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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貨幣性擔保

發布時間: 2022-07-06 02:36:43

⑴ 什麼是質押保證金

所謂的質押保證金,顧名思義就是一種質押存款是借款人通過擔保人向銀行借款後,同時為降低借款人違約的一些風險,並且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按貸款金額比例支付給保證人的款項,這個 是借款人給擔保人的錢
1、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保證金質押是不需要登記的, 在民法典裡面有著一系列的相關規定,是可以認為在保證金賬戶中設立資金質押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簽訂的合同內容必須包含訂立書面質押的有關內容。第二點是存款的資金必須有明確的用途和用途。最後一點是不動產轉讓給債權人佔有。換而言之,當事人還應該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是指設立質押的當事人需要通過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標的物的描述。 保證金質押需要質押的專業化作為其有效性的必要條件。
2、保證金質押生效的條件如下,所謂的保證金質押是一種具有貨幣性質的質押,眾所周知,我們的貨幣是一種東西,這是一種十分特殊的東西。 只要你佔有,這就是意味著所有權。 保證金質押除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首先第一點,保證金金必須明確; 然後是第二種情況,用戶存入賬戶的資金必須轉至貸款銀行。 質權從質押財產的轉讓有時由質權人確立,還有一點要注意的事,如果保證金的來源不規范的話,這是會造成一定得保證金質押風險的。
拓展資料:
擔保質押是指借款人將款項存入其在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並承諾使用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 借款人不履行義務時,貸款銀行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專戶中扣除還貸保證金。 保證金是信貸業務中廣泛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也是銀行控制風險的重要手段。 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質押擔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該擔保方式的主要依據。

⑵ 抵押和擔保有什麼區別,

一、概念不同

1、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擔保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方式不同

1、抵押

(一)不動產抵押

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等)等。

(二)動產抵押

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並且移動後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在中國僅限於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動產)。

(三)權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權利僅可用於質押。

(四)財團抵押

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並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

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並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額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2、擔保

擔保方式指的就是擔保法規定的用擔保權責實現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尤其是保證屬於的就是人保了,我們經常所說的信用保證指的就是屬於物保性質。

三、作用不同

1、抵押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存在抵押品時,銀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將提高,但同時借款者的成本也會增加,正因為這樣,借款者願意向銀行支付的利息也會較低,對銀行來說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當出現違約時,賦予貸款人依法沒收特定的企業資產的權利,被廣泛用來減少與借貸相關的激勵問題(即在拖欠發生時使放款者可以獲得特定資產)。抵押物,指提供擔保的財產。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所訂立的,確認相互之間抵押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2、擔保

債權的擔保所具有的社會經濟作用,即能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債權擔保制度作為擔保債權實現的重要制度,一開始就與金錢借貸關系息息相關。

現今,債權擔保的意義已不僅是單純的擔保問題,而且可能通過擔保借貸關系的安全實現來推動借貸關系的蓬勃展開,對促進資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

從實質上講,資金融通是整個商品流通過程的貨幣表現。實物運動表現為貨幣資金的循環。

從經濟的角度看,資金的閑置就意味著實物的閑置,可見得資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⑶ 什麼是基礎貨幣和報價貨幣

基礎貨幣,也稱貨幣基數(Monetary Base)、強力貨幣、始初貨幣,因其具有使貨幣供應總量成倍放大或收縮的能力,又被稱為高能貨幣(High-poweredMoney),是指流通於銀行體系之外被社會公眾持有的現金與商業銀行體系持有的存款准備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備金和超額准備金)的總和。

報價貨幣即由報價方同時報出自己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由客戶自行決定買賣方向。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價差越小,對於投資者來說意味著成本越小。目前國外保證金交易的報價點差基本在3-7點,香港在6-8點,國內銀行實盤交易在10-40點不等。

(3)什麼是貨幣性擔保擴展閱讀:

基礎貨幣是整個商業銀行體系藉以創造存款貨幣的基礎,是整個商業銀 行體系的存款得以倍數擴張的源泉。從本質上看,基礎貨幣具有幾個最基本的特徵:

