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票上市發行制度
❶ 我國股票發行實行什麼制度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我國A股主板實行核准制,創業板與科創板實行注冊制。
❷ 我國 現行的股票發行制度是什麼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核准制和注冊制,其中國內一直是核准制,最近發展很快的新三板類似於注冊制。
❸ 我國目前證券發行實行的是什麼制度
我國的證券發行制度我國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權證等。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必須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拓展資料:(1)證券發行實行核准制。在我國,證券發行核准制是指證券發行人提出發行申請,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進行合規性初審後,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最終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核准制不僅強調公司信息披露,同時還要求必須符合一定的實質性條件,如企業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監管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加大市場參與各方的行為約束,減少新股發行中的行政干預.(2)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有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負責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推薦和輔導,經盡職調查核實公司發行文件資料的真是、准確和完整性,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主要包括一下內容:1),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或上市申請文件。
2、),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盡職調查,對發行人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並對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連帶責任。
3),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對其所推薦的公司上市後的一段期間負有持續督導義務,並對公司在督導期間的不規范行為承擔這人。
4),保薦機構要建立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
5),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實行持續監管.3、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是證券發行核准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問員會(下簡稱發審委).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發審委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獨立表決,依法對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審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斷提高發行審核專業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會監督和提高發行效率的重要舉措。
❹ 哪種股票上市制度更好,為什麼
股票制度比較好的。現在應該是我們國家新出的這幾個A股吧
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2022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適用本辦法。
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一節主體資格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第九條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一條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三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二節規范運行第十四條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第十六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第十七條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第十八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第二十條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❻ 股票的發行制度
中國股市正在准備全面實行注冊制,讓市場來監管上市公司,這是制度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