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補償過渡費怎麼算
⑴ 拆遷安置過渡費從什麼時候算
以雙方共同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上註明的時間為准
一般
臨時過渡安置費用計算的起止時間
是從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開始,至還遷房正式交房時間止
⑵ 拆遷過渡費如何規定
拆遷過渡費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1、被拆遷房屋的個人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取得貨幣補償,重新購置一處房屋的(即貨幣補償安置),購房成交價款中未超出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超出拆遷補償款的部分,應按適用稅率征稅。,拆遷補償款包括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補償價款、搬遷補助、搬遷獎勵以及臨時安置補助等;適用稅率按照本次購房的類型或房屋面積確定;
2、被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重新承受還建房屋(即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不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免徵契稅;應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對補繳款部分,按適用稅率徵收稅。適用稅率按照本次換入房屋的類型或房屋面積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徵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⑶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怎麼計算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金額按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確定,補償包括房屋補償費和裝修費、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⑷ 動遷期間過渡費如何計算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各地區不同,以上海為例,過渡補助費主要有三項,具體標准如下:
(一)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1、拆遷房屋以期房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
在約定的臨時安置過渡期內,拆遷人應按規定發放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標准按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月10元計算,每戶每月低於600元的,按600 元發放。
2、超過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的,拆遷人應在原有基礎上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凡超過期限3個月以內(含)的,增發50%;超過期限3個月以上的,增發100%。
(二)搬家補助費的標准:拆遷人應當向房屋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發放搬家補助費,按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2元計算,每戶低於500元的,按500 元發放。以期房調換的,應增加一倍計費,並一次付清。
(三)家用設施移裝費的標准:電話移裝費、煤氣拆裝費、有線電視移裝費以現行有關規定為標准;空調拆裝費每台400元;熱水器拆裝費每台300元;
由供電部門批准安裝並由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出資的10安培以上電表移裝費,按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4)貨幣補償過渡費怎麼算擴展閱讀:
拆遷補償費是指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
拆遷補償費主要包括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和獎勵性補償費三方面。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⑸ 在房屋拆遷補償中貨幣補償怎麼計算
普通商品住宅,業主可以獲得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裝修和附屬物的補償,搬遷費補償,臨時安置費補償,貨幣補償補助或產權調換補助,簽約搬遷獎勵等。
貨幣補償補助或產權調換補助當中,如果選擇貨幣補償的話,普通住宅按15%進行補償;如果是商業用房,評估價值不足200萬元部分為20%,200萬元到500萬元部分為10%,500萬元以上部分為5%;辦公、工業、倉儲用房為20%。縣(市)的標准由當地政府制定。
以一套100平方米、估價150萬的房子為例,貨幣補償=評估價格+裝修等補償+貨幣補償補助金+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補償+提前搬遷獎勵。
具體計算為,評估價格+裝修等補償:150萬;貨幣補償補助金:150萬×15%=22.5萬;搬遷補償:3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30000元;臨時安置補償(最多):30元/平方米/月×100平方米×6個月=18000元;提前搬遷獎勵:150萬×10%=15萬。將所有各項資金相加,該套房屋可獲總計192.3萬元的補償。
至於稅收方面,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或在這天前兩年內,購房作為安置用房的,房屋價款中與補償金額等額部分,免繳或予以退還房屋契稅。也就是說,買房價格在192.3萬元以內的,是不需要繳納契稅的。
(5)貨幣補償過渡費怎麼算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⑹ 如何計算拆遷戶超期過渡費
在房屋拆遷中,由於各種原因,有部分開發小區房屋拆遷不能按期還房,導致被拆遷戶在外租房過渡,根據國家規定,開發商應支付超期過渡費。
其計算方式為:
一、住宅房屋:從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個月(含第6個月)的,按月增加0.5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的標准在原簽訂協議中的標准上增加。
二、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其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拆遷協議確定的標准或評估機構確定的標准照發。
三、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每年加發一次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也可按月發放。
(6)貨幣補償過渡費怎麼算擴展閱讀:
城市房屋拆遷,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的房屋拆遷,當符合以上條件,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05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
城市房屋拆遷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拆除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並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進行補償或安置的行為。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⑺ 過渡費補償標准
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八千元/人獎勵。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三千元/人獎勵;二十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一千元/人獎勵;超過二十日的不予獎勵。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二百元發給過渡費。
【法律分析】
要實現科學發展、節約合理利用土地、嚴格保護耕地,並嚴格控制徵收規模,避免不必要的徵收,應當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加以調控,並保障規劃的科學性、民主性,尤其要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嚴守十八億畝耕地紅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規劃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於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種類較多,有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防洪規劃、消防規劃、防震減災規劃、鐵路發展規劃、公路規劃、港口規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城市道路發展規劃等。規劃是政府為了滿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務、促進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生活生產條件和環境,在充分徵求社會各界和群眾意見、充分考慮當地實際情況的基礎上,依法編制並經過批準的,這也是調整各種相鄰關系的一個手段,符合規劃應當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應有之義。本條明確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等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加大公眾參與程度。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⑻ 貨幣補償怎麼補償方法,一般拆遷戶能補償多少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公式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註: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⑼ 拆遷超過三年過渡費怎樣算
法律分析:拆遷超過三年可以獲得最低2萬元的拆遷過渡期安置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基地、配套設施、租賃費、每戶2萬元)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