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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剛引進股票是怎樣發行的

發布時間: 2022-03-22 19:05:19

① 股票剛進入中國的時候是怎樣發展起來的

中國股票市場發展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
1、1990年-1991年是股市的初創階段。
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滬、深證券交易所的相繼掛牌營業,股票集中交易市場正式宣布成立,中國股市由此第一次具備了資源配置的功能。這一階段是中國股份制改革起步初期,各項基本制度在探索中逐步建立,資本市場大多處於自我演進發展狀態,資本市場體系初步搭建,整個市場規模較小,並以分隔的區域性試點為主,股票市場的發行和交易缺乏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缺乏統一規范和集中監管。同時,對資本市場的發展在思想認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2、1992年-1997年是股市的試驗階段。
此時股市能否長期存在仍然受到所有制問題的困擾,姓資還是姓社,成為影響股市存活最重要的話題。1992年1、2月間鄧小平同志在南方視察時指出:「證券、股市,這些東西究竟好不好,有沒有危險,是不是資本主義獨有的東西,社會主義能不能用?允許看,但要堅決地試。看對了,搞一兩年對了,放開;錯了,糾正,關了就是了。關,也可以快關,也可以慢關,也可以留一點尾巴。怕什麼,堅持這種態度就不要緊,就不會犯大錯誤。」[1]此後,中國確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股份製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更多的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並開始在資本市場發行上市。1993年,股票發行試點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廣至全國,打開了資本市場進一步發展的空間。由此中國股市也於1996年5月迎來了大牛市行情。由於尚未形成完善的供求機制和市場監控機制,高速發展的股市立即出現了許多問題,股市價格暴漲暴跌,投資者尚未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投機之風盛行,黑市行為大量滋生等。打壓整頓股市也因此成為接下來的宏觀調控的內容之一。從證券監管的角度來看,1992-1997年是由中央與地方、中央各部門共同參與管理向集中統一管理的過渡階段。股市的監管機制開始形成,監管體系初具雛形,並規定了漲跌幅及交易量限制。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第一次從憲法的層次上承認「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一個特殊形式」,至此,股票市場的地位正式確立。
3、1998年-2001年是股市的規范階段。
從1998年開始,中國開始正式啟用法律法規手段規范管理股票市場。1998年4月起建立了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國務院確定中國證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單位,成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同時其職能得到了加強。1999年股市又一次出現牛市行情高潮,一直持續到2001年。然而,太過火爆的股市已經嚴重脫離了基本面的支持,市盈率奇高,大量違規行為也不斷被暴露出來,銀廣夏、藍田等上市公司事件的發生就是當時股市混亂的縮影。同時股市的作用被定義為「國企解困」的一個重要途徑,大量國企進入股市尋找資金,其上市公司質量參差不齊。以1999年7月《證券法》的頒布實施為標志,中國股票市場步入了以「規范與發展」為主題的新的發展階段,同時,中國股票市場的制度建設也逐步走向成熟。經過幾年的法制建設,中國證券法規體系逐步完善。到2001年底,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證券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為補充,以部門規章為主體的系統的證券期貨市場法律法規體系。
4、2002年-2004年是股市的轉軌階段。
隨著中國股票市場制度建設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發展階段,隨著國內宏觀經濟矛盾的轉移,對股票市場功能的認識不斷深化——它不僅是籌資的工具,而且股指的上漲還能帶來財富效應,刺激消費增長,有助於改善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等。股票市場的地位被提升到改革與發展全局的高度來考慮。中國股票市場被賦予了新的功能,中央高層領導提出股票市場不僅要為國有經濟改革服務,而且要為國家的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服務。但是,由於此階段股票市場的制度安排、制度建設不盡合理,再加上盲目借用外國(主要是美國)的經驗,對中國股票市場的特殊性認識不夠,使得中國股票市場促進經濟結構優化調整、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高層次、綜合性功能的發揮仍不理想,社會各界對中國股票市場功能發揮的現狀有頗多不滿。新一屆的中國證監會開始著手完善監管體制。然而在股權分置問題沒有徹底解決的前提下,國家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改革並沒有收到預期的結果。這一階段股票價值被嚴重低估,價格甚至一度低於面值,股市不僅沒有達到資源優化配置功能要求,甚至連最基礎的籌資功能也無法實現。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南方、閩發、「德隆系」等證券公司長期積累的問題和風險集中爆發,是中國股票市場運行中不健康因素的集中反應。2004年1月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國九條」),表明了政府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決心,以促使資本市場的運行更加符合市場化規律。
5、2005年至今是股市的重塑階段。
2005年5月開始的股權分置改革,是中國股市重塑的一個過程。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權分置在諸多方面制約了中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截至2007年底,滬、深兩市98%的應股改公司完成或者已進入股改程序,股權分置改革在兩年的時間里基本完成。自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中國股市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時代,正在承擔分流銀行資金和加快直接融資步伐的功能。尤為重要的是,股權分置改革以後,資本市場的融資和資源配置功能得以實現,中國一大批公司成功上市。特別是中國銀行、工商銀行、中國國航等超級大盤股的順利發行,表明股權分置改革後的中國股票市場已經完全恢復了首發融資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使中國資本市場進入了藍籌時代。此外,中國股票市場還進行了包括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改革發行制度等一系列改革。經過這些改革,投資者信心得到恢復,資本市場出現轉折性變化,滬、深股指紛紛創出歷史新高。人民幣不斷升值這一重大貨幣、匯率政策,也是造就中國股市2005-2007年大牛市行情的基本背景之一。截至2007年底,中國滬、深兩市共有上市公司1550家,總市值達32.71萬億,相當於GDP 的132.6%,位列全球資本市場第三,新興市場第一。2007年的IPO融資4595.79億元,位列全球第一。日均交易量1903億,成為全球最為活躍的市場之一。
總體而言,與上述的中國股票市場的階段性發展規律相適應,中國股票市場的功能也經歷了從國有企業改革試點,建立直接融資渠道、促進儲蓄向投資轉化的基礎性功能;到促進國有企業轉機建制(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搞活國有經濟服務;再到促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高級、復合性功能的逐步演進歷程。然而,當前的中國資本市場還存在著大而不強,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投資者自律、系統風險控制以及財富的不合理分配等等一系列問題,在這「新興+轉軌」的特殊階段,都會長期伴隨中國股票市場存在。因此,從股票市場成長階段的基本特徵是發展、完善和規范市場這一角度看,當前的中國股票市場仍然還處於比較稚嫩的成長期。

