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如何發放貨幣到銀行
『壹』 中國和美國的央行是如何發行貨幣的
我在課本上看到說發行貨幣的程序是,央行通過向商業銀行貸款以增加基礎貨幣,通過貨幣乘數來增加貨幣存量,那買國債和向商業銀行貸款這兩項措施中國是用的哪一種? 最近說美國在發貨幣,那它是採用的哪種途徑? 我簡單的澄清下你的疑惑,首先,你說的兩種方式我們都沒有採用,因為那些方式像你說的都有利息,而且國家發行的貨幣越大利息越高,這中間會造成資金的浪費。我們國家是中央銀行直接發行貨幣,通過幾種方式進入市場。 而美國才貨幣發行權是沒有在政府手裡面的,而控制在美聯儲裡面,美國國家貨幣的發行必須是美國政府發行國債,然後美聯儲通過國債發行貨幣。因此美國政府就永遠欠美聯儲的錢,而且需要巨額的利息,比如說2008年,美國政府就欠美聯儲8W9000億美元債務,每年的利息就高達2000億美元。 補充下,關於中國具體的貨幣發行過程和體制,至少到現在還么有一個權威的理論,因為中央從來沒有真正公開過,但是貨幣發行的主要方式是一定的。 貨幣發行按其性質分為經濟發行、財政發行、隱蔽的財政發行、信用發行四種。(1)經濟發行。指貨幣發行銀行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信貸程序,有計劃地發行、投放貨幣。這種發行有充足的商品物資作保證,與商品流通的需要量相一致,符合貨幣流通規律的要求,能夠保證市場貨幣流通的穩定、正常,是一種正常的發行。(2)財政發行。指為彌補財政赤字而進行的貨幣發行。財政出現赤字後,向銀行透支,直接佔用銀行貸款,使信貸收支出現不平衡,迫使銀行發行貨幣。這種發行是沒有物資保障的過多發行,必然引起流通中貨幣過多,造成物價上漲和通貨膨脹,是一種不正常的發行。(3)隱蔽的財政發行。指由於財政假平衡真赤字而導致的貨幣發行,它是由財政的虛假收入造成的。突出表現在傳統計劃體制下,工業生產脫離市場,產品不適銷對路且質次價高,這樣的產品被商業部門統購包銷後,企業向國家繳納了稅金和利潤,形成財政收入,而商業部門的商品積壓甚至報廢,佔用大量資金。這樣,一方面財政形成的部分收入沒有物資保證,另一方面商業部門資金被擠占,為了周轉又必須向銀行貸款,使銀行貸款增加,形成隱蔽性的財政發行。(4)信用發行。通過信貸方式進行的貨幣發行。為了滿足國民經濟發展進行的適當信用貨幣發行是必要的,但如果銀行貸款掌握不嚴,發放貸款超過生產發展和商品流轉擴大的需要,也會造成流通中的貨幣過多而形成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物價上漲。貨幣發行必須符合貨幣流通規律的客觀要求。在我國,貨幣發行堅持穩定貨幣的方針,堅持貨幣發行權集中於中央和有計劃發行的原則。人民幣的發行是在每年國民經濟計劃平衡的基礎上,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經國務院核批最高發行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具體執行。 而我國根據具體國情的不同,對於這幾種方式應該有所偏重,應該主要是經濟發行和信用發行,因為真正具體的消息不得而知,所以大家都是通過各種信息推斷,中國經濟增長主要原動力是外貿,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們的貨幣發行是緊跟外匯,也就是進來一美元就發行一美元的人民幣進行對沖,但是隨著美國這個無賴不斷加速美元發行量,(由於美元收到國際金融市場的親來,甘願將錢換成美元,所以美國的通貨膨脹率一直維持在安全線內。)所以中國政府為了穩定人名幣開始慢慢與美元脫鉤,而我們第二個經濟原動力就是投資,但是中央到底為此是怎麼調整的完全不得而知,至於內需則是中國一直很少關注的一個問題,只是作為穩定市場的一個調整和緩沖的手段。 我解釋下,我所說的沒有利息是相對美國的貨幣發行手段而言,我的意思是說中國的貨幣發行體制不會產生額外政府消耗。這兩個利息是有絕對的差異的,美國的貨幣發行,在基礎貨幣上美國政府就要承擔利息,而中國央行發行基礎貨幣是政府財政是不需要額外的支出的。具體的就是中央財政向某個商業銀行比如1500億的基礎貨幣,然後銀行通過商業信貸,貸給公司A,然後公司A把錢有存進了銀行C,銀行C又把錢待給了公司D,這樣可能會持續下去,而這中間,企業會留一定的流動資金,而銀行也會有一定的寸頭,同時銀行要向中央銀行上繳的准備金就不說了。而這過程中的流通過程中就產生了實際貨幣發行量(流通的次數就是貨幣常數),銀行在放貸過程中對貸款人的資產能力和還款能力的評估就是對社會財富的一個評估,如果出現失誤,就會等於多發行了貨幣,也就是一些貨幣代表一些不存在的價值。因此可以看到中央銀行控制了基礎貨幣發行,也可以影響貨幣常數,因此我們國家是比較有效的控制了貨幣流通的發行,而在這過程中產生的利息是商業銀行的利潤,上繳的准備金也是存在中央銀行的,中央銀行在這過程中是不盈利的,中央政府也沒有額外的支出。
『貳』 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是怎樣到達商業銀行的
現金是由各商業銀行到央行進行調解,有持槍保衛,你不用打主意了。
