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投資股票限額
❶ 股票型基金中投資於股票的比例是多少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調整保險資金投資股票上限為20%,首次明確保險資金投資無擔保債、不動產、未上市股權等新領域的投資比例上限分別為20%、10%和5%,保險資金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基金的投資取向是否適合用戶特別是對沒有運作歷史的新基金公司所發行的產品更要仔細觀察。基金的不同投資取向代表了基金未來的風險、收益程度,因此應選擇適合風險、收益偏好的股票型基金。
(1)保險資金投資股票限額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投資者購買股票型基金,不僅可以獲得基金凈值上漲時的收益,還可以獲得每年基金分紅時的紅利,這和投資股票比較類似,但是股票並不一定會長期分紅擴股,而優質的股票型基金通常一年至少會有1次分紅,業績較好的時候會出現2次。
股票型基金的漲跌也會根據行情的大漲和大跌,而出現上漲和下跌的跟風走勢,而漲跌的幅度要根據股票型基金中不同股票的權重比例來分析,這將會決定股票型基金最終的漲跌幅度。
❷ 論保險基金投資
1,引言
保險公司的正常運作是靠承保業務和投資業務兩個輪子驅動的。保險公司除了是提供保險業務的社會型風險保障機構,還是最為重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之一,從事投資經營活動。這就使它獲得了承保利潤以外的投資利潤,使其償付能力大大增強。保險資金運用對行業發展的重要程度絲毫不遜於保險業務的拓展。在我國保險行業恢復業務的20年間,保險業務保持了年均30%的增長速度,遠高於同期的國內生產總值9%的年均增長速度,但是我國保險行業的資金運用情況卻難以令人滿意。長期以來,我國對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向進行了限制。資金的運用被局限於銀行存款、國債,投資渠道十分狹窄,投資效率十分低下。據統計,為保證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保險資產的40%-60%被沉澱在銀行,但利率的數次下調和20%利息稅的起征,使銀行存款收益微不足道。與此同時,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的收益也大幅下降,保險公司面臨著嚴重的「利損差」問題。我國萬億保險資金大部分是保費收入,是保險公司對保戶的負債,面對保費收入年均30%的增長速度,保險公司面臨著更大的償付風險。2005年7月底,太平洋人壽就接到了保監會「紅色」預警,「償付能力缺口90億元」的指責使太平洋人壽成了眾矢之的。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專家郝演蘇針對這一現象指出:「償付能力不足並不是太平洋人壽一家獨有的問題,而是整個保險行業的普遍現象,只是各家公司問題的輕重不同罷了。」[1]保險資金投資技術作為唯一能提高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途徑,必須得到重視。
2,投資工具分析
1998年10月20日,保險公司被獲准進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從事債券買賣;1999年10月26日,國務院批準保險公司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2004年2月批準保險公司直接入市。隨著資產規模的不斷擴大、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和運用渠道的逐步拓寬,保險資金被投資於債券、股票、基金等金融市場。下面就我國保險資金的主要投資工具進行簡單分析:
2.1 貨幣市場投資工具
1)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的優點是具有較好的流動性,既能使保險資金得到保值增值,又能確保其安全性。然而保險資金存款帶來的收益則是微薄的。目前我國保險資金投資的主要形式還是銀行存款,其中又以大額協議存款為主。協議存款大部分是5年期,到期日集中度過高,存在再投資風險。[1]
2)同業拆借市場
同業拆借是金融機構之間以貨幣借貸方式進行短期資金融通活動的市場。具有風險小和期限短的特點,可以為短期性的保險資金保值增值提供穩定的渠道。目前因為我國同業拆借市場還不盡規范,市場交易中間環節尚存在較多問題,缺乏債券市場應有的流動性,現券交易幾乎處於停滯狀態,所以保險資金進入的規模並不大。
2.2 證券投資工具
1)債券
債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措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並且承諾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券債務憑證。債券的利率水平一般高於銀行存款利率,因而其投資收益也通常高於銀行存款投資收益。被成為「金邊債券」的國債基本上不存在違約風險[2]。我國保險業的可運用資金中除銀行存款外,其餘大部分用於購買國債。保險資產結構實現戰略性轉變後,保險資金運用中債券的投資比例已經超過銀行存款,保險機構也已經成為債券市場上僅次於銀行的第二大機構投資者。
2)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方式。證券投資基金由投資專家進行操作,按照投資組合理論進行分散投資,因而能把風險降到最低限度的同時把收益提到最高程度,此外還可以通過贖買方式抽回基金,為投資者進退提供便利[3]。所以雖然其投資風險小於股票而大於債券,但收益一般也大於債券投資。
證券基金按收益憑證是否可贖分為開放型和封閉型。開放型基金又稱追加型投資基金,可以隨時根據市場供求狀況發行新額或被投資人贖回的基金。其投資者可以隨時直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通過經銷商購買。封閉型基金由稱公開發行共同基金,基金資本總額和發行份數固定,不能進行追加、認購或贖買。在剛發起設立時,投資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經銷機構按面值或規定價格購買;當發行完畢或基金已經上市交易後,投資者只能通過經紀商在證券交易市場上按市價購買。在低於市價購買時,可以獲取平均收益;若折價(低於凈資產價值)擴大則可能減少收益。
3)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用以證明投資者的股東身份和權益,並據以獲得股息和紅利的憑證。股票收益的大小取決於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贏利水平。一般情況下,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要高於銀行儲蓄的利息收入,也高於債券的利息收入。股票的收益性還表現在持有者利用股票可以獲得價差收入和實現貨幣保值。與收益性相對應,投資者同時也要承擔較大的投資風險。不過,股票具有很好的流通性,可隨時在股票市場兌現。
股票分普通股和特別股兩種。普通股是股票中風險最大的,其股息和紅利收益並不確定,而是隨公司經營狀況和贏利水平波動,而且必須是在償付了公司債務利息及優先股股東的利息之後才分得。優先股作為特別股的一種,在發行時約定了固定的股息率且股息率不受公司經營狀況和贏利水平的影響,再加上普通股無可比擬的優先權,其風險要小於普通股。然而由於優先股股息固定,所以其股東不能分享公司利潤增長的利益。
3, 國際化比較
保險投資工具的不斷豐富使得保險業投資風險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分散,保險資金運用工作不斷加強。截至今年7月末,我國保險業合計總資產達1.38萬億元,比年初增長26.5%;保險資金運用余額1.26萬億元,比年初增長21.5%。保險資金運用工作不斷加強,我國保險業期待的依靠證券市場實現保險、投資雙輪驅動的健康發展模式,和證券市場盼望的保險業多渠道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供給,這一和諧共贏的格局已初步顯現。但與國際同行相比,我國的保險資金的運用表現出以下差距:
3.1投資結構不合理
根據上面對投資工具的分析,按照以下不同原則進行優先排名:
安全性: 國債=銀行存款>其他債券>同業拆借>證券投資基金>股票
收益性: 普通股>優先股>開放型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型證券投資基金>其他債券>同業拆借>國債=銀行存款
