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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罪一個人操縱了股市

發布時間: 2025-09-14 22:59:01

A. 股市坐莊為什麼不違法

您好,股市做莊是違法的。
首先,按《證券法》第77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上述規定,在證券(股票為證券的一類)交易市場中操縱交易價格的行為(包括連續買賣、對敲與自我交易及第四款兜底條款所述行為,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說的「做莊」)為法律所禁止,而因莊家的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中小投資者,可向莊家索賠。
不過,《證券法》77條並未規定做莊的刑事責任,而如果做莊這種對中小投資者敲骨吸髓的惡行都不需承擔刑事責任,那麼,恐怕股市中將出現只有莊家的局面了。這樣的股市,試問誰還敢進去投資?
因此,我國《刑法》第182條對做莊行為作出規定,按其規定,上面所提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刑法第182條與證券法第77條對行為構成要件的規定一致,此處不再列舉)構成犯罪,罪名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個人犯罪的,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非法操縱證券價格的行為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前面所說的刑罰依據情節判刑。
到此,結論很清晰,做莊行為構成犯罪,因此股市做莊文中提到莊家們操作時會小心翼翼以免被證券監管部門抓住證據,道理在此。現實中,證監會怎麼啟動對這種惡行的監管與處罰?下面我簡單介紹一下。
發現股價異常的時候,如果中國證監會稽查局(職能:擬訂證券期貨執法的法規、規章和規則;統一處理各類違法違規線索;組織非正式調查;辦理立案、撤案等事宜;組織重大案件查辦;協調、指導、督導案件調查及相關工作;復核案件調查報告;統一負責案情發布;協調跨境案件的辦理;組織行業反洗錢工作;辦理稽查邊控、查封、凍結等強制手續;組織、協調行政處罰的執行;組織稽查考評、獎勵;負責案件統計、培訓工作)掌握了重要線索和證據,將正式立案調查。這是第一步。
緊接著,下一步將相關的線索和證據移交至證監會稽查總隊(職責:承辦證券期貨市場重大、緊急、跨區域案件,以及上級批辦的其他案件。內設20個職能處室,分別是辦公室,調查一處至調查十五處,內審一處,內審二處,技術支持處和紀檢室),由總隊下面的若干稽查支隊具體分工協作,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及其相關方面進行調查取證,約談等,形成初步的調查結果,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最為關鍵的一步是稽查總隊將調查結果移交至行政處罰委員會(職責: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認定規則,審理稽查部門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聽證,擬訂行政處罰意見),形成正式的初步處罰意見,並報證監會分管副主席或主席批示。構成犯罪的,證監會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向公安部對口單位移交,最終由證監會辦公廳負責正式對外發布。
此後,公安部門接收自證監會移交的案件後,則將啟動刑事偵查、檢察、審判的相關程序,經法院審理後定罪判刑的,判決生效後,莊家們就將面臨最長十年的牢獄生涯。

B. 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如何認定,判多少年

一、什麼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以獲取不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國家證券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證券、期貨市場中敏感的價格免受操縱和控制,使其准確地根據投資市場供求關系和價值規律的法則運動,同時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公平、誠實信用的投資場所,我國建立了證券、期貨交易操作制度。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會在市場上造成虛假的供求關系,並且將從根本上破壞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任感。
本罪違反國家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規,即《證券法》等,破壞了金融秩序,嚴重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各種證券、期貨,包括公司、企業債券、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公司新股認購證等。同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具體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前分為單獨連續買賣和通謀買賣。表現為資金大戶、持股或者持倉大戶利用其大量資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貨合約進行單獨或者通謀買賣,對某種股票、期貨合約連續以高價買進或者以低價賣出,以造成這種股票、期貨合約價格見漲見跌的假象,誘使他人錯誤地拋售或追漲,行為人自己則在價格暴漲階段將股票、期貨合約售出,在價格暴跌階段大量買入股票、期貨合約以獲取巨額利潤,使其他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這里包含兩種行為方式。一是虛買虛賣;二是買空賣空。虛買虛賣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買賣,但證券所有權並未真正發生轉移,一方事後要把證券返還給另一方。虛買虛賣又稱相對委託,實際上也應包含於前文所述的通謀買賣之中。虛買虛賣的行為人雖然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造成某種證券、期貨交易活躍的假象,以此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引誘跟風炒作者上當。買空賣空是指證券交易當事人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證券或者賣出自己並不持有的證券。買空賣空需以券商融資或融券為前提,故有些國家也稱之為信用交易或墊頭交易。客戶憑著自己的信譽,在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公司開立戶頭後,即可向上述公司借得資金或股票參加交易。國外比較成熟的證券市場,政府允許一些證券機構在嚴格、規范的管理之下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以作為激發證券市場的催化劑。因為買空賣空可為證券交易當事人提供方便,增大獲利機會。但是,一旦股價預測失誤,買空賣空的行為人也會損失慘重。在我國,由於證券市場的發育還很不成熟,股票市場投機色彩甚濃,為了使證券市場趨於理性和秩序,國務院1993年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的證券交易管理辦法均明文規定股票交易必須是現貨交易,禁止信用交易或透支交易,也不允許任何機構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然而近幾年透支交易在全國各地頻頻發生。從透支的具體情況來看,一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透支公司自有或者代為客戶保管的資金或股票進行炒作,二是一些大戶利用證券經營機構急於多創利潤心理,經其同意,大肆進行透支交易。透支交易的目的都是為了在其時間內獲得巨額利潤,但透支交易的行為人不是必然要對行情加以操縱。透支的結果確使行為人具備操縱市場的能力,但是,透支交易的目的並非都是為了操縱市場。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具體表現為同一公司或個人在證券交易所開設兩個或兩個似上的帳戶(本身即屬違規行為),以自己的不同帳戶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或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買賣價格不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而是由自己隨意決定,實際上證券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實施自買自賣的行為人也只是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以通過成交量的變化造成證券價格見漲見跌的跡象,誘導公眾投資者跟風炒作,以達到高拋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證券、期貨市場在我國尚屬起步階段,對其運行中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個復雜的認識過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究竟有多少表現形式,以後還將產生什麼情形,目前還無法盡知。因此,本條用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作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所謂其他方法,我們認為在現在看來應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利用職務便利抬高或者壓低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這種情況主要是指證券從業人員或者證券從業機構為達到某種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託、報價等職務便利,人為地以打時間差的方式,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強行買賣證券。在證券交易所,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面,由電腦根據客戶的委託指令,按照時間、價格優先的原則,將不特定的買賣雙方拼合成交。如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違反這一原則,在報價、競價等環節中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該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該成交的得以成交,則會侵犯投資者的利益,情節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2)扎空。扎空是指證券市場中某一操縱集團將某股票的流通吸納集中,致使賣空者除此集團外,已無其他來源補回股票,扎空集團借機操縱證券價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縱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數個集團爭奪同一公司控股權時,股票價格因此上揚,不知情者開始賣空,最後遭到與操縱性扎空同樣的結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操縱性扎空情形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3)封盤炒作。封盤炒作也叫利用漲跌停板制度炒作。這是一些實力大戶抬高或打壓股價的手段之一。漲跌停板制度是國家設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內每支股票允許漲跌的最大幅度。我國設立該制度的初衷本是為了抑制過度投機,防止股價暴漲暴跌,後來卻被一些不法分子為操縱市場情所利用。例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拉高出貨的目的,在開盤時投人一定的資金買進,以漲停的價位封住盤口,造成多方攻勢凌厲的假象,然後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買盤跟進後,自己則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買盤資金。
依照本條的規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構成犯罪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仍處於起步階段,證券市場管理經驗不足,有關法律制度和證券、期貨業規章還不完善。因此,本法只應對危害性最大的證券、期貨違規行為定罪處刑。我國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對過度投機,但對證券、期貨市場中的適度投機是容忍其存在的。證券、期貨市場中的投機性無法避免。證券、期貨交易主體均以營利為目的,散戶與莊家,多頭與空頭相互搏殺是證券、期貨市場永恆的現象。我國股市中許多股票均有莊家。莊家作莊的手段多種多樣,均是憑借其持股或持幣的優勢,使用各種手段。製造各種多頭陷井或空頭陷井,以達到高拋低吸的目的。莊家如果沒有違反證券法規,管理層是容忍其存在的。如果一概禁止莊家行為,似乎也不利於培育市場人氣,但是,只要莊家的行為違反證券法規,就應受到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罰制裁是最具威懾力的,也是最後的手段。
由於情節嚴重是原則性的規定,尚需作出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所謂情節嚴重,我們認為通常是指行為人曾因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受過處罰,又實施該種行為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造成證券、期貨價格暴漲暴跌,嚴重影響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的;給公眾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的;行為人違法所得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巨大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如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使有關信息嚴重失實,而引起股市混亂的,為過失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屬於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作為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實施了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主觀上也確實出於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節並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只屬於證券、期貨市場中一般的違法行為。相對來說,違法的操縱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會程度較大,達到非以刑罰加以懲治程度即達到「情節嚴重」的操縱行為才構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至於全案情節是否嚴重,一般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1、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即行為人是初犯、偶犯,還是常犯、累犯;2、行為人行為的結果狀況,即行為人實際謀取利益或避免損失的數額大小,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實際情況和不利影響是否嚴重、惡劣;3、行為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具體手段、方式及其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次數。行為人的操縱行為沒達到「情節嚴重」的,只對行為人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此外,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實際生活中異常復雜,有時與合法行為相交錯混合同時進行,有時以合法交易行為作為掩蓋。這樣要求司法機關要嚴格掌握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將操縱交易價格行為與合法交易行為區分開來。
(二)本罪與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影響證券市場的正常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顯然,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與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都包含著有關證券投資者在不真實情況的誘導下可能或實際作出不符合本人意願的證券交易行為,因而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兩罪存在著以下區別:1、主體不同,前者屬於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大多數為證券、期貨投資者或從事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人,而後者為特殊主體,即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行為人通過實施操縱市場行為來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虛假證券、期貨行情,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從而從中謀利,而後者是行為人通過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可見,一方面,兩者的誘因不同,前者是不正常的證券、期貨行情,後者是虛假信息或不真實的交易記錄,另一方面,被騙者的主觀過錯存在著差別,前者的誘騙具有間接性,後者的誘騙具有直接性,因此,前者的被騙者的主觀過錯程度要高些,相應地承擔更大的責任。
三、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 請基金經理吃飯算不算操縱股市

