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Ⅰ 中國股票發展史
中國股票市場發展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
1、1990年-1991年是股市的初創階段。
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滬、深證券交易所的相繼掛牌營業,股票集中交易市場正式宣布成立,中國股市由此第一次具備了資源配置的功能。這一階段是中國股份制改革起步初期,各項基本制度在探索中逐步建立,資本市場大多處於自我演進發展狀態,資本市場體系初步搭建,整個市場規模較小,並以分隔的區域性試點為主,股票市場的發行和交易缺乏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缺乏統一規范和集中監管。同時,對資本市場的發展在思想認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2、1992年-1997年是股市的試驗階段。
此時股市能否長期存在仍然受到所有制問題的困擾,姓資還是姓社,成為影響股市存活最重要的話題。1992年1、2月間鄧小平同志在南方視察時指出:「證券、股市,這些東西究竟好不好,有沒有危險,是不是資本主義獨有的東西,社會主義能不能用?允許看,但要堅決地試。看對了,搞一兩年對了,放開;錯了,糾正,關了就是了。關,也可以快關,也可以慢關,也可以留一點尾巴。怕什麼,堅持這種態度就不要緊,就不會犯大錯誤。」[1]此後,中國確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股份製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更多的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並開始在資本市場發行上市。1993年,股票發行試點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廣至全國,打開了資本市場進一步發展的空間。由此中國股市也於1996年5月迎來了大牛市行情。由於尚未形成完善的供求機制和市場監控機制,高速發展的股市立即出現了許多問題,股市價格暴漲暴跌,投資者尚未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投機之風盛行,黑市行為大量滋生等。打壓整頓股市也因此成為接下來的宏觀調控的內容之一。從證券監管的角度來看,1992-1997年是由中央與地方、中央各部門共同參與管理向集中統一管理的過渡階段。股市的監管機制開始形成,監管體系初具雛形,並規定了漲跌幅及交易量限制。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第一次從憲法的層次上承認「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一個特殊形式」,至此,股票市場的地位正式確立。
3、1998年-2001年是股市的規范階段。
從1998年開始,中國開始正式啟用法律法規手段規范管理股票市場。1998年4月起建立了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國務院確定中國證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單位,成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同時其職能得到了加強。1999年股市又一次出現牛市行情高潮,一直持續到2001年。然而,太過火爆的股市已經嚴重脫離了基本面的支持,市盈率奇高,大量違規行為也不斷被暴露出來,銀廣夏、藍田等上市公司事件的發生就是當時股市混亂的縮影。同時股市的作用被定義為「國企解困」的一個重要途徑,大量國企進入股市尋找資金,其上市公司質量參差不齊。以1999年7月《證券法》的頒布實施為標志,中國股票市場步入了以「規范與發展」為主題的新的發展階段,同時,中國股票市場的制度建設也逐步走向成熟。經過幾年的法制建設,中國證券法規體系逐步完善。到2001年底,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證券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為補充,以部門規章為主體的系統的證券期貨市場法律法規體系。
4、2002年-2004年是股市的轉軌階段。
隨著中國股票市場制度建設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發展階段,隨著國內宏觀經濟矛盾的轉移,對股票市場功能的認識不斷深化——它不僅是籌資的工具,而且股指的上漲還能帶來財富效應,刺激消費增長,有助於改善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等。股票市場的地位被提升到改革與發展全局的高度來考慮。中國股票市場被賦予了新的功能,中央高層領導提出股票市場不僅要為國有經濟改革服務,而且要為國家的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服務。但是,由於此階段股票市場的制度安排、制度建設不盡合理,再加上盲目借用外國(主要是美國)的經驗,對中國股票市場的特殊性認識不夠,使得中國股票市場促進經濟結構優化調整、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高層次、綜合性功能的發揮仍不理想,社會各界對中國股票市場功能發揮的現狀有頗多不滿。新一屆的中國證監會開始著手完善監管體制。然而在股權分置問題沒有徹底解決的前提下,國家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改革並沒有收到預期的結果。這一階段股票價值被嚴重低估,價格甚至一度低於面值,股市不僅沒有達到資源優化配置功能要求,甚至連最基礎的籌資功能也無法實現。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南方、閩發、「德隆系」等證券公司長期積累的問題和風險集中爆發,是中國股票市場運行中不健康因素的集中反應。2004年1月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國九條」),表明了政府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決心,以促使資本市場的運行更加符合市場化規律。
5、2005年至今是股市的重塑階段。
2005年5月開始的股權分置改革,是中國股市重塑的一個過程。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權分置在諸多方面制約了中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截至2007年底,滬、深兩市98%的應股改公司完成或者已進入股改程序,股權分置改革在兩年的時間里基本完成。自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中國股市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時代,正在承擔分流銀行資金和加快直接融資步伐的功能。尤為重要的是,股權分置改革以後,資本市場的融資和資源配置功能得以實現,中國一大批公司成功上市。特別是中國銀行、工商銀行、中國國航等超級大盤股的順利發行,表明股權分置改革後的中國股票市場已經完全恢復了首發融資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使中國資本市場進入了藍籌時代。此外,中國股票市場還進行了包括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改革發行制度等一系列改革。經過這些改革,投資者信心得到恢復,資本市場出現轉折性變化,滬、深股指紛紛創出歷史新高。人民幣不斷升值這一重大貨幣、匯率政策,也是造就中國股市2005-2007年大牛市行情的基本背景之一。截至2007年底,中國滬、深兩市共有上市公司1550家,總市值達32.71萬億,相當於GDP 的132.6%,位列全球資本市場第三,新興市場第一。2007年的IPO融資4595.79億元,位列全球第一。日均交易量1903億,成為全球最為活躍的市場之一。[2]由於股票市場的改革和創新,資本市場由此對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全社會開始重新認識和審視資本市場的功能和作用。
Ⅱ 什麼是再融資
配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方式之一。
某公司經營需要用錢,它可以再發行一部分股票,將這些股票賣給老股東們,一般價格會比較低,這種方式要通過股東大會的通過並且經過證監會的批准。
也有另一種方式,公司再發行一部分股票,將這些股票賣給股東以外的投資者(老股東如果願意也可以買),這種方式股票發行價格比較高,叫增發。