② 股票是哪一年引進中國的

中國股市是1989年開始試行的。

中國股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股市。1989年開始作為試點,本著試得好就上、試不好就停的理念建立。所以在1995年之前的股市運作中,最大的利空通常是中國股市試點要停、股市要關門這類消息。

後受「3.27國債期貨事件」影響,中國期貨市場於1995年進行全面的整頓清理,中國股市成為扶持的對象,這樣股市才由此迎來了真正的利好,轉而進入了大發展的時期。

中國股市最大的特點是國有股、法人股上市時承諾不流通,因此各股票只有流通股在市場中按照股價進行交易,然而指數卻是依照總股本加權計算,從而形成操盤上的「以少控多」的特點。

(2)中國剛引進股票是怎樣發行的擴展閱讀

股票原理就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③ 股票是如何發行的

股票如何發行?

一、發行前的准備

企業在申請發行股票時,應先將企業改組成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組企業應完成以下規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規范的企業首先應提出改組申請當前我國企業申請改組為上市公司的實際過程是:

1)企業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改組的批復;

2)經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取得向中國證監會推薦成為發行上市預選企業的資格;

3)向省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產核資;有明確的發起人;經占出資額2/3以上的出資者同意;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於總股本的35%;流通資本不低於總股本的25%,總股本高於4億元,可不低於1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連續三年盈利,無違規行為記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8)近三年連續盈利。

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公司重組的總體方案

總體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即由政府明確的政策性問題;資產重組的方案;股票發行的設想。

二、選聘中介機構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在上市前實行中介機構輔導制度。即由中介機構參與、輔導企業在首次發行、配售新股前的相關准備活動。

