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貨幣接收方如何理解
『壹』 接受貨幣的一方怎麼理解
法律分析:
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什麼是「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進一步解釋,民間借貸是一個雙務合同,出借人的義務是將約定借款金額的貨幣交付給借款人,借款人的義務是按照約定還款期限將約定借款金額及其利息以貨幣形勢交付給出借人,因此民間借貸糾紛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
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這較以前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作出了較大的改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