風險性: 普通股>優先股>開放型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型證券投資基金>其他債券>同業拆借>國債=銀行存款
流動性: 股票>開放型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型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同業拆借>銀行存款
保險資金投資雖然以安全性為第一的,但為了保險公司的收益應該在考慮風險的基礎上投資較高收益領域。但從我國歷年的保險資金投資情況看(如表一所示),保險資產的35%以上是銀行存款,15-25%是國債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足10%,至於股票投資規模遠小於5%的限額。也就是說我國保險資金的收益性、流動性和安全性還沒有得到較好的兼顧和匹配,主要集中在銀行存款和債券等低收益的利率產品上。統計顯示,2000-2003年的4年裡,我國保險業的投資收益率分別3.59%,4.3%,3.14%和3.11%,平均收益率僅為3.54%,遠低於國際同行10%左右的水平。而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家,如美國,保險投資在債券、基金和股票的就超過80%,英國超過70%,其高收益正是來源於高效和多樣化的資金運用。
表一 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比例表
占資產總額比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銀行存款 35.56% 35.60% 42.50% 46.60% 49.9% 41.9% 35.8%
國債 26.05% 28.33% 17.33% 17.06% 15.42% 22.37% 23.76%
證券投資基金 0.57% 3.96% 4.55% 4.74% 5.09% 5.68% 7.48%
3.2股票投資起步晚,規模小
我國的保險資金是在2004年被獲準直接進入股市的,並且投資比例被限定在5%以內。但是我國保險資金的真正入市卻是在2005年的2月,理論上按5%的入市比率也會有600億左右的資金直接投資於股票,但迄今為止入市資金僅超過45億。統計資料顯示,歐洲國家股票投資比例相對較高,例如:英國在1960年代以前股票投資比例為20%左右,而到了90年代,就上升到50%左右,並一直維持在這一水平。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近年來的股票投資比例基本在20%--30%之間波動。此外,我國現階段保險資金的股票投資處於試探性階段,投資力度也主要在一級市場。
3.3投資領域有限
我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雖然得到了很大的拓寬,但是較之與西方的保險業投資領域還很有限,我國應該積極尋求適合我國保險業的新型投資產品。我國保險資金可以拓展的投資領域還有房地產、對外投資、實業投資和貸款等。雖然目前這些領域專業性較強,與保險業相比有很大的差異性,不僅變現力較差,而且市場上上存在著大量重復建設、無秩序以及信用短缺等問題,並不適合我國現在較大規模地介入,但是保險業進軍上述領域已經成為一種可能,甚至也可以說是一種趨勢。
3.4投資管理技術有差距
由於目前中國的保險資產投資管理正處於起步階段,與國際同行相比,在五個方面還存在一定差距:在投資理念上,尚未完全確立起以價值投資、理性投資、穩健投資和長期投資為核心的思想;在投資技術上,運用資產的匹配管理、戰略配置和組合管理的方法還不夠嫻熟;在投資策略上,對市場形勢的判斷和把握深度與准確度有待進一步提高;在投資風險的控制上,仍然缺乏識別、計量、預警和對沖的技術手段;在投資績效評估上,尚未形成科學統一的標准和方法[4]。就保險資金入市來說,2004年它們就在證券市場上栽了個大跟頭。在2005年4月18日、19日和22日,三家海外上市公司(中國人壽、中國平安和中國財險)相繼發布了業績公告,其投資業績均不盡如人意——中國人壽已實現投資虧損凈額和未實現投資虧損凈額分別為2.37億元和10.61億元,中國平安保險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共為7.73億元,中國財險的交易類及非交易類證券浮虧達9.48億元[5]。
4, 對策
4.1 放寬投資限制,加大入市比例
對保險資金的投資比例限制是最可行的監管方式,但比例可以適當再提高一些,比如對入市比例的最高限制在20%。對大保險公司而言,由於能做到充分的分散投資,能夠規避非系統風險。
國外成熟金融市場的經驗數據也證明了這一點:根據經合組織的統計,美國在1970年--2000年間股市的平均回報率為10.3%,債券市場為5%,貨幣市場為3.7%,而德國這些數據分別為14.4%、7.9%和3.5%。將1981年--2003年美國股市的漲跌幅與美國壽險公司股票投資增長率作了對比,發現兩者的走勢驚人的相似,通過統計軟體分析得知,他們的相關系數在90%以上。由此可見,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參與股市的程度與股市的收益率成正比。
4.2 認清保險資金性質,採取不同投資策略
保險公司應按照償還金額、時間以及利率敏感程度,對保險產品進行大體上細化,總體上形成比較鮮明的特徵,然後根據每類保險產品的總體特徵,確定適當的投資策略和目標,制定適當的資產配置和投資組合方案,實現資產負債大體的配比[6]。就產險公司而言,其負債期短,給付具有很大隨機性,所以對其流動性要求非常高,比較適合於同業拆借、股票投資等流動性強收益也高的投資品種。而壽險公司的負債期長,對資金的安全性要求也較高,所以在投資時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很重要,比較適合於銀行存款、國債和房地產等。對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定位是在滿足償付能力要求之後,一般說來壽險通用帳戶資產中投資於股票的比例也應該不大。
4.3 完善投資管理結構
稍具規模的保險公司都設有投資部,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經營和管理。但是投資部門的工作性質、專業方向都與保險業務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大相徑庭,因此借鑒國外的資產管理結構建立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或者投資結構,有利於從組織上避免不同性質的業務工作間摩擦,提升保險投資業務的專業化程度。專業化的投資部門更能有效監督和管理每一險種的資產和負債活動,確定最佳的資產和負債匹配方式。
目前我國幾個大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主要通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由於資產管理公司成立的時間不長,各保險公司要麼用基金投資團隊兼做股票投資,要麼通過招聘等手段重新組建股票投資部門,總體上相關業務人員還需要較長的時間磨合及適應新的投資業務。同時,各公司股票投資的相關規章制度、風險控制、託管清算等其他准備工作完成時間也都不長,還須在今後的投資工作不斷檢驗和完善。
4.4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
投資渠道增加的同時,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也增加了。特別是中國股市缺乏做空機制、彌漫著投機空氣,保險機構面臨著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保險資金直接入市,公司的資產凈值就不可避免地隨著資本市場的波動而起伏。如何確保保險公司的資產不會因為市場風險而過度受損,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是保險公司在新形勢下面臨的最大課題。
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投資過程,確保投資過程的一致性和可重復性;確保所承受的風險是預期的和相應於預期回報的,這一點對靠負債經營的保險公司而言至關重要; 能夠用風險管理的量化工具有效地報告投資組合的風險狀況;能夠追蹤各項資產的誤差風險的邊際貢獻(MCAR),從而找出風險邊際貢獻最大的資產;審查投資風格,以確定是否同投資目標相違背;以過去的股票資料測試投資策略,評估該策略未來成功的可能性; 建立與基準投資風格不同的投資組合;建立防火牆,確保投資前台與後台分開管理,控制內部風險 [7] 。建立健全完善的風險控制系統是控制風險的重要一步,但是更重要的是控制交易人員的道德風險。這就要求保險公司的交易人員具有極高的職業操守和相應的從事資質。
