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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9-30 06:55:21

A. 保險能對外募集資金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系指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第三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募集資金存儲、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報本所備案並在本所網站上披露。
第四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督促上市公司規范使用募集資金,自覺維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安全,不得參與、協助或縱容上市公司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第五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佔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六條保薦機構應當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本辦法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第二章募集資金存儲
第七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
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後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該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
(二)商業銀行應當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戶資料;
(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上市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備案並公告。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因保薦機構或商業銀行變更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上市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兩周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並在新的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備案並公告。
第九條保薦機構發現上市公司、商業銀行未按約定履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本所書面報告。
第三章募集資金使用
第十條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應當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應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分級審批許可權、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確規定;
(二)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使用募集資金;
(三)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本所並公告;
(四)募投項目出現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對該募投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益等重新進行論證,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項目,並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項目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以及調整後的募投項目(如有):
1、募投項目涉及的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2、募投項目擱置時間超過1年;
3、超過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額50%;
4、募投項目出現其他異常情形。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不得有如下行為:
(一)除金融類企業外,募投項目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二)通過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三)將募集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使用,為關聯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提供便利;
(四)違反募集資金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後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
置換事項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並由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十三條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者注銷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並公告。
第十四條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額度及期限,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四)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范圍及安全性;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二)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並在資金全部歸還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實際募集資金凈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的部分(以下簡稱「超募資金」),可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但每12個月內累計使用金額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30%,且應當承諾在補充流動資金後的12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
第十七條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超募金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使用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的必要性和詳細計劃;
(四)在補充流動資金後的12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的承諾;
(五)使用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對公司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將超募資金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包括收購資產等)的,應當投資於主營業務,並比照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科學、審慎地進行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九條單個募投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其他募投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100萬或者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單個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第二十條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者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募集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必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變更。
上市公司僅變更募投項目實施地點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但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改變原因及保薦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變更後的募投項目應投資於主營業務。
上市公司應當科學、審慎地進行新募投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擬變更募投項目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以下內容:
(一)原募投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募投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募投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新募投項目已經取得或者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投項目的意見;
(六)變更募投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新募投項目涉及關聯交易、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還應當參照相關規則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變更募投項目用於收購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後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擬將募投項目對外轉讓或者置換的(募投項目在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中已全部對外轉讓或者置換的除外),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以下內容:
(一)對外轉讓或者置換募投項目的具體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金額;
(三)該項目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
(四)換入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如適用);
(五)轉讓或者置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轉讓或者置換募投項目的意見;
(七)轉讓或者置換募投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上市公司應充分關注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換入資產的權屬變更情況及換入資產的持續運行情況,並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章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項目的進展情況,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項報告》」)。
募投項目實際投資進度與投資計劃存在差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專項報告》中解釋具體原因。當期存在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情況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專項報告》中披露本報告期的收益情況以及期末的投資份額、簽約方、產品名稱、期限等信息。
《募集資金專項報告》應經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並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年度審計時,上市公司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並於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同時在本所網站披露。
第二十八條獨立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監事會應當持續關注募集資金實際管理與使用情況。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監事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上市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並承擔必要的費用。
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前款規定的鑒證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如鑒證報告認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董事會還應當公告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存在的違規情形、已經或者可能導致的後果及已經或者擬採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保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度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調查。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保薦機構應當對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並於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同時在本所網站披露。核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及專戶余額情況;
(二)募集資金項目的進展情況,包括與募集資金投資計劃進度的差異;
(三)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情況(如適用);
(四)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情況和效果(如適用);
(五)超募資金的使用情況(如適用);
(六)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情況(如適用);
(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是否合規的結論性意見;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在《募集資金專項報告》中披露保薦機構專項核查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募投項目通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的,本所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懲戒。情節嚴重的,本所將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低於」不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七號——上市公司超募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同時廢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馳宏鋅鍺配股問題

到配股登記日第二天開始繳款,繳款期限一般為10個交易日內。馳宏鋅鍺是上海股票,價格為配股價,數量為:股票數量×配股比例,具體數量可在券商處查詢,如有疑問,可先配1股,第二天交割後再查詢余額即可。
其實,跟買股票一樣,只是代碼不一樣,配股好像是700開頭