一、是中央銀行的貨幣性負債,而不是中央銀行資產或非貨幣性負債,是中央銀行通過自身的資產業務供給出來的;(現代中央銀行建立不依靠財政注資和資產擔保,貨幣發行機構和政府都沒有對貨幣提供資產擔保,貨幣發行實際不具有信用證的特徵。

因此中央銀行經營實際等於負債經營,中央銀行的負債規模實際取決於執行流通功能所需要的規模,中央銀行的資產業務實際是中央銀行負債業務的衍生)

二、是通過由中央銀行直接控制和調節的變數對它的影響,達到調節和控制供給量的目的;

三、是支撐商業銀行負債的基礎,商業銀行不持有基礎貨幣,就不能創造信用;(現代商業銀行經營不依靠基礎貨幣也能通過發行或有負債的信用證衍生工具也能大量創造貨幣信用;在金融周期流通過程中,商業銀行通過發行金融創新工具。

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實際不受貨幣政策和貨幣供給制約,商業銀行的最終負債規模取決於商業銀行的凈資產規模和風險經營能力)

四、是在實行准備金制度下,基礎貨幣被整個銀行體系運用的結果,能產生數倍於它自身的量,從來源上看,基礎貨幣是中央銀行通過其資產業務供給出來的。

⑷ 擔保的特點

擔保有以下特點:
一、擔保具有從屬性。
二、擔保具有自願性。
三、擔保責任的承擔具有或然性。
四、擔保具有財產權性。
五、擔保具有變價性。
【拓展資料】
擔保,是為擔保某項債務的實現而採取的措施,該項債務是主法律關系,擔保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
物保,即擔保物權,它以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擔保物權制度繼受於羅馬法的物的擔保制度,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類。其中,抵押權的客體包括三類,分別是動產、不動產和不動產用益物權(即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經營權)。質押權的客體包括兩類,即動產和權利。留置權的客體只有一類,即動產。
人保,即保證,它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其設立屬於意定,需要保證人和債權人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且無需移轉標的物的佔有。
金錢擔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貨幣作擔保,其設立亦屬於意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轉標的物的佔有。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佔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抵押法律關系中,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亦即債權人),提供抵押財產的人為抵押人,供作擔保的財產稱為抵押財產。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為債權提供擔保的抵押財產,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物變價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⑸ 給別人做擔保有什麼風險

1、被控告。如果借款人違約還款,出借人就會控告保證人。不過,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後果是不一致的。在一般保證中,出借人找借款人還款未果的,經過訴訟或是仲裁後還是不還的,並且經過法院執行後確定無力還款的,那麼出借人即可轉而找保證人還錢。而連帶保證的責任較重,借款人到期不還款的,出借人既可以找借款人還錢,也可以直接找保證人還錢,並且不管是追償還是控告都沒有先後之分。2、被宣判破產。如果保證人的債務超過自己的償債能力,那麼就有可能跟著債務人一樣被宣判破產。不過,保證人被追償後,可以接著找債務人還款。如果債務人不肯積極還款的,照樣是可以去法院起訴追償的。
一;擔保,是為擔保某項債務的實現而採取的措施,該項債務是主法律關系,擔保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物保,即擔保物權,它以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擔保物權制度繼受於羅馬法的物的擔保制度,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類。其中,抵押權的客體包括三類,分別是動產、不動產和不動產用益物權(即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經營權)。質押權的客體包括兩類,即動產和權利。留置權的客體只有一類,即動產。
二;人保,即保證,它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其設立屬於意定,需要保證人和債權人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且無需移轉標的物的佔有。金錢擔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貨幣作擔保,其設立亦屬於意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轉標的物的佔有。
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在我國的立法上並未對此下一明確的定義。

⑹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是什麼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申請貸款企業提供擔保,收取一定的費用(服務費),叫保費,而向貸款人處存放一定數量的貨幣,作為其實現擔保的一種方式,以得到貸款人的認可,俗稱保證金。

當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貸款本息時,依據相關合同約定,貸款人可以直接劃轉擔保公司在其處存放的保證金,以確保債權安全,有效清償,在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性質進行認定,主要要看是否有具體的關於這筆保證金的相關合同,如沒有合同約定,應該理解為擔保服務費,在正常按約履行還款職責後,不會予以返還。

