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入股市場注意事項
㈠ 簽訂入股合同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簽訂入股合同注意事項:1、當事人的詳細信息。搞清楚是合夥還是公司,如果是公司,僅僅是股權裝讓。如果是合夥,還得為當事人加入之前該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出資額應精確,幣種應明確,如以非貨幣方式出資,應當明確物權或者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許可權歸屬。相關法律規定,現金入股是公司出資方式允許的范圍。如果是現金入股,需要將現金打入公司專門開立的驗資帳戶內,取得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同時,公司股東會應該形成一份新的股東會決議,該決議因涉及增資,應該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該份股東會決議將成為工商局辦理股東及注冊資本變更登記的依據;3、出資年限;4、出資人權利,包括收益分享權利,撤回出資的權利等;5、出資人的義務,包括債務分擔比例;6、財務方面注意,投資的這個公司的財務狀況、流動資金、股份構成、債務情況、經營情況、盈利能力、公司人員工資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㈡ 朋友開了個裝修公司,想找我入股,請問要注意些什麼
摘要 根據你描述的問題,這種入股一起做生意的事情一定要考慮清楚,建議你請一位專業律師作為法律顧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現在朋友之間做生意的很多都因為愛面子而沒有把重要的事情約定好,最後出了問題會有很多糾紛,面臨法律風險而且還容易影響朋友關系,所以如果你經濟條件允許,開公司做生意建議還是請個律師全程保駕護航才穩妥,才會規避法律風險把事業做大做強。
㈢ 朋友開的店,我想入股。請問我需要注意什麼法律是怎麼保護的謝謝!越詳細越好
如果是公司,僅僅是股權轉讓。如果是合夥,還得為自己加入之前該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1 當事人的詳細信息。2 出資額應精確,幣種應明確。如以非貨幣方式出資,應當明確物權或者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權利歸屬。3 出資年限。4 出資人權利,包括收益分享權利,撤回出資的權利等。
法律分析
入股合作需要注意什麼:一、搞清楚是合夥還是公司,如果是公司,僅僅是股權轉讓。如果是合夥,還得為自己加入之前該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還有好多事項需注意,建議聘請法律顧問全面介入,保護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二、財務審計。尤其是債務情況。簽合同不能代表就入股了,入股是要做股權變更的,這一點很重要,關於公司合資的具體的法規,自己找工商或者律師事務所是可以查到的,有關實業投資,建議自己去查一下比較靠譜,這里給你說一些基本的概念,有了股權的股東,除了有定期分紅之外,也是有潛在虧損的危險的,若出現意外情況,會產生需要按比例投入資金,或者撤資、更改股權等等的狀況。所以,投資入股要注意幾個方面,原資產評估、投資比例和股東權利分配等,還有就是對公司經營者和領導團隊的能力調查,如果公司不盈利,老要自己掏錢,那自己不是做賠本生意么,還有被騙的可能。從財務上要注意:先搞清楚要投資的這個公司的財務狀況、流動資金、股份構成、債務情況、經營情況、盈利能力、公司人員工資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㈣ 投資入股的流程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投資入股的方式:行為人可以通過資金、設備、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可以評估的財產作為投資入股的資本。投資入股的注意事項:1、原公司的全體股東決議新股東加入及採用哪種方式投資;2、新加入的股東是准備用現金,還是實物或技術入股;採用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方式,應該先將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㈤ 投資入股的方式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投資方式:入股方式主要有資金,設備,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有比例要求)或其他可以評估的財產。可以以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技術秘密等),不動產(土地、房屋、店鋪等)、動產(資金、機動車輛),價值經過評估或者所有股東認可後獲得相應份額的股權。公司法規定資金占注冊資本不得低於30%。二、為了防止因投資入股所發生的糾紛,應該注意以下事項:1、投資入股需要通過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注意股東會決議需形成書面意見。2、與目標公司簽訂入股協議;明確投資的形式,是借貸還是入股;對公司現有資產的限制。例如不得隨意用於抵押貸款;規定管理層的責任義務;規定月度或年度財務公開;入股後是否參與經營和監督;公司利潤的分配;細化股份退出機制等。3、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明確新入股股東的權利與義務,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需要注意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產生公示效力。這三個事項在投資入股中缺一不可,因上述事項提前約定能有效減少股權糾紛的產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㈥ 投資入股需要注意什麼
投資入股經常發生在市場經濟中,也因為市場主體因為投資入股發生糾紛,為了防止因投資入股所發生的糾紛,我們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投資入股需要通過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注意股東會決議需形成書面意見
第二是與目標公司簽訂入股協議;明確投資的形式,是借貸還是入股;對公司現有資產的限制;例如不得隨意用於抵押貸款;規定管理層的責任義務;規定月度或年度財務公開;入股後是否參與經營和監督;公司利潤的分配;細化股份退出機制等
第三是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明確新入股股東的權利與義務,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需要注意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產生公示效力
這三個事項在投資入股中缺一不可,因上述事項提前約定能有效減少股權糾紛的產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㈦ 投資入股的注意事項都包括哪些
投資入股方式:資金,設備,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可以評估的財產。投資入股注意事項:原公司的全體股東決議新股東加入及採用哪種方式投資;新加入的股東是准備用現金,還是實物或技術入股;採用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方式,應該先將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其他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㈧ 入股某公司注意事項
