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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平潮拆遷安置貨幣按什麼標准

發布時間: 2022-06-16 17:21:09

㈠ 2021年南通港閘區拆遷安置

法律分析:一、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

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核定標准: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築面積低於(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築面積核定;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已婚並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並計算房屋建築面積。

三、農民自建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㈡ 海安縣拆遷有那些補償方式,以什麼為標准

縣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縣建設局、物價局、國土資源局《海安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及其它補助費標准》的通知
海政辦發〔2004〕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縣建設局、物價局、國土資源局擬定的《海安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及其它補助費標准》已經縣三屆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四月一日

海安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

評估技術規范及其它補助費標准

(縣建設局 物價局 國土資源局 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通政發 [2003]16 號)、《南通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通房發 [2003]17 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范。

二、本評估規范所稱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是指政府指導下的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不同於市場調節下的由交易雙方協商的市場價。

三、本規范適用於海安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的評估(以下簡稱拆遷評估)。

四、評估的目的: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

五、依照房地產評估的一般規律,拆遷評估可採用市場比較法、路線價法等方法。

六、承擔拆遷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講求評估信譽,實行良好服務,並對估價報告的內容和結果負責。

七、拆遷評估應遵循公平、合法、替代和估價時點的原則。

拆遷評估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八、本規范未規定的事項,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房地產市場評估常規辦理。

第二章 拆遷評估的基本步驟和方法

一、拆遷評估的基本步驟和方法

1 、掌握被評估房屋的合法權原則和依據;

2 、根據合法性依據進行實地勘測評估;

3 、繪制、填寫評估材料;

4 、編制評估報告;

5 、報告評估結果。

二、拆遷評估方法:

拆遷評估可採用市場比較法、路線價法等實施評估。對同一評估標的(樓房以幢為評估單位,平房以戶為評估單位),採用同一評估方法實施評估。

拆遷評估標的計量單位為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或合法土地面積。

(一)市場比較法:

1 、本方法主要適用於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和被依法徵用的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遷評估。

2 、本方法的計算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補償額 = 合法建築面積的建安成新價 + 合法土地使用面積或合法建築面積的區位補償基價

3 、建安價補償:

( 1 )被評估房屋建築結構、等級、成新因素的評估補償按《海安縣(貨幣安置)各類被拆遷房屋建築結構、等級評估標准》( 附表2-1 、 2-2 )和《海安縣各類被拆遷房屋成新評估標准》(附表 3-1 、 3-2 )及《海安縣各類被拆遷房屋成新折舊率( % )》(附表 4)對照評估。

( 2 )區位補償:

根據《海安縣城區居民、征地拆遷農改居戶房屋拆遷區位補償基價》(附表 1 ),並結合被拆遷戶所處區位、地段的具體位置評估確定其區位補償基價。其面積計算辦法:

①規劃區內居(村)民住宅合法土地使用面積大於合法建築面積的按合法土地面積計算區位補償,合法建築面積大於合法土地面積的按合法建築面積計算區位補償。

②居(村)民住宅如屬受讓土地,按以下標准計算區位補償:受讓土地時每平方米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出讓年限×剩餘使用年限×受讓土地面積。

③對已享受房改優惠政策的承租國有公房或單位公房的承租人,在城鎮房屋拆遷安置中不得享受區位補償,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貼。

( 3 )被評估成套住宅房屋所處樓層因素的修正按《海安縣成套住宅樓房樓層調整修正系數標准》(附表 5),修正的價格基數按建安價補償額計算。

( 4 )被評估成套住宅房屋為多層標准住宅水、電、配套設施齊全的,按評估值的 +3% 進行修正。

( 5 )被評估房屋環境因素的修正。根據被拆遷房屋所處的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居住環境在眺望、景觀、噪音、空氣污染、建築密度、道路交通、周邊綠化、受教育(學校、幼兒園)、購物、就醫方面的因素進行修正,修正權重比在 -2% 至 2% 之間。

4 、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徵用後的被拆遷戶,所在村、組有條件在另處安排宅基地供其異地遷建住房,並經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實施的,對被拆遷房屋的建安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按《海安縣(自拆自建)各類被拆遷房屋遷建補償評估標准》(附表 2-3 )及《海安縣各類被拆遷房屋成新折舊率( % )》(附表 4 )對照評估。

(二)路線價法:

1 、本方法適用於非住宅房屋的拆遷評估。

2 、本方法的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額 = 合法建築面積的區位補償額 + 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建安成新價補償額

( 1 )區位補償價的確定:臨街商業鋪面房屋根據《縣城區主要道路臨街商業鋪面房屋拆遷區位補償基價》(附表 7 )和《海安縣非住宅房屋臨街狀態調整系數計算表》(附表 9 )及《海安縣非住宅房屋樓層調整修正系數表》(附表 10 )進行修正確定。生產、倉儲、辦公和非臨街商業鋪面用房根據《海安縣營業、生產、倉儲、辦公房屋拆遷區位補償基價》(附表 8)確定。

( 2 )非住宅房屋拆遷,合法土地使用面積大於合法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同類地段區位補償基價的 20% 計算補償。

( 3 )非住宅房屋建安價評估按《海安縣(貨幣補償)各類被拆遷房屋建築結構、等級評估標准》(附表 2-1 、 2-2 ),結合房屋成新《海安縣各類被拆遷房屋成新評定標准》(附表3-1 、 3-2 )和《海安縣各類被拆遷房屋折舊率( % )》(附表 4)評估確定。

3 、對非住宅房屋拆遷停產、停業補償:

對拆遷非住宅房屋,致使經營活動停產、停止或中止的,可根據拆遷前兩年增值稅、營業稅納稅額平均值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助,見《海安縣非住宅營業用房一次性綜合補助表》(附表 11 )。

三、其它補償評估

1 、對超出被評估房屋結構等級條件以外的設施、設備和裝璜項目的補償評估按《海安縣房屋拆遷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璜項目補償標准》(附表6-1 、 6-2 、 6-3、 6-4 、 6-5 、 6-6 、 6-7 、 6-8 )單列進行評估。