從理論上講,只要公司發展前景好,配股對股東是有利的,就好比大家合夥做生意,現在有比大買賣,需要再投點錢,可以賺一大筆,那麼合夥人就都願意再出錢。
但實際上,我國股市由於體制的原因,配股、增發已經成了大股東「圈錢」的代名詞,如果哪家公司要配股、增發,股價就會跌下來。
公司董事會根據需要發布配股方案,經過股東大會通過和報證監會及相關部門批准後,公布登記日、除權日、繳款日(一般為2周)、配股上市日(一般是繳款日結束後幾周內)。投資者只需在繳款期內交足款項,在配股上市日後即可買賣所配的股票。
Ⅲ 中國證券市場的市場特點
回顧十五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主要有如下幾個重要特點。 中國證券市場是在「摸著石頭過河」中起步的,經過多年努力,逐步走上了規范化和有序化的發展軌道,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① 發行制度由審批制過渡到核准制。我國早期的股票發行制度為行政審批制。2000年3月,中國證監會開始正式實施股票發行核准程序。證券發行制度由此從審批制過渡到核准制。由審批制轉向核准制是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場深刻變革,它大大加強了證券公司及各類中介機構的責任,為提高證券市場的透明度、維護「三公」原則、規范股票發行和上市行為、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提供了一個較為合理的制度前提。
② 股票發行方式不斷改進。證券市場發展初期,股票發行採用定向募集的方式在企業內部發行。後來採用發行認購證的方式發行股票,但由於供求的嚴重失衡,引發了中國證券發展史上「8.10」風波。從1993年起採用無限量發售認購申請表的方式向全國公開發行,這雖然有利於保證公平性,但成本偏高。後來又推出了與儲蓄存單掛鉤的發行方式,但隨即被上網定價發行方式所取代,後者具有操作簡便、時間短、成本低的優點。為了確保股票發行審核過程中的公正性和質量,中國證監會還成立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對股票發行進行復審。1999年進一步加大了改革力度,當年7月1日《證券法》實施後,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制定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新股發行定價報告指引》、《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工作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文件,實行了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和法人投資者配售相結合的發行方式。確立了股票發行核准制的框架,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制度趨於明朗。 2000年2月13日,證監會頒布了《關於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在新股發行中試行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的辦法。2001年,證監會先後頒布了《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新股發行上網競價方式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擬發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指導意見》等,對企業發行新股的過程與環節作出明確規定。在總結以往股票發行方式經驗教訓的基礎上,2001年形成了「上網定價發行」,「網下詢價、網上定價發行」和「網上、網下詢價發行」三種主要的發行方式。2006年9月19日實施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再次對證券發行的詢價、發售、承銷等方面進行了新的規定,如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企業可以不經過累計投標詢價而只需通過初步詢價就可定價發行;在證券發行方面也引入了「綠鞋」機制,即超額配售選擇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
③ 市場參與者的行為逐步規范。經過15年的發展,證券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規范體系已經基本建立:建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頒布了禁止內幕交易和證券欺詐行為等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同時還通過一系列法規條例對上市公司的紅利分配作出了規定, 等等。同時,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從網上發行技術手段、上市審批制度、交易清算制度、席位和賬戶管理、行情發布和通訊方式等方面對市場進行管理。所有這些,有力地促進了證券市場參與主體行為的規范。 中國證監會成立後,即著手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工作,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1994年7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正式實施,是我國證券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近年來,中國證監會積極推進證券市場的改革和規范化建設,進一步明確了監管部門的角色定位。更新監管理念和改進監管方式;加強了證券、期貨的一線監管方式,充分發揮派出機構的作用;強化證券、期貨業協會的自律機制,有力地促進了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
當然,我國年輕的證券市場還存在諸多問題,如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水平還不高,法人治理結構還不健全;市場中介機構的誠信觀念、法制意識還較薄弱;投資者結構不盡合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機制還不完善;市場的結構、功能、品種以及服務等方面還存在不足等。在我國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許多觀念和做法都在轉變;我國證券市場的矛盾和問題也一定會在這種轉變的過程中逐步得到解決。
Ⅳ 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的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2009年5月1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
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以下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條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
第四條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二章發審委的組成
第六條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
第七條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條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
第三章發審委的職責
第十條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五條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提出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人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人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稱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條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如果認為發審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發審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報送發審委會議審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發審委委員予以迴避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決定相關發審委委員是否迴避。