此外,還應該注重開發具有穩定回報率的中長期投資項目,整頓短期投資市場。
❸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投資范圍和比例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限於下列品種:
(一)人民幣普通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前款第(一)項所稱人民幣普通股票是指在我國境內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股票。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一級市場申購,包括市值配售、網上網下申購、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配售等;
(二)二級市場交易。 保險機構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達到該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的30%。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的具體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運用自有資金進行股票投資。 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投資下列類型的人民幣普通股票:
(一)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或者已終止上市的;
(二)其價格在過去12個月中漲幅超過100%的;
(三)存在被人為操縱嫌疑的;
(四)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拒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五)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業績大幅下滑、嚴重虧損或者未來將出現嚴重虧損的;
(六)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最近1年內受到監管部門嚴重處罰的;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類型股票。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余額計入企業債券的投資余額,並應當符合《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保險公司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的,應當按成本價格計入人民幣普通股票的投資余額,並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股票投資比例的規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為投資連結保險設立的投資賬戶,投資股票的比例可以為100%。
保險機構投資者為萬能壽險設立的投資賬戶,投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80%。
保險機構投資者為其他保險產品設立的獨立核算賬戶,投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為上述保險產品設立的獨立核算賬戶,投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保險條款具體約定的比例。
❹ 社會保險基金可以投資於股票嗎
社會保障基金是可以投資股市的。2001年公布實施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
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為舉辦社會保險事業而籌集的,用於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享受的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❺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范圍
法律分析: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一)銀行存款;(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三)投資不動產;(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九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一百零六條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❻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保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准備金以及其他資金。第四條保險資金運用必須以服務保險業為主要目標,堅持穩健審慎和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市場化。
保險資金運用應當堅持獨立運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干預保險資金運用工作。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資金運用形式第一節資金運用范圍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投資股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第七條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信用等級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准。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保險資金開展股票投資,分為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中國保監會根據不同情形實施差別監管。
保險資金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風險控制機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設立時間一年(含)以上;
(四)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六)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第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以及其他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購置自用不動產、開展上市公司收購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依法登記注冊,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等資金的金融機構,包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❼ 美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比例限制是什麼呢(要有%)
就像台灣《保險法》規定的:存放在銀行或金庫;購買公債及庫券;購買滿足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的生產實業股票或公司債;每一個保險公司購入股票及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資金以及各種責任准備金總額的35%;對不動產進行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投資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資金以及各種責任准備金的1/3(營業用房屋總值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以公債庫券、公司債、股票為質,或以不動產為抵押的放貸,每一單位房貸金額不得超過其資金及各種責任准備金總額的5%;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其資金及各種責任准備金總額的30%。
