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只股票資金超過50萬
Ⅰ 一隻股票主力進場超過50%,代表什麼意思
如果股票主力進場超過50%,這說明該股票已經被進場主力控盤了。
Ⅱ 單次買賣股票的數量限制是多少啊
買賣最高9999手/筆最低1手/筆.如果因為增發配股不足一手的,也可以買賣.
Ⅲ 為什麼我的股票賬號裡面,資金總額是50萬,但是下面可用資金為30萬,
可用資金是當日可提現額度(是至少一天前賣出股票的現金額),包含了你當日買股票用了的,如果用你的資金余額和股票市值相加就是剛好等於你的資金總額了。
Ⅳ 股票散戶投入資金不足五十萬,請問可以購買股票嗎
股票散戶投入資金不足五十萬,可以購買股票。我國股市散戶有1.7億人,這么大的股市人口數量,那麼投資多少金額,買幾只股票就不可能統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配。
買入股票力求精確,力求進行管理,買入幾只股票,原則上是以自己的能力能夠管理幾支就去買幾只。為了打新股的基本配置最好是不少於兩只股票,上證板塊和深圳板塊各一隻。再用1到2支進行機動靈活的操作,根據一般人的管理股票的能力,最好不要超過五隻股票。據市場表現的不同,可以適當的進行增減。遇到市場表現好,特別是牛市的時候,因為這個時期風險比較小,可以適當的增加股票數量進行持有;遇到市場表現不好,特別是熊市持續下跌期,因為這時股票普遍下跌,風險較大,這時以空倉或者最多不超過兩只股為主。原則是一個板塊內,最好只持有一隻股,不要重復配置板塊內的同樣股票,比如酒類的股票不用配置茅台了,又去買五糧液,因為板塊的機會和風險都有聯動效應。
Ⅳ ST股票要資金50萬以上才能買嗎
ST的股票,風險警示板的股票,不用50萬以上資金,只要簽署了風險警示板的風險揭示書,就可以買。而*ST,也就是退市版的股票,需要有50萬以上的資金才能簽署退市版的風險揭示書。
在眾多不利的因素下,如果公司的股價出現溫和放量而不跌的情況,反而是一種好的現象。至少能夠給我們帶來未來美好的想像空間。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會成為未來跑贏大盤的大黑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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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st的條件:
1、要判斷大盤屬於階段的底部,只有當大盤在階段底部的時候才可以。
2、該股要形成超乎尋常的慘烈暴跌。
3、並且在底部出現溫和的放量跡象。
4、未來要有重組的預期,如果不重組會造成大面積的共輸的局面,並且這個共輸的局面影響面非常大。
5、公司未來的發展變化怎樣,就要看引進重組方的實力如何,重組後行業如何。如果重組方非常有實力,並且選擇了一個非常好的重組行業,那麼公司就有一個非常好的未來,那股價將上升數倍至幾十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ST股票
Ⅵ 股票賬戶資金到50萬了,要去開通融資融券嗎
融資融券對於廣大A股投資者來說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早在2010年4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就已指定了6家試點券商向部分投資者開放了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至2012年12月底,當時累計開設融資融券業務證的券商還只有74家,開通融資融券業務的個人投資者人數在50萬戶左右。
正所謂成也杠桿,敗也杠桿。表面看似助漲助跌又機會相對均等的融資交易其實並不適合A股普通個人投資者,一旦通過融資加杠桿開展交易,時間這一因素就不再是個人投資者的朋友,而是變成了損友。融資所產生的利息每天都會侵蝕著投資者的本金,而且也不再能像從前那樣「死捂著」等待解套,一旦跌破融資抵押品預警線就可能面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希望廣大普通個人投資者能夠謹慎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不要片面地看到加杠桿所帶來的超額收益,也要看到加杠桿所面臨的額外風險。
Ⅶ 求助什麼是操縱股市50萬資金每天買賣股票是違規嗎
這個問題很有愛心呀,不過有些過慮了。事實上,操縱股市通常會有目的的拉升或打壓股價。50萬資金在股市中幾乎引不起任何波動!
