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票上市的新政
⑴ 新股發行體制再改革,A股如何走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標志A股新一輪市場制度改革啟動
2013-12-05
來源:證券時報網
新一輪制度改革翻開資本市場發展新篇
——對證監會新政的看法
11月30日證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關於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同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上述文件標志A股新一輪市場制度改革啟動,體現和貫徹了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總體以「市場判斷、盡責歸位、強化披露、法制約束」為導向,為逐步向注冊制過渡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翻開了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新篇章。
一、新政策的鮮明特徵
1、制度導向市場化、法制化、透明化。
一方面,新規定強調讓市場決定投資價值,監管操作中盡量避免對個股做出價值判斷,監管避免影響市場,體現了新制度的市場化導向。
另一方面,改革制度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通過制度約束來強化各市場參與主體的責任與義務,並且提高了信息透明度、減少了信息不對稱風險,減少財務造假等惡化市場的行為。具體方麵包括:加大對投行造假的追究和懲罰制度,督促中介機構履行期督導職能等;並且提前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時間,給市場充分的時間來理解和驗證相關公開信息。
2、制度設計具有整體性和系統性
在新股發行方面,改革制度即平衡了機構與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又通過新股定價、發行、以及二級市場流通環節的整體性、系統性設計,避免了新股發行價過高、爆炒新股以及後續的投資風險,體現了制度設計的整體性和系統性。
新股發行改革制度,在制度上避免了投行與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利益過於統一,盲目追求高發行價的行為。具體方面主要如下:
發行環節:1)強調信息透明,財務規范,採取配售制度,使得未來投行從長遠發展考慮,必須考慮發行方和購買方雙方的力量;2)推出老股轉讓制度等,增加了上市當天流通股數量,也增加高價參與打新的風險,抑制炒新股等現象;3)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杜絕「打新專業戶」等現象,防止二級市場資金被分流過多,從而出現市場大幅波動,同時也鼓勵投資者中長期持股;
定價與流通環節:1)網下詢價時需要剔除報最高價的10%,導致網下參與詢價的機構投資者更加理性,杜絕人情報價等惡性行為。參與各方會在價值基礎上重新進行評估;2)從制度設計上抑制三高發行、惡性圈錢。新規規定,如果新股上市6個月跌破發行價,則原有股東和高管等手中的股票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並且其兩年內減持價格不得低於發行價,這說明以後新股發行價格越高,上市公司減持就越困難購,這樣抑制追求越高越好的發行價的沖動。
3、制度推進體現出漸進性
在漸進與穩妥方面,改革並非「一蹴而就」,強調了各市場參與方強化責任,加大處罰力度,並且督促信息透明化。在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漸進式改革過程中,注冊制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中心。這次新股制度改革,重點在於強調加強信息披露以及保薦人、上市公司及股東的責任,這些方面的改革都是在為將來逐漸過渡到注冊制打下了基礎。
並且新制度注意了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改革在進程中強調。比如網下配售踴躍,認購倍數很高時,啟動網下向網上的回撥機制,最高可以回撥80%。在網下配售踴躍,認購倍數很高時,意味著該投資標的的投資價值較高,這個時候如果機構獲得的比例多,個人獲得的比例少,意味著利益向機構投資者傾斜,不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啟動回撥機制,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機制重新分配比例,讓機構和個人的投資機會均等化,有利於利益公平。
二、具體細則的新亮點
與6月「徵求意見稿」相比,新發布的改革意見的變化在於:
1、明確提出「加快監管轉型」
發行審核方面,強調審核以促進信息披露為導向,監管部門重在合法合規檢查,不對發行人作投資價值判斷;受理上市申請文件後,監管部門須三個月內給予答復。監管執法方面,加大追責、處罰力度。
我們認為,這樣的監管轉型減少了監管對於市場的波動影響,也提高了監管工作的效率與透明度,強化了合法合規,加大處罰力度,從制度上有利於中長期的市場健康發展。
2、明確各市場主體責任,促進市場主體歸位盡責。
新政策規定,擬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須對企業盈利能力、發行資格做出專業判斷,並負責核查其他中介的專業意見;強化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
我們認為上述加強了在上市公司、保薦機構及其股東等上市公司供給端責任人的責任與義務,強調對於公司信息披露的責任,旨在提高市場誠信,減少市場投機炒作等案例,對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很有意義。
4、新股定價、配售再次強調市場化導向。
新政策提高了網上網下回撥比例;提出網上市值配售,對單個投資者申購數量上限做出規定。在發行制度上,現行發行制度是價高者得,但如果在新股發行制度中,剔除最高的10%的話,將減少未來破發的現象。此外,新股改革中加大了對於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這都會大幅改善市場的定價能力和優化融資效率。新股發行市場導向的改革,將有利於逐漸改善市場新股投機行為,利於中長期新股發行的正常化。
三、翻開資本市場發展新篇章
本次改革意見發布之後,市場普遍意識到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是漸進式改革。需要建立投資者的賠償訴訟機制以及嚴格的退市制度等相應制度配套。目前各國實行注冊制的做法存在一定差異,但共同的特點是,新股發行應當以發行人信息披露為中心,中介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把關,監管部門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申請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核,不判斷企業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礎上,由投資者自行判斷企業價值和風險。
未來,預計IPO回歸常態化帶來投行業務收入常態化,增厚券商利潤,進一步加劇行業健康發展,退出渠道的暢通也將利好PE/VC等資本提供方的蓬勃發展,使其更好的為實體產業發展提供資本支持。對於市場而言,短期創業板的下跌反映出市場對供給增加的擔心。但中長期看,不會影響市場趨勢。尤其新股改革下,一批財務信息更加透明、定價更為合理的公司上市,給二級市場提供了投資優秀成長股的機會。
總體來看,IPO作為聯系資本市場與產業之間的一環重要渠道,其回歸正常化、規范化也更加有利於未來資本市場和經濟的健康發展,並且由於監管力度、造假成本、懲罰力度的加大,會促使往後新股的公司質地提升,投資環境也會有所改善。
⑵ 2013年IPO新政發行程序在改革前後的對比
看看新規定啊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
2013年11月30日
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關於「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要求,必須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釐清和理順新股發行過程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加快實現監管轉型,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強化市場約束,促進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為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奠定良好基礎。改革的總體原則是:堅持市場化、法制化取向,綜合施策、標本兼治,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公平,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一、推進新股市場化發行機制