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必須聘請的中介機構及其主要任務是:

1)主承銷商。負責股票的承銷,編寫招股說明書,並可擔任上市推薦人和上市輔導機構。

2)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機構和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盈利預測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

3)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對改組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4)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三、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及相關法律程序

企業在上市前,須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和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及其事務所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土地、全部資產、國有資產、財務、生產、投資、債務、經營業績、盈利預測、募集資金的運用、股本結構及其它相關資信狀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並出具相關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備

(一)、招股說明書

招股(配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並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或要約邀請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說明書概要

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緒言

2、新股發售有關當事人

3、發行情況

4、風險因素與對策

5、募集資金的運用

6、股利分配

7、發行人情況

8、發行人主要成員情況

9、經營業績

10、資產評估主要情況

11、主要會計資料

12、盈利預測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4、公司發展規劃

(三)、資產評估報告

(四)、審計報告

(五)、發行人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六)、由主承銷商律師對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進行驗證的驗證筆錄。

五、發行公告

在股票發行獲得批准後,承銷商應當在公開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公告刊登,並於承銷期內將公告在各發售網點全文張貼。

發行公告應披露以下基本內容:

(1)獲准發行的批文

(2)發行額度、面值與價格

(3)發行方式

(4)發行對象

(5)發行時間和范圍

(6)認購股數的規定

(7)認購原則

(8)認購程序

(9)承銷機構

六、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於股票上市前,向公眾公告發行與上市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編制。通常包括13個部分,即要覽、緒言、發行企業概況、股票發行與承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公司設立、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股本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資料、董事會上市承諾、主要事項揭示、上市推薦意見、備查文件目錄。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應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按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關配股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經交易所審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有關配股方案的決議;

3、公司按要求准備配股申報材料,經當地證券管理部門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四號的要求編制並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報刊上刊登配股說明書;

6、配股說明書公布後,公司應將經交易所確認的配股說明書文本一式二份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配股繳款結束後,公司應進行新增股份的登記工作和驗資工作,按《准則》第五號的規定編制股份變動報告並公告,並將股本變動報告和驗資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8、配股承銷結束後,承銷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准則》第四號執行,中國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提出進一步的要求。配股說明書是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配股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錄、備查文件。

八、股票發行的申報與審核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報與審核

1、企業申報材料在經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產業部門的推薦後進入股票發行的預選階段。

2、如通過預選階段,企業申報材料將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合格後提交給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3、發審委在經過對企業、承銷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和人員為發行所編制和出具有關材料及意見書的審核後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發行審核決議。

(二)配股審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有關配股的決議後,須聘請中介機構按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報材料,報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2、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並進行復審。

3、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及意見提交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

九、轉配股

由於目前國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由於資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時放棄配股權利或轉讓配股權利。前幾年,國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權利一般採取權證方式轉讓給法人機構或社會公眾。

十、分紅派息

分紅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自已權益的過程。在我國分紅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工作須在結算之後進行,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確定分紅派息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隨後董事會根據審議結果向社會公告分紅派息方案,並規定股權登記日。

一、發行前的准備

企業在申請發行股票時,應先將企業改組成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組企業應完成以下規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規范的企業首先應提出改組申請當前我國企業申請改組為上市公司的實際過程是:

1)企業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改組的批復;

2)經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取得向中國證監會推薦成為發行上市預選企業的資格;

3)向省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產核資;有明確的發起人;經占出資額2/3以上的出資者同意;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於總股本的35%;流通資本不低於總股本的25%,總股本高於4億元,可不低於1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連續三年盈利,無違規行為記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8)近三年連續盈利。

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公司重組的總體方案

總體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即由政府明確的政策性問題;資產重組的方案;股票發行的設想。

二、選聘中介機構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在上市前實行中介機構輔導制度。即由中介機構參與、輔導企業在首次發行、配售新股前的相關准備活動。

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必須聘請的中介機構及其主要任務是:

1)主承銷商。負責股票的承銷,編寫招股說明書,並可擔任上市推薦人和上市輔導機構。

2)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機構和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盈利預測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

3)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對改組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4)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三、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及相關法律程序