在我國,各商業銀行都是通過央行進行業務往來的,各行都有專業人員進行每日匯總頭寸調撥,一般不會出現超額使用問題,如出現超額將對超額行進行處罰。即各行使用的都是自己存放央行款項超額後就變成利率更高的同業折借了,這是一種信用借款,並會受到央行的處理。所以一般不會發生這種情況。
即甲方行客戶向乙方行客戶匯款,丙方行客戶向甲方行匯款,乙方行又有客戶對丙方行匯款,其差額進行調撥頭寸處理。每日各行都會有各種業務往來,並不是完全使用各行自己的存放央行款項的!具體操作太專業了,不過大概也就是這樣只不過參與行更多而已!!!
『叄』 我國中央銀行可以通過哪些渠道投放基礎貨幣
我國中央銀行投放基礎貨幣的渠道主要有:人民銀行再貸款、再貼現、外匯占款、央票到期、債券回購等。由央行向社會投放的貨幣就是基礎貨幣。1、基礎貨幣即為央行的凈貨幣負債。信用貨幣的創造的過程是由商業銀行的資產擴張行為直接創造貨幣,那麼基礎貨幣的創造過程也是來源於央行資產端的擴張。因此,我們通常分析基礎貨幣,並不從其貨幣發行與存款准備金的組成成分來分析,而是從資產端外匯資產等部分的變動來分析。2、根據資產恆等於負債的會計關系,我們很容易從貨幣當局資產負債表中得到基礎貨幣的決定公式:基礎貨幣=國外資產+對政府債權+對其他存款性公司債權+對其他金融性公司債權+對非金融性公司債權+其他資產-不計入儲備貨幣的金融性公司存款-債券發行-國外負債-政府存款-自有資金-其它負債。上式是根據資產負債表直接得出的,如此多的統計品類反而使得基礎貨幣的分析變得復雜,因此有必要進一步簡化公式。拓展資料:1、外匯儲備是中國人民銀行近年來投放基礎貨幣的主要渠道。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我國實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為了避免人民幣匯率的大幅波動,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在外匯市場上買賣外匯影響外匯市場的供求關系,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相對穩定。當外匯儲備增加時,基礎貨幣也相應增加;反之,當外匯儲備減少時,基礎貨幣也相應減少。2、公開市場業務也是近幾年中國人民銀行調控基礎貨幣的一個重要渠道。中央銀行如果增加持有對政府的債權,就意味著投放了相應的基礎貨幣;中央銀行減少對政府的債權,意味著其收回了相應的基礎貨幣。1995年以後中央銀行增加的對政府債權都體現在持有的政府債券上,都是中國人民銀行從事公開市場業務的結果。3再貼現曾經是中國人民銀行投放基礎貨幣的渠道,但隨著我國金融體系日益完善,金融市場特別是貨幣市場的迅速發展,通過再貸款投放的基礎貨幣規模越來越小。截至2009年年底,我國的再貼現市場不發達,再貼現沒能成為中國人民銀行收放基礎貨幣的主要渠道之一。4、發行央行票據是中央銀行調節基礎貨幣的另一種手段。我國的中央銀行票據只向商業銀行等存款性金融機構發行,商業銀行購買央行票據、支付款項後,直接的結果是其在中央銀行賬戶上的准備金存款減少,即基礎貨幣數量減少。
『肆』 中央銀行如何發行貨幣的,發行多少貨幣是怎麼決定的,是不是想發多少就發多少
根據國內生產總值決定發行多少貨幣。從理論上講人民銀行是根據一定時期內全社會的商品價格總額和貨幣的流通速度,來確定當前市場上貨幣的數量.但是實際上是不完全這樣操作的,人民銀行還要根據國家總體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需要綜合考慮.這是一個相當復雜和保密性很強的工作.
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有二個渠道流入市場,一個銀行,二是財政;銀行的新投放基本上是現金和信貸,流通到企業,企業再分配到員工;財政是國家投資流通到企業再分配到員工.員工的收入存入銀行,銀行再投放,企業再分配,國家再得到上交的利潤和稅收,再進行投入.這樣反復循環.就構成了貨幣的流通和分配.
『伍』 國家是如何發行貨幣的
以人民幣為例
(1)提出人民幣的發行計劃,確定年度貨幣供應量。每年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出貨幣發行和回籠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後,具體組織實施。包括負責票幣設計、印製和儲備。
(2)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報批的貨幣供應量計劃。
(3)進行發行基金的調撥。發行基金是中央銀行為國家保管的待發行的貨幣。它是貨幣發行的准備基金,不具備貨幣的性質,由設置發行庫的各級人民銀行保管,總行統一掌管,發行基金的動用權屬於總庫
(4)普通銀行業務庫日常現金收付。人民幣的貨幣發行主要是通過商業銀行的現金收付業務活動來實現的。各商業銀行將人民銀行發行庫的發行基金調入業務庫後,再從業務庫通過現金出納支付給各單位和個人,人民幣鈔票就進入市場。這稱為「現金投放」。
