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挪用資金股票st
1. 公司股東挪用公款後要賣股,如果應對
需要報警的,情節嚴重的涉嫌挪用資金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 股東挪用公司資金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挪用資金罪量刑標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Q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Q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緩刑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二)未全部退贓的;(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四)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
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大股東挪用公司資金怎麼解決
一般的挪用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由行政單位責令改正。但構成挪用資金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大股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構成挪用資金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 股東私自挪用公款
結論:挪用資金和股權轉讓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挪用資金承擔挪用資金的法律責任,不能將強行購買其手上的股份作為懲罰的方法。
首先要糾正一下,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股東挪用公司資金屬於是挪用資金。在實踐中,股東挪用資金容易出現三種情況,不同的情況承擔的責任不一樣。
一、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資金用於公司的業務
這也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股東將公司的資金從公司賬戶轉入個人賬戶存儲,還有的是直接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的業務款項,但存儲於個人賬戶的款項實際用於公司業務,這兩種情況一般的目的是為了逃稅,在具體的案件中我遇到過很多,這兩種情況都屬於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忠實的義務,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讓其歸還,屬於民事責任。
二、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部分或全部歸個人使用
將公司的資金轉入個人賬戶存儲或者直接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的業務款項,然後部分或全部歸個人使用,這就屬於挪用資金,達到一定的條件,就構成挪用資金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
將公司的資金轉入個人賬戶存儲或者直接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的業務款項,然後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這就屬於職務侵佔,達到一定的條件,就構成職務侵佔罪,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我經歷過的案件,很多三種情況同時存在,我一般建議先發起民事訴訟,看看到底是什麼情況,而不是有一點點線索就馬上去公安機關報案。
5. 股東私自挪用資金炒股獲利應該屬於誰
此行為有構成挪用資金罪之嫌,屬於刑事犯罪。此獲利屬於非法所得,應該收繳。
依據我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公司其他的股東應該火速把此資金和其獲利收回,或向公安局報案。
6. 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求例子
控制股東濫用權利的表現形式
1、侵佔公司資金
侵佔公司資金是控制股東濫用權利的最直接表現,控制股東往往利用他們手中的控制權,使公司成為他們的「提款機」。而採取的侵佔手法也花樣繁多,可以分為直接侵佔和間接侵佔。直接侵佔往往發生在公司發行募集資金時,控制股
東利用其作為發起人的身份,侵佔募集基金為其己用。而間接侵佔具有隱蔽性,後果更為嚴重。具體表現為:其一是作為發起人,控制股東在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時,利用其代管資金的便利,將截留到的募集資金以為己用;其二是控制股東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或者作為其他用途,從而影響到公司的經營;其三是控制股東操縱上市公司從銀行貸款,然後再由上市公司轉手借給控制股東和關聯企業。例如,在案例中,ST自1994年以來,借貸給猴王集團的長期借款高達8.91億元,到2000年止未還款數額為5.9億;自1998年4月以來,為集團公司及其下屬企業提供信用擔保金額45862.4萬元,由於猴王集團突然宣告破產,將有近3億元的擔保金額血本無歸。io
2、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目前在我國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它本身並不是一種非法交易,也不一定會給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在客觀上,它為控制股東規避法律,謀取一己之私提供了便利條件。我國《企業會計准則一一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定義:「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其是否收取價款。」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經濟主體都通過公開競價參與競爭,然而控制股東卻可以操縱關聯交易,將本來應該由市場決定的價格變為關聯方的內部協商。再者,由於我國的評估機構、審計機構等中介機構未能充分發揮作用,控制股東往往能夠利用其對上市公司的支配力和關聯交易的靈活性,對交易中的產品自行設定一種非公允價值,從而侵佔上市公司資產,為個人謀取不正當收益。其具體表現方式有:
一是往來款掛賬。即以不合理的低價從上市公司購買產品或資產,甚至不支付價款,致使上市公司應收帳款不斷增加、資金被長期佔用。在ST猴王案例中,猴王集團從1994年起開始以往來款掛帳的方式大肆從ST猴王拿錢。資料顯示,1994年底,上市僅僅一年多的ST猴王的應收款項就高達5億元,其中大部分是猴王集團公司利用往來款掛賬的方式所欠的。
二是進行高賣低買,也就是控制股東讓上市公司以不合理的高價買入自己的劣質資產,而自己則以不公平的低價買入或者換取上市公司的優良資產。在在ST猴王案例中,猴王集團先是以2個億的高價將其己經資不抵債的11家焊才廠出售給ST猴王,接著又將己經瀕臨破產的3家焊條廠「被收購」給ST猴王。
三是實行債務擔保。猴王集團向銀行貸款3.7億元,均是以ST猴王的名義,同時又讓其為自己另外3個億的貸款作擔保,通過這種債務擔保從而掏空上市公司資產,最終導致上市公司的破產。
以上可以看出,關聯交易無形中成為了控制股東轉移、掏空公司資產,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重要工具。我國國有企業部分上市的模式以及改制上市時不徹底,集團公司和上市公司沒有作到「三分開」,公司治理結構流於形式,無疑是誘
發大股東關聯轉移的道德禍因。
3、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是指控制股東通過故意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違法行為,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表現方式通常為以下幾種:
一是虛假出資。虛假出資是指控制股東名義上向公司投入了應繳資本,但實際上卻未履行財產的轉移手續,該財產依然為控制股東所有,依然保留在控制股東名下。具體情況既包括控制股東自始至終都未履行出資義務,卻依然享有公司的股權,也包括在公司開始設立時履行了出資義務,但卻在公司成立後抽逃所投入的資金。無論哪種情況,其實質均是控制股東的出資不實,名實不符。其結果必然極大地挫傷了中小股東的積極性。
二是虛假信息披露。控制股東通過控制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在發行股票和實施配股行為時,控制股東往往弄虛作假、進行虛假信息披露,從而可以以上市公司的名義募集更多的資金為己所用,具體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在股票發行時作虛假說明,發布不真實的招股說明書,操縱發行價格,誤導廣大投資者。二是在中期報表、年度報表中作假帳,來掩蓋其經營業績不好,存在重大風險的事實。
三是虛構利潤。在現實中,有相當一大部分上市公司實現了贏利並有能力向股東分紅,但卻不採取分配現金的方式,其主要原因在於控制股東操縱股東大會通過對其有力的利潤分配方案,控制股東操縱股東大會通過對其有利的利潤分配方案,通過向自己派出的高管發放年薪或獎金的方式,或者是進行一些非公允的關聯交易使自己獲得大量的利潤,從而給廣大中小投資者的權益造成傷害。
7. 上市公司里大股東挪用資金會有什麼後果
資金就是企業經營的血液,上市公司大股東挪用了資金,就相當於抽了公司的血,抽少了還無大礙,抽多了就要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