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商銀行發行股票向中國證監會網上報送資料
㈠ 股票帳戶的問題
去你開戶的證券公司辦理撤銷指定交易,把賬戶的錢都取出來(股票不用變現),帶著股東證,身份證,去銀行(招商銀行比較好),辦一個一卡通,再辦理證券的指定交易,就可以了,以後把錢存進一卡通,用電話或網上銀行就可以把一卡通的裡面的錢劃到理財賬戶(理財賬戶可以買賣股票),也可以把理財賬戶的錢劃到一卡通活期,錢劃到活期,就隨時可以用銀行卡取走了。
㈡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的受理申請文件
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製作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人民幣3萬元。
為不斷提高股票發行工作水平,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輔導一年,並出具承諾函。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如發行人屬1997年股票發行計劃指標內的企業,在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應考人員必須80%以上考試合格。
如發行人申請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由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推薦材料。中國證監會收到推薦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委託科學技術部和中國科學院對企業進行論證,科學技術部和中國科學院收到材料後在40個工作日內將論證結果函告中國證監會。經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國證監會將通知該企業及其主承銷商按照《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並予以優先審核。
㈢ 發行股票的程序
你好,股票發行一般經過申請、預選、申報、復審、批准、募股等步驟。
①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向直屬證券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由證券管理部門受理,考察匯總後進行預選資格審定。
②被選定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向直屬證券管理部門呈報企業總體情況資料,經審核同意並轉報中國證監會核定發行額度後,公司可正式製作申報材料。
③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主承銷商進行有關工作,製作正式文件。
④准備向擬選定掛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呈交上市所需材料,提出上市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初審通過後,出具上市承諾函。
⑤直屬證券管理部門收到公司申報材料後,根據有關法規,對申報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准確等進行審查,審核通過後,轉報中國證監會審核。
⑥證監會收到復審申請後,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預審通過後提交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復審。
⑦發審委通過後,證監會出具批准發行的有關文件,並就發行方案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出具批准發行方案的有關文件。
⑧擬發行公司及其承銷商在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招股說明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報刊上。
⑨股票發行。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近幾年來經歷了認購申請表方式、與儲蓄掛鉤的儲蓄存單方式、上網競價、上網定價等方式,目前,主要的發行方式為上網定價、"全額預繳、比例配售、余額即退"兩種方式。"上網定價"指主承銷商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由主承銷商作為股票的唯一賣方,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發行價格委託買入股票的方式認購。根據申購的具體情況,由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全額預繳、比例配售、余額即退"指投資者在規定的申購時間內,將全額申購款存入主承銷商在收款銀行設立的專戶中,申購結束後轉存凍結銀行專戶進行凍結。承銷商在對到賬資金進行驗資和確定有效申購後,根據股票發行量和申購總量計算配售比例進行股票配售,余額返還投資者。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㈣ 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有哪些(全的)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體主要是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一些專業報刊,如《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中國改革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證券市場周刊——(紅藍)》等證券類報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全文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巨潮資訊網發布。當前,上市公司的臨時報告也可以在這兩個網站找到。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指定報刊和網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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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
2、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㈤ 擬上市企業申請ipo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首次公開上網定價發行股票
辦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股票發行申請;
(2)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發行核准文件;
(3)證券簡稱及代碼申請書;
(4)發行上市期間報送文件的相關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新股發行上市期間報送的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一致、報送申請文件中的發行申報文件與在證監會最後定稿的文件一致,以及對外披露的公告與經交易所審核的公告一致;
(5)股票發行基本情況表;
(6)行業分類情況表;
(7)主承銷商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主承銷商授權委託書及主承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8)公司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授權委託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9)發行方案。
2.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的確定
公司披露招股書前一交易日,發行人及主承銷商需17:00前通過保薦業務專區上傳證券代碼與證券簡稱申請文件,包括證券簡稱與證券代碼申請書(可參考本指南申請書格式製作)、核准文件、發行時間表,由深交所上市推廣部受理申請並審核通過後,公司進入保薦業務專區—證券簡稱與證券代碼確定模塊,確定證券簡稱與證券代碼。
3.相關流程介紹
(1)T-3日或之前(T為新股申購日)披露招股書;
(2)T-1日披露發行公告;
(3)T日投資者繳款申購;
(4)T+2日披露中簽率公告;
(5)T+2日搖號抽簽;
(6)T+3日披露搖號中簽結果公告;
(7)T+3日以後辦理股份登記。
股票上市
辦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書及發行完成後三個月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承諾;
(4)公司章程;
(5)經審計的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6)公司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的資料,包括:個人簡歷、學歷證明、聯系方式、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等;
(7)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股份鎖定承諾及其他相關承諾;
(8)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
(9)發行人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說明;
(10)保薦機構對保薦代表人的專項授權委託書;
(11)報送中國證監會的歷次反饋意見回復、關於發審委審核意見的函的回復等;