第十七條發審委委員接受聘任後,應當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對發審委委員的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章發審委會議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發審委會議表決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發審委委員不得棄權。發審委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發審委委員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發審委委員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全面審閱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在審核時,發審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填寫個人審核意見:
(一)發審委委員對初審報告中提請發審委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對相關內容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二)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三)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發審委委員在發審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並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發審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意見,並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進行表決。
第二十一條發審委會議召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集發審委會議,組織發審委委員發表意見、討論,總結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和組織投票等事項。
發審委會議結束後,參會發審委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形成審核意見之前,可以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到會陳述和接受發審委委員的詢問。
第二十三條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進行一次審核。
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排發審委會議、送達有關審核材料、對發審委會議討論情況進行記錄、起草發審委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發審委會議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到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發審委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審核工作進行總結。
第二節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條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並將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和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條發審委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前以書面方式提議暫緩表決。發審委會議首先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是否需要暫緩表決進行投票,同意票數達到5票的,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的,發審委會議按正常程序對該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暫緩表決的發行申請再次提交發審委會議審核時,原則上仍由原發審委委員審核。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能暫緩表決一次。
第三十一條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投票表決後,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作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進行書面反饋。
第三十二條在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表決通過後至中國證監會核准前,發行人發生了與所報送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提請發審委召開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對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重新進行審核。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的參會發審委委員不受是否審核過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限制。
第三節特別程序
第三十三條發審委會議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三十四條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
第三十五條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5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3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六條發審委委員在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時,不得提議暫緩表決。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不公布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和表決結果。
第五章對發審委審核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九條發審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發審委會議應當迴避而未提出迴避等其他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
第四十條中國證監會建立對發審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對有線索舉報發審委委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委員的批評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四十二條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對有關發行人的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通過發審委會議後,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有義務督促發行人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保薦人唆使、協助或者參與干擾發審委工作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在3個月內不受理該保薦人的推薦。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6號)同時廢止。