(一)進一步提前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時點,加強社會監督。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正式受理後,即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
(二)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後,發行人相關信息及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審核過程中,發現發行人申請材料中記載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後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核,並在12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發行申請。發行人、中介機構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及相關法律文書涉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被稽查立案的,暫停受理相關中介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查證屬實的,自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並依法追究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責任。
(三)股票發行審核以信息披露為中心。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
保薦機構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行,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做出專業判斷,並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照本行業的業務標准和執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驗證,確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門和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對發行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作出判斷。發現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嚴格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發行人公開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斷企業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導致的風險。
(四)中國證監會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五)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鼓勵持股滿三年的原有股東將部分老股向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老股轉讓後,公司實際控制人不得發生變更。老股轉讓的具體方案應在公司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中公開披露。
發行人應根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新股數量不足法定上市條件的,可以通過轉讓老股增加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新股發行超募的資金,要相應減持老股。
(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審企業,可申請先行發行公司債。鼓勵企業以股債結合的方式融資。
(七)發行人通過發審會並履行會後事項程序後,中國證監會即核准發行,新股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
(八)放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個月。
發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開發行前,應參照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時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內容,補充財務會計報告相關數據,更新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期間發生重大會後事項的,發行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供說明;保薦機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持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發行人發生重大會後事項的,由中國證監會按審核程序決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議。
二、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
(一)加強對相關責任主體的市場約束
1.發行人控股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
2.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後三年內公司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產時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預案應包括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具體條件、可能採取的具體措施等。具體措施可以包括發行人回購公司股票,控股股東、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員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時應提前公告具體實施方案。
3.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且發行人控股股東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二)提高公司大股東持股意向的透明度。發行人應當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時,須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強化對相關責任主體承諾事項的約束。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作出公開承諾事項的,應同時提出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並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會監督。證券交易所應加強對相關當事人履行公開承諾行為的監督和約束,對不履行承諾的行為及時採取監管措施。
三、進一步提高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程度
(一)改革新股發行定價方式。按照《證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自行協商確定。發行人應與承銷商協商確定定價方式,並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二)網下投資者報價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預先剔除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購量不得低於申購總量的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申購情況協商確定發行價格。被剔除的申購份額不得參與網下配售。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應不少於10家,但不得多於2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應不少於20家,但不得多於40家。網下發行股票籌資總額超過200億的,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可適當增加,但不得多於60家。有效報價人數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