(12)保薦機構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保薦機構授權委託書及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3)公司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授權委託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4)公司全部股票已經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及相關附件;
(15)新股發行登記申請書及登記申報表);
(16)關於新股募集資金到賬的驗資報告;
(17)上市保薦書;
(18)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19)上市公告書;
(20)股票發行後至上市前公司按規定需新增的財務資料和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文件;
(21)招股說明書;
(22)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承諾;
(23)保薦機構關於公司首發後上市前股東持股情況的說明;
(24)國有股轉持批復文件(如適用);
(2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相關流程介紹
(1)T-1日或之前,保薦機構按上市申請書文件清單的要求向深交所上市推廣部報送1-13項上市申請文件;
(2)L-3日或之前(L日為上市日),保薦機構按照上市文件清單要求向深交所上市推廣部報送14-25項上市申請文件;
(3)L-2日,保薦機構到深交所上市推廣部領取股票上市通知書;公司到深交所上市推廣部領取股票上市初費交款通知,交納上市初費;
(4)L-1日,披露上市公告書;
(5)L日,股票上市。
詳情請參閱本所網站「法律/規則」欄目「本所業務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與上市指南。
企業債券上市
辦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債券上市申請書;
(2)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企業債券發行的文件;
(3)債券申請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4)本所會員署名的上市推薦書;
(5)企業章程;
(6)企業營業執照;
(7)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公告、發行總結報告及承銷協議;
(8)債券資信評級報告;
(9)債券募集資金的驗資報告;
(10)上市公告書;
(11)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或財政主管機關的有關批復;
(12)擔保人近三年的財務報表等資信情況與擔保協議(如屬擔保發行);
(13)債券持有人名冊及債券託管情況說明;
(14)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債券本次發行與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15)各中介機構及簽字人員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16)證監會或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2.相關流程介紹
(1)公司管理部初審後,對符合上市條件的發出《債券上市承諾函》;
(2)公司管理部確定上市企業債券的簡稱、編碼,主承銷根據數據介面規范錄入投資者託管明細資料,報送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進行登記託管;
(3)公司管理部審查《企業債券上市公告書》,通知主承銷商在指定的報刊上刊登。
電話:0755-88668532 0755-88668139
傳真: 0755-82083164
股票、債券上市儀式
地點:本所八樓儀式大廳
時間:9:00-9:25(9:25分敲鍾,開始時間可調整)
參考議程:
(1)參加上市儀式的嘉賓於上市當日8:45前到本所;
(2)貴賓簽到;
(3)上市儀式開始,貴賓、嘉賓入場;
(4)主持人介紹貴賓;
(5)公司董事長、政府領導等代表講話;
(6)深交所領導向公司董事長贈送紀念品;
(7)在大屏幕的提示下,公司董事長等敲響開市鍾;
(8)上市儀式結束。
㈥ 證監會受理非公開發行股票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操作流程是:
1、停牌申請(選)
上市公司在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預計該信息無法保密且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並可能導致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可向深交所申請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會預案之日起復牌。
2、(發行對象為下列人員的,在董事會召開前1日或當日與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細則12條》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 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3、董事會決議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董事會應當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決議事項:(一)本次股票發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另見《細則13條》
表決:上市公司董事與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議案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表決通過後,決議在2個交易日內披露,將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與決議同時刊登。表決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報告證交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股權的,同時披露相關信息見《發行管理辦法》 )。
4、向深交所報送文件並公告
董事會作出決議後,上市公司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報送下列文件並公告:
文件:(一)董事會決議;(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四)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指引》 第八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資產收購報告書或關聯交易公告;(二)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三)法律意見書;(四)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評估事務所出具的專業報告。)
5、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通知: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註明提供網路投票等投票方式,對於有多項議案通過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表決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關於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進行優化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向股東提供總議案的表決方式。
發行涉及資產審計、評估或上市公司盈利預測的,結果報告至遲應隨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同時公告。
決議事項: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二)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四)募集資金用途;(五)決議的有效期;(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七)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表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股票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公布:股東大會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議案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6、保薦人保薦、向證監會申報
上市公司向證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文件,詳見《細則》
包括: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保薦人出具發行保薦書和盡職調查報告等