2 、在拆遷范圍內,對屬於拆遷人的樹林(含果樹)、竹園、祖墳等需要砍伐或遷移的,按《海安縣房屋拆遷范圍內附屬物補償標准》(附表 12-1 、 12-2 、 12-3 、 12-4 、 12-5 、 12-6 、 12-7 、 12-8 )給予一次性補償。

3 、因房屋拆遷,致使被拆遷戶飼養的畜禽變賣處理的,按《海安縣房屋拆遷養殖類補償標准》(附表 13 )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三章 搬遷補助標准

一、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標准:

1 、對被拆遷的住宅房屋,支付搬遷補助費的標准為:按每平方米 5 元標准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對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不足 200 元戶的由拆遷人補足 200 元( 200 元為保底數),對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超過 200 元 / 戶的按實補助(住宅用房改作經營場所的仍按住宅房屋標准計算搬遷補助費)。

2 、對非住宅房屋拆遷的搬遷費補助標准,按《海安縣非住宅房屋搬遷費補助標准》(附表 14 )規定執行。

二、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

1 、對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應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標准為:被拆遷房屋面積在 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以下的,一類區位:月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100 元;二類區位:月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80 元;三類及以下區位:月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50 元。被拆遷房屋面積在 3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月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3 元。

2 、對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 6 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回遷安置的,按協議的約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規定:

1 、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以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書證所確認的合法建築面積為依據按戶計算。對因析產造成少於 30 平方米的不單列分戶計算。

2 、拆遷租賃的房屋,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支付給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賃合約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拆遷生產型工業、企業非住宅用房,造成被拆遷單位正常生產停產的,根據縣勞動部門提供的被拆遷單位在冊、在崗、繳納勞動保險的人員名冊,按海安縣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工業職工人均月收入標准補助。其中,造成部分停產的,經濟補助不超過 3 個月;造成全部停產的,經濟補助不超過 6 個月。對非正常生產的企業或在拆遷前已經停產的企業,按下崗職工月生活最低保障線的標准 176 元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 6 個月。

五、最低保障補償額:

1 、縣城區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公有住房承租人獲得的貨幣補償總額(不含搬遷獎勵費、臨時過渡費)低於人民幣 4 萬元或 3 萬元(公有住房承租人補償額低於 3 萬元);其它鄉鎮鎮區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公有住房承租人獲得的貨幣補償總額(不含搬遷獎勵費、臨時過渡費)低於人民幣 3 萬元或 2 萬元(公有住房承租人補償額低於 2 萬元);且經公示確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縣城區由拆遷人分別補足 4 萬元或 3 萬元;其他鄉鎮由拆遷人分別補足 3 萬元或 2 萬元。

( 1 )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本縣范圍內僅有被拆遷房屋一處住房的;

( 2 )享受政府最低生活補貼,屬「三無對象(無子女、無工作、無生活來源)的」;

( 3 )被拆遷房屋長期用於實際居住;

( 4 )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未享受過住房補貼。

2 、 縣城區私有房屋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公有住房承租人獲得 4 萬元或 3 萬元貨幣補償,其他鄉鎮鎮區私有房屋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公有住房承租人獲得 3 萬元或 2 萬元貨幣補償後;仍無經濟能力解決住房的,由拆遷人負責在被拆遷房屋區位等級以外(縣城區不得超過三級以外,鄉鎮不得超過本集鎮區外),購置二手房安置,(安置用房:面積不得低於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質量不應差於被拆遷房屋質量) 。

六、新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不滿 5 年(自批准建房日期之日增加建房施工期 9 個月)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所拆除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建安重置價的 20% 以內增加補償。

七、對被拆遷人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完稅證明,並持續作經營場所 1 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可按實際經營面積,以非住宅房屋區位補償價的一定比例增加補償,其中, 1 年以上(含 1 年) 3 年以下的,增加 5% 的比例; 3 年以上(含 3 年) 5 年以下的,增加 10% 的比例; 5 年以上(含 5 年)的,增加 20% 的比例。

第四章 附 則

一、本評估規范涉及的補償、補助標准和區位地段劃分等適用於海安縣縣城規劃區內。其它各鄉(鎮)區位補償基價參照《海安縣鄉鎮居(村)民住宅、非住宅拆遷戶被拆遷房屋區位補償基價》(附表 15 )執行。

二、被拆遷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按期簽訂協議並主動搬遷交房的被拆遷戶,按合法建築面積給予適當獎勵。

三、本評估規范自 2004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海建 [2003]26 號《海安縣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同時廢止。在本評估規范實施之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已實施的拆遷項目,按原規定標准執行。

四、本評估規范由海安縣建設局負責解釋。

㈢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土地補償費實行定額補助,按被徵收前3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為基數計算(四類地區的基數每畝分別為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此外,徵收精養魚塘的,按12倍計算,徵收其他養殖水面的,按8倍計算;徵收園地或者其它經濟林地的,按12倍計算;徵收其它農用地的,按10倍計算;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10倍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按5倍計算。徵收其它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 另外,徵收農用地的青苗補助費,四類地區每畝分別定額補助900元、800元、700元、600元。徵收土地的排灌設施開發補償費,每畝定額補助1500元。徵收土地的土地用途變更費按現行標準的低限收取,土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2%收取,但不超過每畝800元。 對徵收的耕地,蘇南地區(南京、蘇州、無錫、常州、鎮江市)、蘇中地區(揚州、泰州、南通市)、蘇北地區(徐州、淮安、宿遷、連雲港、鹽城市)分別按每平方米9元、7元、5元的標准繳納耕地開墾費。 徵收土地過程中房屋拆遷補助,省包干到市的補助標准為:平房每平方米400-500元,樓房每平方米600-700元,工業廠房(含設備搬遷)每平方米700-800元。豬圈、廁所磚瓦結構280元一間,土草結構150元一間,沼氣池450元一個,手壓水井260元一個,土窯4000元一座,立窯7000元一座,輪窯14000元一門,磚砌院牆25元一米,墳墓150元一座,綠化210元一戶,水泥地坪25元每平方米。具體補償標准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此外,省交通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到的電力、郵電、廣播電視等桿線及其他附著物,由各市負責拆遷,原桿線要充分利用,嚴格控制拆遷范圍。《意見》強調建設單位支付的各項補償、復墾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屬於個人的一定要足額結算給個人,不得截留。征地的耕地佔用稅、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取棄土(石)用地補助費、耕地開墾費、拆遷補助費以及法律、