只是吃飯不算。

操縱股市,也就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取消操縱證券交易罪,刑法第181條第2款),是指以獲取不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具體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前分為單獨連續買賣和通謀買賣。表現為資金大戶、持股或者持倉大戶利用其大量資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貨合約進行單獨或者通謀買賣,對某種股票、期貨合約連續以高價買進或者以低價賣出,以造成這種股票、期貨合約價格見漲見跌的假象,誘使他人錯誤地拋售或追漲,行為人自己則在價格暴漲階段將股票、期貨合約售出,在價格暴跌階段大量買入股票、期貨合約以獲取巨額利潤,使其他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這里典型的手法就是虛買虛賣。虛買虛賣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買賣,但證券所有權並未真正發生轉移,一方事後要把證券返還給另一方。虛買虛賣又稱相對委託,實際上也應包含於前文所述的通謀買賣之中。虛買虛賣的行為人雖然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造成某種證券、期貨交易活躍的假象,以此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引誘跟風炒作者上當。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具體表現為同一公司或個人在證券交易所開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帳戶(本身即屬違規行為),以自己的不同帳戶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或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買賣價格不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而是由自己隨意決定,實際上證券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實施自買自賣的行為人也只是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以通過成交量的變化造成證券價格見漲見跌的跡象,誘導公眾投資者跟風炒作,以達到高拋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證券、期貨市場在我國尚屬起步階段,對其運行中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個復雜的認識過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究竟有多少表現形式,以後還將產生什麼情形,目前還無法盡知。因此,本條用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作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所謂其他方法,應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利用職務便利抬高或者壓低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這種情況主要是指證券從業人員或者證券從業機構為達到某種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託、報價等職務便利,人為地以打時間差的方式,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強行買賣證券。在證券交易所,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面,由電腦根據客戶的委託指令,按照時間、價格優先的原則,將不特定的買賣雙方拼合成交。如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違反這一原則,在報價、競價等環節中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該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該成交的得以成交,則會侵犯投資者的利益,情節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
(2)扎空。扎空是指證券市場中某一操縱集團將某股票的流通吸納集中,致使賣空者除此集團外,已無其他來源補回股票,扎空集團借機操縱證券價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縱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數個集團爭奪同一公司控股權時,股票價格因此上揚,不知情者開始賣空,最後遭到與操縱性扎空同樣的結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操縱性扎空情形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
(3)封盤炒作。封盤炒作也叫利用漲跌停板制度炒作。這是一些實力大戶抬高或打壓股價的手段之一。漲跌停板制度是國家設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內每支股票允許漲跌的最大幅度。我國設立該制度的初衷本是為了抑制過度投機,防止股價暴漲暴跌,後來卻被一些不法分子為操縱市場情所利用。例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拉高出貨的目的,在開盤時投人一定的資金買進,以漲停的價位封住盤口,造成多方攻勢凌厲的假象,然後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買盤跟進後,自己則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買盤資金。依照本條的規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構成犯罪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仍處於起步階段,證券市場管理經驗不足,有關法律制度和證券、期貨業規章還不完善。因此,本法只應對危害性最大的證券、期貨違規行為定罪處刑。我國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對過度投機,但對證券、期貨市場中的適度投機是容忍其存在的。證券、期貨市場中的投機性無法避免。證券、期貨交易主體均以營利為目的,散戶與莊家,多頭與空頭相互搏殺是證券、期貨市場永恆的現象。我國股市中許多股票均有莊家。莊家作莊的手段多種多樣,均是憑借其持股或持幣的優勢,使用各種手段。製造各種多頭陷阱或空頭陷阱,以達到高拋低吸的目的。莊家如果沒有違反證券法規,管理層是容忍其存在的。如果一概禁止莊家行為,似乎也不利於培育市場人氣,但是,只要莊家的行為違反證券法規,就應受到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罰制裁是最具威懾力的,也是最後的手段。
由於情節嚴重是原則性的規定,尚需作出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所謂情節嚴重,通常是指行為人曾因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受過處罰,又實施該種行為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造成證券、期貨價格暴漲暴跌,嚴重影響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的;給公眾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的;行為人違法所得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巨大的等等。

D. 法規分析

公私不分侵佔挪用

民營企業家都應該明白,個人投入企業的注冊資金,或者企業通過合法經營賺取的利潤,在企業沒有清算之前或者沒有進行利潤分配之前,都並不完全等同於企業家的個人資金。同一老闆參股或控股的許多企業之間,這家企業的資金也不能隨便用做另一家企業的資金使用。如果對這些問題缺乏清醒的認識,把企業資金錯誤地當作自己錢包里的資金,把民營企業錯誤地當作自己的金庫,把下屬這家企業的資金隨便當做那家企業的資金試用,那麼,就很可能遭遇牢獄之災。

如廣東金正集團老闆萬平。公訴機關指控萬平涉嫌犯罪共有兩宗事實:

第一宗是,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間,萬平利用其為ST天龍總經理、ST天龍東莞分公司負責人、廣東金正集團實際負責人的職務便利,以預付ST天龍東莞分公司上游供貨商深圳市某公司材料貨款的名義,逃避公司監管,擅自將天龍集團東莞分公司2700萬元的資金挪用給廣東金正使用,至今未還。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一、 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的要件為:
一是犯罪客觀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二是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
三是挪用公款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四是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是認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標准,也是區分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具體標准。
二、 挪用公款的具體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是否構成挪用公款時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重點問題:
一是正確認識行為人是否具備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資格。挪用公款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就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在這一問題上,刑法修訂前,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人員。刑法修訂後,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體。如果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符合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應以挪用本單位資金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正確判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違反財經紀律而挪用,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過失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因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公款被他人用於非法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是要正確判斷行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如果行為人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獲得公款歸個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要注意區分挪用與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區別體現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為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民事債權債務關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單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規定和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後暫借的,具有公開性;最後,挪用公款的行為多數沒有手續和借據,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經過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憑證,有的在帳面上有記載。
例如,我們在偵查南票站魏某挪用公款一案,嚴格把握刑法384條的實質要件,注意區別挪用與借用公款的關系的界限,經過初查去偽存真,用挪用公款四個構成要件,逐條分析、研究、認定魏某挪用公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認定挪用公款罪存在的誤區
1、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的主體完全相同。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都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性犯罪,二者相比,通常認為它們的主體是一致的。但研究刑法第93、272、382、384條的規定,便不難發現二者的區別。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的主體不同在於貪污罪的主體范疇寬於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范疇。刑法第382條第2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構成貪污罪的主體。在這條規定中,第2款單列一款,與第一款是並列關系,即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是並列關系,並不包含在國家工作人員之列。而刑法第384條規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並未包括此類人員。刑法第93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做了具體規定,在這條規定中,國家工作人員並不包括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從這3條規定中,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主體與貪污罪主體不同在於,挪用公款罪的主體不包括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卻包括。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應當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這樣進一步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規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主體的不同。
2、認為股份制企業中的人員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應以是否為國有控股企業來認定。
改革開放以後,所有制結構呈現多元化,隨之而來企業性質也日趨復雜,對這些企業中人員挪用錢款的行為如何定性,實踐中有多種主張,最常見的是以國有權是否佔多數來劃分,即國有控股的企業中人員有挪用行為的定挪用公款罪,非國有控股的企業中人員有挪用行為的定挪用資金罪。這種劃分似乎合理,但也有偏頗之處。股份制企業一經設立,便具有完全的、獨立的性質,該性質不同於任何發起人或認股人,包括參股、認股、控股的國有公司、企業的性質。而公司的法人財產屬於獨立的法人財產,其性質也不同於任何出資者的財產性質。目前有關法律、法規還沒有對此類犯罪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對這類行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來解決。此批復中規定: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定職務侵佔罪。此批復雖未明確規定此類人員挪用錢款的行為如何定罪,但已明確規定此類人員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派者除外),而挪用公款的主體卻是國家工作人員,所以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的錢款挪用給他人或自己使用時,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來定罪。
3、認為承包國有企業的人員可構
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在國有企業改革中,承包是企業改制的一種重要形式,承包的確給一些企業帶來了效益,但同時帶來了很多法律問題。對於承包者挪用企業錢款的行為如何定性,便成為其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企業承包一般分為二種:即風險承包和經營權型承包,風險承包是指無論是否有利潤,承包人必須上交一定利潤給發包方,如有剩餘利潤則歸承包人,這種承包因企業財產的歸屬已事先劃定;不論企業是否贏利,承包人都要上交一定的利潤,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如將款借給他人應屬其職權范圍內的事情,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如屬經營權承包,且發包人是國有單位,則承包人是屬於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因為承包既是一種委託關系,對於原來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因為承包國有單位,在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屬於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前所述這類人員可以構成貪污罪的主體,但不可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故筆者認為承包國有企業人員有挪用公款行為的,無論是風險承包還是經營權承包,都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還有一種特殊身份的承包國有企業人員,即承包人在承包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有些人認為他們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這種觀點的錯誤之處在於忽略了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中的必須利用職務便利的要件,挪用人除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外,在挪用公款時,必須利用了他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因承包人進行了承包,在承包期間的挪用行為與原來的職務沒有關系,即承包人挪用公款是利用承包的便利條件,而不是利用原來的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所以也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犯罪

(三) 責任類型與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

所謂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實際上就是對違法行為施以何種制裁措施的問題,這是由法律責任的作用與目的決定的。我國法學界認為,法律責任是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否定法律評價,是一種不利的法的後果,也是國家強制責任人補償和救濟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這實際上是以定義的形式對於法律責任所要達到的目的做出了闡述。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兩個可以用經濟學來表述的字眼:「不利」與「補償」可以發現,法律責任具有兩方面的作用:(1)懲戒違法,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法律的威懾作用。在下文中稱為懲戒的作用。(2)對於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讓違法者個人來承擔違法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在下文中稱為補償的作用。以法律責任的這兩種作用為依據,我們來考察不同情況下對於虛假陳述行為應有的處罰。

1、過失與欺詐的處罰原則

按照過錯人的主觀態度,虛假陳述行為主要分為過失與欺詐,兩者之間的區別就在於違法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如果是,則表明虛假信息的出現是故意而為之,違法行為屬於欺詐。反之,則虛假信息是由於過失而出現的。法律上將主觀過錯分為不同程度主要是為確定製裁力度的需要,在制裁力度乃至制裁形式上,過失和故意具有很大的區別。

(1)過失的處罰原則

從懲戒的作用來看,過失的特點在於過失人在違法時並未預料到自己行為會遭受懲戒,因此也不會去衡量行為的預期效用。因此,要使過失人對於違法產生不利的效用預期的意義不大。當然,對於過失也不能完全沒有懲戒,否則行為人會對其行為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但是,只要保持一定限度的懲戒,使得過失人感受到過失對於社會造成的危害及對自己的不利後果,就足以起到督促人們謹慎行為的作用了。

從補償的作用來看,補償的意義與違法者的主觀態度無關。就是說,無論違法者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對於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外部性都應當予以消除。所以過失人應當承擔違法所帶來的成本。

(2)欺詐的處罰原則

欺詐具有顯著的特點:①欺詐是故意的行為。②欺詐人在行為時就已預料到可能遭受懲戒的後果,因此會考慮遭受懲戒的可能性,並且會掩飾其罪行。因此,對於欺詐行為來說,懲戒必須考慮概率的因素。③由於行為人希望看到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懲戒的目標不僅僅是使違法人的行為效用為負,而是應當使違法人感受到違法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

基於欺詐的以上特點,對於會計報表欺詐來說,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來確定處罰力度。

第一種情況:違法行為的所得與造成的社會損失相比大於或等於違法行為的懲戒率。在這一情況下,處罰的主要目標是使得欺詐人不因欺詐而獲利。

第二種情況:違法行為的所得與造成的社會損失相比小於違法行為的懲戒率。

之所以考慮這種情況,是因為很多違法行為的收益與社會成本極不相稱,違法行為的收益很低,但社會成本卻極大。誠如前述,對於故意的行為來說,懲戒的目的不僅僅是讓行為人感到不利,而是要讓他體會到其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這樣才能約束好自己的行為。會計上的虛假陳述行為很可能屬於這種情況,對於這種情況,制裁力度應當怎樣確定呢?實際上,這種情況下只需要由欺詐人承擔與欺詐所造成的社會損失相當的制裁就可以了。

(3)各種違法情節下的責任類型與處罰力度

根據上小節有關處罰原則的分析,本小節來討論一下虛假陳述行為在不同違法情節下的適當處罰方式。首先來看過失的情況。過失是不以違法所得作為處罰力度依據的。過失的處罰完全以過失所造成的損失為依據。因此,按照損失的程度,我們可以將過失分為以下幾種:

輕微過失:造成的損失非常小,從法律制裁的成本效益原則來看,不值得去啟動制裁程序。

一般過失:所造成的損害高於輕微過失,但一般過失所造成的損失金額較小,一般來說可以由過失人全額賠償。這種情況下,法律的制裁應當是由過失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過失造成的危害無法用貨幣來衡量或者受害人無法確定時,應當給予適當的行政制裁,例如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行政制裁的目的主要是起到警示的作用而非補償的作用。