❽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展市場化投資時投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資產凈值的多少
養老金入市到來,A股市場底部即將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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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入市到來,A股市場底部即將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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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副部長游鈞在前幾日召開的全國社保局長會上透露:目前,已有包括北京、上海等7個省市,共計3600億元的基本養老基金,開始委託進行投資運營,突破原來社保基金只存國有銀行和買國債的限制,為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實實在在打開了通道。
據悉,2016年我國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為5.28萬億元,總支出4.65萬億元,收支保持總體平衡。而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超過8.8億人,基本醫保基本實現全覆蓋,完成了年度社保擴面的任務。
養老金入市並不意味著養老錢將全部投入股市,根據之前頒布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可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可以按規定投資的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如果按照3600億元的養老基金進行投資運營,按照最高可投資的比例30%,對應的此次入市資金有望達1080億元。
2017年初廣西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提前鋪路入市,廣西基本養老基金的結余並不多,相較於此次7個省市幾千億結余規模的省市而言,有點小巫見大巫了,但是廣西的確做了一個好榜樣。此次近1080億元的養老基金入市對A股市場來說是一個高級別的好消息,按照國際市場慣例老看,一些社會保障制度和資本市場比較健全的國家,養老基金通過市場化投資,既可以實現保值增值,又促進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美國的養老金在20世紀入市,又因1978年《國內稅收法》新增的第401條k項條款而得名,被稱為「401K計劃」。從美國股市的歷史走勢來看,養老金的入市付股市有一定的利好刺激。養老金入市後有效提振了當時疲軟的市場信息,出台之後,道瓊斯指數也一路上漲,持續了月半年時間,達到了階段性高點。
日本於2014年10月底宣布退休基金投資於日本股市的比重從12%提高到25%,政策出台後日經指數聞訊飆漲,一年左右的時間,即沖到20952.7點高點,效益超乎市場預期。
養老金入市對於大多數投資者來看,都是一件好事,但是也有人指出,投資者也不要對養老金有太高的期待,養老金不是國家隊,其入市目的,並非救市或托市;養老金的入市,背負著重大任務:養老金入市是要掙錢的。養老金為了保證本金的足夠安全,很可能會在市場處於非常安全的底部時才會入市,而這個底部目前還未到來。綜合來看,養老金入市之日,將會帶來一波結構性行情,助推大盤繼續反彈。所以大家也不要盲目的信任養老金的入市,股市真正的大行情,還是要依靠實體經濟的好轉。
編輯於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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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有哪些呢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保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准備金以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保險資金運用必須以服務保險業為主要目標,堅持穩健審慎和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市場化。
保險資金運用應當堅持獨立運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干預保險資金運用工作。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投資股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3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信用等級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准。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保險資金開展股票投資,分為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中國保監會根據不同情形實施差別監管。
保險資金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風險控制機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設立時間1年(含)以上。
(四)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3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六)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以及其他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購置自用不動產、開展上市公司收購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依法登記注冊,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等資金的金融機構,包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
前款所稱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指金融機構以可特定化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的金融產品。
第十六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依法設立並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主要投資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十七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符合條件的保險私募基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八條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以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六)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比例監管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實際情況,可以對保險資產的分類、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二節資金運用模式