Ⅳ 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發行程序與審核事項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決定聘請主承銷商事宜。主承銷商進行盡職調查後,應就新股發行方案與董事會取得一致意見,並同意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依法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董事會應當就本次發行是否符合本辦法、具體發行方案、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二)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的數量、定價方式或價格(包括價格區間)、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及數額、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等事項進行逐項表決。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自提出發行申請至新股發行前,發生《證券法》第62條規定的重大事件,以及本辦法第11條規定的重點關注事項,應當及時通知主承銷商,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情形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同時對發行申請文件予以修改。需要提請股東大會批準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並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應當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當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如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則所涉及的事項應當對公司無重大影響或影響已經消除,違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的事項應當已經糾正;公司應當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及公司申請時由注冊會計師就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的事項是否已消除或糾正所出具的補充意見;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當提供申請當年經審計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上半年提出,預計發行時間在下半年的,應當在中期報告公布後,補充申請當年經審計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3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1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當依據本條第2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七條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依法審核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請,中國證監會根據發審委的審核意見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八條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上市公司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協商確定新股發行上市的時間及登記等具體事項。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增發的具體操作,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在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之前,上市公司可以向投資者發出招股意向書,招股意向書應當載明:「本招股意向書的所有內容均構成招股說明書不可撤銷的組成部分,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銷商和上市公司根據投資者的認購意向確定發行價格後,編制招股說明書,並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條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新股發行申請。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申請文件中出具承諾函,保證在有關本次增發的信息公開前保守秘密,且不向在本次增發中參加配售的機構提供任何財務資助或補償。
Ⅵ 投資所要遵守哪些規范
證券時報
有關法律體系初現輪廓(今日提醒:哪些股票凸現低吸機會?)
一項完整的委託理財的安排通常都會涉及委託人或受託人兩個法律主體,因此,專門的調整委託理財的法律法規都會圍繞著這兩個法律主體展開,內容包括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資格認定以及雙方在從事委託理財時應遵守的行業規范等。而在本質上,委託理財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通過雙方合意的形式來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我國《合同法》的公平、誠實信用、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等原則性規定在委託理財合同中同樣適用。另外,某些特殊的法律主體,比如上市公司在成為委託理財合同中的當事人時,不僅要遵守委託理財的法律規定,還要遵守某些特定的,比如上市公司有關證券監管的法律規定,因此,該等特定的法律法規中有關委託理財的條款也構成了委託理財的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概言之,有關委託理財 的專門法律、包括合同法在內的基礎性法律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中特定條款等構成了中國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委託理財法律體系。(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逼出來的直接規范
事實上,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之間有關委託理財的安排早在2001年11月之前就已經大量存在。據報道:根據2001年公布的上市公司中報,當時涉及委託理財的上市公司達172家,金額累計216.65億元。然而,直到這一年的11月28日,《中國證監會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通知》」)的頒布才真正為證券公司接受客戶的委託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通知》規定,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受託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託人的投資意願,與委託人簽訂受託投資管理合同,把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託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
