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如何處理殘損貨幣
A. 銀行將殘缺的人民幣回收後會怎樣處理
1.《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各地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銀行都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2.再由這些銀行把兌換得來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然後會將真正殘缺、污損的人民幣進行銷毀處理。
3.銷毀的過程,一般經過分揀——傳輸——預碎——粉碎——壓塊——運輸到紙廠作為輔料等程序:
第一步,用清分機按照事先設定的鈔票的污損度進行細分,達到銷毀指標的鈔票會進入到銷毀的下一個程序,可繼續流通使用的錢幣則清點後存入國庫。
第二步,被清分出來的殘幣會進入復點車間進行復點,全額復點後再被送到銷毀車間進行集中銷毀。
4.通過目測、手驗、驗鈔機檢驗等環節,大量不可流通的殘幣、假幣將會被工作人員一一挑揀出來,並被源源不斷地送入聯機銷毀的壓塊系統進行粉碎、
壓塊處理:殘幣先通過密閉容器內置的銷毀刀進行粉碎後變成碎紙屑,這些碎紙屑再通過壓塊系統被壓製成一塊塊直徑約9厘米、厚度約7厘米的紙碇。紙碇會被送到紙廠作為輔料再利用。
B. 損傷、殘缺的人民幣該怎麼處理
殘缺人民幣是指有的人民幣由於某種原因明顯缺少了一部分的票幣,稱之為殘缺人民幣。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的規定,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持幣向銀行營業部門全額兌換: (1)票面殘缺部分不超過五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但能辨別真假,票面完整或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票面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 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者,可半額兌換:票面殘缺五分之-以上至二分之-,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應持幣向銀行營業部門照原面額的半數兌換。但不得流通使用。 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者,不予兌換: (1)票面殘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變色不能辨別真假者; (3)故意挖補、塗改、剪貼、拼湊、揭去一面者。 不予兌換的殘缺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收回銷毀,不得流通使用。 及時回收市場流通中的損傷、殘缺人民幣,保持人民幣的整潔,維護國家貨幣的信譽,需要企事業單位、廣大群眾、銀行等各方面的配合。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如果留有不宜流通的損傷、殘缺人民幣,不要再次使用或對外找付,應挑揀、粘補整理好,隨時送存銀行或辦理兌換。
C. 錢幣損壞怎麼辦
按照《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規定,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3/4(含3/4)以上,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可以全額兌換。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1/2( 含1/2) 至3/4以下,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按半額兌換。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1/4的,按半額兌換。 其餘情況均不予兌換。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第三條 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 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第八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D. 殘幣怎樣處理
一、凡殘損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持幣向銀行全額兌換: 1.票面殘損不超過1/5,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 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但能辨別真假,票面完整或殘損不超過1/5,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 二、票面殘損1/5以上至1/2,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應持幣向銀行原面額半數兌換,不得流通使用; 三、凡殘損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兌換: 1.票面殘損1/2以上; 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不能辨別真假; 3.故意挖補、塗改、剪貼拼湊、揭去一面者。 不予兌換的殘損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回收、打洞作廢,不得流通使用。
E. 現在國家對殘幣怎麼處理,比如一塊錢缺個角什麼的
殘損幣也就是不易流通的貨幣,各家銀行都有無償為公眾兌換的義務,按標准可以兌換成相應的面值,比如不少於面值的四分之三可以全額兌換等,銀行收回後再把殘損幣都繳存人民銀行集中銷毀處理。
F. 殘損的人民幣被銀行收回之後,銀行會如何處理
殘損的人民幣在商業銀行網點清點整理後,會被送回到人民銀行在各地的發行庫,各個發行庫會把它們再集中到鈔票處理中心。小額鈔票送去復點,而 50 和 100 元的大額鈔票在銷毀前,則被送進了清分車間。
紙質人民幣的平均流通壽命是三到四年,不再適合流通的殘損人民幣,銀行機構會如何處理?據媒體報道,殘損的人民幣在商業銀行網點清點整理後,會被送回到人民銀行在各地的發行庫,各個發行庫會把它們再集中到鈔票處理中心。
當然,被銷毀的紙幣用處可不止這一點。銷毀點會將紙幣直接壓成一塊一塊的,再運送到發電廠後再次進行粉碎,並作為發電燃料進行焚燒。
而要想製造成這樣一塊大約100克左右的「燃料」,就需要消耗掉170張百元人民幣,並且一車10噸重的殘缺貨幣大約可以發電10000千瓦時,可供一個家庭使用將近100個月,足以見得破損人民幣有多高的利用價值。
G. 殘缺人民幣兌換標准
一、凡殘損人民幣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持幣向銀行照全額兌換;
1、票面殘缺不超過1/5,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
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但能辨別真假,票面完整或殘損不超過1/5,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
二、票面殘損超過1/5以上至1/2,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應持幣向銀行照原面額半數兌換,不得流通使用。