第二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三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關監管規定自行投資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作為受託人進行投資。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受託人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人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人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人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或者進行其他不正當利益輸送;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投資管理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將受託資金轉委託;
(八)為委託機構提供通道服務;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內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合格投資者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三十一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發行、登記、託管、交易、結算、信息披露以及相關信用增進和抵質押融資等業務。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外的其他金融產品,金融產品信息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登記和披露,具體操作參照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相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其他金融產品是指商業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發行,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
第三章決策運行機制
第一節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三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
第三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方式;
(三)審定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
(四)審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運用績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具有投資決策、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等相應職能的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決定委託投資,以及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精算、產品和風險控制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協商機制;
(三)審議資產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四)組織實施經董事會審定的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五)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並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
(三)執行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四)實施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措施;
(五)其他相關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託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監督投資行為和評估投資業績等委託人職責。
第三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制、業績評估、相關保障等環節設置崗位,建立防火牆體系,實現專業化、規范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投資、交易等與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
(二)審核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合法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九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風險管理,履職范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於更換前至少5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資金運用流程
第四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准,嚴格分離前、中、後台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制衡。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配置相關制度;
(二)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制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制度;
(四)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六)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境外兩個市場,綜合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期限等負債指標,選擇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徵、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化分析平台,並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實時跟蹤並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方式、許可權、標准、程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四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相關人員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防範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機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構建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等環節公平對待不同資金等。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開展證券投資業務,應當遵守證券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風險隔離機制,實行相關從業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投資信息申報制度,切實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系和評估標准,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分散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總體目標。