結束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查的決定後,應當在收到上述決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向深交所報告審核時間:上市公司應在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前向深交所報告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的召開時間,並可申請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於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決定撤回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審核結果公告:上市公司應當在該次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作出決定後次起的兩個交易日內公告會議發審委審核結果,並說明尚需取得證監會的核准文件。
7、向深交所提交核准文件
上市公司在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後,應當於當日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二)發行核准公告;(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初審-發行審核委審核-核准或不核准決定
(第十五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重大資產收購報告書或關聯交易公告;(二)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三)法律意見書。)
(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取得證監會核准文件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向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之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在認購邀請書約定的時間內收集特定投資者簽署的申購報價表。申購報價過程由律師現場見證。之後,簽訂正式認購合同,繳款,驗資,備案。詳見《細則》)
8、刊登發行核准公告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經深交所登記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刊登發行核准公告。
發行核准公告的內容應包括:(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體日期;(二)核准發行的股份數量;(三)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還需披露第十五條所述文件。
刊登處: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將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報刊,同時刊登在證監會制定的網站,置備於證監會制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9、辦理發行認購事宜
發行: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當在六個月內發行股票,並到深交所、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辦理發行、登記、上市的相關手續。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銷售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十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代銷-報告證監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完成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情況報告書;
(二)主承銷商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
(三)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見證意見;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手續: 上市公司刊登發行核准公告後,應當盡快完成發行認購資金到賬或資產過戶等相關手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備。
股權登記:上市公司完成發行認購程序後,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登記業務指南》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辦理股份登記手續。
限售處理: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開發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簡稱新增股份)的登記手續後,對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諾的限售時間進行限售處理,並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記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
10、辦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薦人保薦
新增股份登記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申請辦理上市手續。
上市公司申請新增股份上市,應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書面申請;(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部發行申報材料;(三)具體發行方案和時間安排;(四)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五)發行完成後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六)資產轉移手續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律師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如涉及以資產認購股份);(七)募集資金專項帳戶開戶行和帳號等(如適用);(八)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新增股份登記託管情況的書面證明;(九)保薦機構出具的上市保薦書;(十)保薦協議;(十一)保薦代表人聲明與承諾書;(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刊登: 新增股份上市申請經深交所核准後,上市公司應當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
《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次發行概況。應披露本次發行方案的主要內容及發行基本情況,包括:本次發行履行的相關程序,本次發行方案,發行對象情況介紹,本次發行導致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的情況,保薦人關於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律師關於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本次發行相關保薦機構、律師;
(二)本次發行前後公司基本情況。應披露本次發售前後前10名股東情況,本次發行前事股份結構變動情況,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本次發售對公司的變動和影響;
(三)財務會計信息及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應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財務指標,按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後上市公司總股本計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標,發行人對最近三年又一期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資金用途及相關管理措施。應披露本次募集資金運用概況、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市場前景、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具體情況、募集資金專戶存儲的相關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數量和上市時間。應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的特別提示;
(六)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四、其他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對該公司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上市公司總股本、每股收益按《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的相關指標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或相關股份權益變動的,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東、保薦人應當履行其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作出的相關承諾。
上市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並遵守募集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