發揮個人投資者參與發行定價的作用。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定價和網下配售。具備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應預先制定上述個人投資者需具備的條件,並向社會公告。
(三)強化定價過程的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製作定價過程及結果的信息披露文件並公開披露。在網上申購前,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披露每位網下投資者的詳細報價情況,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購價格及對應的申購數量,所有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加權平均數,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確定的發行價及對應的市盈率等。
如擬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的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在網上申購前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明示該定價可能存在估值過高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提醒投資者關注。內容至少應包括:
1.比較分析發行人與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差異及對發行定價的影響;提請投資者關注所定價格與網下投資者報價之間存在的差異。
2.提請投資者關注投資風險,審慎研判發行定價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資決策。
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
(一)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網下發行的股票,由主承銷商在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中自主選擇投資者進行配售。發行人應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網下配售原則和方式,並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承銷商應當按照事先公告的配售原則進行配售。
(二)網下配售的股票中至少40%應優先向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配售。上述投資者有效申購數量不足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投資者進行配售。
(三)調整網下配售比例,強化網下報價約束機制。公司股本4億元以下的,網下配售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公司股本超過4億元的,網下配售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餘下部分向網上投資者發售。既定的網下配售部分認購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向網上回撥股票。
(四)調整網下網上回撥機制。網上投資者有效認購倍數在50倍以上但低於100倍的,應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認購倍數在100倍以上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
(五)改進網上配售方式。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網上配售應綜合考慮投資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購資金量,進行配號、抽簽。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制訂網上配售的實施細則,規范網上配售行為。發行人、主承銷商應根據相關規則制訂網上配售具體方案並公告。方案必須明確每位投資者網上申購數量的上限,該上限最高不得超過本次網上初始發行股數的千分之一。
(六)強化股票配售過程的信息披露要求。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應製作配售程序及結果的信息披露文件並公開披露。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投資者參與自主配售的條件、配售原則;自主配售結束後應披露配售結果,包括獲得配售的投資者名稱、報價、申購數量及配售數額等,主承銷商應說明自主配售結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則;對於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或實際申購數量明顯少於報價時擬申購數量的投資者,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配售結果中列表公示。
發行人、主承銷商、參與網下配售的投資者及相關利益方存在維護公司股票上市後價格穩定的協議或約定的,發行人應在上市公告中予以披露。
五、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切實維護「三公」原則
(一)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簽訂發行上市相關的輔導協議後,應及時在保薦機構網站及發行人注冊地證監局網站披露對發行人的輔導工作進展;輔導工作結束後,應對輔導過程、內容及效果進行總結並在上述網站披露。
(二)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以投資者的決策需要為導向,改進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突出披露重點,強化對發行人主要業務及業務模式、外部市場環境、經營業績、主要風險因素等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要求。使用淺白語言,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讀性,方便廣大中小投資者閱讀和監督。
(三)在發審會前,中國證監會將對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的工作底稿及盡職履責情況進行抽查。
(四)強化發行監管與稽查執法的聯動機制。從申請文件被行政受理時點起,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中介機構即需要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審核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重大問題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門介入調查。
(五)強化新股發行的過程監管、行為監管和事後問責。發行人和承銷商不得向發行人、發行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承銷商及上述人員的關聯方配售股票。發行人和承銷商不得採取操縱新股價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不得採取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為;不得通過自主配售以代持、信託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或謀取不正當利益。中國證券業協會應制定自律規則,規范路演推介、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披露、承銷商自主配售等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六)證券交易所應進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開盤價格形成機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建立以新股發行價為比較基準的上市首日停牌機制,加強對「炒新」行為的約束。