嚴重過失:在嚴重過失情況下,過失造成的損失金額巨大,已經超出了過失人的賠償能力范圍。這時,過失人首先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然後,出於警示的目的應當同時施以行政制裁,例如: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對注冊會計師來說,還可以處以暫停執業的處罰。甚至取消其相關從業資格。總體說來,對於過失行為的行政制裁的力度應當是比較輕的,它畢竟是起到一個督促人們謹慎工作的作用,而非改造不良思想的作用。那麼,對於造成巨大損失的嚴重過失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作者認為,這要看這種情況是否普遍,如果這種過失案件的發生比較頻繁,則不排除有欺詐人隱瞞欺詐證據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就應當考慮施以刑事處罰。我國刑法目前對於虛假陳述的情況沒有規定過失的刑事責任。

再來看欺詐,欺詐可根據違法所得和社會危害大小來確定製裁力度。按照違法所得和社會危害大小這兩種標准,我們可以將欺詐分以下幾種情況來討論其處罰:

社會危害小:對於這種情況。對其的制裁首先應當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比較容易發現的情況,可以不再施以其他制裁。而對於不易發現的情況則應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或取消從業資格等行政制裁。

社會危害大,且社會危害與違法所得相差數倍以內: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刑事制裁應主要根據違法所得與發現概率來量刑。當然,既然觸犯了刑律,應當處以取消從業資格的行政制裁。

以上對虛假陳述在各種違法情節下的適當法律制裁進行了探討。當然,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本身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其中的變數包括社會損害、處罰力度等不一定是可以直接量化的指標。而且,法律決定處罰力度與方式有很多法學上的考量,不是單純用效用就能解釋的問題。因此,本小節所作的討論是簡單化和理論化的,以上討論的目的僅僅是從總體上來解釋法律現象或做出理論推導。

3、民事責任的分擔

在虛假陳述案件中,絕大多數情況下有數個責任主體:法人單位、單位主管、發行承銷商等中介機構都可能負有責任,也就存在著如何將法律責任在責任人之間分擔的問題。從法律責任的懲戒作用來看,各責任方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懲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只能起到懲戒的作用,因此,應當根據各自的違法情節分別確定各方的行政與刑事責任,而不存在責任分擔的問題。但從補償的作用來看,各責任方的民事賠償的作用是相同的,由誰來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並不影響補償的效果。對於民事責任如何分擔的問題,應根據各方過錯的大小來進行,實際上也就是遵循效率原則而進行,即:誰的行為越沒有效率,誰就應當承擔越多的責任。運用此原則,我們來分析各種情況下的責任分擔方法。

共同欺詐:從防止侵權的成本來看,主觀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個責任方的行為都是欺詐得以實施的必要條件,因此,共同欺詐的各責任方的行為都是完全無效率的,他們都負有全部的賠償責任,也就是連帶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首先應按照各責任人的違法所得比例來分配賠償金額,如果存在有的責任人賠償能力不足,不足部分應由其他責任人按比例承擔。

多方過失:在多方都存在過失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夠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謹慎態度就可以減少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責任方都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在共同過失情況下,應根據各責任人過失程度的嚴重性來分擔賠償額。相對嚴重過失的責任人承擔較多的責任,相對輕微過失的責任人承擔較少的責任。由於過失責任人的行為不像欺詐那樣是完全無效率的,所以過失的民事責任應只限定在過失人按相對過錯原則所確定的賠償金額范圍內,即按份責任或比例責任。就是說,對於多方過失不宜適用連帶責任。

部分責任人負有欺詐責任,部分責任人負有過失責任:如果負有欺詐責任的責任人有賠償能力,則應當由欺詐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過失人則只施以行政處罰就可以了。欺詐責任人不能承擔的部分,由過失責任人承擔,但以過失責任人應當受到的懲戒力度為限,即過失責任人不對欺詐責任人無力賠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按照前面兩種情況下的原則,欺詐責任人之間負有連帶責任;在過失責任人內部,按照相對過錯原則分配責任。

例如我國股市重大違規案例之一瓊民源事件:1993年上市的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房地產和農業,1995年利潤僅為38萬元,是深市股價最低的垃圾股。該公司在1996年年報中稱其利潤為5.71億元。該公司股價也扶搖直上,從1996年初的每股2元左右猛增為1997年2月底的25元左右,創下漲升12倍的神話。

1997年2月28日下午,瓊民源召開1996年度股東大會,因末按時結束,董事會決定3月3日下午繼續舉行,並申請在開會期間「瓊民源A 『停牌,待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後復牌。但3月3日董事會全體成員辭職,導致無法刊登股東大會決議,由此瓊民源長期停牌。

1998年4月29日,由國務院證券委、國家審計局、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在對瓊民源公司的1996年報涉嫌違規進行了長達一年多的調查之後,終於公布調查結果,瓊民源案水落石出。

原來聲稱成功進軍北京房地產1996年利潤比上一年度增加l000倍、將進軍通信領域並在美國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美好前景竟是一場騙局;在嚴重失實的數據背後,是瓊民源的控股股東民源海南公司與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聯手,在二級市場獲取暴利。據統計,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瓊民源公司的在冊股東僅為4.9四萬人,但到1997年2月28日,股東人數已猛增到10.7萬余,其中持股量在3000股以下的股東為9.8萬人;換言之,在停脾前兩個月的時間里,把瓊民源由丑小鴨捧成天鵝的莊家,已陸續遠遠遁去,而根據瓊民源年報業績蜂擁入市的散戶成為該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主體。

1998年4月29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對瓊民源案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瓊民源1996年年報稱利潤中,有5.69億是虛構的,並且虛增6.57億元資本公積金;鑒於瓊民源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馬玉和等人製造虛假財務數據涉嫌犯罪,證監會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稱被告人馬玉和為製造瓊民源有良好業績的假象,以達到接管北京凱奇通信總公司發行10億元可轉換債券的目的,遂於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期間,以簽訂虛假的《合作建房合同書》、《權益轉讓合同書》、《關於北京民源大廈前期工作經濟補償協議書》,利用借款進行循環轉賬等手段,編造4項虛假利潤來源,虛構瓊民源1996年度利潤總額為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處理意見中稱虛構利潤5.4億),後授意被告人斑文紹(瓊民源財會人員)將這虛構的4筆利潤編入1996年度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上報給中華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被告人馬玉和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授意被告人斑文紹配合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虛編資本公積金增加6.57億元人民幣。並於1997年1月22日、2月1日在傳媒上公布,誤導廣大投資者,嚴重損害瓊民源股東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對「瓊民源」一案做出一審判決:原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北京民源大廈董事長、北京凱奇通信總公司董事長馬玉和,因犯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 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會計師事務所退休幹部、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聘用會計斑文紹因同樣的罪名被到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從上述案例看, 「瓊民源」公司在短短一年的時間內有如此驚人的業績,略有會計常識的人都會提出懷疑。

首先,巨額利潤令人疑惑。現將「瓊民源」公司1995年業績與1996年業績對比如下:

從中可見,公司1996年利潤總額和凈利潤分別較1995年增長848倍和1290倍。而對這種超常增長,公司解釋為「公司投資北京的戰略決策獲得巨大成功,開啟和培育了公司獲得高收益的新利潤增長點,使公司今後穩健、持續獲得利潤有了可靠保證。」這種含糊其辭的解釋實在難以讓人信服。實際情況是,在1996年利潤總額5.7億中有5.4億是虛構出來的,是「瓊民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通過與關聯企業(香港冠聯置業)及其他公司簽訂的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合作建房、權益轉讓等無效合同編造的。