《通知》從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的主體資格、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受託人的行為規范等方面對證券公司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進行了全面規定。根據《通知》的規定,只有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才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而所有未取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均不得從事此項業務;而在委託人方面,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非銀行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及自然人都可以作為委託人委託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上投資。
集合受託投資怎麼走
目前,由於單個的自然人資金能力有限,因此,自然人在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市場中所佔的比例較小。但是,根據最新的統計數字,中國的民間儲蓄已經突破十萬億元,這是一個龐大的數字,不少證券公司因此希望通過某種形式的安排使這部分資金進入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市場,從而使證券公司目前日見頹勢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所起色。集合投資就是其中的一種形式。
所謂集合投資,就是從事受託理財的證券公司通過與商業銀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集合投資計劃來開展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到目前為止,已經有證券公司在開展此項業務。但是,由於這一形式涉及的當事人太多,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過於復雜,監管難度較大並容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中國證監會已經在2003年4月29日發布《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暫停了此項業務,並要求已經開展此項業務的證券公司,將有關的合同、產品說明書等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查。因此,在中國證監會發布新的規定之前,證券公司通過集合投資的形式進行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均存在法律障礙。
上市公司得謹慎委託
和自然人相比,上市公司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就目前而言,上市公司是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市場中最大的委託人群體。自2001年以來,每年進行委託理財的上市公司都有幾百家,涉及的資金成百上千億元。但是,上市公司在進行委託理財的時候,必須要遵守有關的證券法規,就公司委託理財的詳情在公司的季報、中報和年報中進行詳細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在該等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瑕疵則可能會構成虛假陳述等嚴重的法律後果。另外,根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公司是否存在將大量的資金用於委託理財之情形,委託理財的金額、委託理財所涉及的投資內容、是否經過公司內部適當的程序批准等等事項,是監管當局在 決定公司是否符合資格發行新股時重點考慮的因素,如果一個上市公司已經存在大量的資金閑置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很有可能會否決該公司繼續發行新股的申請。同時,法律嚴禁上市公司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將發行新股所募集的資金用於委託理財。
在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之間簽署的《委託理財合同》中,一直以來都會有一個保底收益條款,證券公司在該條款中向上市公司承諾一定比例的保底收益———通常是一個略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收益。無論證券公司管理的這筆投資最終是贏利還是虧損,作為委託人的上市公司均至少能獲得該保底收益,而在該保底收益之上的投資利潤,則由證券公司和作為委託人的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保底收益的做法在中國證監會的《通知》頒布以後變得不再符合法律的規定而被明確禁止。根據《通知》的規定,受託人應根據與委託人簽署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所約定的方式為委託人管理受託投資,但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分擔損失;而受託人管理傭金的提取方式和提取比例也不得採取簡 單的利潤分成方式,與此同時,《通知》明確規定,委託人有義務承擔委託投資的投資損失,並確保未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進行委託投資、所有用於委託投資的資產來源及用途符合法律的規定。
政府監管的法律依據
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上分析,委託理財的法律關系實質上一種民事上的代理關系,因此,一個代理人應遵守的原則,例如謹慎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處理受託事宜、避免雙方代理、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時候遵循受託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來處理等等,在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中全部適用,這些原則均體現在《通知》的具體規定中,成為政府監管部門對受託投資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這些規定,大體上主要涉及三大方面:
1、在公司的組織結構上,受託人應在自營業務、經紀業務與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之間設立防火牆,在人員、財務和賬戶管理上嚴格分開,不得在同一辦公室內操作,不得互通交易信息,不得將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等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2、在賬戶管理上,受託人要保證受託投資資產和其自有資產及不同委託人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託投資資產分別設立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確保不同委託人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3、在行為操守上,受託人不得將受託投資管理資產投資於與受託人在股權、債權和人員等方面有重大關聯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受託人的自營業務不得搶先交易於所管理的受託投資並故意損害委託人利益;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人員或其有利益關系的交易主體不得搶先交易於受託投資的行為;受託人不得以獲取傭金或其他利益為目的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受託人不得將受託投資資產在不同受託投資賬戶之間或與受託人自營賬戶間進行相互買賣,轉移受託投資賬戶利潤或虧損,損害委託人利益等等。