第四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管理控制資產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設定合規性和風險指標閥值,將風險監控的各項要素固化到相關信息技術系統之中,降低操作風險、防止道德風險。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資料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資料,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保證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風險管控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系統,通過管理系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資產負債錯配風險,以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負債特性為基礎,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限額,採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錯配風險。
第四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根據保險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試不同狀況下可以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五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五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持倉信用品種和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驗。
第五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使用杠桿,禁止投機或者用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保險資金參與衍生產品交易,僅限於對沖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投資業務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建立風險責任人制度,明確相應的風險責任人,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制度。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內部稽核。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聘請符合條件的外部專業審計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年度專項審計。
上述內部稽核和年度審計的結果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任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五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投資資產發生大幅貶值或者出現債權不能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風險管控相關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五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運用行為涉及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會計制度,以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中國保監會可以授權其派出機構行使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職權。
第六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按照內控與合規計分等有關監管規則,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風險監測和動態評估。
中國保監會應當強化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六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由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和資產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後10個工作日內,由任職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六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准。
重大股權投資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核准、備案或注冊管理。
注冊不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價值以及風險作實質性判斷。
第六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披露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信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動態連接。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報送相關數據。
第六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和比例:
(一)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風險的;
(三)資金運用違反關聯交易有關規定的。
第六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條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保險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七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七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選派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七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罰款、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禁止進入保險業等行政處罰。
受到行政處罰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
第七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在參與保險資金運用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