其次,巨額資本公積令人疑惑。公司新增加的6.57億的資本公積是從何而來的呢?年報在資本公積這一欄是這樣寫的:「資本公積金增加的原因可參閱對本期數與上期數比較超過30%的解釋。」然而在第11項「對本期數與上期數比較變化」的解釋中,卻隻字不提資本公積金。在東窗事發後,有關部門經過調查發現,所謂的增加6.57億資本公積是「瓊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和確認的情況下,對四個投資項目的資產進行評估而產生的。這6.57億資本公積顯然是虛增的。

那麼,「瓊民源」為什麼要這么做呢?不用說,是巨大的金錢利益在背後作祟。經查實,「瓊民源」的控股股東民源海南公司與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聯手,先大量買進「瓊民源」股票,再以虛構的利潤來拋出「利好消息、」使股價大幅上升,然後伺機大量拋出,牟取暴利在這次操縱股市的違法行為中,兩家公司分別非法獲利6651萬元和663O萬元。

盡管「瓊民源」的有關人員在這一案件中難逃其責任,而作為對「瓊民源」年報進行審計的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和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同樣負有不可推御的責任。因為,面對「瓊民源」1996年年報中利潤和資本公積如此大幅度的增加,具有審計專業知識的注冊會計師自然應該引起足夠的注意,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但事實是,注冊會計師不但沒有這樣做,相反,在眾多投資者對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提出疑問的情況下,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還站出來為「瓊民源」公司辯護,聲稱「報表的真實性不容置疑」。可見,「瓊民源」案會造成如此嚴重後果,很大程度與注冊會計師的失職及某種意義上的推波助瀾有關。

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除了採用一般的檢查、盤點、函證等取證方法外,還遵循最常用的分析性復核程序。所謂分析性復核程序,是指通過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 重要項目的各種數據比較分析,來檢查報表項目中有否反常現象。如果一旦出現異常變動情況,注冊會計師就必須追蹤審核,並掌握異常變動的根本原因及其證據。這是年報審計工作的基本常識。如果「瓊民源」案中的注冊會計師能夠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這些要求,對有異常變動的「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進行實質性測試,並取得能夠說明異常變動原因的可靠證據,或者說認真檢查資本公積增加的相關會計記錄和原始憑證,審核對資產評估是否經有關部門批准,估價方法是否合規,然後再發表有關聲明,就不會出現上述後果。

四、假帳的治理與預防

會計假帳在現實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危害,成為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和法治社會推進的一大公害,成為上至中央領導下至一般百姓密切關注並高度重視的焦點問題。

(一)假賬的治理

我國會計假帳越治越亂並成為社會公害的根源在於沒有構建一套真正有序的會計假帳法律責任體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責任,同時施以必要的刑事責任制裁。作者認為,必須建立以假帳民事責任為主導、以假帳刑事責任為重心、以假帳行政責任為補充的會計假帳法律責任體系。

1、假賬的法律責任建構

(1)、假帳民事責任

會計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契約行為。會計假帳實質上是違反會計契約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目前會計法律法規的一個重大缺陷是沒有融入會計契約的理念和條款,造成會計假帳民事賠償責任追究的法律根據不足,對會計假帳責任者處罰不力,無法樹立會計法律法規的崇高權威和尊嚴,使會計法律法規的執行效果和社會效益極低。主要是建立假帳違約責任和規范假帳侵權責任。

(2)、假帳刑事責任

會計假帳刑事責任是指會計行為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禁止的會計假帳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盡管我國《刑法》對注冊會計師執業形成的虛假報告,規定了刑事責任條款,但由於處罰較輕、虛假標准難以認定等因素造成目前注冊會計師參與做假的趨勢愈演愈烈,給投資者、經營者、債權人和政府宏觀調控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失。

(3)、假帳行政責任

會計假帳行

E. 「私募一哥」徐翔是如何從3萬炒到250億的

徐翔剛開始還是憑著內幕消息起家的,最後人家看他抄股票還不錯,就拿錢讓他代客理財,後來越做越大,徐翔就開私募基金公司,就是把客戶的錢用於投資炒股票,從中牟利了。

其實,徐翔能成為「私募一哥」也並不奇怪,你要有二樣本事:一是要知道內幕消費,如果你不掌握內幕消息是很吃虧的。我認識一個上市公司的董事長,他告訴我,他把跟了他十幾年的司機老王給開除了,我問這位董事長,為何啊?這位董事長說,我在轎車裡面打電話和與人聊天,講的內幕消息,全讓司機老王給聽去了,而且這傢伙在外面給我亂傳,弄得我很被動。這是我親身經歷過的一件事,足見私募基金的一哥也要掌握別人的內幕消息,否則肯定賺不到錢。

二是,你要有足夠的資金去控盤,通常找幾只盤子小,業績一般的股票,這樣沒有 歷史 套牢盤,還非常容易炒作,然後,徐翔就讓手下把這幾只股票的底部籌碼給吸足了,於是徐翔就放出風聲,說該股如何如何的好,然後手下幾只基金輪番把個股股價推上去,而廣大股東發現這只股票的異動後,就紛紛追漲,股民越聚越多,而徐翔等人就在高位出貨。徐翔賺得盆滿缽滿,而股民卻做接盤俠。

徐翔為何能賺250個億?你想,只要徐翔掌握大量的資金,來來回回做幾次小股票的盤子,幾年下來,他旗下的基金的市值 不翻倍才怪。而且你操控小市值股票,不容易被 監管層看到,所以一直隱藏著沒被外界發現。

1976年出生,17歲帶3萬入市,對股市很有天分,19 歲時曾被上海黑幫脅迫,替幫操盤,相傳兩大黑幫為爭他做操盤手而打了一次。幾年後,90年底末成為浙江龍頭老大,被稱為浙江敢死隊「總舵主」,而葉大戶當時只是「堂主」。目前他的個人資產已經達到40億元。徐翔不是普通人-一- 數十億元身價以及旗下管理的數百億元資產,足以令他以「傲視群雄」的姿態站在眾多投資者面前。但至今為止,這位「寧波張停板敢死隊」的頭號人物一直很低調,基本不接受任何媒體的采訪。在2012年資本市場大幅下挫的情況下,他管理的澤熙瑞金1號達到25.20%的收益。「漲停板敢死隊」總舵主1993年,還是個高中生的徐翔帶著父母給的幾萬元本錢進入股票市場。「那個時候,寧波老百姓家裡幾萬元很正常,而且家裡就我一個小孩。 」徐翔說。18歲,徐翔放棄高考,專心投資,並得到家人同意。徐翔對股市熱點的把握非常敏感,個人資產迅速累積,成為營業部高手。「我學習股票,看書,聽券商培訓,也看國外投資方法。三人行必有我師,對宏觀經濟,也懂一點。」徐翔表示。到20世紀90年代後期,徐翔和幾個以短線擅長的朋友被市場冠名「寧波張停板敢死隊」,投資風格彪悍,被「敢死隊」選中的股票,大進大出,高起高落。這批人以銀河證券寧波解放南路營業部為核心,成員20人左右,核心是徐翔、徐曉、張建斌等。徐翔在成名後更被媒體封為「張停板敢死隊總舵主」。

其成名於股市投資,高潮於股市的股價操縱,最後敗於內幕交易——附圖中這個穿著阿瑪尼服裝,卻能被人稱之為穿著白大褂的人,就是徐翔,他也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可以把「阿瑪尼」穿成「白大褂」的傳奇人物!