同時,各商業銀行每日都要從市場回收一定的現金,當業務庫的庫存貨幣超過規定的限額時,超出部分要送交發行庫保管。這稱為「現金歸行」。貨幣從發行庫到業務庫的過程叫「出庫」,即貨幣發行;貨幣從業務庫回到發行庫的過程叫「入庫」,即貨幣回籠。
(5)央行如何發放貨幣到銀行擴展閱讀
現行的貨幣發行制度實際上指不兌現的信用貨幣的發行制度。西方國家的貨幣發行制度承襲了銀行券的發行管理辦法,強調國家的監管,以保證貨幣的適度發行,維持本國甚至地區的幣值穩定。幾乎所有國家都將貨幣發行權集中到各自的中央銀行,規定發行最高限額和彈性發行的條件,並規定相應的發行保證的條件。
我國的貨幣發行權集中到中國人民銀行,實行高度的集中管理,堅持經濟發行的原則。除中國人民銀行以外,任何地區、任何單位、任何個人都不準發行任何貨幣或變相貨幣,都無權動用國家的貨幣發行基金。人民幣是通過國家銀行信貸程序發放出來的。
『陸』 中央銀行印的錢是怎麼投放到市場中的
央行發行的貨幣,先到銀行手裡,形成超額准備金,再通過貸款 - 漏出現金 - 存款 - 貸款 - 漏出現金 - 存款等環節不斷派生進入到實體,從而形成總的貨幣供應量。也就是說,央行投放出去的貨幣,是通過銀行進入實體的。
現實中的貨幣投放,名類很多,但實質上不外乎三種:
1、直接向個人投放
主要是外匯占款,某公司把產品賣到國外換回了外匯,由於外匯不能在中國市場流通,所以必須賣給中央銀行換取人民幣
2、向銀行投放
如果商業銀行現金不足,他們便會用各種資產等進行抵押,向央行申請貸款換取人民幣。或者說央行為支持某個項目,比如棚改,會給商業銀行發放長期低息貸款。
3、向政府投放
這是美國最常用的貨幣發行方式。當國家財政預算出現赤字時,政府會用未來稅收現金流錨點,向央行申請貸款,貸款當然要還,只是由於稅收隨著經濟不斷增長,還了不僅可以再貸,貸款金額也逐年加大,這也是美國政府長期赤字的原因以及經濟發展的動力。
(6)央行如何發放貨幣到銀行擴展閱讀
基礎(高能)貨幣派生:
假設銀行從央行處獲得一筆資金,初始狀態下,基礎貨幣=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假設基礎貨幣為 B,存款准備金率為 r(法定存款准備金率 r0+ 超額存款准備金率 r1),現金漏出率為 m0
派生過程如下:
派生第一次:銀行向企業貸款 B,企業獲得貸款後,取出一部分現金(比例為 m0)保證企業運作,金額為 B*m0,剩下的錢繼續存回銀行(B*(1-m0)),銀行將存款的一部分存回央行作為存款准備金 B*(1-m0)*r,還剩下 B*(1-m0)*(1-r)可以用於貸款。
然後進入第二輪派生直到第 n 輪。
將 n 輪派生產生的貸款、存款、現金和存款准備金分別加總,如右表所示。
其中,2、流通中現金 +4、存款准備金 = B,即派生完成後,它們仍然等於基礎貨幣。
將 2、流通中現金 +3、存款 = B/[1-(1-m0)*(1-r)],這個大致等於我們體系的 M2,統計口徑有細微差別。M2 可以認為是我們體系最終形成的貨幣,它等於 基礎貨幣乘以貨幣乘數。也就是說,1/[1-(1-m0)*(1-r)]——數字「1」扣除現金漏出率和存款准備金率的倒數——就是貨幣乘數。
假設貨幣乘數是 X,那麼上表中:
1、人民幣貸款總額 = BX = M2
2、漏出現金=BX*m0=M2*m0
3、存款=BX*(1-m0)=M2*(1-m0)
4、存款准備金=BX*(1-m0)r=M2*(1-m0)r
第二項 + 第三項就是 M2,廣義貨幣供應量。因為這是貨幣創造的根源,央行正是通過調控上述派生過程中的某個參數,從而達到調控總的貨幣供應量的目的。
例如,2014 年以前,外匯流入 -> 基礎貨幣投放大幅增加,為了使體系中貨幣供應量不致上升過快,央行主要採取兩種操作:提高法定存款准備金,公開市場操作。
首先,外匯流入會導致央行資產負債表膨脹(外匯儲備和貨幣發行等額增加)。
提高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本質上是凍結一部分高能貨幣,從而降低貨幣派生能力,降低貨幣乘數,但體系總基礎貨幣不變。
公開市場操作,是回收一部分高能貨幣。如央行向商業銀行發行央票,商業銀行存款准備金中,超額准備金減少,獲得央票作為資產。在央行資產負債表中體現為,發行貨幣項下銀行存款准備金減少(回籠了基礎貨幣),同時,央行資產負債簡表中第二項——發行債券金額上升。
『柒』 央行是如何投放新的貨幣
1.人行出手向一般商業銀行買回國庫券或沒元外匯等,就可以投放貨幣出來
2.人行出手向一般商業銀行購買黃金,也可以投放貨幣出來
3.降低存款准備率,一般商業銀行的可貸資金水位將立即增高,達到投放貨幣的目的
4.人行出手向一般證券商做國債回購,或要求一些銀行持合格票券回來人行請求貼現,如此一來市面資金水位將立即增加
『捌』 人民銀行是如何發行的貨幣的,原理是什麼
人民銀行是從中央銀行的發行庫通過各家商業銀行的業務庫流向社會,其原理是向流通界投放的貨幣數量超過從流通界回籠到發行庫的貨幣數量。
貨幣發行就其性質來說,可以分為經濟發行和財政發行。經濟發行是為了滿足商品流通的需要而發行的貨幣。這種發行是符合貨幣流通規律要求的,因此,它既能滿足國民經濟需要,又能保持幣值穩定。財政發行是為彌補財政赤字而發行的貨幣。這種發行超過商品流通的實際需要,往往會導致通貨膨脹。