事實上,受託人前述有關業務操作和行為操守的規定,不僅在《通知》中做了詳細規定,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02年7月發布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公約(試行)》中也做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家證券公司要從事受託投資業務均需遵守。
Ⅶ 本人急需要一些有關「我國股票發行制度的改革」的資料、論文,請各位幫忙。[email protected]
我國證券市場股票發行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1990至2000年,我國股票發行帶有一定的行政審批性質,2001年3月17日開始,正式實施核准制,2004年2月起實施保薦制。
●1999年7月證券法頒布,明確要求股票發行制度實施核准制。
●1999年9月證監會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證監會設立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
●2001年2月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招股說明書》及《股票上市公告書》的公開徵求意見稿。3月中旬開始,股票發行核准制正式推行。
●2001年5月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發審委委員認為上市公司不符合要求,可以對其發行申請投反對票;發審委委員認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規、不充分或申請材料不完整,導致發審委委員無法作出判斷,可以對其發行申請投棄權票或提議暫緩表決。
●2002年1月24日證監會發布《關於2002年受理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材料的通知》,指出根據《關於股票發行上市輔導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計劃指標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應聘請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輔導期為一年。
●2003年7月,證監會向國內10餘家大型券商發放了《公開發行和上市證券保薦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業內意見稿。
●2004年1月4日,中國證監會就實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發出通知,明確規定首批保薦代表人資格。
●2004年2月1日起《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正式施行。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後的證券法順利通過,進一步完善證券發行監管體制,強化市場對證券發行行為的約束。
Ⅷ 新股發行體制的相關文件
(一)
證監會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指導意見(全文)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資本市場功能,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需要,證監會在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為《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全文: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2012年經濟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是完善資本市場的重要任務之一。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在過去兩年減少行政干預的基礎上,健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礎性制度,推動各市場主體進一步歸位盡責,促使新股價格真實反映公司價值,實現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一、完善規則,明確責任,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修改完善相關規則,改進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各中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和各中介機構應按法規制度履行職責,不得包裝和粉飾業績。對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應本著誠信、專業的原則,善意表述。
(一)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必須始終恪守誠實守信的行為准則。其基本義務和責任是,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關聯關系以及其他條件,要求或協助發行人編造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信息。
(二)保薦機構應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進行盡職核查,督促發行人完整、客觀地反映其基本情況和風險因素,並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必要的核查。
(三)律師事務所應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完整、客觀地反映發行人合法存續與合規經營的相關情況、問題與風險,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負責。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說明書。
(四)會計師事務所應結合業務質量控制的需要,制定包括復核制度在內的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嚴守執業准則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確保風險評估等重要審計程序執行到位,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態度,保持對財務異常信息的敏感度,防範管理層舞弊、利潤操縱等行為發生。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嚴格按照執業准則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或其他鑒證報告。
(五)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其他中介機構要按相關法律法規、行業執業准則的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獨立核查判斷,出具專業意見。
(六)為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要進一步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在財務會計資料提供、審計執業規范、輔導及盡職調查等方面的責任,堅決抑制包裝粉飾行為。
(七)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建立有效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機制;在招股說明書中詳細披露公司治理結構的狀況及運行情況。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應結合輔導、核查等工作,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及內控制度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八)進一步提前預先披露新股資料的時點,逐步實現發行申請受理後即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提高透明度,加強公眾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九)在公司上市過程中徵求有關部委意見的環節,按照國務院有關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干預、提高政府服務效率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關信息數量和質量的前提下,改進徵求相關部委意見的方式。