徐翔,從18歲放棄高考,拿著家裡給的5萬元,從此開始投資股市,其資產很快積累到幾億,隨後開始以「寧波敢死隊」稱雄於江湖。

從徐翔早期的投資來看,以重慶啤酒開始聞名江湖:當時,重慶啤酒的乙肝疫苗研發失敗,從此股價開始持續暴跌,而徐翔首創了「逆市抄底買入法」開始逆市拉抬股價,從而獲得了幾倍的收益。

而徐翔隨後成立了澤熙投資,開始頻繁與上市公司「配合」,其中,萬邦達最為著名。以萬邦達為例,其與上市公司進行勾結合謀,在大股東減持前後,大量買入萬邦達股票,隨後上市公司發布高送轉利好,萬邦達即在短期幾個月內獲得了幾倍的漲幅。從而,大股東順利完成減持,徐翔則順利完成了「所謂的市值管理」,並且以「抽屜協議」價格拿到大宗交易保底的利潤和股價上漲之外超額利潤的分成。

而12-15年,正是徐翔這種類似的合謀違法,是資金炒作和上市配合的典型市場資本運作——即所謂的市值管理。

而徐翔之所以最終倒下,市場傳聞主要有:

第一。徐翔的私募產品,定向於某些利益集團資金(太zd),每年因為這些集團與徐翔彼此助力,互相襯托,從而徐翔的每一隻私募每年的收益都在100%以上。

第二,徐翔涉嫌長期操縱股價,違法作案累累,監管者獲取了大量的其個人違法信息證據。

第三,15年股zai期間,其拒絕配合國家救市,並且通過前述一的關系,獲取了國家重大金融行動計劃,並且通過做空和利用這些消息而從中牟利。

徐翔,早期是一個成功的投資者,但是,在早期(15年以前)的資本市場和監管環境下,最終走向了與上市公司合謀進行所謂的「市值管理」模式——合謀操縱股價,以及利用資金優勢,瘋狂影響操縱股價。最終,因為跟風者眾,導致其野心膨脹,開始了與某些利益集團資金合謀長期操縱股價。而最終,因為15年股zai,其利用股zai並且拒絕g家隊的配合要求,而最終被抓捕。

迄今為止罰金最大的操縱市場案,罰金110億元,沒收違法所得93億元。

這種人在如果在大洋彼岸的證券市場,會有啥下場呢?

我國的法律有「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說,沒有證據證明我犯罪前,我就是無罪的;可美國證券法一反常理,「假定有罪」,證監會只要懷疑你犯法,那就是有罪,需要你自己來證明無罪,不能證明,那就是有罪;

所以在美國,根本用不著這么多的取證環節,只要有理由懷疑你,你就要自證清白,而內幕交易非常難以自證。

美國對於內幕交易的懲罰力度極其殘酷,一旦定罪,恨不得讓你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而我國就徐翔案爆出來的處罰力度還是可以的,反觀其他案件,趙薇黃有龍虛假交易操縱股價,罰款60萬,你逗我呢?動輒獲利幾十億,罰款60萬就結束了?

曾有麻省理工學院中國留學生嚴飛因內幕交易,認罪後面臨被遞解出境的局面,哈佛法學院畢業的妻子也因他被公司解僱。活力了11萬美元,被懲罰了三倍,並在服完刑期後被驅逐出境。要是徐翔也按照這個標准,罰款就快300億了吧,而且要坐穿牢底了吧。

最後,一個國家的證券市場,首要打擊的就是內幕交易,內幕交易對於證券市場的危害及其巨大,不亞於搶劫,而且一搶就是幾十上百億的利潤。

「私募一哥」徐翔18歲放棄高考,專心投資股市,從3萬不到40歲炒股到250億,盡管現在還在班房裡面,但依然是很多股民心中的傳奇人物,江湖號稱「敢死隊總舵主」,一哥江湖地位至今無人撼動。

本來總舵主(徐翔)沒有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也可以成為傳奇!十分可惜。23年投資A股生涯中總舵主只休息了兩天半,其他時間都在研究股票,經常晚上加班到一、兩點,比員工下班晚,是業界膜拜的敬業楷模!

總舵主(徐翔)剛投資生涯開始,學習巴菲特價值投資在A股沒賺到錢,最後破繭成神獨創一派心法:交易途中必須迴避證券市場風險,只有準確迴避了下跌,資產才能減少回撤,鎖定盈利為下次滾雪球做准備。從3萬到250億,1百萬倍增長收益!如果不做後面他的違法交易,給他一點時間,仍有很多人認為他會超過巴菲特。

總舵主作為上海澤熙投創始人,尤以「抄底」、投資風格「快狠准」聞名。 以高收益率和對市場精準的把控能力聞名,擅長短線,快進快出、波段操作。對盤面走勢研究深刻,准確把握盤面高低點,波段操作,操作風格以「快、准、狠」為主。徐翔對澤熙研究員的要求主要就3條:1、推薦的股票要能漲,最好馬上漲。2、漲幅要高過滬深300指數。3、買入後不能下跌超過10%,否則無條件止損,不允許補倉。工作以身作則,執行超強,員工不得不養成工作認真負責態度。各位看官要不要自己也嘗試一下啊。

是非成敗轉頭空,總舵主(徐翔)證明A股還是可以賺大錢的,激勵萬千財富自由夢想投資者投身股海,無漲停不歡,沒有敢死隊的敢死精神玩不好漲停板,總舵主一百萬倍財富增長也證明了股票投資也可以成為一個很好的職業,總舵主威名揚名四海,源遠流長。

我們可以通過他操作過得一些股票來分析他的選股思路

雖然現在徐翔被捕了,但他的炒股方法仍然值得所有投資者借鑒。看了他的賺錢方法,相信你會收獲頗豐。

2011年底,因研發乙肝疫苗股價一路高歌猛進的重慶啤酒,在宣布乙肝疫苗揭盲數據失敗後,被認為長期以研發乙肝疫苗為概念炒作股票,此後連續11個跌停。正當大家對重慶啤酒避之唯恐不及時,徐翔在24元左右第一次抄底。二次揭盲失敗後,重慶啤酒繼續跌停,徐翔在20元左右再次抄底買入3000萬股。之後,重慶啤酒一路上漲到35元,徐翔在高位賣出。

2014年10月31日,獐子島公告稱,受北海異常冷水團的影響,三季報由盈轉虧,且是大幅虧損。停牌兩個月,復牌後股價連續三個跌停,在第三個跌停收盤前15分鍾左右,徐翔常用五個營業部席位買入4.16億,股價瞬間被拉升,最後僅下跌了1.44%。第二天股價上漲了9.97%,五個營業部共賣出了4.61億,這意味著徐翔已經將4500萬元的盈利落進了口袋。

當然,徐翔敢於抄底重慶啤酒和獐子島,並不是盲目抄底。重慶啤酒從股價80多暴跌下來有反彈預期,以及春節紅包行情打響,讓他敢於抄底重慶啤酒。對於獐子島,徐翔主要看到了復牌前獐子島集團管理層承諾採取一定方式對公司的損失予以補償,以及證監部門對獐子島的「無罪判定」。

玩轉定增概念

2013年9月,鑫科材料以每股5.16元發行了1.76億股,募資約9億,其中,徐翔持股的澤熙增煦斥資2.57億,認購份額居首位。2014年8月23日,鑫科材料推出了「10轉15」的中期分配預案,澤熙增煦持有的股份也因此增至1.245億股。一個多月的解禁期一到,澤熙迅速拋出,盈利近2倍。此後,徐翔頻頻加碼上市公司定增,例如華東重機、華麗家族、南洋 科技 、准油股份等。

押寶重組概念

徐翔多次押寶重組概念股,也是賺得盆滿缽滿。2014年1月3日,東方鋯業發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稱,稱擬收購浙江鋯谷 科技 。而我們發現,在2013年四季度,徐翔的私募公司澤熙投資旗下的私募產品就已持股東方鋯業151.15萬股。

除了東方鋯業,徐翔還踩點了吳通通訊、中青寶和鵬欣資源,對吳通通訊的踩點可是相當出彩。2013年10月11日,澤熙投資買入吳通通訊1880.93萬,而在4天後,吳通通訊就宣布了停牌並發布重組公告。

通過這些案例,你就知道他的思路了,當然,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不過作為借鑒還是可以的。