㈣ 南通市通州區拆遷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一、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核定標准: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築面積低於(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築面積核定;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已婚並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並計算房屋建築面積。三、農民自建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㈤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最近的一個文件是2003年的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建設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項目的需要,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搬遷期限不得超出規定的拆遷期限。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南通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南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縣(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建設及市、縣(市)規劃、物價、財政、工商、司法、公安、文化、教育、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對拆遷項目進行評估提供概算;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六)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並實施房屋拆除。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拆遷范圍紅線圖);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徵用土地批准文件;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包括拆遷范圍、拆遷對象、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拆遷實施步驟、安全防護、環保措施、各項補償補助費用預算、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拆遷的方式與時限、拆遷及評估委託合同等;
(六)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足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實施單位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張貼或者在本地主要報紙上登載。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於30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被拆遷人的所在單位和街道、鄉鎮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並如實提供有關房屋、土地權屬的資料。
前款所稱拆遷實施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按規定提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實施單位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二條 從事房屋拆遷及拆遷評估業務的人員,應當經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上崗證後,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從事房屋拆遷及拆遷評估業務的人員出示上崗證。
第十三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在確定被委託的拆遷單位時,可以採用招標方式,也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拆遷人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書面拆遷委託合同。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計劃、規劃、土地、建設、工商等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內容。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委託拆遷實施單位拆遷的,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加蓋印章,並明確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產權不明或者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及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與拆遷人或者拆遷實施單位、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明確資金使用條件、程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施工企業必須編制房屋拆除方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在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拆除結束後5日內,應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驗收。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應當按照齊全、准確、規范的要求,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好拆遷資料,並在拆遷項目驗收後1個月內交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存檔。

㈥ 江蘇南通如皋農村拆遷補償標准

土地維權法律援助中心拆遷補償系列——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操作實務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記載為准。如記載與實際不符的,除違章建築外,應以實際為准。
補償安置的時間界點:
1,征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征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議定;
2,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征地公告後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均不予補償。
4,同一拆遷范圍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執行;被徵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
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1)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2)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3)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4)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則應當是使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
3,拆遷房屋其他補償項目:
律師應了解並告知當事人,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並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非居住房屋的補償
1,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3,其他補償: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下列費用:
(1)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2)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3)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築物的補償,按照當地有關地上附著物標准執行。
農村房屋評估的律師操作指引
1,當事人經協商對被拆遷房屋價格達不成一致時,律師應提醒委託人及時聘請評估機構依法評估。

2,房屋重置價格,是指採用估價時點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房屋的正常價格。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不包括房屋的裝飾價值。房屋裝飾應單獨出具評估報告。
3,估價時點為土地徵收公告之日。
4,居住房屋只評估單價,非居住房屋評估總價。
5,評估報告:估價機構應按《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規定格式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名,經估價機構審核並加蓋機構公章。
對附屬物、在建工程、臨時建築的評估律師操作指引
1,附著物評估:按照省、市級政府發布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和當地實際情況進行。
2,在建工程評估:一般應採用成本法進行評估。在建工程評估以政府管理部門批準的用途、參數或規劃設計方案等為依據,工程建設進度以政府管理部門通知停工時的狀態為准。
3,臨時建築評估: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評估其建築物殘值。
應進行必要的協助評估
凡房屋拆遷評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機電設備、工程造價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估價機構可委託有資格從事該類業務的機構協助評估。

㈦ 關於房屋拆遷補償..

如皋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及補助標准指導意見的通知

皋政辦發〔2009〕24號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建設局物價局國土局
關於如皋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及
補助標准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市建設局、物價局、國土局《關於如皋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及補助標准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如皋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
及其他補助標准指導意見
(建設局 物價局 國土局 二○○九年二月)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維護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房屋拆遷評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通政發〔2003〕16號)、《南通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通房 〔2003〕17號)、《如皋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如皋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二、本評估規范所稱房屋拆遷補償價,是指政府指導價下的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不同於市場調節下由交易雙方協商的市場價。
三、本規范適用於如皋市房屋拆遷補償價的評估(以下簡稱拆遷評估)。
四、評估的目的在於為房屋拆遷提供補償依據。
五、依照房地產評估的一般規律,拆遷評估可採用市場比較法、路線價法等方法。
六、承擔拆遷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講求評估信譽,實行良好服務,並對估價報告的內容和結果負責。
七、拆遷評估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合法、替代和估價時點的原則。
拆遷評估的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許可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八、本技術規范及指導意見未規定的事項,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房地產市場評估常規執行。

第二章 拆遷評估的基本步驟和方法

一、拆遷評估的基本步驟
1.掌握被評估房屋的合法權屬關系和依據;
2.根據合法性依據進行實地勘測評估;
3.繪制、填寫評估材料;
4.公示初步估價結果;
5.編制評估報告;
6.報告評估結果。
二、拆遷評估的方法
拆遷評估可採用市場比較法、路線價法等實施評估。對同一評估標的(樓房以幢為評估單位,平房以戶為評估單位),採用同一評估方法實施評估。
拆遷評估標的計量單位為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
(一)市場比較法
1.本方法主要適用於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和被依法徵收的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的拆遷評估。
2.本方法的計算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產權調換補償額=合法建築面積的建安成新價+合法建築面積的區位補償基準價(見表一)+合法空地補償
被拆遷房屋貨幣安置補償額=合法建築面積的建安成新價+合法建築面積的區位補償基準價+〔上一年度同類地區商品房平均價(物價部門發布)-同類地區產權調換安置房(普通居住商品房)拆一還一部分政府指導均價〕+合法空地補償。
本市上一年度同類地區居住商品房平均價為:一類地區2700元/m2,二類地區2500元/m2,三類地區2230元/m2,四類地區1800元/m2。
產權調換安置房(普通居住商品房)拆一還一部分政府指導均價為:一類地區1350元/㎡,二類地區1250元/㎡,三類地區1150元/㎡,四類地區1050元/㎡。
如皋市拆遷地區類別劃分與居住用房區位補償基準價
單位:元/m2 表一
地區分類 地區劃分范圍 區位基準價
一類 外城河以內
如泰河以南 600
二類 一類地區以外
東皋路、萬壽路以西
益壽路以東
福壽路以北
慶余路、新民路以南 500
三類 李漁路以西
一、二類地區以外區域 紅星河以東
南三環以北
北三環以南
400
四類 如城鎮區域范圍內一、二、三類地區以外的區域 300~350

