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票發行方式變化
Ⅰ 我國的股票發行方式有哪些
主要是私募和公開發行。
Ⅱ 我國證券市場新股發行方式有哪些演變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證券市場新股發行方式的演變:
1.內部認購方式;
2.新股認購表方式;
3.與銀行儲蓄存款掛鉤方式;
4.全額預繳款方式及與儲蓄存款掛鉤的方式;
5.上網定價發行方式;
6.網上/網下累計投標詢價方式;
7.上網競價發行方式;
8.法人配售與上網定價相結合的發行方式;
9.二級市場配售與上網定價相結合的發行方式。
參考資料:《中小企業板上市與投資指南》
Ⅲ 中國的新股 IPO 定價機制經歷了哪些變化和發展
一、我 國股 票 發行 定價 制 度 的演化
我 國曾經採用 了多種股票發行定價制 度 , 但從 總體 上可以劃分為 以下四個大的階段 :
第一 階段 : 行政化定價 階段 ( 1 9 9 1 -1 9 9 9 年)
9 0 年代初期 , 我 國股票市 場規 模 有 限 , 股 票 採用 自辦 發 行或 在某 地 發行 , 大部 分 採用 固定市 盈 率 的行政 式 定 價方式 。1 9 9 4 年 曾實行過發行人 和主承銷商根據市盈率協 商確定底價 , 投資者競價 申購 的發行定價改革 , 即只設底價 不設價格 上限 的上網競價發行 , 但 由於股票 的供給與需求不平衡 , 導致發行 價格偏高 , 經過哈歲寶 、 青海 三普 、 廈華 電子 、 瓊 金盤四家試點後停止實施。1 9 9 6 年至 1 9 9 9 年 7 月《 證券法》 實施期 間, 股票發行採用 的是 市盈率相對 固定 的行政 定價制度 , 新股 發行 價格根據發行人平均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的乘 積來確定 , 並且規定 的發行市盈率不得超過 1 5 倍 , 但 是平均每股收益 的計算依據並不相同, 1 9 9 6 年 1 2 月 以前是盈利預測的每股 收益 , 由於該方式 隨意性大 , 因此在 1 9 9 7 年 1 月至 1 9 9 8 年 3 月更改為新股發行定價 以過去三年已實現每股收益的算術平均值為依據 , 不過這項 比較合理的定價政策由於受到發行人 的反對 , 在 1 9 9 8 年 3 月被
放棄 , 重新規定新股發行價格以預測 的發行 當年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為定價依據 。因此從 1 9 9 2 年至 1 9 9 9 年 7 月這段時間的新股發行 的市盈率雖然平均在 1 3 —1 5 倍之 間, 但是 由於每股收益的計算依據不 同, 發行 價格仍然存在顯著差別。
第二 階段 : 市場化定價試行階段( 1 9 9 9 . 8 —2 00 1 . 1 1 )
由於在第一階段中對發行定價的市盈率限制 , 理論界 和管理部 門普遍 認為對發行 定價制度 的管制人 為地扭 曲的定 價機制 , 導致了新 股發行價格過低 以及 I P O抑價程度過大。因此 , 建議 採用市場 化定價方 式的呼聲非 常高 , 其 邏輯是對發行 價格進行松綁之後 , 可 以使一級市場發行價格 向二級市場靠攏 , 從 而降低一二級 市場 的價 差 , 並且 可 以擠 出在 一級市場 長期囤積的打新股 資金 。在此背景下 , 從 1 9 9 9 年中期開始 , 監管部 門相繼進行 了一系列 旨在推動股票 發行市場化 的改革 。1 9 9 9 年 7月 1 日實施 的《 證 券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 , 「 股票發行採取溢 價發行 的, 其發行價 格 由發行人與 承銷 的證 券公 司協商確 定 , 報 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 」 股 票發行定價市場化改革 由此拉開 了序 幕。與此相對應 , 1 9 9 9 年 7月 2 8日 證 監會文件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 的通知》 則進一步指出發行公司和 主承銷 商可制定一個發行 價格區間 , 也可 以通過召開配售對象 問答會等推介 方式來 了解配售對象的認購意願 , 確定最終發行價格 , 從而在定價方 式上給 了發行人 和承銷商一定 的 自由空間 , 但是最終發行價格須確定 在經證監會核 準的價格 區間 內, 發行價格確定 在價格 區間之外 的, 須報證監會重新核准。由於在此階段發行定 價基礎是 由市場主體協商定價 , 因此 , 可 以把該階段稱 之為市場化定價制度試行階段。
第三階段 : 重新限制市盈率定價 階段 ( 2 0 0 1 · 1 1 —2 00 4 . 1 2 )
2 0 0 1 年在新 股發行上有兩個明顯的特徵 , 一方面是按 市場化定 價的新股 價格不斷推 高 , 另一 方面是伴 隨著 2 0 0 1 年下 半年國有股減持等因素引發 了股市大幅下挫的同時 , 幾乎所有按市場定價發行 的新股 均呈現出大幅下挫 的走 勢 , 甚 至不 少股票上市首 日 或幾 日即跌破發行價 , 使投 資者承擔 了高價發 行的巨大風 險。同時 , 管 理層也注意 到市場化 定價 的種 種弊端 , 於是自2 0 0 1 年 1 1 月開始 , 在首發新股 中重新採用控制市盈率 的做法 。與原有傳統 的市盈率 定價方式相 比, 新方法在兩個 方面做出了調整 : 一是發行價格區間的上下 幅度約為 1 0 %; 二是發行市盈 率不超過 2 0 倍 。券 商和發行 人只能在嚴 格的市盈 率區間內通過 累積投標詢價決定股票 的發行價格 。 從 發行市場 的實際運作情況看 , 首次公開發行的市盈率基本保持在 1 8 倍左右 。
第 四階段 : 重新市場化階段( 2 0 0 5 . 1 一 )