真的大佬,即使離開了,江湖仍流傳著他的傳說。

徐翔是中國股市最富有傳奇的二級市場交易高手,出身平民的徐翔15歲帶著3萬元資金入市,到2015年積累200多億賬面財富。2015年11月1日被捕,查封資產200多億元。2017年1月,徐翔被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以罰金110億元。

眼看他起朱樓,最終萬般帶不走。

1991年5月17日,上證指數創下了104.96點的低點,約一年後的1992年5月25日,上證指數漲到1429.01點,漲幅高達1261.48%,無數人一夜暴富。這一年,徐翔拿著家人給的幾萬塊殺入股票市場,同樣賺了一點小錢。

1993年2月16日創下1558.96點的高位後,便一路狂跌至1994年7月29日的325.89點,年少青澀時的徐翔也虧的頭破血流。

不服輸的他隨後又向姐姐借了4萬元,在1995年這波為期三個月的524.43點—926.41點的大反彈中,4萬元變成了20多萬元。經過姐夫的推薦,徐翔受到當時銀河證券營業部老總的賞識,找來徐翔幫營業部的「自營盤」操盤,自此徐翔開始獲得了大筆資金掌控。

在1996年1月19日,上證指數創下512.83點的低點後邊在14個月內反彈至1510.17點,徐翔通過幫營業部操盤賺到了200萬的本金。底氣越來越足的徐翔,在外接了大筆資金代客理財。

1999年5月17日,在貨幣政策的大放鬆下,指數開始跳漲,兩年後從1047.83點到了2245.43點,徐翔本金也從200萬變成了2000萬。

2009年,徐翔殺入上海灘,成立了澤熙投資,其後數年,霸佔私募排行榜榜首,無人能撼動,徐翔也完成了身家從十幾億到百億的突破。

澤熙產品和徐翔投資收益率:

2015年的股災後的操作,成為澤熙的絕唱。徐翔未參與救市行動,並將自己置於諸多私募大佬的對立面。再次開展了他的獵庄行動,收割同業。搭國家隊的順風車,頻頻與監管高層接觸,甚至利用國家隊救市資金為自己謀利,此後,鋃鐺入獄,這些便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了。

徐翔發家的年時大概是這樣的:

1.初入股市: 徐翔1976年出生,17歲的時候,他帶著父母給的幾萬元本錢進入股票市場。18歲,他在得到家人同意後,放棄高考,專心投資。

2.股市磨練: 徐翔對把握股市熱點非常敏感,通過幾年的學習和操作,迅速成為營業部高手,相傳曾被上海黑幫脅迫,替黑幫操盤,兩大黑幫為爭他做操盤手還打了一次架。

3.一戰成名: 20世紀90年代後期,徐翔和幾個以短線擅長的朋友被市場冠名「寧波漲停板敢死隊」,投資風格彪悍,被「敢死隊」選中的股票,大進大出,高起高落。這批人以銀河證券寧波解放南路營業部為核心,成員20人左右,核心是徐翔、徐曉、張建斌等。徐翔在成名後更被媒體封為「漲停板敢死隊總舵主」 徐翔是在1999到2003年完成了從幾十萬到數千萬的飛躍!

4.轉戰上海: 2005年,徐翔從寧波遷到上海,經歷了A股的一波大牛市,2009年成立澤熙投資,經過幾年的發展,澤熙投資已經成為中國最著名的私募基金,旗下私募產品收益穩居陽光私募收益前列, 資產規模接近百億,徐翔個人資產超過40億,被大家尊稱為「私募一哥」。

操盤手法: 看公告,搜信息,打漲停

1、選股。每天晚上,徐翔都會看一遍上市公司的公告,搜集新聞、政策、事件等各方面的信息,對有潛力的消息分析,選擇好第二天的買入標的。

2、下單。在挑選完有潛力的個股後,如果覺得題材有爆發力,徐翔會在當天晚上或第二天開盤前通過營業部席位在個股漲停價位下單。

3、鎖定掛單。徐翔會買入比較特別的手數做暗示,如9978,9988,9400這樣的數字,以便識別自己的掛單。不過這些委託單必須通過定行情才能看到。

但是這是 徐翔用5萬到幾十規模的膨脹,這是徐翔靠自己的天賦打拚而來的 ,徐翔後期從幾十到250億規模的膨脹想必大家也都清楚, 圈內的人都說遭受牢獄之災前的資本積累都說依靠內幕消息和上市公司老闆吃飯喝酒得來消息 ,然後依靠大量資金來操作個股,獲得資本的再次放大!

徐翔,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1976年出生,17歲帶3萬入市,對股市很有天分,19 歲時曾被上海黑幫脅迫,替幫操盤,相傳兩大黑幫為爭他做操盤手而打了一次。幾年後,90年底末成為浙江龍頭老大,被稱為浙江敢死隊「總舵主」,而葉大戶當時只是「堂主」。目前他的個人資產已經達到40億元。徐翔不是普通人-一- 數十億元身價以及旗下管理的數百億元資產,足以令他以「傲視群雄」的姿態站在眾多投資者面前。但至今為止,這位「寧波張停板敢死隊」的頭號人物一直很低調,基本不接受任何媒體的采訪。在2012年資本市場大幅下挫的情況下,他管理的澤熙瑞金1號達到25.20%的收益。「漲停板敢死隊」總舵主1993年,還是個高中生的徐翔帶著父母給的幾萬元本錢進入股票市場。「那個時候,寧波老百姓家裡幾萬元很正常,而且家裡就我一個小孩。 」徐翔說。18歲,徐翔放棄高考,專心投資,並得到家人同意。徐翔對股市熱點的把握非常敏感,個人資產迅速累積,成為營業部高手。「我學習股票,看書,聽券商培訓,也看國外投資方法。三人行必有我師,對宏觀經濟,也懂一點。」徐翔表示。到20世紀90年代後期,徐翔和幾個以短線擅長的朋友被市場冠名「寧波張停板敢死隊」,投資風格彪悍,被「敢死隊」選中的股票,大進大出,高起高落。這批人以銀河證券寧波解放南路營業部為核心,成員20人左右,核心是徐翔、徐曉、張建斌等。徐翔在成名後更被媒體封為「張停板敢死隊總舵主」。