備註:如城地區以外的市屬鎮區位基準價為250-350元/m2(指導價)
3.建安價補償:
(1)被評估房屋建築結構、等級、成新因素的評估補償按《如皋市各類被拆遷房屋建築結構等級評估標准》(見表十一、續表十一)和《如皋市各類結構被拆遷房屋成新完好率評定標准》(見表十二、續表十二)及《如皋市各類結構被拆遷房屋成新折舊率(%)》(表十三)對照評估。
征地拆遷的農改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按建安成新價評估補償(按如皋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第五章執行)。
(2)工業生產用房及倉庫建築結構補償按《如皋市工業生產用房及倉庫建築結構評估標准》(見表十四)和《如皋市各類結構被拆遷房屋成新折舊率(%)》(表十三)對照評估。
(3)被評估成套住宅房屋所處樓層因素的修正按《如皋市成套住宅樓房樓層修正系數標准》(見表二),修正的價格基數按同類房屋區位基準價補償額計算。

如皋市成套住宅樓房樓層修正系數標准
(層次差價=同類房屋區位基準價×系數) 表二
樓層
系數
層次 三層 四層 五層 六層
按拆遷
房屋
市場價
評估
層次差價修正 1 0 0 0 0
2 +2% +3% +3% +3%
3 -1% +4% +6% +8%
4 -2% +4% +6%
5 -3% 0
6 -4%

(4)被評估成套住宅房屋為多層標准住宅且水、電配套設施齊全的,按評估值的+3%進行修正。
(5)被評估房屋環境因素的修正。根據被拆遷房屋所處的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居住環境在眺望、景觀、噪音、空氣污染、建築污染、建築密度、道路交通、周邊綠化、教育(學校、幼兒園)、購物、就醫等方面的因素進行修正,修正權重比在-2%至2%之間。

4.區位補償:
根據《如皋市拆遷地區類別劃分與區位補償基準價》(見表一),並結合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地段的具體位置評估確定其區位補償基價。
對已享受房改政策仍承租國有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在城鎮房屋拆遷安置中不得享受區位補償,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貼。
5.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居住用房空地補償,按照合法土地面積大於合法建築面積的空地補償標准執行,即一類地區為600元/m2,二類地區為500元/m2,三類地區為400元/m2,四類地區為300-350元/m2,但享受政府指導價的安置面積仍按合法建築面積來計算。
6.被徵用的集體土地合法居住用房的空地補償按照農改居補償標准執行,即 A:土地使用面積在135m2以下(含135m2)的,其超出建築面積的部分,按房屋所在地區位價30%的標准計算。
B:建築面積超過135m2的,土地使用面積超出建築面積的部分按70元/m2的標准計算。
C:土地使用面積超過135m2,建築面積在135m2以下(含135m2)的,土地使用面積超過135m2的部分,按70元/m2的標准計算。
7.對居(村)民受讓的居住用地及地上合法建築的補償,按原土地出讓金的40%並結合剩餘年限予以補償,再按照行政劃撥的補償標准予以補償。
8.對於城鎮規劃區邊緣的集體土地徵用後的被拆遷戶,所在村、組按規劃要求有條件在另處安排宅基地供其異地遷建住房,並經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實施的,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成本補償,同時做好「三通一平」的配套工作。按《如皋市(自拆自建)各類被拆遷房屋遷建補償標准》(見表三、表四)及《如皋市各類結構被拆遷房屋成新折舊率(%)》(見表十三)對照評估。
如皋市各類被拆遷房屋遷建補償標准
單位:元/m2 表三
房屋結構 等 級 建安價
鋼混結構 1 500
磚混結構 1 430
2 380
3 310
磚木結構 1 330
2 290
3 260
4 240
簡易結構 1 210
2 190
3 160
三角頂
豬圈平舍 瓦房 檐高2米以上三面牆結構簡易,中瓦或平瓦層面 140
草房 檐高2米以上結構較差磚牆或泥牆 130
披 屋 瓦房 頂蓋平瓦或郎泰中瓦 128
草房 頂蓋草或石棉瓦、玻璃瓦 120

註:1、平房雙層屋面無論蓋頂是平瓦、中瓦的增加10%補償金額,樓房雙層屋面按上部實際面積計算增加10%的補償金額。
2、無論平房、樓房檐高或層高每增減10公分即按各類房屋等級基價增減2%系數。
3、凡現澆屋面或樓層的,一層增加10%,兩層中僅現澆一層的按5%的系數計算。
4、磚木結構的房屋,牆身用水泥砂漿砌築的增加15%系數計算。
各類房屋遷建拆卸費、材料運輸費、照明線路埋設費標准
單位:元/m2 表四
類 別 拆卸費 運輸費 照明線路埋設費
樓 房 15 10 6
平正房 8 10 4
副 房 5 7 4
披 屋 3 4 4
附 注 運輸費以3公里為限,每超過1公里增加20%。

(二)路線價法
1.本方法適用於非住宅房屋的拆遷評估。
2.本方法的計算公式為:
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額=合法建築面積的區位基準價+合法建築建安成新價+合法土地面積大於合法建築面積部分的20%區位基準價
(1)區位補償價的確定:臨街商業鋪面房屋根據《被拆遷非住宅房屋地段類別區位補償標准》(見表五)和《如皋市非住宅房屋臨街狀態調整系數計算表》(見表六)進行修正確定。
(2)如皋市具體道路類別劃分如下:
一類路面:路幅寬度20米以上(含20米);
二類路面:路幅寬度10米以上(含10米),20米以下;
三類路面:路幅寬度10米以下。

