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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貨幣的糾紛怎麼理解

發布時間: 2022-06-13 22:08:50

㈠ 民事訴訟法管轄司法解釋怎麼理解,適用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第一,關於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與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關系問題。按照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民訴法解釋實施以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規定與民訴法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第二,關於爭議標的的理解問題。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按照「爭議標的」種類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准確把握「爭議標的」是關鍵。

第三,關於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理解問題。該條規定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是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

第四,關於其他標的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問題。其他標的,是指貨幣和不動產以外的其他標的,包括動產、財產權利等。

第五,關於合同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的問題。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形,分別針對給付貨幣、交付不動產和履行其他標的,總的來說,只考慮了給付之訴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㈡ 合同法規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怎麼理解

這個交付地是可以雙方約定的,只是在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常規程序而已。

該條款涉及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如A市張三向B市李四購買一批設備,李四的義務是交付設備,張三的義務是支付貨款(即給付貨幣)。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的,那李四在其所在地B市交付設備即可,而張三則要在B市支付貨款。

(2)給付貨幣的糾紛怎麼理解擴展閱讀:

合同履行規則:

1、履行標的

合同的標的是合同債務人必須實施的特定行為,是合同的核心內容,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標的不同,合同的類型也就不同。如果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無法實現。

因此,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就成為了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規則。合同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衡量合同標的的基本指標,因此,按照合同標的履行合同,在標的的質量和數量上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履行。

如果合同對標的的質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協議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

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在標的數量上,全面履行原則的基本要求便是全部履行,而不應當部分履行,但是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允許部分履行。

2、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為的時間。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 6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合同為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為之履行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3、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給付的地點,履行地點直接關繫到履行的費用和時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履行地點往往是糾紛發生以後用來確定適用的法律的根據。

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債務人就應當在該地點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當在該履行地點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如果合同約定不明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如果履行地點仍然無法確定的,則根據標的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履行地點。如果合同約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何種形式來履行義務。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結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約定或者是合同性質來確定,不同性質、內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根據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義務人必須首先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履行。如果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費用

履行費用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履行費用,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負擔費用。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履行費用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則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者其他行為而導致履行費用增加時,增加的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㈢ 如何理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您好,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爭議標的是給付貨幣的,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這一問題,在實踐中會產生的分歧在於是不是今後所有的合同糾紛,只要訴請對方支付金錢,都可以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起訴的問題。
有觀點認為,不能簡單地得出上述結論,因為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是針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所以該條文中的「給付貨幣」是指在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貨幣義務,而不是訴訟請求中支付金錢的內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其依據可能是要求支付價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違約之訴中,既包括因履行金錢債務導致的違約之訴,又包括因履行非金錢義務產生的違約之訴。對於後者,當事人發生的爭議並不是針對合同中「給付貨幣」義務,而是針對其他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地以訴訟請求當中有支付金錢內容為由,將管轄地確定為原告所在地。司法實踐中應該抓住「當事人爭議標的」這一標准來確定管轄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㈣ 民間借貸中給付貨幣一方如何理解

接受貨幣的一方為債權人,給付貨幣的一方為債務人。在民間借貸訴訟中,若對合同履行地沒有作出明確約定的,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原告所在地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㈤ 如何理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的"接受貨幣

  1. 這里的接受貨幣一方的含義,是起訴要求對方向自己給付貨幣。

  2. 一般來講,原告方是接受貨幣的一方,而不是實踐中已經接受支付的一方。

  3. 比如借款合同,簽訂合同後,出借人並沒有實際出借該款項,借款人訴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義務出借款項的,接受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過來,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項後,到期未還款,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還款的,該出借人就是接受貨幣一方。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㈥ 接受貨幣一方法院管轄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合同糾紛管轄因充分結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管轄地選擇范圍較大。合同糾紛管轄的原則性規定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的權利。

實務中,很多糾紛發生在沒有約定管轄地也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有些當事人因片面理解規定,導致訴訟效率降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十八條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很多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將「接受貨幣一方」理解為訴訟請求中有金錢給付請求的原告,這種理解截取了「接受貨幣一方」的字面意義,脫離了條文的含義。該條文在程序法上回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關於合同履行地不明確情況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十八條是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其中「給付貨幣」指的是履行合同約定中的給付貨幣義務。當事人在合同糾紛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其依據可能是要求支付價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違約之訴中,既包括因履行金線義務導致的違約之訴,還包括因履行非金錢義務產生的違約之訴。對於後者,當事人發生的爭議並不是針對合同中「給付貨幣」義務,而是針對其他義務。又如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因不同的爭議標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當事人在決定起訴地時應該抓住「當事人爭議標的」這一標准來確定,不能簡單地以訴訟請求當中有支付金錢內容為由,將管轄地確定為原告所在地。以免影響訴訟效率,擴大訴訟成本。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㈦ 給付貨幣地和接收地怎麼解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給付貨幣地和接收地,按照《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㈧ 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何解讀

合同履行地是由雙方約定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常規程序處理。

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合同履行地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1.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4.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給付貨幣的糾紛怎麼理解擴展閱讀:

一、合同履行規則:

1、履行標的

合同的標的是合同債務人必須實施的特定行為,是合同的核心內容,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標的不同,合同的類型也就不同。如果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無法實現。

2、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為的時間。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給付的地點,履行地點直接關繫到履行的費用和時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履行地點往往是糾紛發生以後用來確定適用的法律的根據。

二、履行地點的確定

合同履行地點依當事人約定來確定,但若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地點或約定不明的.則應依法補正:

1、一般規則

一般規則是《合同法》總則關於合同履行地點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若根據上述方法仍無法確定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62條)。

2、特別規則

特別規則是《合同法》分則及其他法律關於某有名合同履行地點的特別規定。例如,合同法》第141條和第160條對買賣合同股行地做了補充性規定。同一階位的特別法則在適用上優於一般規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履行規則

㈨ 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是不是專指民間借貸

不是。也有可能是合同糾紛中拖欠貨款,不當得利中返還所得,各種損害賠償,違約金支付,或者個人與企業間借貸及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後無力償還等,都會涉及貨幣給付。

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給付貨幣屍屬於借貸合同嗎

屬於
A公司起訴稱,B公司於2012年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成立。B公司注冊時股權結構為:A公司持股60%,認繳出資1.2億元;沈某某持股40%,認繳出資0.8億元。2015年5月21日,A公司與黃某簽訂了《隱名出資協議》,黃某為A公司代持其在B公司中的60%股份。2016年9月9日,黃某與楊某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黃某將其代持的B公司中的15%股份以3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楊某某,並於次日辦理了工商登記變更。該協議並未約定管轄法院。因楊某某未如約支付股權轉讓款,A公司以其為股權實際所有人為由向其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楊某某支付股權轉讓款及利息,並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楊某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以《股權轉讓協議》中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其作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陽區,案件標的額超過5000萬元,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1日作出(2018)寧民初109號之一民事裁定:駁回楊某某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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