(七)發行人上市後,保薦機構應嚴格依法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督促發行人履行有關上市公司規范運行、信守承諾和信息披露等義務,審閱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按規定公開披露定期跟蹤報告;發行人出現重大變故或事件,保薦機構應按規定公開披露臨時報告。持續督導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保薦機構應撰寫督導工作報告,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並就督導工作未盡事宜作出安排。持續督導責任落實不到位的,依法追究保薦機構責任。
(八)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當年即虧損的,中國證監會將自確認之日起即暫不受理相關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並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已經明確具體地提示上述業績下滑風險、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責情形的,不在此列。
上市公司涉嫌欺詐上市的,立案查處時即採取措施凍結發行人募集資金專用賬戶。
(九)進一步加大對發行人信息披露責任和中介機構保薦、承銷執業行為的監督執法和自律監管力度。建立和完善中國證監會保薦信用監管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系統與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統之間的信息共享和互通互聯,方便社會公眾參與監督,強化外部聲譽和誠信機制的約束功能。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誠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嚴重違規、財務造假,或者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未能勤勉盡責的,依法嚴懲。
⑶ 股市政策效應應從哪些方面分析
新政之一:提升IPO審核公開性。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流程及申報企業情況。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舉將進一步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提升市場公開性。按照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見面會、問核、反饋會、預先披露、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會後事項、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一個發行人的審核決定均通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
新政之二:規范借殼上市。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的問題與解答》明確,證監會在審核借殼上市方案中,將參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重點關注本次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是否符合證監會有關治理與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新政之三: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深交所將開始著手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根據方案的有關內容對《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涉及退市的章節和條款進行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修訂完成後,新的創業板退市制度正式實施。
新政之四:強制上市公司分紅。這些措施包括立即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開始,在公司招股說明書中細化回報規劃、分紅政策和分紅計劃,並作為重大事項加以提示,提升分紅事項的透明度。
新政之五:打擊證券期貨犯罪。「證監會對內幕交易採取『零容忍』態度。」而緊接著的11月份,證監會先後頒布了強制分紅制度、創業板退市制度,向內幕交易開戰,被視為郭樹清上台後的「第三把火」。
新政之六:發展公司債。業內呼籲盡快推出創業板再融資的呼聲很高,這得到了證監會的回應。創業板持續融資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從非公開發行公司債率先破題,引導創業板公司根據生產經營實際確定融資規模,均衡使用多種資本市場工具,抑制在首次公開發行時「一次募足」的沖動。
新政之七:倡議養老金入市。郭樹清在《財經》年會上建議,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可以學習社保基金,投資股市獲取收益。
新政之八:設立投資者保護局
為做好投資者保護工作,證監會不遺餘力地開展形式多樣的投資者教育宣傳活動,深入推廣長期投資和「買者自負」的理念。隨著2011年底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簡稱投保局)正式成立,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從側面也表明,郭樹清主席力圖在自身任期內盡快完成之前監管層長期落下的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功課」。
據介紹,投保局將對投資者心理、行為進行深入、持續的調查和研究,抓緊研究制定投資者保護的制度框架和工作機制,盡快建立起及時、通暢、有效的投資者保護工作信息監測平台和發布機制。
⑷ 聽說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出現了新規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點內容有哪些
1、重點一修改哪些內容?三大方面
一是規模。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份的20%。
二是頻率。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資投向理財產品的規則。
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2、重點二何時實施?自發布之日起
對於新政,業界最關注的問題還包括時間上的新老劃斷。
今日的發布會上,鄧舸介紹,為了實現平穩過渡,在適用時效上,《實施細則》和《監管問答》自發布或修訂之日起實施,新受理的再融資申請即予執行,已經受理的不受影響。
鄧舸指出,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次再融資監管政策的調整屬於制度完善,不針對具體企業,所有上市公司統一適用。
3、重點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問題
據了解,現行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字2006年實施以來,在促進社會資本形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情況的不斷變化,現行再融資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需調整,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資傾向。
有些公司脫離公司主業發展,頻繁融資。有些公司偏項目、炒概念,跨界進入新行業,融資規模遠超過實際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資金大量閑置,頻繁變更用途,或者脫實向虛,變相投向理財產品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
二是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廣為市場詬病。
非公開發行股票品種以市場約束為主,主要面向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因此發行門檻較低,行政約束相對寬松,但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投資者往往偏重發行價格相比市價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長性和內在投資價值。