企業在上市前,須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和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及其事務所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土地、全部資產、國有資產、財務、生產、投資、債務、經營業績、盈利預測、募集資金的運用、股本結構及其它相關資信狀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並出具相關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備

(一)、招股說明書

招股(配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並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或要約邀請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說明書概要

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緒言

2、新股發售有關當事人

3、發行情況

4、風險因素與對策

5、募集資金的運用

6、股利分配

7、發行人情況

8、發行人主要成員情況

9、經營業績

10、資產評估主要情況

11、主要會計資料

12、盈利預測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4、公司發展規劃

(三)、資產評估報告

(四)、審計報告

(五)、發行人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六)、由主承銷商律師對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進行驗證的驗證筆錄。

五、發行公告

在股票發行獲得批准後,承銷商應當在公開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公告刊登,並於承銷期內將公告在各發售網點全文張貼。

發行公告應披露以下基本內容:

(1)獲准發行的批文

(2)發行額度、面值與價格

(3)發行方式

(4)發行對象

(5)發行時間和范圍

(6)認購股數的規定

(7)認購原則

(8)認購程序

(9)承銷機構

六、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於股票上市前,向公眾公告發行與上市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編制。通常包括13個部分,即要覽、緒言、發行企業概況、股票發行與承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公司設立、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股本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資料、董事會上市承諾、主要事項揭示、上市推薦意見、備查文件目錄。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應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按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關配股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經交易所審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有關配股方案的決議;

3、公司按要求准備配股申報材料,經當地證券管理部門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四號的要求編制並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報刊上刊登配股說明書;

6、配股說明書公布後,公司應將經交易所確認的配股說明書文本一式二份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配股繳款結束後,公司應進行新增股份的登記工作和驗資工作,按《准則》第五號的規定編制股份變動報告並公告,並將股本變動報告和驗資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8、配股承銷結束後,承銷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准則》第四號執行,中國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提出進一步的要求。配股說明書是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配股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錄、備查文件。

八、股票發行的申報與審核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報與審核

1、企業申報材料在經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產業部門的推薦後進入股票發行的預選階段。

2、如通過預選階段,企業申報材料將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合格後提交給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3、發審委在經過對企業、承銷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和人員為發行所編制和出具有關材料及意見書的審核後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發行審核決議。

(二)配股審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有關配股的決議後,須聘請中介機構按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報材料,報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2、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並進行復審。

3、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及意見提交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

九、轉配股

由於目前國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由於資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時放棄配股權利或轉讓配股權利。前幾年,國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權利一般採取權證方式轉讓給法人機構或社會公眾。

十、分紅派息

分紅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自已權益的過程。在我國分紅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工作須在結算之後進行,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確定分紅派息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隨後董事會根據審議結果向社會公告分紅派息方案,並規定股權登記日。

④ 股票什麼時候引入中國的

中國股史
1916年,孫中山與滬商虞洽卿共同建議組織上海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擬具章程和說明書,呈請農商部核准。1920年2月1日,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在總商會開創立會.2月6日交易所召開理事會,選舉虞洽卿為理事長。農商部終於在1920年6月批准在上海設立證券物品交易所,運作模式引用日本所,還聘請了日本顧問。1920年7月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採用股份公司形式,交易標的分為有價證券、棉花等7類。這就是近代中國最早的股票。
中國股票發行經歷了清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中間還隔有汪偽政府),新中國人民政府。使用購買股票的幣種有銀兩、銀元、法幣、中儲券、關金券、金元券、人民幣。如今,收藏界把這百餘年發行的股票進行分組:分為清代、民國、解放區、新中國、新時期、上市公司股票再加股票認購證。

⑤ 股票何時引進中國的

1916年,孫中山與滬商虞洽卿共同建議組織上海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擬具章程和說明書,呈請農商部核准。

1920年2月1日,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在總商會開創立會.2月6日交易所召開理事會,選舉虞洽卿為理事長。農商部終於在1920年6月批准在上海設立證券物品交易所,運作模式引用日式。

1920年7月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採用股份公司形式,交易標的分為有價證券、棉花等7類。這就是近代中國最早的股票。