(8)央行如何發放貨幣到銀行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掌握本國貨幣發行權,又稱為「發行的銀行".人民幣的具體發行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置的發行基金保管庫(簡稱發行庫)來辦理。
人民幣的發行程序大致分為以下:
1、提出人民幣的發行計劃,確定年度貨幣供應量。每年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出貨幣發行和回籠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後,具體組織實施。包括負責票幣設計、印製和儲備。
2、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報批的貨幣供應量計劃。
3、進行發行基金的調撥。發行基金是中央銀行為國家保管的待發行的貨幣。它是貨幣發行的准備基金,不具備貨幣的性質,由設置發行庫的各級人民銀行保管,總行統一掌管,發行基金的動用權屬於總庫。
『玖』 央行如何發行貨幣
發行人民幣不是增加貨幣量的唯一方法,每年央行都會銷毀一些舊人民幣然後補充新的這都是按照嚴格標準的。 以下方法都可以增加貨幣量 1、降低銀行存款現金准備率 降低現金准備金後上繳中央銀行的錢少了,那麼市場上就較多的貨幣量 2、減息 存款減少 3、公開市場操作提高貼現率 央行提高貼現率,商業銀行紛紛將所持債券向央行兌現,從而大量貨幣進入市場
『拾』 人民幣是如何發放的
看一下第二十條規定,我覺得應該是央行授權下屬分支機構向其他銀行發放,然後通過存取款、貸款等形式發放出去。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穩定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從事人民幣的設計、印製、發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四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
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
第二章 設計和印製
第七條 新版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設計,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專門企業印製。
第九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
第十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全部銷毀。
第十一條 印製人民幣的原版、原模使用完畢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封存。
第十二條 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專用設備等重要事項屬於國家秘密。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三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製、仿製、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製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
第十四條 人民幣樣幣是檢驗人民幣印製質量和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標准樣本,由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印製。人民幣樣幣上應當加印「樣幣」字樣。
第三章 發行和回收
第十五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主色調、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新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 因防偽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變人民幣的印製材料、技術或者工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改版後的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改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
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十九條 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但是,紀念幣的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題材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紀念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負責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各級人民幣發行庫主任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
人民幣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保存的未進人流通的人民幣。
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人民幣發行基金,不得干擾、阻礙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
第二十一條 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二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 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辦理人民幣券別調劑業務。
第二十五條 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
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一)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八條 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
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三十條 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攜帶人民幣實行限額管理制度,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及時上交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並登記造冊;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四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其他製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申請鑒定。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收繳及鑒定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按照面額予以兌換;經鑒定為假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予以沒收。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六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無償提供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
第三十八條 人民幣反假鑒別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生產。
人民幣反假鑒別儀國家標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協助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人民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兌換的殘缺、污損的人民幣;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的;
(二)未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銷毀的;
(四)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對外提供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或者專用設備等國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五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