(十)發行申請獲得核准後,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內,由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自行選擇發行時間窗口。
二、適當調整詢價范圍和配售比例,進一步完善定價約束機制
(一)擴大詢價對象范圍。除了有關辦法規定的7類機構外,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至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制訂推薦的原則和標准、內部決定程序並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發行人、發行人股東和中介機構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或其他關系向推薦的個人投資者輸送利益,或勸誘推薦的個人投資者抬高發行價格。
(二)提高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網下向網上回撥機制。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與轉讓股份(以下稱為本次發售股份)的50%。網下中簽率高於網上中簽率的2至4倍時,發行人和承銷商應將本次發售股份中的10%從網下向網上回撥;超過4倍時應將本次發售股份中的20%從網下向網上回撥。
(三)促進詢價機構審慎定價。詢價機構應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和投資管理業務制度,進一步提升定價的專業性和規范性。詢價機構要認真研讀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等信息,發現存在異常情形的,如與本次發行相關聯的機構或個人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發行人所在行業已經出現不利變化、發行人盈利水平與行業相比存在異常等,詢價機構應採取調研、核查等方式進一步核實研判。如未能對相關異常情形進行核實研判,或者缺乏充分的時間熟悉、研究發行人的資料信息,參與報價申購具有較高風險,應保持充分的審慎。
(四)加強對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承銷商應保留詢價、定價過程中的相關資料並存檔備查,包括推介宣傳材料、路演現場錄音等,如實、全面反映詢價、定價過程。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要加強對詢價、定價過程及存檔資料的日常檢查,對發行人和承銷商誇大宣傳、虛假廣告等行為採取監管措施。
(五)引入獨立第三方對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風險評析,為中小投資者在新股認購時提供參考。中國證券業協會具體組織開展新股風險評析的相關工作。
(六)證券交易所組織開展中小投資者新股模擬詢價活動,促進中小投資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導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
(一)取消現行網下配售股份3個月的鎖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發行人、承銷商與投資者自主約定的鎖定期,不受此限。
(二)在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持股期滿3年的股東可將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老股轉讓後,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不得發生變更。老股東選擇轉讓老股的,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老股東名稱及轉讓股份數量。
(三)老股轉讓所得資金須保存在專用賬戶,由保薦機構進行監管。在老股轉讓所得資金的鎖定期限內,如二級市場價格低於發行價,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可以在二級市場回購公司股票。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轉讓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滿1年後,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余額的10%轉出;滿2年後,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余額的20%轉出;滿3年後,可將剩餘資金全部轉出。非控股股東和非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轉讓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滿1年後可將資金轉出。
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制定相關規則並加以監管。
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加大監管和懲治力度
新股發行體制的有效運行需要法治保障。中國證監會將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及不當行為的監管和懲治力度,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加大對財務虛假披露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於新股發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自律組織應根據自律規范採取自律措施,中國證監會將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採取監管措施、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理。法律、法規規定尚不明確的,要進一步予以完善。中國證監會將加強與司法機關、自律組織的監管與執法協作,形成合力。
(二)加強對路演和人情報價的監管和處罰。加強對發行人、承銷商、詢價對象的路演、詢價、報價和定價過程的監管,對誇大宣傳、虛假宣傳、人情報價等行為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中國證監會將完善誠信檔案、加強誠信法制體系建設,建立失信懲戒機制。
(三)發行價格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後實際盈利低於盈利預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發行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採取列為重點關注、監管談話、認定為非適當人選等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承銷機構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等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會計師事務所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四)加強對第三方獨立評析機構的監管。第三方評析機構違反評析業務流程,違規出具新股風險評析報告,或者出具的評析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故意遺漏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要依照自律管理規則進行處罰,中國證監會視情節給予處理。
(五)加強對證券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監管力度。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對證券公司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行為的,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