三大短線高手中,徐翔是其中的頭號人物,也是最年輕的一位.2號人物姓吳,35歲左右,這兩位不僅經歷相似,連炒股水平也是旗鼓相當; 3號人物徐海鷗的,975年出生,上大學時就開始炒服,1997 年在北京商學院畢業後沒找工作,直接回寧波專職炒股。在做散戶時,徐海鷗與徐翔結識,便從散戶室搬到4樓,為小他1歲的徐翔做助手,並逐漸成長為「敢死隊」的核心成員。名氣漸響之後,徐翔的一-舉一動開始為外界所注意,特別其在營業部的倉位、持股,很容易被泄露,有人專門分析其持股以跟風投資。徐翔對此頗為苦惱,稱很希望陽光私募能爭取到機構席位,擺脫跟風者。2005年,徐翔從寧波遷到上海,經歷了A股的一波大牛市, 2009 年成立澤熙投資,經過三年的發展,目前總管理規模在70億元左右,規模僅次於目前陽光私募中管理資金規模排名第-的上海重陽投資。「我們70億的投資中,有至少40至50隻股票。」徐翔說。澤熙旗下的五隻管理型產品均已運營滿二年,在二年期的業績排名中,五隻產品曾經同時實現20%以上正收益,同時排前十名。其中,澤熙瑞金一號曾 - -度翻番,大幅度跑贏市場及同類產品。澤熙投資的業績到底來源於徐翔投資手段高明,還是有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之嫌,都沒有足夠證據支持。2011年7月,因為外界傳言澤熙投資違規被查,徐翔曾首次接受證券媒體的采訪,否認違規操作和被監管部門調查的傳聞。進入2012年12月,澤熙投資旗下產品由於折戟酒鬼酒,業績大幅下滑。在一些排名中 ,澤熙投資的產品已經全部跌出前十名。抄在地板上賣在半空中徐翔的每次操作都士分靈活:慣用的招數就是跟庄,而且每每都比庄做得更精準。比如一般庄埋伏個大半年吃個50%,徐翔往往在庄做的主升浪中賺取最大一截,比如短短2、3月吃個40%後火速退出,重新尋找新的目標。他操作的原則是,我- -向跟著市場走,我也不知道下一步我會買什麼。他從來不買創新高的股票,因為對他而言,太不安全。他看好一個股票後: 寧可買個地板價。但他的盤感過於出眾,往往他買的時候就是爆發前夜,拋的時候也往往是近期最高點。對徐翔而言;買到地板價,拋在最上方,是一件司空見慣的事。當然,他也不可能每仗必贏。抄底斷崔股:重慶啤酒徐翔被認為是一-個抄底型選手,參與過重慶啤酒、雙匯發展和酒鬼酒的逆市抄底活動,很多突然連續張停的股票都與他有關。2011年年末,重慶啤酒乙肝疫苗揭盲數據失敗,被認為長期以研發乙肝疫苗為概念炒作股票,此後連續11個跌停。徐翔在24元左右第一次抄底。二次揭盲失敗後,市場嘩然。重慶啤酒繼續跌停,20元左右徐翔再次入場抄底買入3000 萬股。此後,重慶啤酒一路張到35元。徐翔在短短一個月內獲利數億元。「重慶啤酒我20元左右進去的,抄底然後反彈拋出,這就是賭吧,別人不敢像我賭這么大,這就是因為別人沒有錢。」徐翔輕描淡寫。在徐翔眼裡,這次抄底就像澳門賭博一樣「賭- -把」,有的人把十萬元,有的人只能- -把幾千元。 徐翔甚至後悔當年投入抄底的籌碼不夠,「如果比例大的話,我今年業績現在應該很好。」徐翔表示。「任何斷崖形狀的下跌都會有一個反彈,徐翔摸准了這個規律。」某公募基金人士表示。澤熙投資員工也表示,徐翔喜歡斷崖形狀下跌的股票,這些股票從底部回到原來一半位置,也有50%張幅。折戟酒鬼酒「地雷」2012年11月23日,酒鬼酒被曝塑化劑超標,此後酒鬼酒連拉五個跌停板。根據酒鬼酒三季報,澤熙一號持有300 多萬股酒鬼酒,成本應該在50元左右。五個跌停後,股價在30元左右,澤熙虧損6000萬元左右。在酒鬼酒的第一個跌停日, 澤熙投資成功賣出100萬股,機構席位買入。「當時媒體認為是大成基金接盤澤熙,因為當年徐翔接了大成基金的重慶啤酒,而其他機構要買可以等幾天後再買。」一位私募人士表示。徐翔否認了與機構勾兌的說法。他承認100萬股是自己賣的,但「朋友打電話過來問我誰買的,我都不好意思說。好比在澳門賭博輸掉了幾百萬元,走到門口撿了幾萬元。別人來問我誰給的?沒錯,這幾萬元是我拿了,但裡面輸了幾百萬元,這點有什麼意義?」徐翔說。徐翔表示確實有人在跌停之前出貨,但「如果我跑了,肯定有人說我內幕交易。因此我買賣都不對」。12月初,市場發現徐翔再次抄底酒鬼酒,顯然有意復制重啤一役。「市場往往會對股價矯枉過正,當股價低於企業的內生價值時,就值得投資。」但徐翔說「看錯的時候、割肉的時候更多,是偷偷摸摸剁掉,及時止損」。踩點定增概念除了尋找斷崖式股票,徐翔的投資還圍繞定向增發概念股,其.基本操作手法是,定向增發消息公布前買入,等到有關公司高送轉的消息出爐後立刻拋出。澤熙的員工也認為,徐翔的成功

—— 最終不管如何,徐翔成為了過去,一個負面的例子大家就不要過於神化了,做好自己就行了。

什麼「私募一哥」,是「內幕交易」,吸的都是散戶的血

迄今為止罰金最大的操縱市場案,罰金110億元,沒收違法所得93億元。

這種人在如果在大洋彼岸的證券市場,會有啥下場呢?

我國的法律有「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說,沒有證據證明我犯罪前,我就是無罪的;可美國證券法一反常理,「假定有罪」,證監會只要懷疑你犯法,那就是有罪,需要你自己來證明無罪,不能證明,那就是有罪;

所以在美國,根本用不著這么多的取證環節,只要有理由懷疑你,你就要自證清白,而內幕交易非常難以自證。

美國對於內幕交易的懲罰力度極其殘酷,一旦定罪,恨不得讓你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而我國就徐翔案爆出來的處罰力度還是可以的,反觀其他案件,趙薇黃有龍虛假交易操縱股價,罰款60萬,你逗我呢?動輒獲利幾十億,罰款60萬就結束了?

曾有麻省理工學院中國留學生嚴飛因內幕交易,認罪後面臨被遞解出境的局面,哈佛法學院畢業的妻子也因他被公司解僱。活力了11萬美元,被懲罰了三倍,並在服完刑期後被驅逐出境。要是徐翔也按照這個標准,罰款就快300億了吧,而且要坐穿牢底了吧。

最後,一個國家的證券市場,首要打擊的就是內幕交易,內幕交易對於證券市場的危害及其巨大,不亞於搶劫,而且一搶就是幾十上百億的利潤。

據說,他從3萬到200億,只用了3步。第一步從3萬翻到300萬,第二步從300萬翻到3億,第三步從3億翻到200億。而且他的成功可以復制,只要遵守這樣的步驟,每個人都能實現從3萬到200億。

徐翔出生在一個普通家庭,1993年帶著家裡的幾萬塊錢入市。18歲放棄高考,專心投資股市。

當時的徐翔也是相當勤奮的。他學習股票,看書,聽券商培訓,也看國外投資方法。他說:「三人行必有我師,對宏觀經濟也懂一點。」徐翔等人在3個月內畫出3000張圖紙進行分析,又經過一段時間的摸索,漸漸總結出「漲停板八大原則」作為他們的操盤秘訣。

「開始3萬元很快就虧光了,但徐翔又借到10萬元,起初,他還幫人炒股,讓不少人稱為炮灰。」一位「寧波敢死隊」教父級人物向媒體透露,「徐翔前些年賺錢不多,後來的「五一九行情」讓他完成了原始積累,而且那時資金規模比現在小得多,三五百萬就能天天拉漲停。」

「封漲停板」是徐翔等人的炒股絕技之一。即在大盤強勢時期,若個股短線上升勢頭兇猛,便果斷介入,使用五倍甚至十倍的配資封住漲停板,對賭次日開盤後個股繼續上漲。等到第二天開盤,不論盈虧,堅決出貨離場。

「這是一種賭博式的手法,十次至少有六七次賭贏,一旦賠錢就會血本無歸。」一位熟悉徐翔的寧波大戶稱,「徐翔不好煙酒名車,平時放鬆方式就是收盤後去洗浴中心泡泡澡。只有炒股賺錢才是他的人生最大愛好,買入賣出的那一刻,能帶給他巨大的快感。」

16年股票投資經歷,在證券市場多輪的牛熊市考驗中穩定獲利,實現個人資產數萬倍增長,同時在成長中不斷轉變和完善自我投資策略。以其「兇悍的業績,難以超越」被奉為股市神一樣的存在。

勤奮和專注是徐翔最大的特點,也是他成功的關鍵。然而卻因進行市場操縱,把自己送進監獄,投資天才也因此暫別投資舞台。

對此,我們不得不感慨,一代股市梟雄的悲劇收場。羨其天賦,慕其才華,哀其所為。無論是怎樣的天賦異稟,都不應該越過紅線,觸犯法律。作為投資者的我們,還是要遵守法律,合規操作,在合法的范圍內生財有道方是正途。

最後,漲漲祝大家2020一路飄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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