2 0 0 4 年 8 月 3 0日中國證監會 發布《 關於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試行詢 價制度若干 問題 的通知 ( 徵求 意見稿 ) 》 ( 以下簡稱《 徵求意見稿》 ) , 公開 向市場徵求意見 , 並停止了新 股發行 , 為股票發行詢價制度 的正式實施進行充分准備 。2 0 0 4年 1 2 月 7 E t 證監會發布《 關 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 行詢 價制度若干 問題的通知》 ( 以下簡稱 《 通知》 ) , 規定 自2 0 0 5 年 1 月 1日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詢價制 的實質就是累計 投標 詢價制度 , 市場化方式 確定價格 , 政府不對價格進行 管制 。證監會重新啟動 I P O定價制度 的市場化改革是基於對股票市場成熟狀況的判斷 : 證券投資基 金等機構投資 者實力顯著增加 , 機構投資者 的定價分析 能力和參與確定新股發行價格 的意願不斷增強 , 在市 場中的地位 和作用 日 益 突出。在首次公 開發行股 票中引入 向機構投資者詢價機制的條件基本 成熟 。 ① 並且認為 , I P O詢價制度有助於股票 價值 的發現 , 使股票價格 能夠准確 反映企業 的價值和市場 的實際需求 , 維護廣大公眾投資者利益 , 有利於證監會市場監管職能的發揮。因此 , 2 0 0 5 年 1 月 1 4日中國證監會宣布恢復新股發行 , 華 電國際成為 了第一隻採取詢價制度發行 的股票 。
Ⅳ 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的歷史變遷過程
過程:
按面值發售—行政定價—逐步向市場化過渡。
按面值發售階段
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業和證券市場開始興起到1992年是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萌芽階段。在這一階段,由於人們對股票和證券市場比較陌生,認購的積極性不高,所以股票發行的著眼點並不在於股票價值的確定,而是著重於將股票發行出去。
因此,基本沒有進行股票的定價,許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發售,價格很低,並依託於行政攤派進行。這種方式使得發行抑價嚴重,但也激發了一些具有投資意識的初始投資者進行股票投資,推動了證券市場的建立。
行政定價階段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開始成立。自此,我國證券市場步入初步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我國先後試行過抽簽、全額預繳款、上網定價和上網競價(僅4隻股票試用)4種發行方式。
較之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我國的定價方式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新股發行價=每股凈收益×市盈率這一固定公式進行統一定價,而且,發行市盈率和所採用的收益也是由證監會制定的。
在這種定價方式下,發行公司和承銷商無法根據市場的情況來確定發行價格,這使得發行公司的資產遭受損失。
逐步向市場化過渡階段
1998年12月31日,《證券法》正式出台。自《證券法》公布以後,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定價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繼出現了由承銷商和發行公司協商確定上市價格上網定價、向二級市場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價方式。自此,證券市場的發展邁入向市場化過渡的新階段。
(4)中國股票發行方式變化擴展閱讀:
《證券法》和之後一系列文件的公布使得我國股票市場市場化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從實行市場化改革幾年來的情況看,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給各市場主體帶來的收益如下: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發行籌資額有所擴大並開始體現公司差別,股東結構也有所改進
發行市盈率的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發行籌資額擴大。此外,發行市盈率也開始體現不同的公司和上市期間市場情況的差異。在行政定價期間,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准差為2.31,而1999-2000年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志差擴大到了10.32。
另外,在市場化定價時期採用的法人配售方式,一方面引進了戰略投資者和法人投資者,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東結構的穩定性大大增強,並有助於改善投資者結構和投資者行為。
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法人詢價機制也促進機構投資者進行股票價值研究,從而促進市場價格的形成,這也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融資。
Ⅳ 中國現行股票發行方式
三種方式:
網下配售
網上發行
向戰略投資者配售
還可以說成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二種方式.
