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股票企業資金來源
A. 股份制企業資金來源包括哪個方面
股份制公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利益主體,以集股經營的方式自願結合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它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對分離、利於強化企業經營管理職能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股份制企業的特徵主要是:
①發行股票,作為股東入股的憑證,一方面藉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②建立企業內部組織結構,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的常設機構,總經理主持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具有風險承擔責任,股份制企業的所有權收益分散化,經營風險也隨之由眾多的股東共同分擔;
④具有較強的動力機制,眾多的股東都從利益上去關心企業資產的運行狀況,從而使企業的重大決策趨於優化,使企業發展能夠建立在利益機制的基礎上。
獨資公司資金來源是單一主體,股份制公司資金來源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利益主體。
B. 為什麼發行股票,發行股票什麼意思
(1)股票上市後, 上市公司就成為投資大眾的投資對象,因而容易吸收投資大眾的儲蓄資金,擴大了籌資的來源。
(2)股票上市後, 上市公司的股權就分散在千千萬萬個大小不一的投資者手中,這種股權分散化能有效地避免公司被少數股東單獨支配的危險,賦予公司更大的經營自由度。
(3)股票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股票行情及定期會計表冊的公告,起了一種廣告效果,有效地擴大了上市公司的知名度,提高了上市公司的信譽。
(4)上市公司主權分散及資本大眾化的直接效果就是使股東人數大大增加,這些數量極大的股東及其親朋好友自然會購買上市公司的產品,成為上市公司的顧客。
(5)可爭取更多的股東。 上市公司對此一般都非常重視,因為股票多就意味著消費者多,這利於公共關系的改善和實現所有者的多樣化,對公司的廣告亦有強化作用。
(6)利於公司股票價格的確定。
(7)上市公司既可公開發行證券, 又可對原有股東增發新股,這樣,上市公司的資金來源就很充分
C. 發行股票的企業與證券公司和炒股者的利益如何分配
發行股票的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吸收資金,可以為公司擴大再生產提供資金來源,且發行股票(相對債券來說)需要的成本較低。發行股票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時,不能直接對外銷售股票,必須由通過證券公司承銷,證券公司可以獲得一定的承銷費用,證券公司也可以自己購買公司股票,低買高賣,獲得差價收益。而炒股者是低買高賣股票獲得收益。他們並不是一個利益集團,不存在分配。
D. 企業資金按其來源分為什麼
企業按資金的來源范圍不同,企業籌資分為內部籌資和外部籌資兩種類型。
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吸收直接投資、內部積累等方式籌集的資金都屬於企業 的所有者權益或稱為自有資金。
按照資金的來源渠道不同可將籌資分為權益籌資和負債籌資。
E. 公司上發行股票獲取資金的原理
我們說的是公司的ipo上市融資的過程。iPo即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 [1]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
其原理是將經營公司的全部資本等額劃分,表現為股票形式,經批准後上市流通,公開發行。由投資者直接購買,短時間內可籌集到巨額資金。我們也可以認為公司拿出一部分股份(可以是現有的股份或者額外增發的股份)出售給市場,這樣投資者獲得股票,公司獲得資金。其主要過程是在網下申購和網上申購過程獲得資金。投資者打新股,就是把自己給公司自己獲得股票的一種行為。
公司集資是一次性的行為,ipo成功,也就是資金籌集成功,以後股價上漲下跌不會影響其現有的已經融資的額度。
F. 企業的資金來源
企業資金來源:
1.自有資本
2.戰略投資人
3.財務投資人
4.信託
5.銀行
G. 上市公司是發行股票是從哪裡拿到錢的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投資者購買股票,融資就實現了,錢是投資者付的。而投資者之所以會購買股票,是因為要成為股東,能享有股東的權利——若公司經營得好,股東就能分享公司經營成果,得到分紅、或者股價會上漲,從而投資能得到補償。
證券發行(securities issuance),是指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以募集資金為目的向投資者出售代表一定權利的有價證券的活動。任何一個經濟體系中都有資金的盈餘單位(有儲蓄的個人、家庭和有閑置資金的企業)和資金的短缺單位(有投資機會的企業、政府和有消費需要的個人),為了加速資金的周轉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資金從盈餘單位流向短缺單位。 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系,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溢價發行、平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形式。
具體程序如下:
(一)證券發行的核准 發行人依法申請核准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核準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證券發行的保薦。
《證券法》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三)證券發行的承銷
證券承銷是證券經營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1.證券承銷的方式
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2.證券承銷的協議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
3.承銷團承銷證券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4.證券承銷的期限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