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如何開具發票
Ⅰ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需要開發票嗎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是換入資產能夠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重要條件之一,也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引入的重要概念。在確定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重點考慮由於發生了該項資產交換預期使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發生變動的程度,通過比較換出資產和換入資產預計產生的未采現金流量或其現值,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只有當換出資產和換入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或其現值兩者之間的差額較大時,才能表明交易的發生使企業經濟狀況發生了明顯改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因而具有商業實質。
綜上,非貨幣交易需要開票的。
Ⅱ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也需要發票嗎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根據我國稅收法規的相關規定,貨幣出資基本上不涉及重大稅務問題,但使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會產生一系列的涉稅問題。然而實務中,投資方在投資時往往疏忽相應的稅務問題,進而導致漏稅甚至被認定為偷稅,對整個投資行為造成極大不利影響。本文將主要介紹非貨幣資產投資設立企業中的稅務問題。
Ⅲ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補價和支付的銀行存款是什麼關系呢還有含稅公允價值和不含稅公允價值的差別
含稅指增值稅。以下方法是建立在非貨幣性資產具有商業實質的基礎上。
方法1: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的不含稅價值+支付的不含稅補價/-收到不含稅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方法2: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含稅公允價值+支付的含稅補價/-收到的含稅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補價是差價,支付銀行存款有時候會含補價和相關稅費。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只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其特徵如下: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交易對象主要是非貨幣性資產;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交換的行為;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但有時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如何開具發票擴展閱讀:
一、認定: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非貨幣性資產有別於貨幣性資產的最基本特徵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確定的。
例如,企業持有固定資產的主要目的是用於生產經營,通過折舊方式將其磨損價值轉移到產品成本中,然後通過產品銷售獲利,固定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確定的,因此,固定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
資產負債表列示的項目中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的項目通常有:存貨(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委託加工物資、委託代銷商品等)、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無形資產等。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只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規定,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是否低於25%作為參考比例。
也就是說,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和收到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於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高於25%(含25%)的,視為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等相關准則的規定。
二、原則:
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情況下,不論是一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一項資產換入多項資產、多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還是多項資產換入多項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規定了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兩種計量基礎和交換所產生損益的確認原則。
(一)公允價值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資產存在活躍市場,是資產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明顯證據,但不是唯一要求。屬於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公允價值視為能夠可靠計量:
(1)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存在活躍市場。
(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
(3)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同類或類似資產可比市場交易、採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滿足一定的條件。採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視為能夠可靠計量:
①採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這種情況是指雖然企業通過估值技術確定的資產的公允價值不是一個單一的數據,但是介於一個變動范圍很小的區間內,可以認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②在公允價值估計數變動區間內,各種用於確定公允價值估計數的概率能夠合理確定;
這種情況是指採用估值技術確定的資產公允價值在—一個變動區間內,區間內出現各種情況的概率或可能性能夠合理確定,企業可以採用類似《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計算最佳估計數的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這種情況視為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
一般來說,取得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所放棄資產的對價來確定,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出資產就是放棄的對價,如果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確定,應當優先考慮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
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應當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這種情況多發生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存在補價的情況,因為存在補價表明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相等,一般不能直接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二)賬面價值
不具有商業實質或交換涉及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無論是否支付補價,均不確認損益;
收到或支付的補價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調整因素,其中,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Ⅳ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哪些要納稅牛賬網解答怎麼樣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在實際工作中,固定資產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固定資產出去了,就要計算銷項稅,而固定資產交換你不一定能取得進項稅票。因為在固定資產交換時,實際上是直接以物換物,很少開增值稅發票。
Ⅳ 以庫存商品購買長期股權投資,庫存商品需要開發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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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按公允價值來確認銷售額6400,
依據,以下
一、 新准則下會計處理的會計計量的確認
新准則對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以公允價值計量且確認損益。一是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二是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不符合條件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且不確認損益。
二、 以公允價值計量
1、不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 若以公允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2、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 若以公允價值計價,支付補價方,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收到補價方,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式為: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處理: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人當期損益:
(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2.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不論是否涉及補價,只要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不相同,就一定會涉及損益的確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視換出資產的類別不同而有所區別。
3.發生補價的,支付補價方和收到補價方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三、 以賬面價值計量
1、不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 若以賬面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2、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 若以賬面價值計價,支付補價方,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雙方不確認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支付的補價+相關稅費;收到補價方,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計算當期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以賬面價值計量的會計處理: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然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無論是否支付補價,均不確認損益。
2.發生補價的,支付補價方和收到補價方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2)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人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時,應當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人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醞,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Ⅵ 請問非貨幣性的資產交換哪些情況涉及到增值稅 涉及到增值稅的怎樣入賬
1.以原材料交換,按協議價(公允價值)借:相關科目 貸:其他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2.以產成品交換,按公允價值,借相關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增值稅(銷項)
3.以固定資產交換,按公允價值,借相關科目 貸:固定資產清理,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等 貸: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需注意是,如是增值稅轉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銷項按售價/(1+4%)*4%/2,且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如是轉型後購入,按售價(含稅)/1.17*17%,可開具專用發票.
