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從性質上屬於什麼
『壹』 貨幣的概念及性質
貨幣是用作交易媒介、儲藏價值和記帳單位的一種工具,是專門在物資與服務交換中充當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是人們的商品價值觀的物質附屬物和符號附屬物。既包括流通貨幣,尤其是合法的通貨,也包括各種儲蓄存款,在現代經濟領域,貨幣的領域只有很小的部分以實體通貨方式顯示,即實際應用的紙幣或硬幣,大部分交易都使用支票或電子貨幣。貨幣區是指流通並使用某一種單一的貨幣的國家或地區。不同的貨幣區之間在互相兌換貨幣時,需要引入匯率的概念。在現代經濟中,貨幣起著根本性的作用。在宏觀經濟學中,貨幣不僅是指現金,而且是現金加上一部分形式的資產。
貨幣就其本質而言,可分為債務貨幣與非債務貨幣兩大類。而在中學課本當中,貨幣的本質一般被認為是一般等價物。
債務貨幣就是當今主要發達國家所通行的法幣(FiatMoney)系統,它的主要部分是由政府、公司以及私人的「貨幣化」的債務所構成。
非債務貨幣,以金銀貨幣為典型代表。這種貨幣不依賴於任何人的許諾,不是任何人的債務,它代表的是人類已經完成的勞動成果,是人類數千年社會實踐中自然進化而來的。它不需要任何政府力量的強制,它可以跨越時代與國界,它是貨幣中的最終支付手段。
由於貨幣屬於商品,因此他同所有商品一樣也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當處在不同形式的價值運動中的時候,貨幣所表現出來的作用也不盡相同: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貯藏手段和世界貨幣。其中,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貨幣的基本職能。另外三種職能則是在兩者的基礎上形成的派生職能。
『貳』 貨幣屬於經濟學的范疇,還是屬於金融的范疇
貨幣(money,在這里為什麼要給出英語呢,因為學術上money中的意思里有『貨幣』這一項,其的定義是『貨幣供給』的意思。這個會在下面解釋,樓主其實問了個很坑爹的問題0.0),它屬於經濟學的范疇。
很多人會認為,貨幣是屬於金融學范疇的。其實鄙人很想闡明一下,什麼是『金融』呢?其實可以從字面上來『淺薄』地理解一下,金融,就是資金的融通。金融學,就是研究資金融通的學說。包括金融市場(由有融資需要的資金需求方和閑置資金持有人以及金融中介(financial intermediate)所組成的市場)和金融手段。貨幣,其本質是一般等價物,從這個角度出發就能證明他與金融學的關系。樓主可以接受西方特克里方面的觀點,即貨幣是『基於最普遍信譽的勞動支配權』。也就是說,貨幣的本質是一種信用。因為只有大家都願意接受它,它才能成為一般等價物。才具有流通手段和價值尺度職能。
而一種『信用』(crebit復習一下單詞而已..0.0)是不能作為單一范疇融入金融學的。確切的說,金融學的研究對象應該是這種『信用』的『流動』過程(即所謂的crebit-flowing)。金融學研究貨幣流動的過程,規律,以及怎樣能使貨幣流動得更有效率,而並不研究貨幣本身的一些職能。這不在金融的視野之內。金融只需要通過認識貨幣的職能從而展開對金融的研究而已。
在這里補充一點題外話。
從宏觀來看,金融學其實從屬於經濟學,雖然隨著時代的發展,金融已經逐漸成為經濟內部的一股巨大力量,其可怕程度甚至以及跨越金融本身,但它還是為經濟發展服務的一種學科,本質仍然是對生產與分配的管理和經營。
希望能幫到樓主。
『叄』 貨幣的特殊法律屬性是什麼
貨幣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屬於民法上的種類物。在我國,貨幣有人民幣和外幣之分。人民幣是法定流通貨幣,外幣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債的給付標的。
由於貨幣是一般等價物,有不同於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權法上,貨幣所有權的客體,其佔有權與所有權合二為一,貨幣的佔有人視為貨幣所有人;貨幣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要件,即使「借錢」,借的也是貨幣所有權,而不是貨幣的使用權;就貨幣不能發生返還請求權之訴,僅能基於合同關系、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提出相應的請求。(2)在債權法上,貨幣具有特殊法律效力。貨幣之債是一種特殊的種類債,貨幣的使用價值寓於它的交換價值之中,作為一般等價物能交換其他物品、勞務和外幣。所以,它較之其他實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在其他類型的債發生履行不能時,都可以轉復為貨幣之債來履行,而貨幣之債本身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債務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義務。
『肆』 貨幣的本質是什麼,為什麼說是一般等價物
貨幣,就其本質而言,是所有者之間關於交換權的契約,不同形式的貨幣在本質上是統一的。過去,由於人們對貨幣的性質認識不清,錯誤地從不同的角度將貨幣分為不同的類型。