過分關注價差會造成資金流向以短期逐利為目標,不利於資源有效配置和長期資本的形成。限售期滿後,套利資金集中減持,對市場形成較大沖擊,也不利於保護投資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再融資品種結構失衡,可轉債、優先股等股債結合產品和公發品種發展緩慢。
非公開發行由於發行條件寬松,定價試點選擇多,發行失敗風險小,逐漸成為絕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的首選再融資品種,公開發行規模急劇減少,同時,股債結合的可轉債品種發展緩慢。
4、重點四著力點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訂《實施細則》和制定《監管問答》,主要著眼於三方面:
一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積極配合供給側改革,助力產業轉型和經濟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
二是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立足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同時,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
三是堅持穩中求進原則,規則調整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5、重點五理財產品敏感問題如何說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要求,繼續強化再融資的發行監管工作,督促保薦機構梳理再審項目並開展自查,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投向,繼續加強監管理財產品等資金參與非公開發行認購,強化證監局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現場檢查。
記者了解到,對於上述提到「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部的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
而「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中18個月的確定,則是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並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來的。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第二部分:幾大敏感問題解讀
統計顯示,去年全年證監會審核的再融資、優先股和可轉債總金額在10000億左右,其中,再融資涉及7000-8000億元。
敏感問題一
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關於上述提到「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結合實際情況,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如募集資金很少但財務性投資很大的就限制,沒有融資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會受限,旨在控制過度融資。
敏感問題二
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
為避免上市公司頻繁融資,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如何理解這一問題?
1992年頒布的《公司法》中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2個月」,但該規定在2006年《公司法》的修訂中被刪除,而此次新政重啟了時間限制的規定,並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18個月這一考量,是給當前市場上部分上市公司頻繁融資帶上了「緊箍咒」。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敏感問題三
如何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融資需求
「此次再融資新規是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的重要舉措。」上述業內人士指出,此舉不僅疏堵結合促再融資方式多元化,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還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⑸ 現在新股上市有什麼新政策阿
目前新股申購需要2個要求:首先是足額的可用資金、其次是准備好相應的市值。就是說假如要買上海新股,設申購日為T日,T-2日及之前20個交易日賬戶中滬市A股平均市值需大於等於1萬元人民幣,每1萬元市值可獲得1個申購單位,1個申購單位可申購1000股上海新股。深圳的話和上海其他規則一樣,只有一個區別:5000市值深圳股票可獲得1個申購單位,1個申購單位可申購500股深圳新股。深圳市值也需10000以上才可以申購。
新股申購流程如下:
1.投資者T日,准備好足額資金,通過證券賬戶進行新股申購,買入委託(和買股票的菜單一樣),數量滬市股票需要是1000股的整數倍,深市股票需要是500股的整數倍,超過可申購額度都是廢單。如果多次委託僅第一筆委託是有效的。滬市申購時間為T日9:30-11:30;13:00-15:00;深市申購時間為T日9:15-11:30;13:00-15:00。
2.T+1日:資金凍結、驗資及配號。中國結算公司將申購資金凍結。交易所將根據最終的有效申購總量,按每1000(深圳500股)股配一個號的規則,由交易主機自動對有效申購進行統一連續配號。
3.T+2日:搖號抽簽。公布中簽率,並根據總配號量和中簽率組織搖號抽簽,於次日公布中簽結果。
4.T+3日(一般T+2日清算後就可以)可查詢到是否中簽,如未中簽會返款到賬戶。中簽客戶在新股上市日可以將中簽股票進行交易。
⑹ 股票上市的條件
《證券法》第十二條規定,股票上市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上市後,公司將能獲得巨額資金投資,有利於公司的發展。新的股票上市規則主要對信息披露和停牌制度等進行了修改,增強了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是一個進步,尤其是重大事件要求細化持續披露,有利於普通投資者化解部分信息不對稱的影響。
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股票上市後便於投資者購買,自然提高了股票的流動性和變現力。
股票上市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標准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上市公司為社會所知,並被認為經營優良,會帶來良好聲譽,吸引更多的顧客,從而擴大銷售量。
股票上市後,公司股價有市價可循,便於確定公司的價值,有利於促進公司財富最大化。
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在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以在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進行上市交易活動。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公開性,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公正性,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公平性,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自願性,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⑺ 我國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這個問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主要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人民幣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三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幫助。
⑻ 股票上市應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8)中國股票上市的新政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