Ⅵ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幾種各自的內容是什麼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Ⅶ 股票的發行方式有哪些
1、包銷發行方式。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2、代銷發行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另外,為了股票一上市就給公眾一個大有潛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選擇股票上市的時機時,經常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在籌備的當時及可預計的未來一段時間內, 股市行情看好。
要在為未來一年的業務做好充分鋪墊,使公眾普遍能預計到企業來年比今年會更好的情況下上市;不要在公司達到頂峰,又看不出未來會有大的發展變化的情況下上市,或給公眾一個成長公司的印象。
要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紅制度,職工內部分配製度已確定,未來發展大政方針已明確以後上市,這樣會給交易所及公眾一個穩定的感覺,否則,上市後的變動不僅會影響股市,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暫停上市。
投資者在考察一家准備上市的公司時,看一看並分析一下它的發行方式以及上市時間的成熟與否,有時也能讓我們看出一些比讀它的上市公告書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層的信息。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件》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Ⅷ 中國新股發行制度的改變,對證券市場帶來了哪些重大的影響
證監會2012年4月1日晚間公布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徵求意見稿,擬採取多方措施抑制新股高價發行,突出了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定價約束、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報價、加強定價監管、推出存量發行和抑制炒新等六大焦點問題。
審核重點從盈利能力判斷到強化信息披露
焦點一: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改進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各中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實現發行申請受理後即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同時改進上市過程中徵求相關部委意見的方式,提高效率。
點評:弱化行政審批,強調信息披露,這為新股發行從審核制向披露制轉變埋下伏筆,是參照成熟市場發行體制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如何依託充分的信息披露、標准化的發行條件減少發行審核的自由裁量權將是披露制的核心。
讓機構持有更多新股以抑制高報價
焦點二:提高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與轉讓股份的50%。當網下中簽率高於網上中簽率一定水平時,要從網下向網上回撥。
點評:由於中簽率很低,機構投資者最終獲得的新股數量有限,即便是新股高定價,其所承受的風險和損失依然很小,難以構成價格約束。新規則意在提高機構投資者的新股持有量,讓報高價的機構為自己的不審慎行為買單,以抑制「人情報價」等現象,杜絕盲目高報價。
引入個人投資者進行詢價
焦點三:擴大詢價對象范圍,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到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證券交易所組織開展中小投資者新股模擬詢價活動,引導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點評:詢價過程引入個人投資者意在使佔比較高的中小投資者擁有參與定價的機會,使得定價過程不再是機構的特權,體現公平原則。但這一措施又產生了如何杜絕利益輸送、人情報價的問題,而且中小投資者的定價能力值得商榷。
行業平均市盈率成為定價重要參照
焦點四:預披露後即將預估的發行價格區間提交給證監會,並與招股書一起提供給發審會,如預估的發行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需補充說明該價格存在的風險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等。招股書正式披露後,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應披露該定價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未提供盈利預測的還需補充盈利預測,並在盈利預測公告後重新詢價,甚至可能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點評:這一措施的價格導向十分明顯,目的在於解決高定價問題,但可能導致所有新股都以行業平均市盈率發行,好公司價格拉低,差公司價格抬高,未必能解決高發行價的問題。而且,如此做法相當於「審價格」,有行政干預嫌疑,相當於回到窗口指導時代,不利於發揮資本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與市場化方向不符。
開啟存量發行加大新股上市流通量
焦點五:取消網下配售股份三個月的鎖定期,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老股轉讓所得資金有一定的鎖定期,鎖定期限內,如二級市場價格低於發行價, 可用於在二級市場回購公司股票。
點評:這一舉措旨在加大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從增加供給的角度減少新股的稀缺性,從而讓新股不再那麼搶手,以抑制新股上市之後的爆炒現象。但存量發行會加大新股發行數量,帶來擴容壓力,對二級市場價格形成沖擊。
採取限制措施抑制炒新
焦點六:證券交易所應明確新股異常交易行為標准,加強對新股上市初期的監管,加強對買入新股客戶的適當性管理;證券公司應對投資者尤其是機構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進行核查和管理,加強對客戶違規炒新、炒差、炒小行為的監控,必要時採取限制措施。
點評:監控數據顯示,在新股上市前三個月的交易中,機構投資者和大戶從炒新中收益較大,但中小投資者往往是虧損的,一些機構甚至有操縱價格的嫌疑。在投機氛圍濃重的市場中,抑制炒新為可取之舉,但具體操作應規范化、制度化,避免短期化的臨時行為。
Ⅸ 股票發行方式有哪幾種
你好,股票發行的方式: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1)包銷發行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2)代銷發行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