三、凡殘損人民幣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兌換:
1、票面殘損1/2以上;
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不能辨別真假;
3、票面挖補、塗改、剪貼拼湊、揭去一面者。
拓展資料: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是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內容編輯 播報
第一條
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第三條
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
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第八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備註: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一九五五年五月八日公布)
第一條為保護國家貨幣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製定本辦法。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二條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持向中國人民銀行照全額兌換:
1.票面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
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但能辨別真假,票面完整或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票面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
第三條票面殘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應持向中國人民銀行照原面額半數兌換,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條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兌換:
1.票面殘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不能辨別真假者;
3.故意挖補、塗改、剪貼、拼湊,揭去一面者。
不予兌換的殘缺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打洞作廢,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內部掌握說明
為了做好殘缺人民幣的兌換工作,防止在兌換過程中發生多兌或少兌等業務差錯,以保護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和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特作如下規定:
1.對缺去之部分沒有另行拼湊多換可能的票券,可從寬掌握兌換:缺少四分之一的兌換全額;缺少八分之五的可兌換半額;呈正十字形缺去四分之一者按半額兌換。
2.對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部分變色等,能辨別真假者,亦可按上述標准給予兌換。
3.對於因遭火災、蟲蛀、鼠咬、霉爛等特殊原因而損失嚴重,剩餘面積較少或因染污變色嚴重的票券,可由持票人所在地政府或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經審查來源正當,能分清票面種類,能計算出票券的張數,金額,可予以照顧兌換(例如由於火災等原因只剩餘一小塊經組織證明情況屬實可予兌換全額)。
對大宗的火燒、蟲蛀、鼠咬、霉爛券除需有兌換人所在單位證明外銀行還必須認真調查,如情況屬實,經兌付行領導在證明上簽字蓋章,方可兌付。對此項損傷券,為了在銷毀時便於檢查,應將原證明附上。
4.對企業誤收的圖案文字不相連接的拼湊票,可根據其中最大的一塊按規定標准兌換,如兩半張貼在一起,紙幅基本不短少者,可兌換全額。
5.凡在流通過程中磨擦受到損傷的硬幣,只要能辨別正面的國徽或背面的數字,即可兌換全額。
凡經穿孔、裂口、破缺、壓薄、變形以及正面的國徽,背面的數字模糊不清之硬幣,如確非持幣人損毀者,亦可按全額兌回。
6.兌付額不足一分者不予兌換,五分券按半額兌換者,兌給二分。
7.不予兌換的票券,如持票人不同意打洞,可不打洞;不予兌換的票券和硬幣,均可退回原主。
8.對確系故意損毀人民幣者,應將票幣沒收,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9.兌換的殘券,應當著兌換人在票面上加蓋「全額」或「半額」戳記。
H. 中國銀行人民幣殘缺污損收兌辦法
1、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殘缺、污損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
2、《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規定: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3、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4、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5、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會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會退回原持有人,不得沒收。
6、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您詳詢中行當地網點。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I. 殘缺人民幣怎麼辦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02
第一條
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03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04
第三條 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05
第四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損、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 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兌付二分。
>06
>07
>08
>09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10
第七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11
第八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12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13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14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15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