擔保公司為融資企業做擔保時,收取保證金10-15%,利用自身擔保資質,運用保證金杠桿原理,開展業務的一種形式,此行為也是擔保公司控制風險的方法之一,最起碼企業發生不法償還貸款時,擔保公司代償風險發生時,可以減少一部分損失。

(6)什麼是貨幣性擔保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注意事項:

1、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需符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200以下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發起人(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2、融資性擔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設立,其中採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

3、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和設置公司組織架構,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確保機構高效、安全、穩健運行。

4、對融資性擔保公司負責人進行必要的任職資格審查,相關人員應具有從事金融或經濟管理的職業經歷,具備一定的銀行金融知識,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6、外商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須經外經貿部門批准後,按照本指引規定的程序審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性擔保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性擔保

⑺ 什麼是稅務擔保具體情形是哪種呢麻煩各位解釋一下,謝謝,謝謝

從本質上說,稅務擔保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而屬於行政法上的法律關系。因此,稅務擔保不能適用屬民商法范疇的《擔保法》,而只能依據另外的專門規定。

一、稅務擔保有貨幣、物和人的擔保三種法定方式

在制定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時,應把保證金納入到稅務擔保中,明確規定稅務擔保的三種方式:

一是貨幣擔保,即保證金,是納稅人在納稅(發票繳銷)義務發生前向稅務機關預繳一定數額的資金,如納稅人逾期不繳稅款或繳銷發票,稅務機關則可以將其預繳的資金抵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二是物的擔保,包括抵押和質押。抵押是納稅人不轉移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履行納稅義務的擔保;質押是納稅人轉移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動產和權利的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履行納稅義務的擔保。新的征管法律法規可參照《擔保法》第34條、第37條、第75條等規定,列明可用來作抵押、質押的財產和權利的范圍,還應規定,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財產或權利作稅務擔保的,應當填寫作為稅務擔保的財產、權利清單,並寫明擔保財產、權利的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稅務擔保財產、權利清單須經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

三是人的擔保,即稅務擔保人的保證,由納稅義務人提供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發票)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約定,簽訂《納稅(發票)擔保書》,經納稅人、稅務擔保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當納稅義務人不履行納稅(發票繳銷)義務時,由稅務擔保人履行納稅義務或者承擔連帶責任。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可參照《擔保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等,明確規定可以作為納稅(發票)擔保人的范圍。

二、貨幣擔保即保證金的適用范圍可適當擴大

現行稅法中,只有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2條和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了保證金的適用范圍,即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提交納稅保證金;對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稅務機關可要求其交納不超過一萬元的保證金。隨著打擊偷逃稅形勢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將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的范圍擴大到其他無證無照經營戶和在異地經營又無大額資產的經營戶,因為這部分納稅人較難實施監管,其他兩種稅務擔保方式又不方便採用。

三、物的擔保不必要規定抵押或質押登記

在稅收行政執法實踐中,稅務機關對物的擔保往往產生要不要進行抵押或質押登記的困惑。其實,從法理上說,稅務擔保中物的擔保是沒必要規定抵押或質押登記的,理由是:

1.稅務擔保不是一般民事擔保,也不存在所謂抵押或質押的民事合同關系,缺乏登記的法律基礎性文件;

2.有的民事抵押或質押合同規定必須登記,一為方便主管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二為對抗第三人,以保持擔保的有效性,而稅務擔保其中一方就是稅務機關,用來抵押或質押的財產和權利又必須是其自身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財產或權利,已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特性,在法律制度上為確認該財產未設置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和防範納稅人多頭重復抵押、質押;

3.新《稅收征管法》第45條關於稅收優先權的規定實際上對稅務擔保的物的擔保的優先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四、稅務擔保人的保證方式是連帶責任保證

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根據保證人有無先訴抗辯權的不同,可以將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根據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將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於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現行稅法沒有規定稅務擔保人的保證責任方式,根據稅務擔保法律關系的性質和稅款的特殊地位,新征管法律法規應明確規定稅務擔保人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五、稅務擔保人的法定擔保期限可規定為六個月

目前由稅務機關印製的《納稅(發票)擔保書》一般依據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5條的規定,包括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等有關事項,有些稅務機關還增加了履行期限一欄。法律規范上應區別履行期限和擔保期限現行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稅務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正在修訂的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可借鑒《擔保法》第26條的規定,由稅務擔保人與納稅人約定擔保期限,如果未約定的,稅務機關有權自有關稅收債權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稅務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⑻ 什麼是經濟合同的擔保,其擔保形式有哪些

第1.經濟合同的擔保是在訂立經濟合同時,依法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保證經濟合同切實履行的有法律約束力的措施和辦法.