被拆遷非住宅房屋地段類別區位補償標准以合法建築面積計算
單位:元/m2 表五
地 段 類 別 區位
基準價 附 注
一 房屋位臨一類地區,面臨一類路面、路段,路幅寬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商業用房。 2300 二層以上營業用房和底層面臨一類路段街道的辦公、生產、倉儲、餐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按50%計算,其它路段層次生產、辦公、倉儲一律為650元/m2。
二 1、房屋位臨一類地區,面臨二類路段,路幅寬度在20米以下、10米以上商業用房(含10米);
2、房屋位臨二類地區,面臨一類路段,路幅寬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商業用房。 1000 凡生產、辦公、倉儲、娛樂、餐飲等或不面臨路面的,在自己院內的商業用房一律為650元/m2(二層以上營業用房按區位基準價80%計算).
三 1、房屋位臨一類地區,面臨三類段路,路幅寬度在10米以下商業用房;
2、房屋位臨二類地區,面臨二類路段,路幅寬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20米以下商業用房;
3、房屋位臨三類地區,面臨一類路段,路幅寬度在20米以上商業用房(含20米)。 800 三、四類地區凡生產、辦公、倉儲、娛樂、餐飲等或不面臨路面的,在自己院內的商業用房一律為600元/m2(二層以上營業用房按區位基準價80%計算).
四 1、房屋位臨二類地區,面臨三類路段,路幅寬度在10米以下商業用房。
2、房屋位臨三類地區,面臨二類路段,路幅寬度在10米以上 (含10米),20米以下商業用房。 750

備註:如城地區以外的鎮營業用房區位基準價為350-600元/m2;生產、辦公、倉儲區位基準價為300-400元/m2(指導價)。
非住宅房屋臨街狀態調整系數計算表
單位:元/m2 表六
被拆遷房屋臨街寬度(米) 被拆遷房屋進深度(米) (寬÷深)×100% 調整系數
按實測量,測量數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 150%(含150%)以上 +12%
120%(含120%)~149% +8%
100%(含100%)~119% +4%
所計算的系數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 80%(含80%)~99% -5%
60%(含60%)~79% -10%

附註:區位補償價=區位基準價×(1+調整系數)
求取臨街面寬與進深的系數公式:被拆遷房屋臨街寬÷被拆遷房屋進深度=臨街寬度與房屋進深系數。臨街狀態調整系數的計算只適用於被拆遷非住宅的底層房屋。
(3)非住宅房屋拆遷,合法土地使用面積大於合法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同類地段區位基準價的20%計算補償。
(4)非住宅房屋建安成新價評估按《如皋市各類被拆遷房屋建築結構等級評估標准》(表十一、續表十一),《如皋市各類結構被拆遷房屋成新完好率評定標准》(表十二、續表十二)和《如皋市各類結構被拆遷房屋成新折舊率(%)》(表十三)評估確定。因拆遷無法恢復使用的建築設施按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三)對於除居(村)民受讓的居住用地以外的合法出讓土地及地上合法建築物的補償,由被拆遷人在下述兩種方法中只能選擇一種進行補償。
1.依照土地使用證載明的土地用途,結合剩餘年限的相應出讓金的金額予以補償,但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不再補償區位。
2.依照土地使用證載明的土地用途,根據市場價評估結合剩餘年限進行補償,但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不再補償區位。
三、其他補償評估
1.參照安置房現狀對超出被評估房屋結構等級條件以外的設施、裝飾和裝璜的補償評估按《如皋市房屋拆遷附屬設施、裝飾、裝璜補償標准》(表十五、續表十五)單列進行評估,拆遷公告之日後再行裝修、改擴建的項目不予補償,對於違背常規的裝璜如:外牆釘木條、室外鋪地板等不予補償。
2.在拆遷范圍內,對屬於被拆遷人的樹木需要砍伐處理的,按《如皋市拆遷砍伐樹木補償標准》(表十六、續表十六)給予一次性補貼。樹木補償的范圍:國有土地以合法土地使用證范圍為准;農改居補償范圍,不突破主房屋前8米屋後7米,左右各2米,不足的按實計算;在水泥地上種植樹木,不予補償;拆遷公告之日起突擊搶栽樹苗的一律不予補償。
3、因房屋拆遷,致使被拆遷戶飼養的畜禽變賣處理的,按《房屋拆遷養殖類補償標准》(見表七)給予一次性補貼。
房屋拆遷養殖類補償標准
表七
類別 種類、規格 補償標准 備 注
水域 特種養殖(鱉、蟹、蝦) 1400元/畝 征地時已作了補償的不予補償;征地時作為耕地面積徵用的也不予補償。
人工開挖的精養魚塘 900元/畝
普養魚塘 500元/畝
養豬 30kg以下 30元/頭 自



30kg-100kg 50元/頭
100kg以上的 30元/頭
養雞 2元/只
養鴿 2元/只
其它
養殖 按市場收購價的15%評估

第三章 各類房屋搬遷費、停產(業)補助費、過渡費、
特殊地區房屋及安置房指導價格

一、對拆遷商業房屋貨幣補償致使經營活動中止的,可根據拆遷前兩年稅額年均值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助(見表八)。

如皋市商業用房一次性綜合補助標准
單位:元/m2 表八
年納稅額元/m2 0-5 5.1-10 10.1-200 200.1-500 500.1-1000 1000.1以上
補助費 50 100 150 200 300 400

附註:①年納稅額是指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前兩年營業稅納稅額年均值。②前兩年營業稅納稅額年均值按被拆遷人提供的有效憑證為依據。
二、對被拆遷的住宅房屋,拆遷人須支付兩次搬遷補助費,標准為每次10元/m2。
三、對房屋被拆遷後自行解決過渡的居住用房,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的標准為:一類地區8元/㎡、二類地區7元/㎡、三類地區6元/㎡,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 ;臨時過渡費每月不足300元,由拆遷人補足300元。
由拆遷人提供安置房源,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十八個月內按實際過渡期限計算;有協議約定的,按協議的約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方式:除開始6個月計算在拆遷安置補償大表中,其後每滿6個月由拆遷人按標准結算6個月過渡費給被拆遷人。
四、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費,以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書證所確認的合法建築面積為依據計算。
五、拆遷租賃的房屋(指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公房),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支付給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賃合約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六、拆遷生產型工業企業非住宅用房,造成被拆遷單位正常生產停產的,給予50元/m2的停產補貼,同時根據市勞動部門提供的被拆遷單位在冊、在崗、繳納勞動保險的人員名冊,按如皋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工業職工人均月收入標准補助。其中,造成部分停產的,經濟補助不超過3個月;造成全部停產的,經濟補助不超過4個月。拆遷倉儲、辦公用房給予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停產補貼。