C. 全聚德停牌的內幕是什麼

停牌的原因有很多,正常情況下我們可以在上市公司的公告里獲得停牌、復牌等相關消息。
當聽說股票出現停牌的時候,股民都是雲里霧里的不知怎麼辦好,並不知道這是好現象還是壞現象。事實上,停牌的情況,同時遇到了兩種並不需要過度的擔憂,當碰到第三種情況的時候,就要提防了!
在和大家分享停牌的有關內容以前,先把今天的牛股名單推薦給大家,趁還沒被刪前,請領取一下:【絕密】今日3隻牛股名單泄露,速領!!!
一、股票停牌是什麼意思?一般會停多久?
股票停牌通俗的解釋就是「某一股票臨時停止交易」。
至於停牌需要持續多長時間,有的股票從停牌到恢復所耗時間才一小時左右,而有的股票停牌都超過了1000天還沒有復牌,具體還是要分析出到底是什麼原因才導致了停牌。
二、什麼情況下會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壞?
導致股票停牌的原因為下列三種情況:
(1)發布重大事項
公司的(業績)信息披露、重大影響問題澄清、股東大會、股改、資產重組、收購兼並等情況。
因為事件很大才會造成停牌,影響的時間肯定不相同,不過最遲還是不會超過20個交易日。
例如我們需要去搞清楚一個很大的問題,可能要用一個小時,股東大會它是一個交易日,資產重組以及收購兼並等它們是比較紛亂的一種情況,這個停牌需要好幾年呢。
(2)股價波動異常
當股價漲跌幅連續出現異常波動,比如說深交所有條規定:「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停牌1小時,很多很情況下再十點半都可以恢復交易。
(3)公司自身原因
停牌時間要根據公司涉嫌違規交易等情況的嚴重性而確定具體的時間。
以上停牌的三種情況,預示著好事的是(1)(2)兩種停牌,而(3)並不被人們接受。
前面兩種情況來講,股票復牌意思就是利好,譬如這種利好信號,如果提前知道的話就可以先排兵布陣。這個股票法寶會在關鍵時刻提醒你,提醒你哪些股票會停牌、復牌,還有分紅等重要信息,每個股民都必備: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輕松把握一手信息
哪怕知道了停牌和復牌的日子也還是不行,主要是這個股票好不好,如何布局要有了解?

三、停牌的股票要怎麼操作?
在復牌後有些股票可能會大漲,有些股票可能會大跌,著重的點是要看手裡的股票未來呈現怎樣的趨勢,得出的結果是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分析與整理的。
大家不要輕易被市場上的現象所影響,需要自己沉住氣去思考,對股票進行大量的整理與分析是對自己手中股票的負責。
對於一個從未接觸過的人來說,很難判斷出股票的好壞,根據學姐的經驗總結出來一部分診股的知識,對於投資新手來說,此時一隻股票的好壞自己能分析出來:【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好不好?

應答時間:2021-09-08,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D. 三聖股份有限公司的資金

重慶三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首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5〕174號核准,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400萬股,發行價格為每股20.37元,共計募集資金48,888萬元,坐扣承銷和保薦費用4,000萬元後的募集資金為44,888萬元,已由主承銷商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於2015年2月13日匯入本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賬戶。另減除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新增外部費用997.20萬元後,公司本次募集資金凈額為43,890.80萬元。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業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證,並由其出具《驗資報告》(天健驗〔2015〕8-7號)。

二、募集資金存放與管理情況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開設募集資金專項存款賬戶,並分別與對募集資金存放銀行具有管轄權的上級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北碚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北碚支行、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及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E. 股市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是利好嗎

算不上什麼利好,很平常的一條消息,對股價幾乎沒啥影響

F. 募集資金專戶是什麼意思

募集資金專戶是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 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主要為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資金,專門設立的看管賬戶,便於跟蹤資金的流向。募集資金時,都會說明募集資金的用途,專用賬戶就是保證專款專用。

(6)股票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後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該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

(二)商業銀行應當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戶資料;

(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上市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備案並公告。

G. 「」注銷部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屬於利好消息嗎

不屬於。

募集資金專戶內的募集資金金額已全部支出,公司辦理注銷專戶,屬於規定的操作流程。這只是非公開發行股票必須進行的過程,與進度並無絕對相關度。但是股份公司進行到這個階段應該說非公開發行股票進度,進入到中後期了。

(7)股票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擴展閱讀:

募集資金僅面向特定對象,不得通過媒體(包括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H. 上市公司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不會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募集資金必須根據規定投向指定的項目,不能挪用,所以需要簽署銀行的三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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