一、應明確技術出資的標的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技術入股的法律規定,技術方可以用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作為出資標的。在交易中,當事人首先必須明確:他們究竟是在對什麼東西進行交易?是專利權還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以專利權出資的,是否還附帶相關的技術訣竅?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技術包括哪些具體內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種產品、一種工藝,還是一種設備,或者是幾方面的內容都兼有?對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確地界定交易標的內涵和外延。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都希望用一個非常簡單的名稱來概括雙方交易的技術,例如籠統地將其稱為「XX技術」等,這恰恰為日後的爭端埋下了伏筆。
二、弄清技術出資人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
技術出資人必須是有權處分該技術的人。即使是技術的發明人,也未必都擁有技術的處分權。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單位的職工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開發出來的技術,其權利歸職工的單位擁有。有些技術投資項目,投資方沒有弄清對方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就盲目簽約,結果不但投資收不回來,甚至還必須與技術方一起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所以,在與技術人員個人洽談技術入股時,一定要注意審查對方的技術權屬是否清晰。如果權屬方面還存在未解決的糾紛,投資方就應慎重考慮自己的投資打算,以免「為他人做嫁衣裳」。
以專利技術出資的,必要時可請技術方出具專利證書及其他專利資料,很容易查明其是否真正的專利權人。但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要查明其是否該技術的權利歸屬則必須費一番功夫了。當然,比起投資失誤可能導致的數百萬、上千萬損失來說,在簽約前多花一點時間和費用去核實被交易技術的權利歸屬,無疑還是非常必要的。
三、詳細約定技術方的出資義務
作為投資方,其出資義務非常簡單,就是把資金交給公司或匯入公司帳號就行了。對於技術出資的情形,出資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資義務,則要根據不同的情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律沒有做出統一規定。一般說來,技術方大致有三類義務:
1.辦理權利轉移手續。這種情況以專利入股居多,由於專利文獻是可以公開查閱的,如果專利文獻對發明內容披露得足夠詳細的話,就可能只需要技術方協助辦理權利轉移手續就行了,無須做更多的事情。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轉讓必須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才能生效。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忽視了這一點,雖簽訂了轉讓合同但未去辦理登記和公告手續,結果專利權仍持在技術方手中。
任何技術轉移都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知識轉移,二是權利轉移。前些年很多企業引進技術人才,人才帶來技術並把它在企業中實施,企業往往認為自己已經獲得了技術。但這僅僅是實現了知識轉移,在法律上企業並沒有獲得使用技術的權利。如果以後該人才離開企業,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許企業繼續使用技術的問題上發生糾紛。實踐中這樣的例子不少。
2.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根據技術的具體情況,如果通過閱讀技術資料就可以了解技術的內容和實施技巧,從而生產出合格產品,那麼,當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只約定由技術方提供與該技術有關的資料,技術方對所提供的技術並不承擔技術指導的義務。若是這種情況,就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提供哪些技術資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事項。
3.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許多技術(特別是非專利技術)並不能充分體現在圖紙資料中,往往還包括某些存在於發明者大腦之中的無形技藝、技巧或訣竅等。即使是專利技術,發明人也可能把實施發明的最佳方案秘而不宣。以這些技術投資入股的,就需要由技術方進行指導,傳授有關的技術訣竅。有的還要由技術方作出樣品或進行試機。
就某個具體項目而言,技術方可能承擔以上一項或幾項出資義務。究竟承擔哪些義務,承擔程度如何,都需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約定不同,承擔的義務和驗收標准也就不同。但是,如果合同約定由技術方承擔一些與技術轉移無關的工作(如生產管理或產品銷售等),即使技術方未履行義務,也只是一般的違約,不影響技術出資到位與否的認定。
四、要重視技術出資的驗收
對於貨幣出資和實物出資,一般以注冊會計師的驗資報告來確定出資到位與否。但技術出資義務履行與否、履行程度如何,則不能由會計師來判定。例如,《深圳經濟特區技術成果入股管理辦法》規定:出資期滿,各方應當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共同簽署驗收征明文件,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驗收不合格的,技術出資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五、約定技術價值變動後的利益調整
目前,交易雙方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技術入股的比例上,很少有人考慮入股後一旦技術價值變動如何進行利益調整。技術不同於其他財產,它的價值變化很大,資產評估只能給出一個相對參考值。在不同的時間和地區,不同的配套條件下,同樣的技術能夠帶來的利潤是非常不同的。
絕大多數技術投資項目,投產後的實際收益都會與當初預計的情況有很大差別。歸納起來,造成技術價值變動的原因有:1.市場發生變化;
2.生產條件發生變化;
3.新技術替代;
4.法律上存在瑕疵。
綜上所述,以技術出資入股由於是「把不是錢的東西當成錢」,因而存在著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保障技術投資成功的關鍵,是要訂立內容完備的合同。技術交易的各方不宜過分依賴現有的各種標准合同。標准合同只能規定交易中帶有共性的事項。而技術交易中最為重要的內容恰恰是那些沒有共性的事項,比如技術交易標的、技術資料清單、權利轉移形式、技術指導的標准等等,都是無法標准化的。從實踐情況來看,糾紛往往就發生在這些無法標准化的條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