七、對非住宅房屋拆遷的搬遷費補助(見表九)。
表九
房屋用途 補助標准元/ m2 備 注
商業營業用房 35 餐飲業的鋪面按補貼標準的70%計算。
生產用房 40 房屋內有500公斤以上的重型機器設備或精密儀器搬遷的,補貼標准上浮20%。
辦公用房 20 含教學、醫療用房、辦公設施的搬遷。
倉儲用房 30 拆遷時實際物資堆儲容量低於60%,按補貼標准70%計算。

八、居住用房改作非居住房的房屋拆遷時,只作居住用房安置,不提供非居住用房安置。對被拆遷人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完稅證明,持續用作經營性場所1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可按實際經營面積以非住宅房屋區位基準價的一定比例增加補償。補償標准為: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增加5%的比例;3年以上(含3年)5年以下的,增加10%的比例;5年以上(含5年的)在增加20%比例基礎上逐年遞增2%,但最高補償不超過同類地區同路段非居住用房區位基準價的30%。
對居住用房改作辦公、倉儲、生產的增加一次性停產補助費50元/㎡。對居住用房改作商業用房的增加一次性停業補助,標准按照商業用房補助標准執行。
以上增加補償依據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上的住所必須與被拆遷房屋地址一致。
九、停業補助:商業用房如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的,按照安置房實際交房時間,扣除十個月後下余的每個月按照原綜合補助的10%進行補助。
十、因拆遷造成被拆遷人誤工,由拆遷人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誤工補貼費,按每平方米5元的標准計算。
十一、對歷史無證建築的處理,如被拆遷人在拆遷人規定期限內交房,按以下方法執行:即:(1)七十年代前建築及少批多建的建築(不超過自然間面積),只扣減配套費;(2)87年航測圖上有的無證面積只享受區位基準價和房屋建安成新價的一半;(3)87年後的無證建築只享受附屬設施標準的補貼。
十二、被拆遷人在拆遷人規定期限內搬遷交出房屋(院落)的,提前搬遷獎為120元/m2(按拆遷認定合法面積計算),分兩個階段計算:(1)在序時進度內簽協議的獎勵60元/m2;(2)在序時進度內交房的獎勵60元/m2。對遷建類被拆遷人在拆遷人規定期限內搬遷並交出房屋(院落)的,提前搬遷獎為30元/m2(按拆遷認定合法面積計算)。超過規定期限交房的,不再享受獎勵。
十三、信鴿信息補貼費(具有相關部門證件的),10隻信鴿以內補貼信息費1000元,11隻以上補貼信息費為2000元。
十四、新建住宅小區開發企業必須建適量的小套型(60平方米左右)解決困難戶無法安置的問題。
十五、產權調換安置房的指導價:
1.居住用房拆一還一部分的指導價(見表十)。產權調換安置房面積超過拆遷合法面積的部分按下列方法計算:
(1)產權調換安置面積在拆遷合法面積以上15平方米以內的(含15平方米),其價格按照同類地區居住商品房拆一還一政府指導價上浮100%;
(2)產權調換安置面積在拆遷合法面積以上15平方米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其價格按照同類地區居住商品房拆一還一政府指導價上浮110%;
(3)產權調換安置面積超過拆一還一面積3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場價計算。
拆遷安置房拆一還一政府指導價表(元/㎡) 表十
樓層 一 二 三 四 五
一類地區普通居住商品房 1380 1460 1540 1460 910
二類地區普通居住商品房 1270 1350 1420 1340 870
三類地區普通居住商品房 1180 1250 1320 1150 850
四類地區普通居住商品房 1050 1100 1200 1100 800
一類地區小高層、高層居住商品房 1400 1480 1560 1640 1720
二類地區小高層、高層居住商品房 1300 1380 1460 1540 1620
三類地區小高層、高層居住商品房 1200 1280 1360 1440 1520
四類地區小高層、高層居住商品房 1100 1180 1260 1340 1420
小高層、高層五層以上每層加80元/㎡

2.商業用房框架結構的安置價為同區位基準價的3倍,磚混結構安置價為同區位基準價的2.5倍。超過拆一還一面積部分以上10平方米以內在市場價基礎上優惠10%;辦公、倉儲、娛樂、餐飲用房參照執行。
3.拆遷戶選購配套車棚價(10平方米)為:朝南700元/平方米,朝北600元/平方米(分地區上下浮動10%)。安置房的配套車庫價為同類地區普通居住商品房拆一還一政府指導均價上浮30%。
十六、市政工程拆遷的非居住用房原則上實行貨幣安置。
十七、城中村(郊區)因規劃控制,未允許批建的建築按以下方法執行。
1.人均建築面積按35平方米標准計算,超過部分的面積按附屬設施補償,建築面積不足人均35平方米,補足其面積部分的區位基準價補償。
2.空地補償按農改居標准執行,宅基地面積認定為合法建築佔地面積的130%。以上有建築面積的區位基準價補償均需扣減配套補貼費。
3.人口認定的方法:(1)有分配的村仍參照本村上年度分配(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收益分配)的在冊人員。(2)以宅基證上載明的人口為基數,但必須是實際居住的家庭人員方可認可。(3)合法婚進的以及合法收養人員予以認可,但必須在此居住。(4)原有常住戶口的未婚現役軍人,應予認可。(5)按規定戶口報在大專院校的在校學生應予認可。(6)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動教養或服刑的人員應予認可。(7)單位已安排了住房或享受房改政策的,戶口尚未遷出被拆遷住房的,不予計算被拆遷在冊人口。(8)已死亡未注銷戶口的在冊人員,不予計算被拆遷在冊人口。(9)對於可享受人均35㎡面積的家庭中有大齡、獨子對象的,可享受增加一個人口的面積安置購房,但不可享受該面積的補償,同時大齡、獨子不可重復享受。
十八、被拆遷人以租用場地為主、房屋為輔從事生產活動的合法房屋及合法使用的土地,原則上給予相應的補償。合法房屋按照文件規定予以補償。生產場地按合法的土地面積減去合法的房屋面積按居住房的區位比例補償:一類地區20%,二類地區15%,三類地區10%。被拆遷人只能實行貨幣補償,自行解決安置和過渡。
十九、住房特困戶的條件及補償安置標准為:
(一)條件:本地境內實際居住只有一處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產權為一個獨立人,未享受過住房補貼或房改,持有低保或特困證,並經所在街道確認公示無異議後報拆遷管理部門審核為特困戶;
(二)對住房特困戶實行貨幣安置的標准:私房補足3.5萬元,公房補足3萬元(不含搬遷、過渡、誤工費)如城地區以外的市屬鎮在此標准上各減5000元,由拆遷人補足以上標准。
(三)對住房特困戶實行產權調換標准為:可享受不超過7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其中拆一還一部分仍享受安置房的指導價;拆一還一面積與70平方米之間的差額面積享受優惠價。優惠價為安置房的產權調換指導價上浮30%。

