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挪用資金炒股票
⑴ 挪用公款罪三種情形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人一旦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集資、賭博等非法活動,就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僅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而且其非法活動勢必給社會造成其他危害後果,因此以進行非法活動為目的挪用公款。(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需要指出的是,進行營利活動通常指經營、投資、購買股票、炒房地產等可獲經濟利益的活動。(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其中的「歸個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二、構成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客戶資金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這里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是指除本款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外從事信託投資、融資租賃等金融業務的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機構的工作人員。
2、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故意,而不是由於工作的過失或者因業務不熟而造成的失誤。其挪用資金是為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3、行為人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行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本款所列主體利用分管、負責或者辦理某項業務的權力或者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是指個人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挪用本單位所有或者有權支配的資金以及本單位客戶存入本單位或者委託本單位辦理結算、轉匯、保管等業務的資金。第四,行為人擅自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必須達到法定的條件,才能構成犯罪。
三、由於條文表述過於簡略,可能導致誤解。需要注意的要點有:
1、挪用資金「數額較大」的標準是10萬元,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起刑點是6萬元。
2、挪用資金的「數額巨大」不能與挪用公款的「數額巨大」相比較,而應當與挪用公款的「情節嚴重」相比較。挪用資金的「數額巨大」,一般情況是以400萬元為標准,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巨大」是以200萬元為標准。
3、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與挪用公款中的「情節嚴重不退還」相比較,一般以200萬元為標准,進行非法活動的以100萬元為標准。
(2)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⑵ 挪用公司的錢,抄股獲利,算什麼
如果不是國企那就是挪用資金罪!依據我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是國企,那就依384條定挪用公款罪。
這是刑事犯罪,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是國企,直接向檢察院報案),由其偵查後交監察機關提起公訴再由法院審理判刑。不應由受害人直接起訴,直接起訴的法院也會轉給偵查機關。
⑶ 在深圳地區挪用資金罪10萬元要判多久可不可以判緩刑請專業的有挪用資金罪辯護經驗的律師解答。
刑事案件最主要是馬上全面了解案件情況,了解資金現狀,能不能全額退款,做業務這塊很容易涉及挪用資金或職務侵佔兩罪名,因為公司的財務制度不規范,使得業務員有機可乘,何況你老公是業務總監,我們會抓住公司的過失和數額以及其他情節進行針對性的取保候審申請和辯護詳。情可以和我聯系。
深圳挪用資金罪辯護律師:邱戈龍律師(專於刑 精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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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關於挪用公款炒股不當獲利的計算問題
1、已經寫明挪用資金100萬,那就是100萬了,不用計算。
2、審計人員查明交割單可查清交易細節,追蹤100萬買賣股票的獲利金額為不當獲利。
⑸ 公司員工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一、員工私自挪用公款如何處罰
員工私自挪用公款如何處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對挪用公款案量刑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二)非國家工作員工私自挪用公款的處罰
1)首先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單進行處罰,例如可以開除或賠償單位損失。
⑹ 懂法律的進
正常情況下是肯定的了,找個好的的律師吧 挪用資金含義就不說了,本例中你的朋友挪用資金但是並未對公司 你朋友到底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還不能確定,因為你說(用了公司的資金炒股票,他舅舅知道這件事情,但不知具體用了多少資金),那說明他的行為已經被他舅舅默許了,雖然他舅舅不清楚具體資金,而他舅舅也沒有詳細詢問資金的數額,就說明他舅舅對此事的完全默許!
挪用資金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行為人有挪用公司、企業資金的行為;
2、挪用公司、企業資金是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3、行為人採用的是未經批準的非法挪用手段;
4、挪用數額較大;
5、挪用資金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6、挪用資金歸還期雖然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很顯然你朋友的行為不符合第三點和第五點.
至於收益那就是另外的問題了!!很感慨你朋友有這樣的舅舅!!太不地道了!!
