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
2、內容不同
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限定時間進行,有漲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者當日競價時間內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由買賣雙方採用議價協商方式確定成交價,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成交。
股票轉讓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做市方式、競價方式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轉讓方式。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股票可以轉換轉讓方式。
3、持股不同
協議轉讓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大宗交易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Ⅸ 股票交割的方式有哪些
當日交割
指買賣雙方以成交後的當日就辦理完交割事宜。適用於買方急需股票或賣方急需現款的情況。
次日交割
指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則順延一天。
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則順延一天。這種交割方式很少被採用。
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個營業日內辦完交割事宜。這是標準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買賣雙方在成交時未說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視為例行交割方式。
例行遞延交割
指買賣雙方約定在例行交割後選擇某日作為交割時間的交割。買方約定在次日付款,賣方在次日將股票交給買方。
賣方選擇交割
指賣方有權決定交割日期。其期限從成交後5天至60天不等,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凡按同一價格買入"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最長者應具有優先選擇權。凡按同一價格賣出"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量最短者應具有優先成交權。我國目前仍未採用此種交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