第四章 附 則

本技術規范及指導意見從發文之日起施行,在此文前,凡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按原技術規范及指導意見執行。
本技術規范及指導意見由如皋市建設局、物價局、國土局負責解釋,並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㈧ 南通市區使用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錢一平

根據法律規定:城市的房子,有兩種補償方式:1.房屋置換,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補多少;2.貨幣補償,最低是周邊房地產市場價(徵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具體拆遷補償標准應當按照當地政府制定的補償標准判斷,被徵用的土地補償標准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具體還要根據當地最新的補償方案等綜合判斷。賠償標准您也可以通過當地政府公布的相關信息得知,如政府未公布也可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㈨ 南通市平潮鎮國道村拆遷補償多少

南通市平潮鎮國道村拆遷補償多少?國道村的拆遷補償的話,一般的每戶家庭三口之家的話,能夠補償到四五十萬的樣子

㈩ 拆遷最低怎麼補償多少一平方

1、上海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被徵收房屋屬於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增加套型面積補貼。套型面積補貼=評估均價×補貼面積。套型面積補貼按照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計戶補貼,每證補貼面積標准不超過15平方米建築面積,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核定規定以及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後,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於購買產權調換房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2、河北省《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法》第十六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下列原則優先給予住房保障:(一)實行貨幣補償的,屬於低收入家庭且住房總建築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補償,補償後仍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住房保障;(二)實行產權調換的,依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徵收住房的補償價格,再調換住房,但調換後的住房總建築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米,屬於低收入家庭且住房總建築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調換後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內部分,被徵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過部分被徵收人按房地產市場價格結清差價。對難以支付差價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調換的住房可以與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徵收人應當就保障標准內非自有產權的部分向產權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標准外非自有產權的部分向產權人支付市場價租金。被徵收人在具備支付能力且願意購買時,可以按再次購買時的市場價格購買。3、山東省《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築面積低於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補償,最低面積補償標准不得少於四十五平方米建築面積,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按照最低面積進行補償所增加的費用,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築面積小於46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以下簡稱最低套型面積標准)進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築面積46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徵收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應補償面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按照被徵收房屋面積給予補償;被徵收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三)被徵收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按照徵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四)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補償房屋建築面積超出前款規定應補償面積的部分,按照補償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積增加的實際,適時提高最低補償面積標准。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本條規定的補償標准作適當調整,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棗庄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法》第二十五條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築面積低於最低面積46平方米的,被徵收人可以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住房困難申請並出示相關證明,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公示無異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多層樓房46平方米、高層樓房49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上述面積以內的房屋差價款和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被徵收人不承擔,超出的面積由被徵收人按階梯價格購買,並擁有完全產權。4、浙江省《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最低補償建築面積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其中,最低補償建築面積不小於四十五平方米。《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法》第四十二條屬於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承租人,其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每戶低於五十四平方米最低補償建築面積標準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評估比准價格給予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但被徵收人、承租人他處另有房屋的除外。前款規定的被徵收人、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徵收房屋補償價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部分不結算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超過五十四平方米部分且超過被徵收房屋補償價值的,按規定結算差價;被徵收人、承租人無力結算差價的,差價部分折算的建築面積可比照公有住房租金標准計租;被徵收人、承租人安置後要求購買該部分建築面積的,仍按徵收時的差價金額補購。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補償,由被徵收人、承租人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申請。具體的申請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公布。5、四川省《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對徵收私有住宅房屋產權建築面積低於五十平方米,經核查他處無住房且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按不低於五十平方米產權建築面積的標准戶型進行安置,被徵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內的補差款。6、湖南省《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對農村移民以戶為單位人均住房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標准計算房屋補償費;超過實際房屋面積之外的差額部分的補償費用,由人民政府協調解決。《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法》第三十八條對享受城市最低社會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圍內房屋建築面積合計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被徵收住宅的所有權人(以房屋所有權證為准,共有產不分開計算),實施最低面積保障,按照四十五平方米給予補償。但對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和四十五平方米之差,不計算裝飾裝修、搬遷費等其他補償,不享受獎勵等優惠政策。在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面積保障。《懷化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法(試行)》第四十條對享受城市最低社會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圍內房屋建築面積合計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徵收住宅的所有權人(以房屋所有權證為准,共有產不分開計算),實行最低面積保障,按照50平方米給予補償。但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與50平方米之差部分,不享受獎勵等優惠政策。在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面積保障。《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法》第三十四條被徵收人是住房困難戶的,實行住房面積最低保障,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小於50㎡(含50㎡,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房屋的合並計算)的,按50㎡進行補償安置。但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助的房屋面積部分,不計算裝飾裝修、搬遷費等其他補償,不享受獎勵等優惠政策。在房屋徵收范圍公布確定後,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面積保障。《湘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法》附件2:《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獎勵和補助標准》四、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簽訂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可按如下項目和標准給予補助:2.低保面積補助。對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本市范圍內房屋建築面積合計不足50㎡的被徵收住宅的所有權人(以房屋所有權證為准,共有產權不分開計算),補足50㎡給予補償。但對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與50㎡之差,不計算裝飾裝修、搬遷費等其他補償,不享受獎勵等政策。在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面積保障。7、湖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四、做好徵收補償:「(一)以人為本,依法徵收。嚴格執行房屋徵收相關法律法規,尊重棚戶區居民意願,堅持「先安置、後改造」的原則,不同意徵收戶達到半數以上,必須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情況修改徵收方案。對徵收房屋面積過小的,要明確最低面積補償標准。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可以通過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等方式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法》(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最低補償建築面積標准。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小於當地最低補償建築面積且為被徵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於當地最低補償建築面積的房屋價值進行補償。《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法》第四十條徵收個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權、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築面積合並計算),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按照30平方米給予徵收補償:(一)未享受本市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二)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另無產權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條件的,超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部分的貨幣補償款由房屋徵收部門全部支付給承租人。