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戶大資金參與股票買賣罰款
⑴ 操縱股票交易,遭到罰款。那麼罰金的用途,是歸國家還是歸股民所有
罰金當然收歸國庫,不會歸股民所有。當然,罰金的用途還是為了全體公民的福利,由中央統籌使用。
⑵ 如果一個散戶有4億的資金去買一隻市值100億的股票 導致這只股票漲停第二天賣出算不算違法
算,理論上完全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就算它只有60億的總市值,但是真正流通的,甚至可能會被拿來交易的籌碼數量遠遠是小於60億的,所以有100億的資金如果可以合理運用,那麼在大部分情況下是可以隨意讓它漲跌的。
但是當你真正要去做的時候,最終會把所獲得的收益會全部吐出來,還要被翻倍罰款,甚至還有可能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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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想要控制一個市值100億市值的股票是需要15-20億資金就可以的。
想要隨意控制股票的漲跌,那你只能從流通股入手,而且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基本上都是占總股本的20%-40%之間。
按40%的流通股來計算,那麼流通股的市值就是24億,你只需要把流通股超過一半的股票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可以,也就是12億這樣,當然隨著你不斷的買入籌碼,股票價格肯定不斷的在上漲,但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當持超50%的流通股掌握在自己手中,那麼基本上是可以控制這只股票的漲跌了。
⑶ 個人多少資金以上頻繁買賣股票屬於惡意操縱股市
個人頻繁買賣沒關系的,多少資金也沒關系。只要沒有大幅影響股價算不上惡意操縱的。
證券和期貨監管法律下「惡意操縱股市」的認定
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下稱「《條例》」)及配套規定。
《證券法》適用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並未包含《證券法》,因此,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作為「惡意做空」的「市場操縱」行為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並且,由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於股市或關於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證券法》和《條例》規定的「市場操縱」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拓展資料:
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證券法 網路
⑷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⑸ 股市裡資金比較大的大戶是怎麼買賣股票的就是他有幾百來萬的資金,一般賣一二檔上的賣單不夠他買,那麼
普通大戶是分批買入,先買入一點兒試探,認為安全了在分幾批買入,有些會逢低買入,有些不會,因為畢竟是大戶資金,選擇一隻股票,不可能幾日就出來,所以起碼都是幾個月以上的時間,預計的漲幅很不低,所以有些不會在乎那幾分錢而逢低買入,人不同,做法不同。
莊家的話就不一樣的,是一個緩慢的減倉過程,不能太高調,動作太大,引得散戶跟風,和莊家搶籌碼就不好了,拿到了一點兒籌碼之後就打壓股價或者和上市公司配合放出利空,讓散戶交出籌碼,或者是來回震盪,瓦解散戶的心,交出籌碼,若是長期庄的話,還可能拉升股價,讓獲利盤拋盤了解交出籌碼。
⑹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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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⑺ 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門檻為50萬元,有這個規定嗎
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門檻為50萬元,有這個規定,而且還要投資A股經驗滿2年才可以開通退市整理股票交易。
⑻ 有大資金流入的股票可以買賣
一個股票20天內每天偷偷出30萬資金,突然有一天進300萬資金,那看過去是大資金進場,其實就是一個套你的鉤。我們永遠不知道真正資金的進出數量。 所以說不一定可以買賣。
⑼ 為一個散戶如果交易數量超過50萬股,也要上大宗交易平台嗎,不上的話賣出股票的錢是否要被罰
不可能的,你看看每天非大宗交易的量,一單100萬的也存在。最多是建議你做大宗交易,成本低點
⑽ 如果一個散戶持有大量資金購買股票,導致價格瞬間上升,是不是也屬於操縱股價的違法行為
如果一個散戶持有大量資金購買股票,導致價格瞬間上升,不屬於操縱股價的行為。
操縱股價指的是,莊家通過對倒形式,即自己將股票賣給自己,通過這種操作,對當前股價形成打壓;或者自己在高位掛單,然後自己在高位買進的拉升股價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