(六)證券交易所應進一步細化異常交易的認定標准,強化監管涉嫌操縱新股價格的違規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操縱新股價格。
現階段新股發行中的弊端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痼疾,所謂新股價格畸高、打新投機嚴重及隨之出現的業績變臉和市場表現下滑,除體制機制原因外,還有深刻的社會、文化和歷史根源。因此,在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同時,必須加強輿論宣傳、風險揭示和投資教育,逐步改變存在的以送禮祝賀心態參與報價,以分享勝利果實心態參與認購,以賭博中彩心態參與炒作等種種不良習慣和風氣。只有全面考慮各種影響因素,採取綜合治理方針,才能取得預期效果。
上述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是經過廣泛討論、徵求意見並認真研究後形成的。中國證監會將在整體規劃,統籌協調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實現平穩有序推進。在此過程中,還將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及時採取必要的調整措施。
(二)
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在黨中央、國務院正確領導下,我國資本市場進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礎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市場規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階,市場機制和結構逐步優化,投資者入市踴躍,各類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健全機制、融入資本的態度積極,資本市場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為了進一步健全機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市場的更大發展。經過對股票發行體制改革有關問題進行廣泛調查研究,我會對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改革原則、基本內容和預期目標(一) 改革原則。堅持市場化方向,促進新股定價進一步市場化,注重培育市場約束機制,推動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重視中小投資人的參與意願。 (二) 基本內容。在新股定價方面,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淡化行政指導,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在發行承銷方面,增加承銷與配售的靈活性,理順承銷機制,強化買方對賣方的約束力和承銷商在發行活動中的責任,逐步改變完全按資金量配售股份;優化網上發行機制,股份分配適當向有申購意向的中小投資者傾斜,緩解巨額資金申購新股狀況。同時,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明晰發行市場的風險。 (三) 預期目標。一是市場價格發現功能得到優化,買方、賣方的內在制衡機製得以強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機制的有效性,緩解巨額資金申購新股狀況,提高發行的質量和效率。三是在風險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資者的參與意願得到重視,向有意向申購新股的中小投資者適當傾斜。四是增強揭示風險的力度,強化一級市場風險意識。
二、改革措施新股發行體制涉及面廣、影響大,為保證改革的平穩推進,擬採取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階段推出各項改革措施。現階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項措施: (一) 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詢價對象應真實報價,詢價報價與申購報價應當具有邏輯一致性,主承銷商應當採取措施杜絕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申購的最低申購量。對最終定價超過預期價格導致募集資金量超過項目資金需要量的,發行人應當提前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用途。 (二) 優化網上發行機制,將網下網上申購參與對象分開。對每一隻股票發行,任一股票配售對象只能選擇網下或者網上一種方式進行新股申購,所有參與該只股票網下報價、申購、配售的股票配售對象均不再參與網上申購。 (三) 對網上單個申購賬戶設定上限。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單一網上申購賬戶的申購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本次網上發行股數的千分之一。 (四) 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提示所有參與人明晰市場風險。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刊登新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充分揭示一級市場風險,提醒投資者理性判斷投資該公司的可行性。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向投資者提示新股認購風險。 其他改革措施,在統籌兼顧市場發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場的承受程度的基礎上,擇機推出。 三、切實落實各項改革措施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需要市場參與各方密切配合,市場各方應當提高認識,制定相應方案,周密部署,切實將各項改革要求落到實處。 發行人應當樹立發行上市的正確理念,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募集資金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經營水平,維護股東合法權益。承銷商(保薦機構)及其他證券公司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經營活動中維護買賣雙方的長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具體工作中要在機構、人員、制度和技術等方面加以改進和適應,不斷提高專業服務能力。詢價對象應當發揮專業機構的作用,認真、審慎、專業地掌握資料、分析研判、理性定價,從而形成對市場的理性引導。投資者應當充分關註定價市場化蘊含的風險因素,知曉部分股票上市後可能跌破發行價,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強化價值投資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相關自律組織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切實加強對參與新股發行的承銷商、詢價對象、股票配售對象、證券公司的自律管理和服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Ⅸ 現在有關於中國股市相關的法律條例一共有哪些,分別是什麼
證券法、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此外還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
證監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第12號
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3號、第5-8號、第10-13號、第15號
可見其層級差別也比較大,既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也有證監會的部門規定,證券交易所制定的規則,還有證監會的臨時通知,如果法律層級僅僅包括法律和法規,甚至包括規章,這些法律遠遠不能規范公司上市、增發等的操作,因此,還需要及時關注證監會網站的證監會令、公告等最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