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與法定貨幣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⑴ 票據的性質與特徵是什麼
票據的性質是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其特徵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設權證券:
票據權利的創設依賴於票據的製作。即,證券權利因作成證券而創設。
債券證券:
票據權利人(如持票人)對票據義務人(如出票人、承兌人等)可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這表明票據是債券的一種表現形式。
金錢證券:
票據的交付標的為一定金額的金錢,票據的流通和轉讓均圍繞這一核心目的進行。
流通證券:
票據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可以通過背書或交付的方式在市場上自由轉讓,從而滿足經濟活動中對資金流動性的需求。
無因證券:
票據權利的成立不以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原因關系的成立為前提。這意味著,即使票據背後的交易或原因關系存在爭議或無效,也不影響票據本身的流通和票據權利的行使。
文義證券:
票據上所創設的權利和義務均依據票據上記載的文字內容來確定。這要求票據的製作必須准確、清晰,以避免因文字表述不清而產生糾紛。
要式證券:
票據的製作必須依法定形式進行,包括票據的格式、記載事項、簽章等均有嚴格要求。只有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才具有法律效力。
佔有證券:
任何人慾主張票據權利,就必須實際佔有票據。這體現了票據作為權利憑證的特性和重要性,也強調了票據保管和轉讓過程中的審慎義務。
⑵ 什麼是票據
票據是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
一、票據的基本概念
根據國際上票據立法的慣例及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主要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這些票據的共同特點是,在票據規定的期限內,持票人或收款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無條件地支取確定金額的貨幣。它們都屬於反映一定債權債務關系的、可流通的、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
二、票據的種類
匯票:由出票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一定期限內,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款項的票據。
本票:一項書面的無條件的支付承諾,由一個人作成並交給另一人,承諾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支付一定數目的金錢給一個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
支票: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可以看作匯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
旅行支票:境內商業銀行代售的、由境外銀行或專門金融機構印製、以發行機構作為最終付款人、以可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計價結算貨幣、有固定面額的票據。
三、票據的基本性質
票據作為貨幣證券,代表了一定數量的貨幣請求權,並具有流通作用。這使得票據能夠發揮匯兌、支付、結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貨幣證券並不是貨幣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規定的貨幣強制通用效力,而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圍和條件下發揮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