「個體公司」??!頭一次聽說,以前只知道有個體戶,有有限責任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就沒聽說有「個體公司」。
公司性質很關鍵,國企還是私企,還是別的。
刑法第272和384條都是講挪用公款罪的,在刑法修訂後已經從貪污罪中單獨獨立出來。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還有之後的刑法修正以及一些司法解釋。
如果你說的是私企的話,你說的這個情況是法律的一個盲點,目前還沒有具體針對這種私企的挪用資金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挪用資金針對的是國企和和國有經濟有關系的企業。
另外你對事情的陳述很不清楚,什麼「舅舅知道。。。」默認他拿公司資金炒股?反正自己是老闆?還有什麼「兩天」「一個星期」一個星期的時間取得60%以上的收益,算上交易費稅,真是炒股天才。
中國傳統歇後語有雲:外甥打燈籠--照舊(舅)
外甥和舅舅一般都關系非常好的,你說那個想也不例外,不然怎麼會讓他管財務。家裡事最好商量解決,對薄公堂那是下下之策。
如果萬一打起來,按你說的190萬的標的,在廣州深圳經濟最發達的地方就在基層法院受理,在其它省份有的就要在中級法院受理,他要告的話一般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個案子到時候他舅舅(多親啊,我都不想用對方這個詞)請律師可能立案都會有困難,立案庭可能都要商量。
萬一打起官司來你朋友一點都不用怕,反正賺了一百萬,請個業務素質好有執業證的律師(現在很多沒律師執業證的什麼法律援助中心什麼的不要找,有執業證至少能說明業務基礎知識)其實真正的職業律師收費很便宜的,有收費標准,實際現在都跟菜市場買菜一樣侃價。可以說一般不會輸,有個從無原則,法律沒有規定的不能定罪。
因為總標的有290萬,現在只有100萬了,對方立案交費用都要交幾萬(按標的高低來的),都不見得願意立案。
雖然你朋友這100萬完全可以安全裝進自己腰包,但是畢竟是外甥和舅舅的關系,信任他讓他管財務,中國有句古話:吃水不忘挖井人。畢竟沒有資金根本談不上賺這100萬,以你那朋友短時間炒股這樣高回報來看也非阿貓阿狗之輩,必是身懷絕技之人,可以考慮把這些錢全部給他舅舅或者商量一下讓他舅舅留一點給他,我相信以他的能力今後有更多的機會賺更多的100萬,一輩子的飯何必一口吃掉呢?就是輕松贏下這場官司其實也是輸了,現在高層次的律師真正賺錢的都是不打官司庭外解決,很多事情也為當事人全面著想。像你這個朋友官司贏了,100萬拿到了,但是今後絕對不會再有知情的公司敢聘用他了,家裡親朋對他肯定也有話說,就算他拿這些錢去創業,現在這個社會,沒有人脈,我相信是舉步維艱。所以他贏了官司實際會失去更多。
「船裝千斤,以舵為主」還是你朋友自己拿主義怎麼辦。
從我們歷來看影視作品提到自己難以啟齒的事情都會以「我朋友。。。」開頭,看你也好像在線等的,比較著急。不管這個故事的主人公是不是你,希望「你朋友」能把這個事情解決得圓滿。
參考資料:97刑法,最高院司法解釋等法律文書
⑺ 用職務便利挪用老闆100萬炒股虧光了法律怎麼處理
涉嫌職務侵佔罪或挪用資金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具體規定: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另外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三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⑻ 公款私存,公司逃稅 把錢存入個人帳戶 個人用這些帳外錢購買股票結果虧損了 這些錢是否需要賠償
公款私存,是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以要求改正,並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涉嫌挪用資金等相關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你所述,如果公款私存,把錢存入個人帳戶,個人用這些帳外錢購買股票虧損,個人要不要賠償公司?我認為主要看公司和個人的法律關系是什麼。如果公司是委託個人進行理財,或有其他合同關系,那麼個人就不用賠償。如果個人沒有公司的任何授權,也未徵得公司同意擅自進行炒股導致虧損,個人應當歸還本金。如果基於此產生了非法受益,應當沒收非法受益上繳國庫。
上述回答供參考,鑒於此類問題比較復雜,而你得陳述太過於簡單,很難作出更准確得判斷,為此,建議你帶著相關材料到律師事務所進行詳細咨詢。
⑼ 會計無心工作迷上炒股,挪用公款8年沒被發現,挪用公款會被如何處罰
挪用公款會面臨的處罰,就是會面臨行政拘留,而且也應未挪用的金額比較大,所以需要歸還金額之外,還需要對部門進行賠償,還會被列入這些黑名單當中。
⑽ 挪用資金進行證券交易案例
不當獲利應該全部歸公司所有,因為公司負責人在未經授權情況下擅自開證券交易戶口,且自己實際控制了資金進行證券交易,已構成了挪用資金罪,不當獲利不應當由公司負責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