中國最早發行股票是在80年代中期:

1984年北京的天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為中國的第一家股份制企業,隨後,上海的飛樂公司、深圳的寶安公司相繼發行了股票;

1988年前後在上海和深圳出現了地區性的股票交易

1990年12月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相繼宣布而開業,拉開了中國股票交易的序幕;

1992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從而使中國的股票交易逐漸走上了正規化和法制化的軌道。

(5)中國剛引進股票是怎樣發行的擴展閱讀

1984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先行一步,制定了《關於發行股票的暫行管理辦法》,同年8月10日,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該辦法並頒布實施。這是中國改革開放以後,第一個股票管理的政府文件。

1989年開始作為試點,本著試得好就上、試不好就停的理念建立。所以在1995年之前的股市運作中,最大的利空通常是中國股市試點要停、股市要關門這類消息。

後受「3.27國債期貨事件」影響,中國期貨市場於1995年進行全面的整頓清理,中國股市成為扶持的對象,這樣股市才由此迎來了真正的利好,轉而進入了大發展的時期。

中國股市最大的特點是國有股、法人股上市時承諾不流通,因此各股票只有流通股在市場中按照股價進行交易,然而指數卻是依照總股本加權計算,從而形成操盤上的「以少控多」的特點。

⑥ 股票是哪一年引進中國,哪一年《股票》立法

19世紀60年代,清朝就有洋行大量發行股票,等到1872年輪船招商局建立,大量發行國內的股票。民國股票交易基本沒有停止。

新中國1990年在上海,1991年在深圳引入股權制度,股票立法1999年的證券法。

⑦ 中國哪一年引進的股票

很准確說是哪一年尚有爭議,有人說上海飛樂音響是第一隻股票,也有人說在此之前北京的集體企業就發行過股票,但哪些股票是還本付息的,還不如說是債券。時間都在1983年左右

⑧ 中國何時引進的股票,何時為股票立的法個體戶何時引進的中國何時立的法中國的何時立的土地法

股票市場
1984年- 提出建立資本市場構想
1984年11月-中國第一股發行1萬股
1986年-中國第一個證券交易櫃台誕生
1990年11月2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
1990年-深圳證券交易所試開業
1991年8月- 中國證券業協會在北京成立
1991-08-28 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
1992年5月21日-上交所取消股票交易價格限制
1992年8月10日-「810」事件
1992年10月12日-證監會正式成立
1992年8月-1994年8月-股市變冷
1994年7月30日-三大利好救市政策引發大漲
1996年12月-政策扼住股市漲勢
1999年5月19日-5.19行情爆發
1999年6月-多重利好促股市大漲 股票市場
1999年7月1日-《證券法》實施打開潘多拉魔盒:從國有股減持到股權分置改革

⑨ 新中國第一張股票是哪家公司在什麼時候發行的

新中國第一張股票是由深圳寶安縣聯合投資公司在1983年7月8日發行的。

簡介:

1982年11月,縣政府發出75號文件,批准成立寶安縣聯合投資公司,並把當時在縣政府辦公室當副主任的曾漢雄調來執掌公司帥印。縣委明確表態,只給政策不給錢。曾漢雄從香港親友中取來股票樣板,請有關人員設計了新中國第一張股票。畫面中,一隻張開翅膀、伸開利爪,在空中翱翔的大鵬鳥,象徵著寶安聯合投資公司的事業蒸蒸日上,蓬勃發展。

1983年7月8日,新中國第一張股票由深圳寶安縣聯合投資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

⑩ 股票引進中國的時間

我國的滬深股市是從一個地方股市發展而成為全國性的股市的。在1990年12月正式營業時,上市的股票數量只有為數很少的幾只,其規模很小,且上市的股票基本上都是上海或深圳的本地股,如上海的老八股中只有一支是異地股票。在其後股市的發展中,由於缺乏戰略性的考慮,造成了資金的擴容與股票的擴容不同步,特別是資金擴容,其速度遠遠快於股票擴容。在1991年至1996年的五年間,股票營業部從數十家擴展到現在的近3000家,入市資金從10多億元增加到現在的3000多億元,而上市公司卻只從當年的近20家增加到現在的400多家,上市流通的股票只有300億股。股市的供求關系極不平衡,這樣就造成了股價在最初兩年出現暴漲的局面。
上海股市從1990年12月開始計點,1992年年底就上升到了780點,平均年漲幅達到179%;深圳股市從1991年4月開始計點,1992年底也漲到了241點,年均漲幅也有68.5%。

