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資產評估法律法規如何規定
① 公司法非貨幣出資必須評估嗎
法律分析: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公司法律依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公司的法律依據有《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③ 新公司法有關非貨幣出資是什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發貨物進行出資的,應該將貨幣存入公司指定的賬戶內,然後進行相關的驗資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④ 企業資產評估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企業的資產評估參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三)合並、分立、破產、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五)產權轉讓;(六)資產轉讓、置換;(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九)資產涉訟;(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並、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八條 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⑤ 公司設立時哪些資產需要進行評估
法律分析:公司設立時非貨幣性資產需要進行評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⑥ 資產評估標准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資產評估計算方式如下:
1、靜態收益現值法,即企業或者資產重估價值等於靜態計算的企業或者資產年收益現值額除以社會基準收益率。其中靜態計算的企業或者資產年收益現值額等於預期年限內收益之和除以預期年限;
2、重量價值計算,資產重量價值等於直接成本加間接成本,某類固定資產重量價值等於該類某期資產賬面價值乘以該類某期資產調整系數,而某類某期資產調整系數等於該類資產評估年度價格指數除以該類資產取得的年度價格指數;
3、功能計價法,即某資產重量價值等於現時標准資產的現值除以現時標准資產的生產能力之值乘以評估資產生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四十七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並、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的,應當將委託資產評估機構的情況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⑦ 公司法中非貨幣出資的規定是什麼
新公司法非貨幣出資規定是股東可以用非貨幣進行出資,非貨幣指的是知識產權、專利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進行估價,可以依法轉讓的無形資產。用非貨幣進行出資的應當在出資前進行估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⑧ 公司法規定非貨幣出資必須評估嗎
是的,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法律規定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使用權等財產(包括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對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規定了兩個原則限制:一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即可以用貨幣評估、計量並確定其價值,無法估量其價值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宜作為出資;二是可以依法轉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財產,如禁止轉讓的文物等,及根據其性能不可轉讓的財產,不得用於出資。在本條第一款中還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哪些財產不得用於出資,公司的股東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對於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估或者低估作價。主要是要確定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的真實市場價值,不得弄虛作假,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和社會公眾。對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的評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公司法》。
⑨ 股權轉讓資產評估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資產評估的相關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七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並、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四十七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並、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