能夠操縱股市通常是個集團,至少也是個團伙(專門講故事的除外)。如比,要想拉升某支股票,需要先放出利好消息(當然會有誇大成分),然後用幾個不同的帳戶分別以高價賣出與買入(注意是同時),這樣股價自然就會被拉升(那麼也需要大量資金,50萬還是不行)。打壓股價就是反過來操作。
50萬資金每天買賣股票是可以的,但問題是當你買了股票之後,當天是不能賣的,只能等第二天才能賣出,所以,用50萬每天操作也不那麼現實。不過至少這樣不違規。
Ⅷ 融資了80萬為什麼只能買50萬的股票
融資50萬買股票,就是欠券商50萬,再融資50萬買股票就是欠100萬。
融券50萬股賣出,就是欠券商50萬股,不管多少錢,到時候歸還50萬股就行了。
Ⅸ 我買股票為什麼最少要50萬才可以買啊
買股票是沒有資金限制的,但是股票最少要買100股;而股指期貨和融資融券最低門檻是50萬。望採納
Ⅹ 作為一個散戶如果交易數量超過50萬股,也要上大宗交易平台嗎誰能詳細解釋一下大宗交易平台
大宗交易平台是專門提供給那些交易數量和金額都非常大券商、機構、投資者進行交易的平台,深交所是最早提供大宗交易平台的。大宗交易一般和機構投資者相聯系,和「主力」「莊家」的概念連在一起,所以對中小投資者而言,這種交易雖然表面上與自己無關,但實際上,知曉機構買賣動態對他們還是有著十分重要的參考意義。
交易規則
交易特點展開編輯本段交易細則第一條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進行的證券單筆買賣達到如下最低限額,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條為規范大宗交易行為,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據《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A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數量在3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三)債券交易數量和債券回購交易數量在1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第三條投資者進行大宗交易,應委託其辦理指定交易的本所會員辦理。
擁有本所專用席位的機構可通過該席位進行大宗交易。
第四條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時間內受理大宗交易申報。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處於停牌狀態的證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第五條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
第六條大宗交易的意向申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股東帳號;
(三)買賣方向;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意向申報中是否明確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由申報方決定。
第七條意向申報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最低限額成交。
第八條買方和賣方根據大宗交易的意向申報信息,就大宗交易的價格和數量等要素進行議價協商。
第九條當意向申報被其他參與者接受(包括其他參與者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參與者進行成交申報。
第十條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漲跌幅的10%之間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買方和賣方就大宗交易達成一致後,代表買方和賣方的會員分別通過各自席位(擁有本所專用席位的機構通過該席位)進行成交申報,成交申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股東帳號;
(三)成交價格;
(四)成交數量;
(五)買賣方向;
(六)買賣對手方席位號;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買方和賣方的上述成交申報中,證券代碼、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第十二條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須經本所確認。本所確認後,買方和賣方不得撤銷或變更成交申報,並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相關的清算交收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應保證大宗交易投資者帳戶(包括會員自營賬戶)實際擁有與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第十四條大宗交易的交易經手費按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下同品種證券的交易經手費率標准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債券、債券回購下浮10%。
第十五條大宗交易收盤後,本所在指定媒體上公布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的名稱(通過本所專用席位達成大宗交易時,為該專用席位所屬機構的名稱)。
第十六條大宗交易不納入指數計算,其成交價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成交量在收盤後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
第十七條大宗交易成交後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買賣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八條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依有關規定調整大宗交易的證券品種、最低限額、交易時間、價格限制、申報方式、申報內容、費率標准等。
第十九條對於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申報、擾亂市場秩序等違反交易規則或本細則有關規定的行為,本所將依照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本細則未作規定的其他事項,依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編輯本段交易規則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買賣雙方達成一致後,並由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方可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盤後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並且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及買賣雙方於收盤後單獨公布最後還須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納入指數計算的,因此對於當天的指數無影響。
編輯本段交易特點大宗交易系統具有定價靈活、對場內交易價格影響小、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特點,適合大規模股份集中轉讓,為已獲得流通權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轉讓平台,有效地緩解限售存量股份轉讓對二級市場的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