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轉讓中受讓方資金未到位
❶ 股東可以把股權轉讓的受讓款用於補足該股東未實際出資到位的注冊資金嗎
嚴格說股東應當是先補足出資,再對外轉讓。出資到位前對外轉讓股權的,則原股東及新股東均需要對未出資到位的資金承擔連帶補足責任。
❷ 實收資本金未到位可以進行股權轉讓嗎
可以,需要滿足條件。
《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第145條第2款規定:「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所以,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只要股權轉讓的行為未經過變更登記,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6條的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權轉讓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股東轉讓出資未經過公司變更登記的行為,也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當股東進行股權轉讓時必須進行股東變更登記,需要提交所變更股東的姓名、身份證明等詳細信息。如果股東的轉讓行為沒有經過變更登記,則實際上這種股權轉讓行為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也就不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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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實收資本-老股東;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如果股本未發生變化,不需要做賬,變更公司股東名冊即可;
如果有變化,做賬時,憑證以工商局變更證明和股權轉讓協議就可以。
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入賬,會計分錄:
借:實收資本--原股東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股權轉讓款可以不通過公司賬戶,如果通過公司賬戶,會計分錄。
(1)新股東交款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2)支付原股東
借: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❸ 什麼是股東出資不到位
意思就是公司股東未按期繳付作為出資的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是虛假出資的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司法》第28條規定: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199條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 以上15% 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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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因該非貨幣資產與公司章程所作定價有顯著差別,該股東就應以貨幣出資彌補該差額,至於該股東對該差額的產生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因此,如果出現了非貨幣資產出資不實的情形,即使該股東在公司成立後轉讓了其股份,他的補繳差額責任也不能免除;即使該補繳差額的責任由轉讓方(原股東)與受讓方(新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該約定也不影響公司向原股東追究責任。
其他股東的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屬於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為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設立者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的民事責任。
❹ 股東給錢不到位,其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可否有效
有效。但是可能屬於可撤銷的合同類型。
股東是否出資到位不影響其股東資格,但是如果轉讓方隱瞞了未出資到位的事實,受讓方可以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協議,期限是一年。
足額繳納出資和資本維持曾經是國內公司法的基本規則,但最近修改的公司法放棄了這一原則,轉而採納資本認繳制度。只要符合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實際出資時間並不影響其股東地位和權利。在此情況下,受讓方也不能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
❺ 轉讓資金未到位股權轉讓成立嗎
按照公司法,資金未到位為認繳,與股權轉讓沒有實際直接聯系,因為股權裝讓的時候未到位資金全部寫0元轉讓
❻ 實收資本未到位前能否進行股權轉讓
可以,需要滿足條件。
《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第145條第2款規定:「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所以,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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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