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的特徵決定了誰是什麼
⑴ 什麼是貨幣的本質特徵它在經濟社會中發揮著哪些主要功能舉例說明。
現代貨幣的本質特徵是作為支付手段而被普遍接受,這一特徵決定了貨幣的基本功能。貨幣的功能有三:作為商品和勞務的交換媒介;作為價值尺度,確定商品和勞務相交換的比率;作為價值儲存手段。如果貨幣不能作為被普遍接受的支付手段,則既不能當作交換媒介,也不能作為價值尺度,更不能作為價值儲存手段。
⑵ 貨幣的特性主要包括什麼
貨幣的特徵包括:
1、價值尺度:價值尺度指貨幣作為尺度用於衡量商品和勞務的價值,貨幣是一種尺度,一種單位所有商品和勞務的價值都可用貨幣來表示,這就是價格;
2、流通手段:當貨幣在商品交易中起媒介作用時是流通手段,即貨幣充當交換媒介;
3、價值貯藏手段:暫時退出流通處於靜止狀態的貨幣發揮貯藏手段職能,人們之所以願意貯藏貨幣,因為貨幣是一般財富的代表,擁有貨幣就擁有財富,問題是沒有任何實際價值的紙幣是否可以執行貯藏手段職能,應該說在幣值穩定的條件下是可以的;
4、貨幣作為獨立的價值形式進行單方面轉移時執行支付手段,此時無商品同時同地的相向運動(如果有就是流通手段了),貨幣執行支付手段可超出商品領域,如銀行信用、稅收、工資等。
⑶ 貨幣的特徵是什麼為什麼會具有這樣的特徵
貨幣的特徵是什麼?為什麼會具有這樣的特徵?對於這一個問題,相信大家是有非常多的疑惑的,尤其是對於這一方面有需求的人來說。所以,接下來就由小編來個大家講解一下吧。
他是非常重要的存在,所以說,貨幣對於我們來說,不僅是具備某些能力,而且是我們生活中必然存在的,這也保證了我們商品流通的意義。
⑷ 什麼是貨幣的本質特徵
貨幣的本質特徵是作為支付手段而被普遍接受,這一特徵決定了貨幣的基本功能。貨幣的功能有三:1、作為商品和勞務的交換媒介;
2、作為價值尺度,確定商品和勞務相交換的比率;
3、作為價值儲存手段。
如果貨幣不能作為被普遍接受的支付手段,則既不能當作交換媒介,也不能作為價值尺度,更不能作為價值儲存手段。
拓展資料
貨幣的本質是一般等價物。它與一般等價物的區別:一是產生的時間不同。二是一般等價物在時間、地域、材料的質地上是不固定的,而貨幣是由金銀固定充當的。
1、貨幣就其本質而言,可分為債務貨幣與非債務貨幣兩大類。
2、債務貨幣就是當今主要發達國家所通行的法幣系統,它的主要部分是由政府、公司以及私人的「貨幣化」的債務所構成。
3、非債務貨幣,以金銀貨幣為典型代表。這種貨幣不依賴於任何人的許諾,不是任何人的債務,它代表的是人類已經完成的勞動成果,是人類數千年社會實踐中自然進化而來的。
貨幣與普通商品有本質的區別
貨幣是商品,但又不是普通商品,而是特殊商品。其特殊性並不在價值方面,而在使用價值方面。黃金被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被作為貨幣後,其使用價值便「二重化」了,它既具有以其自然屬性所決定的特定的使用價值,如用於裝飾、製作器皿等,又具有以其社會屬性所決定的一般的使用價值即充當一般等價物和交換手段,很明顯,當它以第一重使用價值出現時,就是普通商品,而以第二重使用價值出現時,才是貨幣。
流通手段
在貨幣執行了流通手段之後,使得商品的交換有了可能。而流通手段則是貨幣價值尺度職能的發展。貨幣的產生,使得商品之間的交換有直接的物物交換變成了以貨幣為媒介的交換。即由商品—商品變成了商品—貨幣—商品。兩者之間不僅存在形式上的區別,也存在著性質上的區別。
⑸ 貨幣的本質特徵是什麼
一、貨幣的本質
貨幣的本質特徵是作為支付手段而被普遍接受,這一特徵決定了貨幣的基本功能。貨幣的功能有三:作為商品和勞務的交換媒介;作為價值尺度,確定商品和勞務相交換的比率;作為價值儲存手段。如果貨幣不能作為被普遍接受的支付手段,則既不能當作交換媒介,也不能作為價值尺度,更不能作為價值儲存手段。
二、(5)貨幣的特徵決定了誰是什麼擴展閱讀
貨幣本質的邏輯推理和證明:
當市場處於物物交換階段時,交換能否發生取決於交換雙方的供給與需求互補性,這種互補性並不總是存在的,可能甲余A 缺B,而乙余B缺D,如果只存在甲乙雙方,那麼交換就無法進行。假定存在丙,他余D缺A,那麼在某個約定下,交換就可以在甲乙丙三者間以雙方交換的形式發生。 這個約定就是:乙與丙約定可以用A來換取D,這樣他就可以用B來和甲交換A,盡管A並不是他最終需要的,它充當了交換媒介的角色。我們把在這個事例中的角色延伸開來,把甲指代成買家,乙指代成賣家,丙指代成市場,它既可以是某個丙,也可以是內部存在交換的組合。這樣A就充當了通貨的角色,即甲用A來向乙購買他所需的B,而乙則持有A並用它來和丙交換D。
當交換在更大范圍內發生,交換雙方供給與需求雙向匹配的重要性就不斷降低,如果市場的規模足夠大,那麼就總存在可能的第三方,他能夠提供缺失的供給來滿足交換者的需求。這個第三方就是市場,市場是包含所有交換者的總體。在上述甲乙丙交換的例子中,我們假定丙包含丁、戊和庚來做一個一般的說明:假定丁余D缺E,戊余E缺F,庚余F缺A。顯然,交換如果能夠進行,乙、丁與戊都應該和A的接受者約定A可以換取其所需,於是乙、丁與戊就有了一個共同的約定。我們再追溯A的來源,甲的A從何而來呢?存在兩種可能:交換所得或者自行產出。如果是自行產出,那麼甲就成為一個通貨的生產者,進一步說是貨幣的發行者,他顯然接受了這樣一個事實:即A可以用來交換其所需,因為他正在這么做。如果是交換所得,我們不妨稱呼這個交換對象為天干,那麼甲與天干交換得到A的時候,乙就成為來自市場的第三方,甲也應與乙約定A可以交換其所需,故甲乙就有了一個共同的約定。我們把這個事件中的交換關系進行簡並,我們就得到一個結論:只要交換者與市場能夠達成一個約定,約定某個物品對其他物品的交換權,那麼交換就總能夠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