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爭議標的是給付貨幣
1. 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何解讀
合同履行地是由雙方約定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常規程序處理。
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合同履行地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4.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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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規則:
1、履行標的
合同的標的是合同債務人必須實施的特定行為,是合同的核心內容,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標的不同,合同的類型也就不同。如果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無法實現。
2、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為的時間。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給付的地點,履行地點直接關繫到履行的費用和時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履行地點往往是糾紛發生以後用來確定適用的法律的根據。
二、履行地點的確定
合同履行地點依當事人約定來確定,但若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地點或約定不明的.則應依法補正:
1、一般規則
一般規則是《合同法》總則關於合同履行地點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若根據上述方法仍無法確定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62條)。
2、特別規則
特別規則是《合同法》分則及其他法律關於某有名合同履行地點的特別規定。例如,合同法》第141條和第160條對買賣合同股行地做了補充性規定。同一階位的特別法則在適用上優於一般規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履行規則
2. 民事訴訟法管轄司法解釋怎麼理解,適用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第一,關於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與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關系問題。按照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民訴法解釋實施以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規定與民訴法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第二,關於爭議標的的理解問題。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按照「爭議標的」種類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准確把握「爭議標的」是關鍵。
第三,關於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理解問題。該條規定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是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
第四,關於其他標的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問題。其他標的,是指貨幣和不動產以外的其他標的,包括動產、財產權利等。
第五,關於合同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的問題。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形,分別針對給付貨幣、交付不動產和履行其他標的,總的來說,只考慮了給付之訴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 如何正確理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您好,您可以簡單理解為交付借款的時候,借款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追討借款的時候,出借人一方是合同履行地。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爭議標的是給付貨幣的,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這一問題,在實踐中會產生的分歧在於是不是今後所有的合同糾紛,只要訴請對方支付金錢,都可以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起訴的問題。
有觀點認為,不能簡單地得出上述結論,因為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是針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所以該條文中的「給付貨幣」是指在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貨幣義務,而不是訴訟請求中支付金錢的內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其依據可能是要求支付價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違約之訴中,既包括因履行金錢債務導致的違約之訴,又包括因履行非金錢義務產生的違約之訴。對於後者,當事人發生的爭議並不是針對合同中「給付貨幣」義務,而是針對其他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地以訴訟請求當中有支付金錢內容為由,將管轄地確定為原告所在地。司法實踐中應該抓住「當事人爭議標的」這一標准來確定管轄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4. 民間借貸中給付貨幣一方如何理解
接受貨幣的一方為債權人,給付貨幣的一方為債務人。在民間借貸訴訟中,若對合同履行地沒有作出明確約定的,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原告所在地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 接受貨幣一方法院管轄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合同糾紛管轄因充分結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管轄地選擇范圍較大。合同糾紛管轄的原則性規定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的權利。
實務中,很多糾紛發生在沒有約定管轄地也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有些當事人因片面理解規定,導致訴訟效率降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十八條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很多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將「接受貨幣一方」理解為訴訟請求中有金錢給付請求的原告,這種理解截取了「接受貨幣一方」的字面意義,脫離了條文的含義。該條文在程序法上回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關於合同履行地不明確情況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十八條是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其中「給付貨幣」指的是履行合同約定中的給付貨幣義務。當事人在合同糾紛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其依據可能是要求支付價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違約之訴中,既包括因履行金線義務導致的違約之訴,還包括因履行非金錢義務產生的違約之訴。對於後者,當事人發生的爭議並不是針對合同中「給付貨幣」義務,而是針對其他義務。又如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因不同的爭議標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當事人在決定起訴地時應該抓住「當事人爭議標的」這一標准來確定,不能簡單地以訴訟請求當中有支付金錢內容為由,將管轄地確定為原告所在地。以免影響訴訟效率,擴大訴訟成本。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 貨幣接收地管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認定合同履行地需要先確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標的。爭議標的是指雙方發生糾紛的合同類型或性質所決定的主要或特徵性義務。所以,可能存在支付貨幣僅是交易對價,而非合同特徵性義務的情況。此時,原告向法院起訴主張被告支付貨幣的,則不屬於「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的情形,從而適用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7. 給付貨幣地和接收地怎麼解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給付貨幣地和接收地,按照《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8. 給付貨幣與接收貨幣的區別
給付貨幣是「給」,接收貨幣是「收」。
給付貨幣是指: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該條款涉及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如A市張三向B市李四購買一批設備,李四的義務是交付設備,張三的義務是支付貨款(即給付貨幣)。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的,那李四在其所在地B市交付設備即可,而張三則要在B市支付貨款。
根據新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爭議標的是給付貨幣的,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