8、遼寧省《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法》第二十五條徵收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給予面積補貼。補貼面積=50平方米-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撫順市採煤沉陷區住宅房屋脫險搬遷安置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貨幣補償法(一)被搬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等於被搬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搬遷房屋建築面積。(二)被搬遷房屋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搬遷房屋補償面積單價的30%給予最低面積補償。(三)脫險搬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按被搬遷房屋補償面積單價的85%給予房屋承租人補償,15%給予房屋所有人。原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搬遷房屋補償面積單價的30%給予房屋承租人最低面積補償。9、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第四款:被徵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可能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徵收補償最低標准給予補償。徵收補償最低標准為45m2乘以所在區上一年度物價部門核定的經濟適用房平均銷售價格。如被徵收人不選擇貨幣補償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建築面積為45m2的限價房(多層)給予安置,如安置房大於45m2的,超出面積部分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結算。10、吉林省《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法》第三十二條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徵收人實行補助制度。對住宅房屋被徵收人的補助金額為:被徵收住宅房屋評估金額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據被徵收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確定。建築面積小於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40%;建築面積大於或者等於25平方米、小於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5%;建築面積大於或者等於33平方米、小於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0%;建築面積大於或者等於41平方米、小於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5%;建築面積大於或者等於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0%。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補助外,還應當按照多層住宅建築安裝工程造價乘以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補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築面積的金額,給予補助。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9平方米補增到49平方米的規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後房屋初始登記的建築面積不足49平方米的,補增到49平方米。第三十四條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中的城市低保戶,且僅有1處建築面積不足49平方米住房,無力結算差價的,經民政部門認定後,按照建築面積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進行安置。超出原建築面積部分,產權歸人民政府所有。《吉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新建用於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設計戶型的套內建築面積,一室不得低於40平方米,二室不得低於54平方米,三室不得低於69平方米。第三十二條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按期搬遷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和獎勵:(一)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比被徵收房屋增加10%,10%的面積不足9平方米的,增至9平方米;被徵收人不需交付原面積部分的差價款和增加面積部分的價款;(二)被徵收房屋為被徵收人在本市唯一住所的,按照本款第(一)項規定確定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未達到一室設計最小戶型面積的,無償增至一室設計最小戶型面積;(三)產權調換房屋土地級別每低於被徵收房屋土地級別一級,套內建築面積除按照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執行外,再無償增加5%,5%面積不足5平方米的,增至5平方米;(四)按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計算出被徵收人應得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後,被徵收人可以選擇大於且最接近該面積的設計戶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選擇小於該面積的戶型。選擇就近上靠的,對戶型面積超過應得面積部分,按照套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0元標准交付價款;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徵收人,免交上述款項。對戶型面積少於應得面積部分,由房屋徵收部門按小於部分的面積進行補償。按照上款規定結清差價後,還應當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每戶給予8000元獎勵。11、貴州省《貴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助和獎勵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小於45平方米的,原房建築面積部分按照上述第(一)條給予補助,原房建築面積與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單價的40%給予補助。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應安置建築面積小於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單價50%補差。產權調換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上述第(三)條補差。12、陝西省《陝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住房保障法》第四條【被徵收人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租賃或購買保障性住房:(一)滿足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戶籍、勞動關系和各項社會保險要求;(二)符合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和財產標准;(三)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四)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13、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被徵收人選擇高層住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低於40平方米或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無證住宅按50%折算後的建築面積低於4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45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積款;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靠標准戶型,免收增加面積款。《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法補充規定》第十一條符合《實施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照顧對象,選擇高層住宅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或符合《實施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無證住宅房屋按50%折算後的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58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積款;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高於50平方米的,按本補充規定第十條規定,上靠標准戶型,免收增加面積款。14、江西省《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法》第二十七條房屋徵收部門對個人住宅徵收補償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36平方米。徵收產權建築面積小於36平方米且屬於被徵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時補齊36平方米,不結算差價;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實行階梯式價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價結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其住房面積小於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築面積結算。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制定比前款更優惠的最低補償安置面積法。15、福建省《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足當地廉租房保障標準的,按不低於當地廉租房保障標准進行安置。增加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部分,被徵收人應當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補交差價。16、寧夏回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法》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無需輪候,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徵收人房屋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的,應當提供建築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的成套安置房。5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被徵收人不再結算差價;超過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成本價購買;超過6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場價格購買。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時調整前款所列住房保障面積和成本價購買面積,提高保障水平。1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法》第三十一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解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低於當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積的,應當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積予以補償安置。被徵收房屋的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後,優先給予解決。18、深圳市《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被徵收人屬於生活特別困難人員的,其被徵收住宅房屋每戶建築面積小於45平方米(在本市內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並計算),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築面積不小於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築面積不小於60平方米的標准,由徵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房屋,規定面積以內部分不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建築成本結算差價;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規定面積基數以本次房屋徵收提供的所有產權調換房屋的平均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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