Ⅶ 會計-非貨幣性交易-賬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由此,題中,用於交換的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可靠計量,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不應確認公允價值差作為營業外收支。
甲企業相關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87 7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 75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 000
貸:庫存商品 80 000
乙企業相關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45 000
借:累計折舊 5 000
貸:固定資產 50 000
借:原材料 27 25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2 75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0 000
借: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處置損失 5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 000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題中被交換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相差過大,因此,在實務中的會計處理,可能會更復雜一點,這里就不再展開。所以,上述會計處理列示,僅是「就事論事」下的會計處理。
關於補充問題。
有關被交換資產的發票開具問題,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只需按照題中註明的公允價值開具即可,無關被交換資產之間的「公允價值差」。
關於二次補充問題。
1、入賬價值問題。
甲企業換入資產(固定資產)入賬價值 = 換出資產(庫存商品)公允價值75 000 + 應交增值稅12 750 = 87 750。
對甲企業而言,換入資產(固定資產)公允價值40 000,在這里無用。
乙企業換入資產(原材料)入賬價值 = 換出資產(固定資產)公允價值40 000 – 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2 750 = 27 250。
對乙企業而言,換入資產(原材料)公允價值75 000,在這里無用。
2、原材料進項稅額問題。
原材料的入賬價值,是按上述方法確定的,而原材料進項稅額是按照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定的(該註明的稅法,是根據稅法規定,依公允價值75 000為金額、17%為稅率計算而得的)。所以,該原材料入賬價值、進項稅額確定方法不同,兩者之間當然不可能「匹配」嘍,這種「不匹配」是正常的,是合理的。
Ⅷ 會計分錄問題----原材料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設備B的入賬價值=410000-60000+69700=419700(元)
410000原材料A不含稅價,69700增值稅銷項稅,60000從乙公司收到的現金。
列出分錄會比較容易理解:
借:固定資產-設備B 419700
現金 60000
貸:原材料-A 410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 69700
(2)原材料A入賬價值410000元,是因為甲公司開出的增值稅發票上原材料A為410000元,所以410000元是原材料A的入帳價值。
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發布了重新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新准則與以前發布及修訂的准則在定義及判斷非貨幣性交易事項的標准上是一致的,主要的不同在於新准則在一定條件下引入公允價值以及是否同時滿足「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而採取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究竟是採用賬面價值還是公允價值計價,關鍵在於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的判斷。
(8)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如何開具發票擴展閱讀: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和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
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於25%作為參考。
對於預付賬款是否屬於非貨幣性資產,學術界有歧義,但是大部分的傾向於屬於非貨幣性資產,比如葛家澍主編的《中級財務會計學》、張志鳳編的《輕松過關一·會計》等。
認為預付賬款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的原因如下:「預付賬款則是企業預付給原材料供應商的貨款,它會通過企業預付賬款、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過程,最終通過所生產的產品產品獲得補償,因此預付賬款和存貨一樣,都是企業的非貨幣性資產」
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在注會教材中兩個公允價值均不含稅)的比例,
或者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和收到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於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本准則;高於25%(含25%)的,視為以貨幣性資產取得非貨幣性資產,適用其他相關准則。