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河棄購的科創板股票
⑴ 新股棄購懲罰 新股申購放棄會受到怎樣的懲罰
您好!
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包括新股、新債)但未足額繳納認購資金情形的,將被列入限制申購名單,自其最近一次放棄認購次日起的180日(含次日)內不得參與網上新股、新債申購。
⑵ 年內最貴新股遭7.78億棄購,造成此現象的原因是什麼
根據有關媒體報道,「4月17日晚間,納芯微披露發行結果顯示,公司遭到網上投資者棄購7.78億元」。筆者了解到納芯微發行價高達230元,為今年以來最高價新股。該股最終募資58億元,被稱為年內的「超募王」。那麼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的納芯微棄購呢,筆者整理如下 。
一、新股破發成風,新股上市賺錢效應消失。近期在A股上市的大多數公司,上市首日即破發,尤其是科創板、創業板成為新股破發的「重災區」,根據數據統一有超過一半以上的新股在上市首日破發。由於破發頻頻,新股賺錢效應劇減甚至虧損。因此也導致了納芯微大量的棄購,中簽者擔心上市首日出現虧損,紛紛棄購。
因此綜上所述,新股破發成風,新股上市賺錢效應消失,A股市場低迷,納芯微上市的定價過高均是導致大量中簽者棄購。
⑶ st銀河股票會退市場嗎
st銀河,鐵定不會退市了!
新的退市規則將綜合考慮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實際,實施統一的退市標准。具體來講,考核指標大概率這樣設置:
(1)扣非凈利潤連續兩年為負,且主營收入連續兩年低於1億元。
(2)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低於5億元。
(3)連續20個交易日股價低於1元。
(4)欺詐發行和重大財務造假。以上4項只要觸及其中一項直接退市,不再設置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
對於St銀河來講,前三季盈利3500多萬,今年主業鐵定盈利,扣非凈利潤也鐵定為正;前三季主營收入8億多,全年可達11億,遠超1億標准,第1條無礙。銀河11億股本,無論如何總市值不會低於5億,第2條無礙。有前兩條作保障,第3條銀河也不可能觸及。第4條直接排除。因此,St銀河無退市之憂,耐心持有,必有厚報!
【拓展資料】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證監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出台後北京地區第一家獲得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公司秉承「為客戶資產保值增值貫穿於資產管理業務全過程」的核心理念,為客戶提供多樣化、專業化、個性化的資產管理服務。2009年至今,公司先後發行了金星1號、北極星1號和銀河99指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福星1號限額特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2007年1月26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以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主發起人,聯合四家國內投資者,共同發起設立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收購了原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投行業務及相關資產,注冊資本金為60億元人民幣。旗下擁有銀河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21日,公司設立銀河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公司獲中國證監會核准在香港設立子公司。
⑷ 年內最貴新股納芯微遭7.78億棄購,「超募王」納芯微為何遇冷
年內最貴新股納芯微遭7.78億棄購,「超募王」納芯微為何遇冷?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在最近難度很大的股票打新自然環境下,「30cm」駟馬橋頻出,高價位發行也許就變成眾多投資者對納芯微望而生畏的因素之一。在同花順軟體有關納芯微的私信中也能夠看見,很多投資者表明是由於發行價過高不願意參加。
⑸ 年內最貴新股納芯微遭7.78億棄購,新股不斷遭棄購的背後體現出了什麼
近期,由於場外俄烏戰爭、疫情反復等因素的影響,自2022年起,大盤就一直處於向下調整的狀態,甚至有好多隻新股在上市伊始就出現了跌破發行價的情況,這在過去是非常罕見的。年內最貴新股納芯微遭7.78億棄購,創下了A股在30多年之內的記錄。
其二則是納芯微的發行價相比其市盈率來看,有著很大的水分。根據納芯微發布的《招股說明書》來看,其市盈率達到了107倍之多,相比於同行業其他公司來看處於較高的水平;而其申購前發布的公告也明確提示投資者注意這方面的風險。不少對於金融市場有所研究的投資者比對其財報後,做出了棄購這樣的選擇。
⑹ 銀河證券是一個什麼樣的公司拜託各位大神
銀河證券,即銀河證券有限公司,銀河證券有限公司是經國務院批准,在收購原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投行業務及相關資產的基礎上,由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主發起人,聯合北京清源德豐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通用技術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家國內投資者,於2007年1月26日共同發起設立的全國性綜合類證券公司。公司注冊資本金為60億元人民幣。
(6)中國銀河棄購的科創板股票擴展閱讀:
銀河證券因有效報價天准科技後未進行實際申購,導致科創板首個「跑單」案例。而在情況通報僅兩日後,2019年7月5日晚間,中證協的處理結果隨即下發。銀河證券自營賬戶被列入限制名單,將在六個月內與「打新」無緣。
券商中國記者從公司獲悉,此次交易失敗系由公司負責交易人員未按指定時間進行網下申購操作所致。公司高度重視此次操作事故,已啟動問責機制,嚴肅追究責任。
⑺ 我在中國銀河證券開戶的䣓了段時間無買入股票現在想買就買不到呢
可能的原因如下:
1、可能是賬戶長時間是空賬戶,被休眠了。這個可以打客服問問。
2、檢查一下手機的網路,看網路是不是良好。
3、可能沒有相關交易許可權,目前創業板開通需要10萬以上資金;科創板開通需要50萬以上資金。2年交易經驗。
4、檢查一下是否相關板塊的更新協議沒有簽署,創業板注冊制實行後,必須重新簽署協議才能購買相關股票。
⑻ 2021年科創板退市新規 科創板最新退市規則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所述:上市公司觸及本規則規定的退市情形,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啟動退市程序。
第二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四節規定的退市標准;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上市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第三節、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達到本規則規定標準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啟動退市程序:
(一)主營業務大部分停滯或者規模極低;
(二)經營資產大幅減少導致無法維持日常經營;
(三)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不具備商業實質的交易;
(四)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
(五)其他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之前或者之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之前或者之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條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一個會計年度未出現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在年度報告披露後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並披露:
(一)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任一情形;
(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三)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
(四)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條件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第五節、規范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此後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來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缺陷且情節嚴重的。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符合下列對應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2個月內,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因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2個月內,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不存在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真實、准確、完整情形;
(三)因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超過半數董事保證公司所披露相關定期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2個月內,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范,信息披露和內控制度無重大缺陷;
(五)因第條第一款第五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6個月內,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且其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重新具備上市條件;
(六)因第條第一款第六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條第一款第七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一)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二)和解協議執行完畢;
(三)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作出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且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
(四)因公司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第三人為公司提供足額擔保或者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依據《企業破產法》作出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應當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監督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公司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執行情況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說明文件。
上市公司符合第條、第條規定條件的,應當於相關情形出現後及時披露,並說明是否將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起的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並披露。上市公司不符合第條、第條規定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條件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第八節、主動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被注銷;
(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