每個國家使用單一貨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然而,也有例外,多個國家可以使用同一種貨幣,例如歐盟的歐元,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的法郎,以及在19世紀,在拉丁貨幣聯盟內部自由流通的不同名稱的等值貨幣。一個國家可以選擇另一個國家的貨幣作為法定貨幣。例如,巴拿馬選擇美元作為法定貨幣。不同國家的貨幣也可能有相同的名稱。例如,在法國和比利時採用歐元之前,他們的貨幣和瑞士的貨幣被稱為法郎。
『伍』 貨幣的屬性是什麼
貨幣的屬性
貨幣不是股票,它既不能漲上天,也不會跌成零,貨幣的漲與跌是隨著貿易,利率等因素變動的,而且隨著經濟周期的變化有幾年周期循環的大的規律。一是波動區間在一定范圍內,二是有周期性,這就可以理解為什麼好多人長久在這個市場獲利,主要是做的久把握了規律。
『陸』 金錢在法律上屬於動產還是不動產
屬於不動產。在法律上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定義在於:得失變更上,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
法律分析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一般指金錢、器物等。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如移動即會損害其經濟效用和經濟價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橋梁、樹木等,與動產相對。動產是指能夠移動並且不至於損害價值的物,比如桌子、電視機等物;不動產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雖可移動但移動就會損害價值的物,如土地、建築等。民事立法上一般不給動產和不動產下定義,而是採取列舉和排除的方法。先對不動產列舉規定,不動產之外的財產就是動產。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法律調整的原則不同。其中,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夠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劃分標準的。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動產和不動產有時是可以互變的。例如,果園中果樹上的果實,掛在果樹上時是不動產,但是如果採摘了下來,那就變成了動產。鋼材水泥等是動產,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變成了不動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柒』 什麼叫貨幣 貨幣的起源和性質是人類在社會活動中的一種潤滑劑。它屬於社會,不屬於任何個人與集體。
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所有者與市場關於交換權的契約,根本上是所有者相互之間的約定。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場,換吾之所需,貨幣就是這一過程的約定,它反映的是個體與社會的經濟協作關系。貨幣的契約本質決定貨幣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如一般等價物,貴金屬貨幣,紙幣,電子貨幣等。它可以用作交易媒介、儲藏價值和記帳單位。實物貨幣是專門在物資與服務交換中充當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是人們的商品價值觀的物質附屬物和符號附屬物。既包括流通貨幣,尤其是合法的通貨,也包括各種儲蓄存款,在現代經濟領域,貨幣的領域只有很小的部分以實體通貨方式顯示,即實際應用的紙幣或硬幣,大部分交易都使用支票或電子貨幣。貨幣區是指流通並使用某一種單一的貨幣的國家或地區。不同的貨幣區之間在互相兌換貨幣時,需要引入匯率的概念。在現代經濟中,貨幣起著根本性的作用。在宏觀經濟學中,貨幣不僅是指現金,而且是現金加上一部分形式的資產。
西方經濟學的貨幣概念五花八門,最初是以貨幣的職能下定義,後來又形成了作為一種經濟變數或政策變數的貨幣定義。傳統上,貨幣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1.人們普遍接受的用於支付商品勞務和清償債務的物品;2.充當交換媒介,價值、貯藏、價格標准和延期支付標準的物品;3.超額供給或需求會引起對其它資產超額需求或供給資產;4.購買力的暫棲處;5.無需支付利息,作為公眾凈財富的流動資產;6.與國民收入相關最大的流動性資產等等;實際上,上述6條都屬貨幣的職能定義。
最新的貨幣理論認為貨幣是一種所有者與市場關於交換權的契約,根本上是所有者相互之間的約定。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場,換吾之所需,貨幣就是這一過程的約定。這一理論能夠經受嚴格證偽和邏輯論證,解釋所有貨幣有關的經濟學現象,並為所有的經濟學實踐所檢驗,為幾百年的貨幣本質之爭劃上了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