第2.擔保的宗旨:在於促使當事人雙方嚴格遵守合同紀律,切實履行合同的義務.

第3.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按規定或約定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只要對方發生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事實,不論對方是否因此而受損失以及損失大小,違約者均應給付.規定違約金的目的,在於用經濟制裁的手段來督促合同雙方嚴格遵守合同條款,保證履行合同中各自承擔的義務.違約金和賠償金是不同的,賠償金是屬於補償性法律手段,而違約金是懲罰性法律手段,亦稱罰金.

第4.定金:定金是締約雙一方為了證明合同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規定應付的款項內預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簽訂合同時只要一方交訂金,合同即千成立,這是發生合同法律效力爭議時義認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法律依據.<經濟合同法>第14條規定:」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訂金,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在合同履行後應當收回或抵作價款,所以又有類似預付款性質,但又不是預付款,因預付款具有支援性質,但沒有履行擔保合同的作用,接受預付款一方履行合同時,只需要按原數歸還,不必加倍償.定金給付應在訂立經濟合同之時或之後,未履行合同之前.

第5:保證:指由經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被保證當事人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時,由保證人負責履行或邊帶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擔保形式.保證單位承擔賠償責後,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償還.

第6:抵押;是經濟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用自已特定財產向對方當事人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擔保.提供財產的一方稱抵押人,接受財產抵押的一方稱抵押權人.抵押人不履行經濟合同時,抵押權人有權變賣抵押物,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不足部份有權向抵押人請求繪付,有剩餘退還抵押人.

第7:留置:是指經濟合的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對已被自已合法佔有的對方財產採取的扣留處置的權利.主要是保管人,承運人和加工人等得不到保管費,運輸費,加工費而變賣其留置物,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第8:從上而可以看出:經濟合同擔保形式有5種:即:違約金,定金,保證,抵押,留置等.

⑼ 貨幣的基本概念

基礎貨幣是整個商業銀行體系藉以創造存款貨幣的基礎,是整個商業銀 行體系的存款得以倍數擴張的源泉。從本質上看,基礎貨幣具有幾個最基本的特徵:
一是中央銀行的貨幣性負債,而不是中央銀行資產或非貨幣性負債,是中央銀行通過自身的資產業務供給出來的;(現代中央銀行建立不依靠財政注資和資產擔保,貨幣發行機構和政府都沒有對貨幣提供資產擔保,貨幣發行實際不具有信用證的特徵,因此中央銀行經營實際等於負債經營,中央銀行的負債規模實際取決於執行流通功能所需要的規模,中央銀行的資產業務實際是中央銀行負債業務的衍生)
二是通過由中央銀行直接控制和調節的變數對它的影響,達到調節和控制供給量的目的;
三是支撐商業銀行負債的基礎,商業銀行不持有基礎貨幣,就不能創造信用;(現代商業銀行經營不依靠基礎貨幣也能通過發行或有負債的信用證衍生工具也能大量創造貨幣信用;在金融周期流通過程中,商業銀行通過發行金融創新工具,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實際不受貨幣政策和貨幣供給制約,商業銀行的最終負債規模取決於商業銀行的凈資產規模和風險經營能力)
四是在實行准備金制度下,基礎貨幣被整個銀行體系運用的結果,能產生數倍於它自身的量,從來源上看,基礎貨幣是中央銀行通過其資產業務供給出來的。
從用途上看,基礎貨幣表現為流通中的現金和商業銀行的准備金。從數量上看,基礎貨幣由銀行體系的法定準備金、超額准備金、庫存現金以及銀行體系之外的社會公眾的手持現金等四部分構成。其公式為:
基礎貨幣=法定準備金+超額准備金+銀行系統的庫存現金+社會公眾手持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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