由於股價在開始兩年漲幅過度,伴隨著股票的擴容,在1993年上半年股價達到歷史性的高度以後,股價就停步不前,滬深股市就進入艱難的調整階段。1993年滬深股市收盤指數分別為833點和238點,1994年收盤指數分別為647和140點,1995年的收盤指數分別為555點和113點。根據國外股票指數的上漲速度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股市這種調整估計還要相當時日。如國家不出現比較嚴重的通貨膨脹,上證綜合指數若要在1000點站穩,大概還需要5年以上的時間。

9.2 股票供不應求

我國股市股民多、入市的資金額度大,而上市流通的股票少,股市呈現出明顯的股票供不應求局面,據初步統計,到1996年10月底,滬深股市登記在冊的股民約有1800萬,而同期滬深股市的流通股規模約為300億股,平均每個股民擁有的股票只有近1700股。據初步估算,我國上市公司1995年的每股稅後利潤不到0.30元,平攤下來,股民人均收益最多隻有500元,按人均入市資金2 元計算,股票投資的收益率(不計交易稅、費)只有2.5%,只相當於活期儲蓄利率。而由於股民在股市中頻繁交易,其上繳的手續費及交易稅之總和往往比流通股的稅後利潤之和還要多。

9.3 股市交投過旺

由於我國股民投機性較強,其入市的動機主要是以搏差價為主,所以許多股民以炒股票為業。股市稍有風吹草動,便買進殺出,追漲殺跌之風盛行,股市的交投極其活躍。如國外一般成熟股市股票的年均換手率不到40%,而我國股市的年均換手率卻超過600%,是國外成熟股市的15倍。
股市交投過旺一方面造成股市的暴漲暴跌,如美國紐約股市從開辦到現在的200年間,日漲跌幅度超過3%的只有10次,而滬深股市漲跌幅超過3%的時間卻要佔整個交易日的20%以上。交投過旺的第二個後果就是造成股民的交易成本上升,1996年1~10月,滬深股市的股票成交量達1.3萬億,股民上交的交易稅、手續費近200億,而今年上市公司流通股的稅後利潤估計只有近100億。收入與支出相比,支出多100億,這樣就使整個股民成為虧損一族。

9.4 股市尚待規范

我國股市是由地方股市發展起來的,且中央政府對股市的監管從1992年下半年才開始,股市的運作還尚待規范。從宏觀管理方面來講,其一是對股市的規律還缺乏統一的認識,具體表現在相關的政策缺乏科學性和連續性,如股市擴容及上市指標的控制仍沿用額度控制的方法。其二是對股市的發展缺乏長遠的規劃。如國家股、法人股並軌問題,沒有一個具體的實施計劃。其三是對股市的監管力度明顯不足,如對信息披露的監管、對制止機構大戶聯手操縱股市等問題力度明顯不夠。
從證交所方面來講,雖然滬深股市已成為全國性的股市,但證交所仍歸口地方管理,且證券交易稅的一半歸地方財政,證交所的地方利益傾向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兩個交易所都將成交量的大小作為工作目標(成交量大就可多收交易稅),所以對有利於活躍股市成交的一些不規范行為的制止明顯不力。
從券商方面來講,其一方面在自營業務中利用資金實力對股價進行操縱,以從中漁利;另外為配合新股的順利發行,往往採用人為造市的方法,拉抬股價,引股民上鉤。
上市公司方面,為了新股的發行或配股的順利完成,在信息披露方面一般是報喜不報憂,隱瞞一些重要的不利信息,且經常高估利潤指標。而一旦股票上市發行成功,則發表聲明更改盈利預測或發表所謂的道歉聲明來掩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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