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股票籌集資金用途
㈠ 改變資金用途 必須經什麼作出決議
1、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2、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1)改變股票籌集資金用途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㈡ 上市公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需經股東大會批準的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2006(30)號
㈢ 公開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用途可以改變嗎,如果可以,有什麼法律依據大神們幫幫忙
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同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好;原則上不能改變用途,如果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也須開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㈣ 改變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用途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應該有專門的用途,該用途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列明的。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㈤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都用做什麼了資金的用途會披露嗎
股票發行募集資金用途均需通過發改委、證監會發審委審核,上市公司均需制定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募集資金用途每年都會披露,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如發生改變,均需通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需出具獨立意見,保薦機構需出具專項核查意見。現在對中國資本市場的募集資金下黑手,比紅十字會拿募捐的錢買路虎可難多了……
㈥ 對於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如果需要改變用途,應該履行何種程序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應該有專門的用途,該用途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列明的。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是募股資金使用的法定依據,發行人不得隨意改變,如果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針對公司債券,也有相類似的規定,根據規定,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發行公司債券用於的是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在核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時,要考慮該用途,如果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有可能使公司的償還債務能力受到影響。
㈦ 定增股份所募集的資金一般用途有什麼
你好,定增股份所募集的資金一般用途有兩種情況:一是為了公司業務和規模的擴張,通過定向增發募集資金投入新項目;二是由於增發融資的門檻越來越高,成功難度越來越大,為了不"浪費"寶貴的增發機會而進行定向增發。祝你投資順利。
㈧ 基金和股票所籌集的錢分別用來做什麼
基金所籌集的錢用來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投資的內容不同,比如股票基金主要投資股票,債券基金主要投資債券。股票沒有籌集錢,自己買。
㈨ 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有用途限制嗎
有!在招股說明書中應當有明確說明,如有違反會被追究董事會的責任。
㈩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用途有哪些
上市公司融資資金用途: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1、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2、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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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融資方式: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資方式有三種: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債券,在核准制框架下,這三種融資方式都是由證券公司推薦、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發行規模、發行方式和發行價格、證監會核准等證券發行制度,這三種再融資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許多差異。
融資方式優缺點比較:
1、增發。增發是向包括原有股東在內的全體社會公眾投資者發售股票。其優點在於限制條件較少,融資規模大。
增發比配股更符合市場化原則,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同時由於發行價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級市場價格的限制,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但與配股相比,本質上沒有大的區別,都是股權融資。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東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於不涉及新老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簡單,審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為熟悉和得心應手的融資方式。
但隨著管理層對配股資產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即以現金進行配股,不能用資產進行配股。同時,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更符合國際慣例,目前將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歷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